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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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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国及移民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九十一條

2007-12-26 公布修正条文,自 2008-08-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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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1]
外国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以及香港、澳门居民入境时办理入境许可证查验或申请居留或永久居留时,移民署应采集并保存其生物特征信息。
前项不适用下列情形
  1. 未满十四岁者
  2. 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免申请外国人居留证者
  3. 移民署核准其他案件
移民署得禁止未依第一项提供生物特征信息者入境及居留。
有关机关应就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之采集、信息内容、采集方式、管理及应用,以及其他应配合事项,订定相关规定。

2015-02-04 公布修正条文,自 2015-02-05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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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2]
外国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以及香港、澳门居民入境、出境时办理入境、出境许可证查验或申请居留或永久居留时,移民署应采集并保存其生物特征信息。
前项不适用下列情形
未满十四岁者
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免申请外国人居留证者
移民署核准其他案件
移民署得禁止未依第一项提供生物特征信息者入境及居留。
有关机关应就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之采集、信息内容、采集方式、管理及应用,以及其他应配合事项,订定相关规定。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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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源自 2015 年文本。
  2. "入出国及移民法". 移民署 (台湾). 2015-04-30. 检索于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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