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九十一條
外观
←第八十八條 至 第九十條 | 入出国及移民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九十一條 |
第九十二條 至 第九十七條→ |
维基文库 具有相关原文 |
- 第九十一條[1]
- 外国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以及香港、澳门居民入境时办理入境许可证查验或申请居留或永久居留时,移民署应采集并保存其生物特征信息。
- 前项不适用下列情形
- 未满十四岁者
- 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免申请外国人居留证者
- 移民署核准其他案件
- 移民署得禁止未依第一项提供生物特征信息者入境及居留。
- 有关机关应就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之采集、信息内容、采集方式、管理及应用,以及其他应配合事项,订定相关规定。
维基文库 具有相关原文 |
- 第九十一條[2]
- 外国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以及香港、澳门居民入境、出境时办理入境、出境许可证查验或申请居留或永久居留时,移民署应采集并保存其生物特征信息。
- 前项不适用下列情形
- 未满十四岁者
- 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免申请外国人居留证者
- 移民署核准其他案件
- 移民署得禁止未依第一项提供生物特征信息者入境及居留。
- 有关机关应就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之采集、信息内容、采集方式、管理及应用,以及其他应配合事项,订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