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电影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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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1]
- 由于电影企业被视为文化企业,相关中央政府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其发展:
- 参与国际电影展。
- 参加国内外电影专业研讨会。
- 优秀剧本和电影故事的选拔和出版。
- 发展国产电影市场。
- 组织赴国外考察团。
- 赞助国际电影展。
- 组织电影行业人员出国培训和进修。
- 促进和建立电影研究基金。
- 根据其他文化企业的例子,推动与电影企业相关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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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2]
- 由于电影企业被视为文化企业,相关中央政府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其发展:
- 参与国际电影展。
- 参加国内外电影专业研讨会。
- 优秀剧本和电影故事的选拔和出版。
- 发展国产电影市场。
- 组织赴国外考察团。
- 赞助国际电影展。
- 组织电影行业人员出国培训和进修。
- 促进和建立电影研究基金。
- 根据其他文化企业的例子,推动与电影企业相关的其他事务。
- 相关中央政府机构应协调中央政府行政机构、其下属机构以及直辖市政府以及县市政府的工作,协助电影制作企业拍摄和制作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