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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电影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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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三十九条

首次颁布于 198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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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1]
由于电影企业被视为文化企业,相关中央政府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其发展:
  1. 参与国际电影展。
  2. 参加国内外电影专业研讨会。
  3. 优秀剧本和电影故事的选拔和出版。
  4. 发展国产电影市场。
  5. 组织赴国外考察团。
  6. 赞助国际电影展。
  7. 组织电影行业人员出国培训和进修。
  8. 促进和建立电影研究基金。
  9. 根据其他文化企业的例子,推动与电影企业相关的其他事务。

颁布修正案于 20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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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2]
由于电影企业被视为文化企业,相关中央政府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其发展:
  1. 参与国际电影展。
  2. 参加国内外电影专业研讨会。
  3. 优秀剧本和电影故事的选拔和出版。
  4. 发展国产电影市场。
  5. 组织赴国外考察团。
  6. 赞助国际电影展。
  7. 组织电影行业人员出国培训和进修。
  8. 促进和建立电影研究基金。
  9. 根据其他文化企业的例子,推动与电影企业相关的其他事务。
相关中央政府机构应协调中央政府行政机构、其下属机构以及直辖市政府以及县市政府的工作,协助电影制作企业拍摄和制作电影。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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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从 2009 年文本反推而来。
  2. "电影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9-01-07. Retrieved 2018-01-30.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