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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电影法/第3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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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39-1条

2009-01-07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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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条[1]
为了鼓励对国产电影的投资,自2004年1月9日起十年内,私人公司投资设立或扩大一定规模的电影制作企业,持有该电影制作企业发行的原始股权认购或募集的注册股权,并持有三年以上,可在五年内每年抵免当年应缴营业税额的20%(“投资抵免”)。
前款所称每年抵免总额,不超过当年应缴营业税额的50%,但最后一年不受此限制。
本条所定奖励,不适用于第一款所称发行注册股权取得的资金或因发行注册股权所发生的费用,已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投资抵免或营业税减免者。
第一款所称“一定规模”及“投资抵免”的适用范围、投资抵免总额、核定机关、申请期限、程序、抵免比率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主管中央机关会同财政部定之,报请行政院核定。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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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otion Picture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9-01-07. Retrieved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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