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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邮政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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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10条

2002-07-10 公布完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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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3-01-01 生效,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965 )

第10条
除了以下情况,中华邮政及其员工不得打开属于他人的邮件
  1. 如果充分的证据表明邮件内容是违禁品,或者收到的优惠费率不适用于该邮件。
  2. 当需要在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况下打开邮件以将其退回寄件人时。
  3. 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邮件。

2011-04-27 公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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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50001&DF=&SNo=10 于 2016-02-25 检索)

第10条
中华邮政及其员工不得打开属于他人的邮件,除非获得寄件人或收件人的同意,并且有充分证据表明邮件包含不允许通过邮件发送的物品、收到的优惠费率不适用,或者违反了邮政法规。
在完成上一段所述的检查后,应出具检查证明。如果寄件人或收件人拒绝检查请求,中华邮政可以拒绝接受或投递该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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