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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邮政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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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20条

2002-07-10 公布完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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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965 2003-01-01 生效)

第20条
中华邮政在接受包裹递送时,如果认为包裹内容为违禁品或违反邮政规定的,可以要求寄件人打开包裹检查。检查完成后,邮政人员应在包裹上加盖标记以表明包裹已被检查。
如果寄件人拒绝打开包裹检查,中华邮政可以拒绝接受该邮件进行递送。

2011-04-27 公布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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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50001&DF=&SNo=20 )

第20条
(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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