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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邮政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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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49条

2002-07-10 公布完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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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3-01-01 生效,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965 )

第49条
行政院应设定本法生效日期。

2011-04-27 公布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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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50001&DF=&SNo=49 于 2016-02-25 检索)

第49条
行政院应设定本法生效日期。
2011年4月8日对第10条的修订和对第20条的删除,应在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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