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邮政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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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3-01-01 生效,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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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条
- 行政院应设定本法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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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条
- 行政院应设定本法生效日期。
- 2011年4月8日对第10条的修订和对第20条的删除,应在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