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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证据/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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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包括所有有形证据,如物理物体、录音带、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照片。实物证据,与所有其他证据一样,首先必须是相关的。其次,它必须是真实的。

认证通常通过让证人识别物体并验证其真实性来证明。关于实物证据认证的领先案例是R. v. Parsons。此案的焦点是一项合法性存疑的窃听。该问题是在预审中处理的。然而,在上诉中,法院表示,这是一个由事实认定者而不是审判法官决定的问题。法官只需确定证据是否已达到最低法定要求。

提交实物证据没有固定公式,但建议遵循提交证据的程序,例如:[1]

  1. 传唤对该物体有亲身了解的证人;
  2. 在向证人展示物体之前,要求证人描述该物体;
  3. 允许证人检查并识别该物体为真品;以及
  4. 要求将该物体作为证物提交,并由书记员盖上相应的印章。

演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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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证据包括图表、模型和实验。它们用作工具,帮助法官理解案件。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实物证据”,因为它们不是事件中的一部分的物体。

对于演示证据,无需进行正式认证。相反,唯一的标准是证据是否相关,以及它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它所要描述的内容。法院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该物品是否可以帮助法院,或者它是否扭曲或歪曲了事实认定过程。 [2]

  1. “证据:原则与问题”由Delisle等人著,第 299 页
  2. Delisle, Stuart, Tanovich, "证据:原则与问题" 第 7 版,第 301 页

实验证据可以作为演示证据被采纳。

如果实验证据是相关的,并且材料倾向于被采纳,除非适用自由裁量排除规则。 [1]

如果证据需要使用特殊知识进行推断,则举证方需要将其作为专家证据提交。 [2]

法院通常对允许以法庭实验的形式提交演示证据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因为法庭环境不允许对争议事件进行良好的复制。 [3] 这也包括由警官执行的视频重现。 [4]

一般来说,相关性和可采纳性将取决于重现与原始事件的准确程度。 [5]

在更加受控的环境中进行的实验更有可能被采纳。可以允许弹道专家对涉嫌枪击中使用的枪支进行测试,以确定其准确性。 [6]

每当在陪审团面前提交实验时,都应给出限制性指示。 [7]

  1. R. v. Collins 2001 CanLII 24124 (ON CA), (2001), 160 C.C.C. (3d) 85 (Ont. C.A.) 第 21 段
    R. v. Cyr, 2012 ONCA 919 (CanLII) 第 119 段
  2. Cyr 第 119 段
  3. 参见 R v Howard and Trudel, (1983 3 CCC 3d 399 (ONCA) - 法官拒绝演示
  4. R v. MacDonald (2000) 146 CCC 3d 525 (ONCA) - 拒绝警官重现搏斗的视频
    R. v. Nikitin 2003 176 CCC 3d 225 - 允许学校巴士过马路重现视频
  5. Cyr 第 120 段
    Collins 第 22 段
    R. v. Nikitin 2003 CanLII 18062 (ON CA), (2003), 176 C.C.C. (3d) 225 (Ont. C.A.), 第 14 段
  6. Collins
  7. Cyr 第 121 段
    Nikitin, 第 15 段

“察看”是指允许事实认定者,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前往审判中争议事件发生的地点,以更好地理解证据。察看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也可以由法官根据第 652 条提出。

察看
652. (1) 在陪审团宣誓后并作出裁决前,如果法官认为符合司法公正,则可以随时指示陪审团前往任何地方、观看任何物体或人员,并应指示如何以及由哪些人员向陪审团展示该地点、物体或人员,并可为此目的休庭。

防止交流的指示
(2) 在根据第 (1) 款下令进行察看时,法官应发布他认为必要的指示,以防止任何人与陪审团成员进行不当交流,但未能遵守本款下的任何指示并不影响程序的有效性。

谁应参加
(3) 在根据第 (1) 款下令进行察看时,被告人和法官应参加。

R.S., c. C-34, s. 579.


CCC

该命令是在“符合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做出的。这要求察看地点为证据增加一些东西。虽然察看本身不构成证据,但它旨在作为一种帮助促进对证据理解的工具。 [1]

因此,即使在证据提交结束后也可以进行察看。 [2]

有关法律的详细回顾,请参见 R. v. Polimac, 2006 CanLII 40110 (ON SC)

  1. R. v. Nasrallah, 2012 ONSC 2124
  2. R v Welsh 1997 CanLII 2570 (BCCA), [1997] BCJ No 2343

为了在法庭上提交照片证据,提交证据的一方必须证明: [1]

  • 它们准确地反映了事实,
  • 公正地呈现,没有任何误导的意图,并且
  • 由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人在宣誓下核实。

证明照片的人可以是: [2]

  • 摄影师
  • 在拍照时在场的人
  • 能够证明该照片准确反映事实的人,或
  • 专家证人

照片中的人的年龄是事实认定者的事实问题,不需要专家。

基于目击者描述的警方素描,如果素描师可以接受交叉询问,则该素描将被采纳。[3]

  1. R. v. Creemer and Cormier, [1968] 1 C.C.C. 14 at 22
    R. v. Schaffner, [1988] N.S.J. No. 334
    R. v. Murphy, 2011 NSCA 54 at 48
  2. R. v. Schaffner, [1988] N.S.J. No. 334
  3. R v Sophonow (1986) 25 CCC (3d) 415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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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视频证据的要求与照片证据的要求相同。然而,在录像带的情况下,存在潜在的磁带篡改(编辑、慢动作回放等)的额外风险,因此法官在承认视频证据时必须更加谨慎。

只要视频录制质量足够好,事实认定者就可以在没有佐证证据的情况下识别被告。[1]

视频片段证据被视为实物证据,因此不能被称为“传闻”。[2]

  1. R v Nikolovski [1996] 3 SCR 1197
    R v Leaney (1987) 38 CCC (3d) 263
  2. see R. v. Nikolovski 1996 CanLII 158 (SCC), (1996), 111 C.C.C. (3d) 403 (S.C.C.)

视频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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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被告未参与的视频重演时,法院应谨慎。它可能倾向于过度影响陪审团。[1] 然而,可采纳性取决于是否有害影响是否超过证明价值。[2]

  1. R. v. MacDonald 2000 CanLII 16799 (ON CA), (2000), 134 O.A.C. 167 at 36
  2. at 41

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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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录音应与证人证词以相同的方式处理,但由于它是对过去对话更准确的记录,因此具有额外权重。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私人录音的对话通常需要进行预审。

警官可以提供被告在被捕时的自然声音证据,以建立声音识别,只要没有使用欺骗手段诱使被告说话。[1]

  1. R. v. Lepage, 2008 BCCA 132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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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