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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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大部分基础都建立在被告在犯罪时具有必要的“犯罪意图”(或有罪的精神状态)的前提下。原则上,一个人只应因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识或意图而被判犯有罪。这与道德归责理论密切相关,而道德归责理论正是刑法试图解决的问题,因此根据《宪章》第 7 条的规定,它是宪法所要求的。
刑法一般不包括被告在某种程度上没有主观意识到的罪行。此外,个人没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来确保他们在没有意图或知情的情况下不实施违法行为。这与监管罪和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形成对比,这些责任通常只需要客观责任标准。这被称为“注意义务”和“注意标准”。注意义务是指在法律上维护一定标准的义务。注意标准是法律对个人施加的具体行为标准,如果违反该标准,可能导致某种形式的责任。
某些犯罪行为会产生注意义务,如果违反了注意标准,将导致犯罪行为。规定注意义务的罪行包括
刑法中注意义务的现代基础源于 R v Hundal 1993 CanLII 120 (SCC), [1993] 1 S.C.R. 867 一案。该案指出,要确定一项行为是否违反了注意标准,需要进行“修正后的客观检验”[1]
对于任何注意标准涉及客观上危险行为的罪行,必须证明该行为是“明显偏离”正常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处在被告位置的合理人会意识到风险”,并且“不会进行该活动”。[2] 因此,评估的是“在被告发现自己身处的环境下,一个谨慎的合理人”的行为。[3]
因此,如果被告的行为显示出明显偏离罪行规定中描述的注意标准,但如果处在被告位置的谨慎合理人不会意识到风险或无法避免造成风险,那么仍然不能认定被告有罪。[4]
该标准被确定为符合宪法要求。[5]
- ↑ 参见 R. v. Hundal, 1993 CanLII 120 (SCC), [1993] 1 S.C.R. 867,第 887 页
- ↑ R. v. Beatty, 2008 SCC 5, [2008] 1 S.C.R. 49
- ↑ R. v. Beatty, 2008 SCC 5, [2008] 1 S.C.R. 49 第 40 页
- ↑ R. v. Tayfel (M.), 2009 MBCA 124 (CanLII), <http://canlii.ca/t/273wk> 第 51 页
- ↑ 注意义务三部曲案例:R. v. Hundal 1993 CanLII 120, [1993] 1 S.C.R. 867
R. v. DeSousa 1992 CanLII 80, [1992] 2 S.C.R. 944, 1992 SCC 77
R. v. Tutton and Tutton, 1989 CanLII 103, [1989] 1 S.C.R. 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