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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疏忽使用或储存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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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使用或储存枪支
s. 86 刑法典
选举/认罪
检察官选举混合
管辖权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预审 (I)
高等法院陪审团 + 预审 (I) (536(2))
简易程序
可用处罚免于处罚 (730)

缓刑 (731(1)(a))
罚款 (734)
罚款 + 缓刑 (731(1)(b))
监禁 (718.3, 787)
监禁 + 缓刑 (731(1)(b))
监禁 + 罚款 (734)

有条件刑期 (742.1)
最高刑期6 个月监禁或 5,000 加元罚款
可公诉罪处罚
可用处罚与简易程序相同
最高刑期2 年 (初犯)
5 年 (二次或多次犯)
参考资料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疏忽使用枪支等
86. (1) 任何人未经合法辩解,以疏忽的方式使用、携带、处理、装运、运输或储存枪支、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或任何弹药或禁止弹药,或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保护他人安全,均属犯罪。
违反储存规定等
(2) 任何人违反《枪支法》第 117(h) 条关于枪支和限制武器的储存、处理、运输、装运、展示、广告和邮购销售的规定,均属犯罪。
...


刑法典

罪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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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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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人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时间
  3. 管辖权 (包括地区和省份)
  4. ♰ 被告人携带、处理、装运、运输或储存物品
  5. ♰ 该物品是枪支、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装置或任何弹药或禁止弹药
    (见 枪支:带膛武器,能够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
  6. ♰ 该物品以不安全或疏忽的方式储存,且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保护他人安全 (例如,没有扳机锁,未装入枪套,上膛)
    1. ♰ 明显偏离了该情况下合理谨慎的人的谨慎标准

呈堂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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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枪支、装置或弹药
  • 任何其他相关物品,如枪套、扳机锁等。

“储存”并不需要武器放置的意图是“长期或永久储存”。它可以包括暂时隐藏枪支。[1]

违反《枪支法》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根据第 86(1) 条定罪。[2]


  1. R v Carlos 2002 SCC 35
    R. v. Critch, 2012 CanLII 17795 (NL PC) -- 武器藏在床下 1 小时
  2. R v Gorr [2003] OJ No. 3252 (Ont. CJ)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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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1) 条对被告人储存枪支和弹药施加“具体而严格的注意义务”。[1]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明显偏离了合理谨慎的人的谨慎标准”。[2]

但是,即使明显偏离了谨慎标准,只要“采取了合理预防措施”,或者存在其他疑虑,法院就必须宣判无罪。[3] 法院还必须对“被告人未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避免造成风险’”以及被告人“具有‘……在该情况下符合合理谨慎的人的谨慎标准的能力’,但未能做到”这一点,有合理的怀疑。[4]

谨慎标准的评估是客观的,同时要考虑被告人在该情况下的能力以及“被告人控制或弥补其……无能为力的能力”。[5]

与需要谨慎标准的罪行不同,如果罪行已经构成,则没有尽职辩护。

违反注意义务的罪行不需要纯粹的主观意图。[6] 它们只需要“证明故意或实际预见禁止的后果”。[7]


  1. R v Finlay 1993 CanLII 63 (SCC), (1993) 83 CCC (3d) 513 (“议会已经决定对所有拥有或使用枪支的人施加具体而严格的注意义务。”)
  2. Optimum Insurance Co. v. Donovan 2009 NBCA 6 at 40
  3. R v Finlay, 1993 CanLII 63 (SCC) 引用 R. v. Gosset 1993 CanLII 62 (SCC), (1993), 83 C.C.C. (3d) 494 (S.C.C.)
  4. R v Finlay, supra, (“‘对被告人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避免造成风险或被告人具有在该情况下符合合理谨慎的人的谨慎标准的能力,存在合理怀疑’。”)
  5. R v Finlay, supra
  6. R. v. Naglik, 1993 CanLII 64 (SCC), [1993] 3 S.C.R. 122 at 33
  7. R v J.F. 2008 SCC 60 at 7

传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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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 - 如果武器没有被发现处于被告人的实际持有状态,通常可以争辩说被告人不知道武器,因此没有共同持有或推定持有。

典型动议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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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86.2(2) 或 486.2(4) 条关于私人证词的命令
  • 第 486.3(2) 条关于禁止盘问的命令
  • 第 486.5(1) 或 (2) 条关于发布禁令的命令
  • 残疾人 (第 715.2 条) 或 18 岁以下的人 (第 715.1 条) 的录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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