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加拿大刑事程序和实践/认罪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世界中的开放书籍

不认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如果被告人拒绝认罪或不回答认罪问题,则推定为不认罪并记录在案 (s. 606(2)).

特殊辩护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Autrefois Acquit 和 Autrefois Convict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607(1) 被告人可以提出以下特殊辩护

(a) Autrefois Acquit (已判无罪);
(b) Autrefois Convict (已判有罪); 以及
(c) 赦免。


...
607(5) 如果被告人提出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辩护,则他只需

(a) 声称他已依法被无罪释放、判决或根据第 730(1) 款被释放,具体情况视情况而定,对与该辩护相关的指控所指控的罪行;以及
(b) 指明根据第 730(1) 款无罪释放、判决或释放的时间和地点。


608 如果对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辩护进行审理,则前次审判的证据和裁决,以及法官和官方速记员的记录,以及根据第 551 节移交该法院的待审指控的记录,均可作为证据,以证明或反驳指控的同一性。

609(1) 如果对对某项指控提出的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辩护进行审理,并且发现

(a) 前次审判中被告被指控的事项全部或部分与拟对其指控的事项相同,并且
(b) 前次审判中,如果当时进行了可能进行的所有适当修改,则他可能被判决犯下他可能在与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辩护相关的指控中被判决犯下的所有罪行,


法官应判决被告人免除对该指控的指控。
610(1) 如果起诉书实质上指控与被告人先前被判决有罪或无罪的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相同,但增加了意图或加重情节的陈述,如果得到证实,将加重刑罚,则先前判决有罪或无罪将阻碍后续起诉书。


刑法

在所有可用的上诉程序都已用尽之前,被告人不会被判无罪。 [1]

如果首次审判中的受害者与第二次审判中的受害者不同,被告人不能提出 Autrefoit Acquit 辩护。 [2]

如果事实和罪行实质上相同,被告人可以援引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辩护。 [3]

如果皇冠在不利证据裁决后放弃起诉,被告人不能在之后对同一罪行的新审判中提出 Autrefois Acquit 辩护。 [4] </ref>

  1. Corp. professionelle des médecins v. Thibault, 1988 CanLII 32 (SCC), [1988] 1 S.C.R. 1033, 第 21 段
  2. Rex v. Sweetman, [1939] 2 D.L.R. 70, [1939] O.J. No. 455
  3. R. v. Tyhy, 2008 MBQB 126 -- 接受 Autrefois Acquit 辩护
  4. R v Button 2010 NLCA 66 (CanLII)

既判力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既判力辩护可以防止对与先前判决相同的事实交易进行任何定罪。

既判力是指“构成犯罪的作为或构成犯罪的一系列相关作为中的作为,导致判决有罪,不能构成对另一罪行的判决有罪的现实基础。” [1]

该原则在刑法典第 12 条中得到编纂。

受多项法案管制的罪行
12. 如果一项作为或不作为构成违反一项以上议会法案的行为,无论是可判处有期徒刑还是可判处简易判决,则除非有相反意图表明,否则对该作为或不作为者应根据任何该法案进行诉讼,但不得对同一罪行处以超过一次的刑罚。
R.S., c. C-34, s. 11.


刑法

双重危险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宪章第 11(h) 条规定“任何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有权...如果最终被判无罪,则不再因该罪行受到审判,如果最终被判决有罪并受到惩罚,则不再因该罪行受到审判或惩罚。”

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则意味着一个人不能因同一刑事罪行被判罪两次。 [2]

为了使第 11(h) 条规定的权利适用,法院必须确定 1) 事项是否属于“公共性质,旨在促进公共领域活动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和福利”,以及 2) 事项是否涉及“施加真正的惩罚后果”。 [3]

  1. R v. Allison and Direl (1983) 38 C.R. (3d) 333 马丁法官
  2. 源自拉丁语“nemo debet bis vexaris pro una et eadem causa”
    Cullen 1949 SCR 658 Riddle 1980 1 SCR 380
  3. R v Wigglesworth [1987] _ SCR _

Kienapple 原则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