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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搜查与扣押/凭证搜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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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进入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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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警察出现在他们可以进入的住所时,他们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进入。 除非存在紧急情况,否则警官必须在强行进入住所之前发出通知。 这被称为敲门通知规则。 这包括以下内容:[1]

  1. 通过敲门或按门铃通知他们的存在,
  2. 通过表明自己是执法人员来通知他们的身份,以及
  3. 通过说明合法进入的理由来通知他们的目的。

发出通知后,警察必须给予潜在住户合理的时间来开门。[2]

这条规则的目的是保护“房屋住户的尊严和隐私利益,并提高警察和公众的安全”。[3]

如果发出通知后警察没有得到回应,他们有权强行进入房屋(如果无人应答则敲门并破门进入的规则)。 [4]

执行搜查令的警官必须出示搜查令,以便让住户知道(1)搜查的理由,告知他们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2)警察有“授权”进入。[5]

强行/动态进入
强行进入(或动态进入)是指在不遵守“敲门通知”普通法规则的情况下进入房屋。

警察可以持搜查令进入住所,但不遵守普通法规则,因为他们有理由相信,发出通知会导致证据被销毁,或者可能会发生抵抗,而警官会面临风险。 [6]

使用“强行进入”不需要司法批准,但在 ITO 中包括它将有助于搜查令的有效性。[7]

  1. R. v. Cornell, 2010 SCC 31 (CanLII), [2010] 2 S.C.R. 142, 第 18 段
  2. R. v. Pan, 2012 ONCA 581 (CanLII) 第 40 段
    另见 R. v. Cao, 2008 BCSC 139 (CanLII), 167 C.R.R. (2d) 120
  3. R. v. Pan, 2012 ONCA 581 (CanLII) 引用 Cornell, 第 19 段
  4. R. v. Pan, 2012 ONCA 581 (CanLII) 第 38 段
  5. 见加拿大搜查与扣押法第 17-5 页
  6. R. v. Thompson, 2010 ONSC 2862 (CanLII) - 部署了闪光弹,并使房屋陷入混乱。 R. v. Jordan, 2011 ABQB 105 (CanLII)
  7. 汤普森

夜间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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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488 条,限制了夜间搜查的使用

执行搜查令
488. 根据第 487 或 487.1 条签发的搜查令应在白天执行,除非

(a) 法官确信有合理的理由在夜间执行该搜查令;
(b) 合理的理由包含在信息中; 以及
(c) 搜查令授权在夜间执行。

R.S.,1985,c. C-46,s. 488; R.S.,1985,c. 27 (1st Supp.),s. 70; 1997,c. 18,s. 47.


刑法典

申请人必须在 ITO 中包含一项要求进行夜间搜查的请求。

夜间搜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被批准。 [1] 仅仅为了方便是不够的。 [2] 进行夜间搜查的理由必须在 ITO 的文本中找到,才能有效。 [3]

不符合第 488 条的夜间搜查是无效的,可以被撤销。 无效的夜间搜查也违反了《宪章》第 8 条。 [4]

  1. R. v. Sutherland, 2000 CanLII 17034 (ON CA) 第 25 段
  2. R. v. Trieu, 2010 BCCA 540 (“除了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况,例如我提到的例子,仅仅为了方便并不能证明在深夜进入私人财产的合理性”)
  3. R v Posternak (1929), 24 Alta. L.R. 202, 51 C.C.C. 426
  4. R v. Anderson, 2001 BCSC 674 第 17 段
    R. v. Sutherland, 2000 CanLII 17034 (ON CA) 第 33-34 段
    R. v. Kirkham, 2004 BCSC 1150 第 54 段

证据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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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打算起诉,只要根据搜查令或在搜查中扣押了除记录或文件以外的证据,警官都必须根据第 489.1 条提交一份向法官的初步报告。

如果财产要被扣押超过 30 天而没有提起诉讼,警官还必须向法官或法官申请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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