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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搜查与扣押/无证搜查/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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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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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紧急情况”的情况下,警察可以放弃搜查令的要求。

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识到,第 8 条的保护措施受到“可能存在严重和直接伤害的可能性”的限制。紧急情况“决定了搜查的合理性……并可能证明事先司法授权的缺席是合理的”。[1]

此规则已在《刑法》第 487.11 条中得到明确规定。

无需搜查令的情况
487.11 在执行其职责过程中,和平官员或被任命或指定执行任何联邦或省级法律,其职责包括执行本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的公共官员,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行使第 487(1) 或 492.1(1) 条中描述的任何权力,如果取得搜查令的条件存在,但由于紧急情况,取得搜查令将不可行。

1997 年,第 18 章,第 46 节。


CCC

在毒品犯罪的背景下,《管制药物和物质法》第 11(7) 条规定

(7) 和平官员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行使第 (1)、(5) 或 (6) 条中描述的任何权力[这些条款规定了持有搜查令的和平官员的权力],如果取得搜查令的条件存在,但由于紧急情况,取得搜查令将不可行。

一般而言,“紧急情况”是指“如果搜查或扣押延误,存在证据丢失、移除、销毁或消失的迫切危险”。[2]

在警察对 911 电话做出反应的背景下,警察有保护生命的义务,这可能导致对原本受到保护的隐私权的合理侵犯。这种保护生命的权利“在可以推断 911 报警者正在或可能处于某种困境时就会启动,包括报警者在紧急情况的性质得到确定之前就断线的情况”。[3]

检察官必须提供“证据基础”来证明警察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4]

  1. R. v. Tse,2012 SCC 16 (CanLII),2012 SCC 16
  2. R. v. Grant,1993 CanLII 68 (SCC),[1993] 3 S.C.R. 223 第 32 段,Sopinka 法官。
  3. R. v. Godoy,1999 CanLII 709 (SCC),[1999] 1 S.C.R. 311
  4. R. v. Davis,[2012] A.J. No. 488 (P.C.) 第 23 段

住宅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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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R v Feeney 案中裁定,宪章第 8 条要求在没有进入住宅逮捕的搜查令的情况下,除非属于“紧急追捕”的普通法原则。[1]

第 529 至 529.5 条是在 Feeney 判决之后添加的。

无证进入住所的权限
529.3 (1) 在不限制或约束和平官员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令或法律进入住宅的任何权力的情况下,如果和平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在住宅内,并且在第 529.1 条中获得搜查令的条件存在,但由于紧急情况,取得搜查令将不可行,和平官员可以为了逮捕或拘留某人而进入该住宅,而无需第 529 或 529.1 条中授权进入的搜查令。

紧急情况
(2) 为了第 (1) 款的目的,紧急情况包括和平官员

(a) 有合理理由怀疑进入住宅对于防止任何人的直接身体伤害或死亡是必要的;或
(b) 有合理理由相信与可公诉罪行的犯罪相关的证据存在于住宅内,并且进入住宅对于防止证据的直接丢失或直接销毁是必要的。

1997 年,第 39 章,第 2 节。


CCC

第 529.3 条“减轻了在紧急情况下,获得搜查令不可行时进行逮捕所需的搜查令要求”。[2]

紧急情况“通常被认定存在于警察有合理理由担心事先通知会:(i)使执行搜查令的人员面临危险和/或(ii)导致证据丢失或销毁和/或(iii)使居住者面临危险”。[3]

当警察对掉线的 911 电话做出反应时,如果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经发生了犯罪,他们可以进入该住宅。(R. v. Godoy [1999] 1 SCR 311,1999 CanLII 709)

对周围财产的搜查与住宅本身的搜查方式基本相同。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不能搜查住宅的周边区域。[4]

对于未经搜查令进入住宅,法院应关注以下因素:[5]

  1. 警官掌握了哪些信息?
  2. 他们可以推断出哪些信息?
  3. 他们有哪些替代行动方案?
  4. 他们采取的行动的合理性如何?

即使获得房屋所有者的同意,对出租房的搜查也通常需要搜查令。[6]


在普通法中,“紧急追捕”原则允许和平官员“进入私人住所,对正在紧急追捕的人员进行逮捕”。[7]

紧急追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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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追捕”要求“新鲜的追捕”,即“以合理的勤勉进行的持续追捕,因此追捕和抓获以及犯罪的发生可以被视为形成一个单一交易的一部分”。[8]

在该原则适用之前,警察必须“在进入住所之前已经拥有无证逮捕的权力和理由”。[9]

但是,警察不需要有个人了解来构成理由。继续追捕的警官可以从另一位警官那里获得足够的理由。[10]

这种例外被认为是“狭隘的”,并假设警察“在嫌疑人进入住所时,实际上就在嫌疑人的身后”。[11]

  1. R. v. Feeney, 1997 CanLII 342 (SCC), [1997] 2 S.C.R. 13
  2. R. v. Knelsen, 2012 MBQB 242 (CanLII)
  3. R. v. DeWolfe 2007 NSCA 79 (CanLII), (2007), 222 C.C.C. (3d) 491
    R. v. Knelsen, 2012 MBQB 242 (CanLII) ("紧急情况包括警察有合理理由怀疑需要进入以防止对任何人的身体伤害或死亡即将发生。")
  4. R. v. Kokesch, [1990] 3 SCR 3, 1990 CanLII 55
  5. R. v. Jamieson, 2002 BCCA 411 at 24
  6. R. v. Kenny (1992) 52 OAC 70
  7. R. v. Macooh, 1993 CanLII 107 (SCC), [1993] 2 S.C.R. 802 at para. 13
  8. Macooh at para. 24
    另见 R. v. Hope, [2007] N.S.J. No. 433 (C.A.), at para 30
    R. v. Clarke, [2005] O.J. No. 1825 (C.A.), at para 29
  9. 参见 R. v. Van Puyenbroek 2007 ONCA 824 at para 21
  10. 另见 R. v. Haglof, 2000 BCCA 604 (CanLII), 149 C.C.C. (3d) 248 和 Van Puyenbroek
  11. Van Puyenbroek

紧急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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