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内容

加拿大LGBT历史/LGBT权益

来自Wikibooks,开放世界中的开放书籍

1970年代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975年和1976年,在警方为准备1976年奥运会而突袭魁北克和渥太华的同性恋场所后,发生了大规模抗议活动。

1977年,魁北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基于“性取向”歧视的司法管辖区(大于城市或县)。《魁北克人权与自由宪章》禁止在就业、住房和某些服务及其他活动中进行歧视,但它不适用于联邦管辖的活动。同年,《1976年移民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禁止同性恋男性作为移民的禁令。[1]

1980年代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982年,加拿大将宪法收归己有,并在其中增加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宪章第15条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地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和利益”,没有明确列出性取向,但旨在具有包容性,并允许法院认定特定理由包括在内。199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应将“性取向”‘纳入’第15条。


在1980年代,曾多次尝试将“性取向”纳入联邦政府的《人权法》,这一修正案直到1996年才得以实施。

1985-1989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986年,性取向被添加到安大略省《人权法典》中,作为一项禁止歧视的理由。与加拿大大多数其他《人权法》一样,该法禁止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住房、服务和某些其他活动中进行歧视,但它不适用于联邦管辖的活动。平等加拿大基金会成立。

1987年,性取向被添加到马尼托巴省《人权法典》中,并纳入新通过的育空地区《人权法》。

1988年,新民主党国会议员(MP)斯文德·罗宾逊成为第一位公开出柜的国会议员,向议会大厦外的媒体宣布自己是同性恋。同年,加拿大联合教会成为加拿大第一个允许同性恋者任职的教会。[2]

1990年代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990-1994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991年,性取向被添加到新斯科舍省《人权法》中。

1992年,时任加拿大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的金·坎贝尔(后来成为加拿大第一位女总理)宣布加拿大将取消对加拿大军队中同性恋者的禁令,允许他们公开服役并与伴侣同住基地。[1]加拿大是最早允许同性恋者加入军队的现代国家之一。[需要引用来源] 性取向被添加到新不伦瑞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人权法律中。

1993年,性取向被添加到萨斯喀彻温省《人权法》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加拿大(总检察长)诉莫索普案中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索赔。

1994年,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者可以根据其性取向申请难民身份。蒙特利尔一家酒吧的突袭事件中,300人被恶意(且虚假地)指控在淫秽场所,最终演变成丑闻,最终导致警察局长辞职。

1995-1999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99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伊根诉加拿大案中裁定,应将“性取向”‘纳入’《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5条,这是宪法的一部分。该裁决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因为第15条适用于所有法律,包括禁止所有雇主、房东、服务提供商和政府歧视的人权法。安大略省的一家法院裁定,希望共同收养孩子的同性恋夫妇应被允许这样做,使安大略省成为第一个允许此类行为的省份。目前,几乎所有省份都允许同性恋夫妇(以及单身同性恋者)收养孩子。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人权法》进行了修订,纳入了性取向。

1996年,性取向被添加到《加拿大反歧视法》中,这是一项适用于加拿大各地联邦管辖活动的法律。

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弗里恩德诉阿尔伯塔案中裁定,《加拿大宪章》第15条,按照伊根诉加拿大案的解释,要求将阿尔伯塔省《人权法》解读和适用,就好像其中包含“性取向”一词一样。格伦·默里当选温尼伯市长,成为北美大型城市第一位公开出柜的市长。爱德华王子岛省《人权法》进行了修订,纳入了性取向。

1999年,同性恋者取得了重大胜利,当时加拿大最高法院在w:M.诉H.案中裁定,同性恋伴侣应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1999年6月,加拿大众议院以216票赞成、55票反对的结果支持保留“婚姻”的法律定义,即一男一女结合。[2]性取向被纳入新通过的努纳武特地区《人权法》。

2000年代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2000-2004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w:迈克尔·亨德里克斯和勒内·勒布夫,加拿大魁北克省第一对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

2000年4月,联邦自由党政府回应1999年最高法院的裁决,通过了一项法案(C-23),该法案修正了68项联邦法规,包括养老金福利、破产保护、所得税、老年金和移民等,以赋予同性伴侣平等权利。

2000年,在《小姊妹书店与艺术店诉加拿大(司法部长)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出版物,即使是性暗示的,也受《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条款的保护。然而,小姊妹书店与艺术店继续对它认为具有歧视性的边境政策提起诉讼。

2001年,新民主党议员莉比·戴维斯公开承认她有一位女性伴侣,成为加拿大第一位(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位)公开出柜的女议员,尽管她没有说明自己的身份认同。

2002年,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被纳入西北地区《人权法》。

2003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一致裁定,将婚姻定义限制在异性恋夫妇违反了平等权利。该裁决并未立即生效,但允许渥太华有两年过渡期来合法承认同性婚姻。[2] 6月,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允许同性婚姻的裁决。

2004年5月,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了C-250号法案,该法案将“性取向”加入了《刑法典》的“仇恨宣传”部分,从而使基于性取向传播仇恨成为非法行为。然而,这并不包括神职人员。

2004年7月,斯科特·布里森此前曾竞选加拿大进步保守党领导人,被自由党总理保罗·马丁任命为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长,成为加拿大第一位公开出柜的内阁成员。

2004年1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回复了联邦政府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法案草案。法院裁定,联邦政府有权独家定义婚姻,同性婚姻是合宪的,远未违反宪法,事实上“源于”宪法,并且宗教官员不能被迫为同性恋举行婚礼。法院拒绝回答传统婚姻定义是否与宪章一致。

2005-2009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2005年6月28日,众议院以158票对133票通过了C-38号法案,即《民事婚姻法》,2005年7月19日,参议院以47票对21票批准了该法案。

2005年7月20日,C-38号法案获得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贝弗利·麦克拉克林(以副总督身份)的御准。加拿大成为第四个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批准同性婚姻的国家,此前为荷兰、比利时和西班牙。同性婚姻于2003年在安大略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始,其他省份则通过法院诉讼跟进。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2001年1月举行的宗教同性婚姻合法有效,因此追溯承认其为现代首例合法同性婚姻(因为荷兰直到2001年4月才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2006年,国际LGBT人权会议在蒙特利尔举行,并最终发布了《蒙特利尔宣言》。蒙特利尔维尔玛丽区很快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该宣言的政府,新民主党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其9月份的党代会上通过该宣言的政治组织。

截至2009年,所有省和地区都已将其《人权法》中纳入“性取向”,西北地区则在其法律中纳入了“性别认同”。

2010年代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2011年2月,众议院通过了新民主党联邦议员比尔·西克赛提出的C-389号法案,该法案将修改联邦《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将“性别认同”纳入加拿大联邦反歧视法律的依据,在三读中获得通过,但在议会解散时,该法案在参议院的议事日程上失效。

参考文献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a b “加拿大人民的历史,1867年至今”,阿尔文·芬克尔和玛格丽特·康拉德,1998年
  2. a b c 无效的<ref>标记;未为名为ssm-chron的参考文献提供文本
加拿大LGBT历史

引言贡献者印刷版
殖民前历史概述 • 双灵
新法兰西概述
英属北美概述鸡奸法 • 亚历山大·伍德
早期加拿大概述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加拿大概述
二战后加拿大概述
1960年代至今概述C-150号法案LGBT出版物公共浴室突袭和骚乱骄傲游行LGBT服务LGBT权利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