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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难民程序/31.1 - 难民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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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 3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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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 31.1 条规定:

Refugee Travel Document

Designated foreign national
31.1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28 of the Refugee Convention, a designated foreign national whose claim for refugee protection or application for protection is accepted is lawfully staying in Canada only if they become a permanent resident or are issued a 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 under section 24.

指定外国国民在获准难民申请后至少五年内将无法离开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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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律师协会总结了本条的效力:指定外国国民将不会从《难民公约》第 28 条中受益,该条要求缔约国(如加拿大)向其领土内合法居住的难民颁发旅行证件。简而言之,他们说,指定外国国民在获准难民申请后至少五年内将无法离开加拿大。[1] 更多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20.1-20.2 - 指定外国国民.

联合国难民署认为,该条款与加拿大根据《难民公约》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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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在其 2012 年 5 月关于本条的提交文件中认为,上述条款违反了加拿大根据 1951 年《难民公约》和 1967 年议定书承担的义务

新的第 31.1 条与 1951 年《公约》第 28 条相矛盾,该条规定,“缔约国应向其领土内合法居住的难民颁发旅行证件,以便其在该领土之外旅行,除非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要求否则……。” 虽然“合法居住”一词没有普遍一致的含义,但难民署认为,“居住”意味着在一定时间内获得许可的正常居住,包括永久或临时居住,而“合法”通常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评估。对合法性的判断应考虑到所有现行情况,包括所涉居住是已知且未被禁止的。正式来说,在承认国已允许其身份的 15 名公认难民应被视为在其寄主国“合法居住”,因此,有权根据 1951 年《公约》第 28 条享有获得《公约旅行证件》的权利,除非在个别案件中存在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签发《公约旅行证件》。[2]

这些难民旅行证件在 146 个国家得到承认,用于填写文件和申请签证。[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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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拿大移民律师协会,让我们清理我们的行为,2024 年 5 月,<https://cila.co/wp-content/uploads/2024/05/CILA-Report-on-IRPA-Reform.pdf>,第 14 页。
  2. 加拿大难民署,关于《保护加拿大移民制度法案》(C-31 号法案)的提交文件,2012 年 5 月,<https://www.unhcr.ca/wp-content/uploads/2014/10/RPT-2012-05-08-billc31-submission-e.pdf>,第 27 段。
  3. 布莱恩·帕西菲尤姆,美国参议员对加拿大接受加沙难民发出警告,2024 年 7 月 24 日,<https://nationalpost.com/news/us-senators-warn-about-canadas-gaza-refug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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