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23 - 无需听证即可允许申诉
该法第 170 条的相关部分如下
Proceedings 170 The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 in any proceeding before it, ... (b) must hold a hearing; ... (e) must give the person and the Minister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evidence, question witnesses and make representations; ... (f) may, despite paragraph (b), allow a claim for refugee protection without a hearing, if the Minister has not notified the Division, within the period set out in the rules of the Board, of the Minister’s intention to intervene;
第 170(f) 条规定,如果部长未在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部门发出干预申诉意向通知,部门可以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允许难民保护申诉。部长通知委员会干预申诉的期限在 RPD 规则 23 中规定。
该规则的相关文本如下
Allowing a Claim Without a Hearing Claim allowed without hearing 23 For the purpose of paragraph 170(f) of the Act,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Minister must notify the Division of the Minister’s intention to intervene is no later than 10 days after the day on which the Minister receives the Basis of Claim Form.
1990 年,IRB 引入了快速处理流程。此流程允许难民听证员 (RHO) 将一项申诉提交给一名 CRDD 成员进行文件审查。如果 CRDD 成员认定申诉成立,则无需口头听证即可发布正面决定。1993 年,通过这种快速处理流程处理的所有申诉占 25% 到 30%。[1] 该流程通过当年对《移民法》的修订在立法中得到编纂。[2] 在那一点上,RHO 被指示将一项申诉提交给成员,以便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做出正面决定,如果 RHO 在筛选和初步会议后认为,一个小组几乎肯定会认定申诉人符合《公约》规定的难民。[3] 然后,在 2012 年难民改革之前,申诉人接受了 IRB 工作人员(例如仲裁官)的采访,当时被称为委员会的“快速处理流程”。[4] 目前,没有面试,并且关于是否以这种方式接受一项申诉的决定是根据提交给委员会的文件记录进行的审查做出的。
该法第 170(b) 款规定“难民保护部门必须在其面前进行的任何诉讼中举行听证”。然而,第 170(f) 款对此规则构成例外,规定委员会“尽管有(b)款,如果部长未在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部门发出干预意向通知,可以无需听证即可允许难民保护申诉”。相关的 IRB 政策是《关于在难民保护部门处理不太复杂的申诉的说明》。该政策作为一项政策,规定了委员会在无需听证即可接受申诉之前应做些什么,以及适合以这种方式接受的申诉的实质性内容。
首先,根据委员会在本文件中做出的公开声明,部长有权期待在根据委员会的文件审查流程接受任何申诉之前收到通知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必须给予当事方合理的申辩机会。因此,因为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接受申诉时不会发出出庭通知,所以将在选择进行文件审查流程的申诉时向部长发出通知。”[5] 这与该法第 170(e) 款中要求“难民保护部门必须给予部长合理的申辩机会以提供证据、询问证人和陈述意见”有关。
此外,说明中规定,RPD 不会在以下情况下决定任何无需听证的申诉
- 未收到前端安全筛选的确认;
- 部长已提交干预通知,要求亲自干预;
- 根据 RPD 规则已发出通知,通知部长可能存在排除、不可入境或诚信问题;
- 与申诉人身份有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 文件档案中出现严重的信誉问题;
- 申诉与国家信息不一致;或者
- 存在复杂的法律或事实问题,需要听证来解决。
如果 IRB 决定不符合这些标准的申诉,则会出错。《加拿大诉穆卡西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在该案中,委员会小组在未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了申诉。委员会得出结论,穆卡西先生已证明自己的身份,没有提出任何可能将其排除在难民保护范围之外的问题,并已证明他对事件的描述与有关布隆迪情况的文件证据一致。部长申请司法审查,辩称委员会在未将申诉提交听证的情况下以及在存在可靠的相互矛盾证据的情况下批准其申诉时犯了错误。法院接受了这一论点,指出记录中存在证据表明申诉人与暴力活动有关。正如法院所述,“这应该提醒委员会,穆卡西先生可能会根据《公约》第 1(F) 条被排除在《公约》对难民的定义之外。该条款规定,除其他事项外,《公约》不适用于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的人。”[6]
正如委员会对这些规则先前版本的评述中所述,“快速处理流程的目的是根据第 19(4) 款中规定的因素识别那些明显具有充分理由的案件。” 这些因素是什么? 它们是出现在规则先前版本中的以下因素,现在已包含在说明(上文)的考虑因素列表中。
无需听证即可允许申诉
(4) 如果难民保护官员建议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该申诉,该部门可在以下情况下批准该申诉:
(a) 没有需要提请部长注意的问题;
(b) 申诉人的身份已得到充分确认;
(c) 没有严重的信誉问题;并且
(d) 申诉人提供的资料与有关其国籍国或其无国籍情况下的前习惯居住国情况的资料一致,并证明申诉人符合《公约》难民或需要保护人士的定义。[7]
欧洲人权法院在总结庇护裁决的一般原则时指出:“必须对个人声称其被驱逐到第三国将使其受到《公约》第三条禁止的待遇的声称进行严格审查”。[8] 文件审查程序的使用符合这一原则,因为只有明显成立的案件才会在该程序下被接受。
向部长发出通知,表明将根据文件审查程序考虑对该文件的决定,并不免除未向部长提供潜在排除或不符合条件通知的义务。在Albadrawsawi诉加拿大案中,难民保护司得出的结论是,难民保护官员根据难民保护官员规则第28条的义务通知部长,仅仅因为它向部长发出通知,表明该申诉将根据文件审查程序进行裁决,并不免除该义务。[9]
将申诉分开,以便一些申诉人可以符合文件审查程序的资格
[edit | edit source]正如委员会对这些规则先前版本的评论中所述,“同一家庭的成员通常会被视为一个整体,他们的申诉将共同处理”。[10] 有时,申诉人会申请将一些家庭成员的申诉分开,以便其他人可以符合该文件审查程序的资格。例如,父母和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将不符合该政策的标准,无法使在美国出生的子女的申诉获批。有关此类申请将家庭成员的申诉分开的适用考虑因素,请参阅第55条和第56条的评论:Canadian Refugee Procedure/Joining or Separating Claims or Applications#Application of factors in Rule 56(5)。
申诉人无权获得有关其申诉是否符合文件审查程序资格的决定
[edit | edit source]联邦法院裁定,议会从未打算将《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70(f)条作为一种机制,使难民申诉人能够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声称获得难民地位的权利
议会绝不会打算允许难民申诉人根据第170(f)条声称一项权利,要求难民保护司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对其有利地行使裁量权。强迫难民保护司根据第170(f)条做出决定,将导致做出又一项决定,进而出现又一项司法审查申请,以对其进行审查,并且在处理难民申请方面造成更多延迟。[11]
委员会对这些规则先前版本的评论指出,“律师可以建议根据快速处理程序处理一项申诉,但选择合适的申诉的决定完全由该部门负责”。[10] 委员会仍然有权受理申请,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程序处理申诉,但“不要求委员会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70(f)条考虑难民申诉人的要求,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授予难民地位”。[12]
批准申诉等同于接受申诉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对这些规则先前版本的评论中指出,批准难民保护申诉与接受申诉是同义词:“《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70(f)款规定,除非部长已通知该部门其干预意愿,否则该部门可以批准(即,接受)一项难民保护申诉,而无需举行听证”。[10]
委员会多久使用一次这种文件审查程序?
[edit | edit source]根据2019年审计长对委员会流程的审计,委员会仅对四分之一的符合条件的申诉进行了快速处理。其余四分之三的申诉继续进行正常的听证,其中87%获得了积极决定。[13]
参考资料
[edit | edit source]- ↑ Kelley,Ninette 和 Michael J. Trebilcock。马赛克的形成:加拿大移民政策史。多伦多:多伦多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二版)。印刷版。第407页。
- ↑ David Vinokur,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 30 年的变革,CIHS 公报,第 88 期,2019 年 3 月,<https://senate-gro.ca/wp-content/uploads/2019/03/Bulletin-88-Final.pdf>(2021 年 5 月 13 日访问),第 8 页。
- ↑ Hathaway,James C.,重建信任: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信息收集和传播中的基本正义审查报告,难民研究中心,出版商: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1993 年 12 月,第 17 页。
- ↑ 美洲国家组织人权委员会 (IACHR),加拿大难民确定系统中寻求庇护者人权状况报告,2000 年,美洲国家组织人权委员会,OEA/Ser.L/V/II.106,Doc. 40 rev. (2000),可在以下网址获取: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0ceedc72.html [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访问],印刷报告的第 15 页。
- ↑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指导难民保护司处理较不复杂申诉的指示,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instructions-less-complex-claims.aspx>(2020 年 1 月 19 日访问)。
- ↑ 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诉 Mukasi,2008 FC 347 (CanLII),第 8 段。
- ↑ 难民保护司规则,SOR/2002-228,第 19(4) 条。
- ↑ 欧洲人权法院,Jabari 诉土耳其,RJD 2000-VIII,第 149-163 页,第 159 页(第 39 段)。
- ↑ Albadrawsawi 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4 FC 1207 (CanLII),第 27 段,<https://canlii.ca/t/k638z#par27>,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检索。
- ↑ a b c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司规则的评论,修改日期:2009 年 5 月 22 日,<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0704062357/http://www.irb-cisr.gc.ca/eng/brdcom/references/aclo/pages/rpdcomment.aspx>(2020 年 1 月 28 日访问)。
- ↑ Bernataviciute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9 FC 953 (CanLII), 第 23 段,<https://canlii.ca/t/j1nf0#par23>,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检索。
- ↑ Bernataviciute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9 FC 953 (CanLII), 第 26 段,<https://canlii.ca/t/j1nf0#par26>,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检索。
- ↑ 加拿大审计长办公室,难民申请的处理,2019 年春季 <https://www.oag-bvg.gc.ca/internet/English/parl_oag_201905_02_e_43339.html>(2020 年 1 月 19 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