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23 - 无需听证允许申诉
该法第 170 条的相关部分写道
Proceedings 170 The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 in any proceeding before it, ... (b) must hold a hearing; ... (e) must give the person and the Minister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evidence, question witnesses and make representations; ... (f) may, despite paragraph (b), allow a claim for refugee protection without a hearing, if the Minister has not notified the Division, within the period set out in the rules of the Board, of the Minister’s intention to intervene;
第 170(f) 条规定,如果部长在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向部门发出干预申诉的意向通知,部门可以无需听证允许难民保护申诉。部长向委员会发出干预申诉的意向通知的期限在 RPD 规则 23 中规定。
该规则的相关文本写道
Allowing a Claim Without a Hearing Claim allowed without hearing 23 For the purpose of paragraph 170(f) of the Act,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Minister must notify the Division of the Minister’s intention to intervene is no later than 10 days after the day on which the Minister receives the Basis of Claim Form.
1990 年,IRB 引入了快速处理程序。此程序允许难民听证官 (RHO) 将申诉提交给单个 CRDD 委员进行文件审查。如果 CRDD 委员发现申诉成立,则可以发出正面决定,而无需进行口头听证。1993 年,在所有申诉中,有 25% 到 30% 是通过此快速处理程序处理的。[1] 该程序通过当年对《移民法》的修正案在法律中得到编纂。[2] 在这一点上,RHO 被指示在筛选和初步会议后,如果 RHO 认为小组几乎肯定会认定申诉人为公约难民,则将申诉提交给委员进行无需听证的正面确定。[3] 然后,在 2012 年难民改革之前,申诉人会接受 IRB 工作人员(例如法庭官员)的采访,该程序当时称为委员会的“快速处理程序”。[4] 目前,没有面试,关于是否以这种方式接受申诉的决定是根据提交给委员会的纸质记录进行审查做出的。
该法第 170(b) 段规定,“难民保护司必须在进行的任何程序中举行听证”。但是,第 170(f) 段作为该规则的例外,规定委员会“尽管有 (b) 段,如果部长在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向部门发出干预的意向通知,可以无需听证允许难民保护申诉”。IRB 的相关政策是《关于在难民保护司处理较少复杂申诉的说明》。它作为一项政策,规定了委员会在无需听证接受申诉之前应采取的行动以及适合以这种方式接受的申诉的实质内容。
首先,部长有权期望在根据委员会本文件中做出的公开声明,在根据文件审查程序接受任何申诉之前,部长将收到通知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当事人必须获得合理的陈述机会。因此,由于在无需听证接受申诉时没有发出出庭通知,因此在选择申诉进行文件审查程序时,将向部长发出通知。”[5] 这与该法第 170(e) 条中要求难民保护司必须为部长提供合理机会提供证据、询问证人并陈述意见有关。
此外,该说明指出,RPD 不会在以下情况下决定任何无需听证的申诉
- 未收到前端安全筛查确认;
- 部长已提交干预通知以亲自干预;
- 根据 RPD 规则,已发送通知,告知部长可能存在排除、不可入境或诚信问题;
- 存在与申诉人身份相关的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
- 文件档案中存在严重的信誉问题;
- 申诉与国情信息不一致;或
- 存在需要听证解决的复杂法律或事实问题。
如果 IRB 决定不符合这些标准的申诉,则该决定将有误。加拿大诉穆卡西案是此类案件的一个例子。在那起案件中,委员会小组在未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了申诉。委员会认定穆卡西先生已证明其身份,没有提出任何可能将其排除在难民保护范围之外的问题,并且已证明其对事件的陈述与有关布隆迪情况的文献证据一致。部长申请司法审查,认为委员会在未将申诉转介听证的情况下以及在存在可靠的矛盾证据的情况下批准其申诉时犯了错误。法院接受了这一论点,注意到记录中存在证据表明申诉人与暴力行为有关。正如法院所述,“这应该提醒委员会,穆卡西先生可能根据公约第 1(F) 条被排除在公约难民的定义之外。该条规定,除其他外,公约不适用于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的人。”[6]
正如委员会对这些规则先前版本的评论中所述,“快速处理程序的目的是根据规则第 19(4) 款中规定的因素,确定似乎明显成立的案件。” 这些因素是什么? 它们是出现在规则先前版本中的以下因素,现在已包含在说明(上文)中的考虑事项列表中
无需听证允许申诉
(4) 如果难民保护官员建议无需听证允许申诉,则部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允许申诉
(a) 没有应提请部长注意的问题;
(b) 申诉人的身份已充分确立;
(c) 没有严重的信誉问题;以及
(d) 申诉人提供的信息与其国籍国或在其无国籍的情况下,其前经常居住国的状况信息一致,并证明申诉人是一个公约难民或需要保护的人。[7]
难民裁决的普遍原则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概括总结,他们指出,“必须严格审查个人声称其被驱逐到第三国将会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禁止的待遇的申诉”。[8] 文件审查程序的使用符合这一原则,因为只有明显有充分理由的案件才能通过此程序接受。
向部长提供通知,表明一份文件将被考虑根据文件审查程序做出决定,并不免除向部长提供潜在排除或不合格通知的义务。在Albadrawsawi诉加拿大案中,难民保护司得出结论,难民保护司规则第28条规定的向部长发出通知的义务并没有因为其向部长发出通知,表明该申诉将根据文件审查程序进行裁决而免除。[9]
如委员会对这些规则的先前版本的评述中所述,“同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被视为一个单位,并共同处理他们的申诉”。[10] 有时,申诉人会申请将一些家庭成员的申诉分开,以便其他人有资格享受文件审查程序。例如,父母和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不会满足该政策接受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申诉的标准。有关将家庭成员申诉分开的申请适用的考虑因素,请参阅规则 55 和 56 的评述:加拿大难民程序/合并或分开申诉或申请#规则 56(5) 中因素的适用。
联邦法院裁定,议会从未打算将《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70(f) 条作为一种机制,让难民申诉人声称有权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获得难民身份。
议会从未打算允许难民申诉人根据第 170(f) 条声称一项权利,要求难民保护司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对其有利地行使其酌处权。迫使难民保护司根据第 170(f) 条做出决定,会导致另一个决定,并导致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以及更多处理难民申请的延误。[11]
委员会对这些规则的先前版本的评述指出,“律师可能会建议根据快速处理程序处理一项申诉,但选择合适的申诉的决定完全由部门决定”。[10] 事实上,委员会仍有权受理申请,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程序处理一项申诉,但“[不需]考虑难民申诉人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70(f) 条提出的要求,要求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授予难民身份”。[12]
委员会对这些规则的先前版本的评述指出,“《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70(f) 条规定,部门可以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批准(即接受)难民保护申请,除非部长已通知部门其干预的意图”。[10]
根据 2019 年审计长对委员会流程的审计,委员会仅加速处理了四分之一的符合条件的申诉。另外四分之三的申诉继续进行正常听证,其中 87% 收到积极的决定。[13]
- ↑ 凯利,妮内特,迈克尔·J·特雷比洛克。《马赛克的形成:加拿大移民政策史》。多伦多:多伦多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二版)。印刷版。第 407 页。
- ↑ 大卫·维诺库,《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 30 年的变革》,CIHS 公报,第 88 期,2019 年 3 月,<https://senate-gro.ca/wp-content/uploads/2019/03/Bulletin-88-Final.pdf>(访问日期:2021 年 5 月 13 日),第 8 页。
- ↑ 哈撒韦,詹姆斯·C,《重建信任: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信息收集和传播基本司法审查报告》,难民研究中心,出版商: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1993 年 12 月,第 17 页。
- ↑ 美洲国家组织人权委员会 (IACHR),《关于加拿大难民认定体系中寻求庇护者人权状况的报告》,2000 年,美洲国家组织人权委员会,OEA/Ser.L/V/II.106,文件 40 修订版 (2000),可在以下网址获取: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0ceedc72.html [访问日期:2020 年 8 月 18 日],印刷版报告的第 15 页。
- ↑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管理难民保护司简单申诉流的指示》,日期:2019 年 1 月 29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instructions-less-complex-claims.aspx>(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 ↑ 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诉穆卡西,2008 FC 347 (CanLII),第 8 段。
- ↑ 难民保护司规则,SOR/2002-228,规则 19(4)。
- ↑ 欧洲人权法院,贾巴里诉土耳其,RJD 2000-VIII,第 149-163 页,第 159 页(第 39 段)。
- ↑ Albadrawsawi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4 FC 1207 (CanLII),第 27 段,<https://canlii.ca/t/k638z#par27>,检索时间:2024-08-20。
- ↑ a b c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司规则评述》,修改日期:2009-05-22,<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0704062357/http://www.irb-cisr.gc.ca/eng/brdcom/references/aclo/pages/rpdcomment.aspx>(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28 日)。
- ↑ 贝尔纳塔维丘特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19 FC 953 (CanLII),第 23 段,<https://canlii.ca/t/j1nf0#par23>,检索时间:2021-07-14。
- ↑ 贝尔纳塔维丘特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19 FC 953 (CanLII),第 26 段,<https://canlii.ca/t/j1nf0#par26>,检索时间:2021-07-14。
- ↑ 加拿大审计长办公室,《庇护申请的处理》,2019 年春季,<https://www.oag-bvg.gc.ca/internet/English/parl_oag_201905_02_e_43339.html>(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