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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55-56 - 联合或分离索赔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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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D 规则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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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55 的文本

Joining or Separating Claims or Applications

Claims automatically joined
55 (1) The Division must join the claim of a claimant to a claim made by the claimant’s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child, parent, legal guardian, brother, sister, grandchild or grandparent, unless it is not practicable to do so.

Applications joined if claims joined
(2) Applications to vacate or to cease refugee protection are joined if the claims of the protected persons were joined.

本规则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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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55 与 2002 年至 2012 年实施的旧 RPD 规则中的规则 49 相同。[1]

在联合审理的索赔中,一名索赔人将被视为主要索赔人,其他人为附属索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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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审理的索赔中,使用"主要索赔人"和"附属索赔人"的命名法。通过目前使用的在线门户网站提交难民索赔时,索赔人有义务选择"家庭负责人";[2] 此人通常在索赔从 IRCC 或 CBSA 转介到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后成为"主要索赔人"。

即使根据 RPD 规则 55 联合索赔,每个索赔仍被单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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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根据 RPD 规则 55 联合索赔,每个索赔仍被单独考虑。这是基于以下原则:如果申请人拥有其在该国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担心遭受严重伤害的公民身份或国籍,则将拒绝受保护人身份。联邦法院在多次裁决中裁定,在公约难民的定义中不存在家庭团聚的概念。[3]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被听取的权利和公平审理的权利#每个索赔都应单独考虑.

也就是说,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如何考虑个人的风险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例如,作为单亲父母返回自己国家的个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没有孩子返回的人不同,单身女性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已婚女性不同。委员会应考虑此类家庭成员可能居住的地方,以便对索赔人面临的本国风险进行适当的分析。[4]

索赔人持续的义务,即修改表格以披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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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人有持续的义务更新其索赔理由表格,以确保其反映上述关系。例如,如果索赔人在提交 BOC 表格后但在举行听证会之前与另一个人结婚或成为事实婚姻伴侣,则应更新表格,以便可以在新配偶也是索赔人的情况下进行规则 55(1) 所需的任何评估。提供此类更新的义务源于规则 9("索赔理由表格的更改或补充"),并反映在其中,索赔人在听证会开始时宣誓或确认其索赔理由表格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5],BOC 表格上的说明"如果您的信息发生变化或您想添加信息,您必须告知 IRB"[6],IRB 的索赔人指南中的声明"如果您发现您的 BOC 表格 上有错误或意识到您忘记了重要内容,或者收到更多信息,您必须告知 RPD"[7],以及判例法,即索赔难民保护的所有重要事实都必须出现在 BOC 表格中。[8]

在哪些情况下"不切实际"联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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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必须联合规则 55 中列出的家庭成员的索赔,除非这样做不切实际。部门应如何确定在特定情况下联合是否切实可行?在以下情况下,联合将被视为不切实际,尤其是在由此产生的诉讼在程序上不公平、低效或不公正的情况下。例如,RAD 成员 Philip MacAulay 在一起案件中发现"如果维持联合,结果将违反上诉人妻子的程序公正权",并在此基础上分离了索赔。[9] 还可以参考规则 56(5) 中的因素,以判断何时联合索赔不切实际。

虽然索赔人无需同意将他们的索赔合并(因为合并是自动进行的),但对此的说明可能支持判定此合并是可行的。反之,索赔理由表格上的说明则鼓励索赔人自愿提供信息,表明此合并不可行。索赔理由表格中写道:“虽然您在索赔理由表格中提供的个人信息将受到保护,但您的信息可能会被用于与您的索赔相关或类似的其它索赔,即使其它人没有与您一起申请难民保护。”[6] 说明继续指出:“IRB不会发布信息,如果存在严重可能性,发布信息将危及某人的生命、自由或安全,或可能导致不公正。如果您不希望您的个人信息被发布,请在单独的纸张上解释为什么您认为存在严重可能性,发布您的信息可能危及某人的生命、自由或安全,或可能导致不公正。”关于列出的家庭成员的此类信息将是合并不可行的有力初步证据。

如果理事会自行采取行动判定合并索赔“不可行”,则它是在根据难民保护规则第 70(a) 条款行事,应向各方提供该条款中所述的通知和反对机会。请参阅下方链接了解更多详情:加拿大难民程序/合并或分离索赔或申请#部门的权力,自行采取行动,在合并后分离规则 55(1) 中列出的人员的索赔

部门的权力,自行采取行动,合并规则 55(1) 中未列出的类别人员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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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必须合并规则 55 中列出的家庭成员的索赔,除非这样做不可行。通常情况下,部门无需合并规则中未列出的关系中的人员的索赔。这反映了法令解释的原则“举一隅不以遗万隅”,即当一个类别中的一件或多件事被明确提及时,同一类别中未被列出的其它事项将被排除在外。换句话说,规则 55 本可以被设计为指定所有家庭成员,例如,通常情况下,所有家庭成员都会被合并。规则没有这样写的事实反映了关于如何在难民程序中平衡效率、正义和一致性的判断。对于其它索赔,例如来自同一时间申请的国家的友人的索赔,或更大家庭成员的索赔,部门根据规则 69 和 70(a) 保留了根据具体情况合并这些索赔的自由裁量权。如 Waldman 在其文本中所述,当行使此自由裁量权时,理事会的主要利益是效率和一致性。[10] 具体来说,效率往往会反对合并(随着索赔人、律师等人数的增加,听证会会变得更加复杂和冗长),但一致性可能在以下情况下指向合并:阅读这些索赔时,会出现一些关于项目完整性的问题。下面讨论的规则 56(5) 中的因素不严格适用于此类决定,但只要承认这一点(请参阅下文对 _Koky v. Canada_ 的讨论),它们可能有助于指导此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如果理事会自行采取行动合并上述规则中未列出的人员的索赔,则它是在根据难民保护规则第 70(a) 条款行事。该条款规定:“部门可以在向各方发出通知并给予其反对机会后,(a) 自行采取行动,无需一方向部门提出申请或请求”。因此,如果理事会要合并规则 55(1) 中未列出的人员的索赔,则规则要求它在采取行动之前向各方提供通知和反对机会。

部门的权力,自行采取行动,在合并后分离规则 55(1) 中列出的人员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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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有权自行采取行动,随时分离索赔。规则 55(1) 指出,所列索赔必须合并,“除非这样做不可行”。该规则没有指定评估可行性的时间表。相关的法令解释原则是,法律被认为始终在发挥作用。联邦 _解释法_ 第 10 条规定:“法律应被认为始终在发挥作用,如果某事或某物以现在时态表达,则应将其应用于所发生的具体情况,以便根据该法规的真正精神、意图和含义,赋予该法规效力。”[11] 因此,如果条款以现在时态写成,如规则 55(1),则它被认为在理事会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在发挥作用”。因此,如果部门判定合并这些索赔不再可行,则它可以采取行动分离索赔。理事会根据规则 69 和 70(a) 所拥有的全面管辖权支持这一点,后者要求理事会在采取行动之前向各方发出通知并给予其反对机会。

合并索赔后,一个索赔中的信息可以合理地提供给其他合并的索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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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程序默认情况下是保密的。这一原则体现在 _IRPA_ 的第 166 条中,该条规定,难民保护部门的诉讼必须在公众缺席的情况下进行。[12] 如索赔理由表格中所述,“您在此表格中提供的信息的机密性将受到 _隐私法_ 的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只能在根据 _隐私法_ 和 _信息获取法_ 的条款允许披露的情况下披露。”[6] _隐私法_ 的第 7 条和第 8 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可以使用和披露的具体情况。对于此分析而言,相关部分是第 8(2)(a) 条,该条规定,个人信息可以为了该机构获取或收集信息的用途而披露,或者为了与该用途一致的用途而披露。[13] 获取此类难民索赔信息的用途已被描述为“确定申请人的公约难民身份的索赔”。[14] 如果诉讼合并,默认情况下,来自每个索赔的所有信息都可供每个合并的索赔人使用,如 RPD 规则第 21(6) 条规定。[15] 索赔人及其家人将此信息用于正在进行的索赔,被认为与获取信息的用途一致。[16] 索赔人应该预料到,当他们提交索赔时,如果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孩子、父母、法定监护人、兄弟、姐妹、孙子或祖父母也提交索赔,那么他们的信息通常会被披露给这些家庭成员。这体现在索赔理由表格中提供的说明中:“您家庭中所有申请难民保护的成员都必须提供他们自己的索赔理由表格,即使您的索赔将一起处理。每个人的索赔理由表格中提供的信息将被用于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索赔做出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不希望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披露给家人。BOC表格中写道:"如果存在严重可能性,披露信息会危及某人的生命、自由或安全,或者有可能导致不公正,IRB将不会发布[您的]信息。如果您不希望发布您的个人信息,请在单独的纸张上解释您认为为什么存在严重可能性,发布您的信息可能会危及某人的生命、自由或安全,或者有可能导致不公正。"[6]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说明他们对信息共享的任何疑虑,然后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可行地合并申请时会将其考虑在内: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55-56 - 合并或分离申请#在“不可行”的情况下合并申请

规则55决定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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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则55(1)提供不合并申请的理由和披露机密信息可能引发问题。规则55(1)规定,除非不可行,否则部门必须合并上述家庭成员的申请。如果部门确定合并上述家庭成员的申请不可行,则部门应向所有本应在正常情况下被合并的申请人提供该决定的理由。这与行政决定应“透明、可理解和有理据”的普遍预期相一致。[17] 它也与RPD规则70(a)中的要求一致,即当部门主动采取行动(在本例中,确定合并申请不可行)时,应通知各方并给予其反对的机会。

如果部门在提供不合并申请的理由时讨论了这些申请的某些方面,例如,程序语言不同、参与的律师不同或申请的主题不同,部门是否会出错或违反隐私?不会 - 部门这样做不会出错。这是因为申请人被告知要预计这种情况,并且没有规则禁止RPD这样做。首先,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理由表建议他们预计会披露此类信息:“所有申请难民保护的家庭成员都必须提供自己的BOC表格,即使您的申请将被共同处理。每个人的BOC表格中提供的信息将用于在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中做出决定。”其次,RPD规则第21条是关于披露个人信息的规则,根据RPD规则第21(3),如果这样做对于允许另一位申请人对涉及两个申请之间信息共享的事宜做出明智决定是必要的,则部门可以披露关于一项申请的信息。虽然规则55下没有直接类似的规定,但部门根据规则69(适用于没有其他适用规则的情况的RPD规则 - 加拿大难民程序/一般规定#规则69 - 没有适用规则)有权以类似方式披露此类信息。第三,《隐私法》不禁止此类披露,因为根据第8(2)(a)条,信息是出于获取信息的目的而披露的,即确定申请人的难民身份申请,并对听证的进行方式做出初步决定。这类似于法院在Ossé诉加拿大案中的裁决,即申请人同意将她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18]

如果申请人在提供信息时明确表明他们不同意将信息提供给特定的第三方,例如,由于他们在提交申请时列出的特定安全问题,结果可能会不同。AB诉加拿大案是相关案例,当时PIF表格上写道:"此外,本表格及其包含的信息可作为证据用于与您有亲属关系或其申请似乎与您的申请密切相关的其他申请人的听证。如果您对此使用有任何合理的异议,请在下面说明。难民部门将根据使用您的表格和信息是否会危及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安全,或者是否可能导致不公正,来考虑您的异议。"在上述措辞下方提供的空间中,申请人写道:"将逐案考虑披露请求。否则,拒绝同意。"[19] 在该案中,联邦法院撤销了委员会在相关诉讼中发布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决定。

IRB性别准则规定:“在申请分离申请或上诉是基于共同当事人之间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情况下,成员应考虑行使自己的酌处权,免除寻求分离申请或上诉的当事人提供该申请副本给共同当事人的义务。"[20]

关于合并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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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申请人的申请与联名申请人一起审理的情况下,有多少比例的申请是共同审理的?在2018年RPD新系统案件中,共有14051位主要申请人收到了关于其申请的决定,其中4881位的申请与联名申请人合并审理。换句话说,大约三分之二的听证只涉及一位申请人。[21] 来自某些国家的申请人更有可能将其申请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合并,而来自其他国家的申请人更有可能单独申请。以下是2018年委员会审理了30多个新系统申请的每个国家的数据

国家 主要申请人数量 与联名申请人一起审理的听证数量 合并申请的比例
斯洛伐克 117 87 74%
哥伦比亚 257 182 71%
捷克共和国 47 32 68%
匈牙利 269 166 62%
委内瑞拉 279 171 61%
约旦 63 35 56%
巴勒斯坦 146 80 55%
萨尔瓦多 191 101 53%
叙利亚 240 126 53%
尼日利亚 1161 597 51%
罗马尼亚 225 114 51%
洪都拉斯 71 35 49%
沙特阿拉伯 71 34 48%
孟加拉国 116 55 47%
黎巴嫩 126 59 47%
利比亚 108 49 45%
安哥拉 39 17 44%
埃及 239 102 43%
苏丹 219 90 41%
危地马拉 58 23 40%
伊朗 322 122 38%
墨西哥 437 164 38%
伊拉克 289 105 36%
土耳其 769 275 36%
海地 1573 546 35%
俄罗斯 44 15 34%
巴基斯坦 569 192 34%
也门 259 81 31%
印度 430 134 31%
阿塞拜疆 135 42 31%
布隆迪 235 67 29%
吉布提 196 54 28%
乌克兰 153 42 27%
阿尔及利亚 51 13 25%
厄立特里亚 436 107 25%
巴哈马 53 13 25%
美利坚合众国 73 17 23%
津巴布韦 74 16 22%
中国 752 162 22%
埃塞俄比亚 233 48 21%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1 38 20%
阿富汗 321 63 20%
阿尔巴尼亚 77 15 19%
几内亚 33 6 18%
肯尼亚 67 11 16%
格鲁吉亚 106 17 16%
牙买加 71 11 15%
斯里兰卡 130 20 15%
卢旺达 65 10 15%
尼泊尔 103 14 14%
坦桑尼亚 42 5 12%
乍得 77 9 12%
索马里 468 47 10%
乌干达 99 7 7%
加纳 123 8 7%
喀麦隆 141 7 5%

RPD规则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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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to join
56 (1) A party may make an application to the Division to join claims or applications to vacate or to cease refugee protection.

Application to separate
(2) A party may make an application to the Division to separate claims or applications to vacate or to cease refugee protection that are joined.

Form of application and providing application
(3) A party who makes an application to join or separate claims or applications to vacate or to cease refugee protection must do so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0, but the party is not required to give evidence in an affidavit or statutory declaration. The party must also
(a) provide a copy of the application to any person who will be affected by the Division’s decision on the application; and
(b) provide to the Division a written statement indicating how and when the copy of the application was provided to any affected person, together with proof that the party provided the copy to that person.

Time limit
(4) Documents provided under this rule must be received by their recipients no later than 20 days before the date fixed for the hearing.

Factors
(5) In deciding the application to join or separate, the Division must consider any relevant factors, including whether
(a) the claims or applications to vacate or to cease refugee protection involve similar questions of fact or law;
(b) allowing the application to join or separate would promote the efficient administration of the Division’s work; and
(c) allowing the application to join or separate would likely cause an injustice.

规则56仅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不适用于部门主动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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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部门主动采取行动合并或分离申请时,它不根据规则56采取行动。从该规则的文本可以看出,它涉及当事人申请分离申请。在科基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裁定,如果部长没有干预申请,唯一的当事人是申请人,由于他们没有提出分离申请的动议,因此部门在自行提出动议分离申请时错误地引用了规则56。[22] 相反,根据该案,当部门希望自行采取行动合并或分离未被规则55中详细说明的情况所涵盖的申请时,应通过其全权权力进行。有关这些权力的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一般规定,其中包括规则69和70,以及部门在行使这些权力之前必须遵循的要求,包括给予各方反对的机会。

规则56(5)中因素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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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是否合并或分离申请时,部门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规则 56(5) 中规定的因素。

  • (a) 取消或停止难民保护的索赔或申请涉及相似的法律或事实问题。
    • 相似事实: 如果两个案件依赖于大部分相同证据,效率和一致性将支持合并。这涉及几个考虑因素,包括
      • 一致的决定: 一致性的价值通过确保类似案件获得类似的裁决来促进委员会的使命,并且在裁决不一致的情况下,要说明差异结果的原因。例如,在Hayek v. Canada案中,两名来自埃塞俄比亚的朋友在书面叙述中互相提及,因此认为合并是合适的。[23]
      • 项目完整性: 项目完整性问题与一致性问题交织在一起,例如当两个索赔讨论相同的事件,但要么不一致,要么以令人怀疑的方式相似,从而引发信誉问题时。当出现此类问题时,这可能表明需要合并。
      • 工作量和效率: 当索赔涉及听取相同证据,听取相同证人,并让相同的索赔人作为对方听证会的证人时,这将指向合并的效率,因为这可能会节省听证会和成员准备时间。合并索赔还可以避免潜在的需要向家庭成员发出传票。相比之下,不同的索赔人具有不同的参考国家,通常会因为要考虑的事实会有所不同而反对合并。
    • 类似法律: 即使两个案件涉及类似的事实问题,但法律问题可能不同,因此反对合并案件。例如,难民保护部门成员 Tock 拒绝了部长关于合并停止和撤销申请的申请,理由是“虽然撤销和停止申请可能涉及类似问题,但对每项事项的评估是不同的。部长依赖于相同的证据包来处理这两项事项。但是,每项申请都需要对相同证据进行不同的评估;因此,需要以不同的方式评估每个申请的证据。因此,根据 RPD 规则 56 中规定的因素,这既不高效,也不允许我在决定每个申请时合并相同的法律问题。”[24]
  • (b) 允许合并或分离申请将促进部门工作的有效管理: 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
    • 减少诉讼: 作为起点,合并索赔会导致所有当事方更快地获得结果。它避免了重复提交证据,并通过使成员和听证室可用,使部门能够审理更多索赔。[25]
    • 律师: 索赔人是否拥有相同的律师(对多个律师进行听证可能会很麻烦)。合并索赔可能会为索赔人节省律师费。
    • 语言: 诉讼是否使用相同的语言(如果一名索赔人希望以法语进行诉讼,而另一名索赔人希望以英语进行诉讼,或者需要多个口译员将诉讼解释成不同的语言,则可能会重复或减慢工作)。这还可能涉及公平问题,例如一名索赔人的律师不理解另一名索赔人进行诉讼的语言(例如,如果一名索赔人以英语进行诉讼,但律师只能阅读法语文件,反之亦然)。出于公平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索赔分离不合适,IRB 应考虑支付所有文件的翻译费用。
    • 地点: 索赔人是否在同一个地点,或者合并索赔是否需要转移文件或使用视频会议。虽然使用视频会议本身并不不公平,但如果多个律师不在同一个地方,从而面临私下协商的挑战,它可能会造成后勤障碍。
    • 诉讼类型和阶段: 这一因素可能指向合并和反对合并,如下例所示
      • 文件审查或简短听证程序: 例如,如果一个索赔有资格进行文件审查流程,但由于一个可以合并到索赔中的美国出生儿童,那么合并可能不合适。相反,这些因素可能支持将索赔分开,例如,如果不是美国出生儿童的索赔,所有其他索赔人都有资格进行文件审查流程。
      • 指定原籍国: 联邦法院对这个问题发表了以下评论:“难民保护部门规则,SOR/2012-256,(规则) 要求合并家庭成员的索赔。当,如本案所示,这意味着合并 DCO 和非 DCO 索赔时,听证会将按照 DCO 时间表安排,该时间表比非 DCO 索赔的时间表短。但是,规则 56(2) 允许难民索赔人向 RPD 申请分离索赔。因此,确实存在程序机制来纠正合并索赔一起可能产生的缺陷。”[26]
      • 引渡法: 同样,当部门收到有关难民索赔人的信息时,该难民索赔人已根据引渡法第 15 条获得继续进行的授权,并且该人是家庭索赔的一部分,部门可以主动将其索赔从其他家庭成员的索赔中分离出来,以促进部门工作的有效管理。这是因为,根据 IRPA 第 105(1) 条,难民保护部门不得开始或暂停考虑任何涉及因根据引渡法第 15 条发出的继续进行的授权而被起诉的人的事项,该人被指控犯有根据议会法案可处以最高刑期至少 10 年监禁的加拿大法律规定的罪行,直至根据引渡法对该人释放或移交做出最终决定。
    • 准备进行诉讼: 如果一名索赔人没有准备进行诉讼,合并索赔将延迟两项索赔的听证会,或者需要重新安排现有听证会,那么这可能反对合并,并表明委员会应单独对已准备好诉讼的索赔人进行诉讼。
    • 申请的及时性: 规则 56(4) 要求在听证会前至少 20 天提出申请。如果在之后提出申请,并且批准申请需要取消听证会并设定新的听证日期,这将强烈反对接受该申请。例如,法院在Frederick v. Canada案中赞同部长提出的以下意见:“委员会无法合理地合并索赔,因为它要么必须保留申请人到目前为止在记录中的证词,尽管这对 Handra 来说是不公平的,要么必须从记录中删除两个小时的证词,并严重影响其评估申请人信誉的能力。鉴于这种困境,以及申请人未能及时将 Handra 的索赔提交给委员会,被告认为委员会拒绝合并索赔并将申请人的剩余听证会推迟到 Handra 的索赔准备好的时间进行听证是合理的。”[27]
  • (c) 允许合并或分离申请可能会导致不公正
    • 诉讼的复杂性: 合并问题可能会使诉讼“成倍地更加复杂”,限制律师充分准备听证会的能力,从而导致不公正。例如,难民保护部门成员 Tock 拒绝了部长关于合并涉及相同索赔人的停止和撤销申请的申请,理由是“虽然合并事项可能会导致结论稍微快一些,但这样做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产生负面影响。我同意律师的意见,即合并事项将成倍地使案件复杂化。我认为,要求被告同时准备处理撤销和停止申请中的所有问题在程序上对被告不公平。”[28]
    • 一名索赔人作证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另一名索赔人的存在的影响: 可能会反对合并的公平性情况之一是,有证据表明,一名索赔人作证的能力会受到另一名索赔人的存在的不利影响。例如,在Amin v. Canada案中,委员会面前有精神病学证据表明,一名索赔人在另一名索赔人面前作证会有困难。[29] 相反,如果索赔人根据提供的索赔人地址表格住在同一个地址,这可能表明在没有相反信息的情况下,将他们的索赔共同处理是合适的。预期作证的困难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缓解,例如,可能难以作证的索赔人可以由独立的指定代表代表,该代表可以代表他们提供证词,就像在声称儿童被绑架的案件中提供儿童的证词一样(见A.B. v. Canada,这是一个没有分离的案件)。[30]
      • 联合诉讼可能阻碍申诉人披露其SOGIESC:《指南9:涉及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以及性特征的IRB程序》第3.9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不同SOGIE的个人可能参与联合申诉或上诉,这会阻碍他们披露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或表达。当决策者意识到个人希望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或表达提出独立申诉或上诉时,应在适当情况下将申诉或上诉分开。”[31] 也就是说,有时委员会的小组会允许一名申诉人作证,而其他申诉人则被要求离开听证室,而不是将申诉分开。只要所有申诉人都同意这一点,这可能是一个合适的程序。当然,申诉人需要就使用流程达成一致,以防在其他申诉人离开听证室期间作证时出现任何可信度问题,以防这些可信度问题影响其他联合申诉,例如,离开房间的申诉人随后可以听取录音。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该法第164条的评论:加拿大难民程序/当事人出席和听证会使用电信
      • 联合诉讼可能阻碍妇女披露性别暴力:确定难民身份的国际最佳做法规定,应优先确保妇女有单独接受面试的可能性(无论是在筛选阶段还是在任何实质性申诉期间),以便她们与家人分开。一些遭受和/或害怕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妇女可能不会在家人面前,包括年幼的孩子面前透露情况。[32] 也就是说,这可能并不反映IRB的普遍做法,IRB一直不愿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单独的诉讼程序。
    • 申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联邦法院在Rezmuves诉加拿大案中裁定,如果两名申诉人的利益相冲突,则应将他们的申诉分开,以便一方可以盘问另一方。法院的理由如下:“在这种情况下,拒绝驳回动议构成对程序公正的侵犯,因为雷兹穆夫先生和雷兹穆夫女士的利益相冲突,雷兹穆夫先生被问及他对雷兹穆夫女士申诉的看法,雷兹穆夫女士没有被给予盘问雷兹穆夫先生的机会,而他对她真实性的看法被成员作为驳回她申诉的主要理由。这从根本上是不公平的,因为雷兹穆夫女士没有能力检验其 estranged 丈夫的不利证据,也无法指出他为什么在他们分开后可能会对她产生偏见。”[33] 由于当前版本的规则没有限制询问或传唤任何人的能力(特别是规则44),因此本案的理由可能不再适用。但是,鉴于这不可避免地需要双方之间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因此要求两名利益冲突的申诉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申诉可能不切实际。为此,RAD 在解释当前的RPD规则时继续依赖此案。[34]
    • 对某人的危险:如果合并申诉会危及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安全,则推定其为不公正。例如,在配偶双方都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如果一方配偶遭受另一方配偶的家庭暴力,并且希望对自己的行踪信息保密,这种情况就可能出现。

此外,鉴于规则中要求部门考虑“任何相关因素”,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包括是否允许申请可能会造成不公正之外,部门还应考虑是否拒绝申请可能会造成不公正。

分离申请的常见类型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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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怀疑绑架的情况下,是否应将孩子的申诉与父母的申诉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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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申请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指定的代表被指派在陪同父母被指控绑架孩子的情况下代表孩子。虽然每个决定都取决于其自身的事实,但惯例是让申诉保持合并。RAD 成员大卫·洛伊 (David Lowe) 在 2018 年一宗案件中回复了一项驳回申请时,在理由中阐明了这一理由。[35] 同样,在关于儿童绑架及其与难民背景下 1F(b) 排除条款交叉的领先案件中,父母和孩子的申诉一直保持合并,例如Kovacs 诉加拿大案[36]A.B. 诉加拿大案[37]Rodriguez 诉加拿大案[38]。但是,在Montoya 诉加拿大案中,孩子的申诉与父母的申诉分开,在另一个日期进行审理。[39]

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做法似乎与难民署手册中的指导意见一致,该指导意见指出,“如果无法确定父母的意愿,或者这种意愿存在疑虑或与孩子的意愿相冲突,则审查员应与协助他的专家合作,根据所有已知情况,对未成年人恐惧的正当性做出决定,这可能需要对有利于疑点原则进行宽松的适用。”[40] 这将表明申诉应与父母的申诉合并,以便在评估孩子的申诉时可以接收和考虑更多信息。

如果家庭成员的申诉被暂停,是否应将家庭成员的申诉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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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部长将根据该法第 103 条采取行动,暂停难民申诉:加拿大难民程序/103-104 - 暂停或终止对申诉的审理。同样,根据《实践通知:针对根据加拿大政府公共政策提出申请的个人,RPD 和 RAD 的处理流程》,委员会承诺,在收到 IRCC 通知难民申诉人已根据所列公共政策之一提出申请后,RPD 将停止处理该申诉,直到该申请的结果出来。[41] 如果申诉人剩余的家庭成员的申诉没有被暂停,那么关于如何处理这些家庭成员的申诉就会出现问题。委员会的惯例是将申诉分开,并继续处理未被暂停的申诉。

合并或分离申诉决定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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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并或分离申诉的决定影响由此产生的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而言,RAD 和联邦法院等审查机构应评估此类决定是否正确,不应对部门的决定表示尊重。[4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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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