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加拿大国际义务与规则的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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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负的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是不遣返,禁止其直接或间接地将难民和某些移民遣返回可能面临迫害或特定预定义伤害的国家。国家不遣返义务的结果是“独立调查义务”。[1] 此义务要求国家在将个人遣返或转移到第三国之前识别出需要保护的人。[2]
联合国难民署手册被认为对难民裁决应如何处理具有高度影响力,即使其条款本身在加拿大并非法律。[3] 关于难民身份认定工作应如何开展的以下评论很有启发性:“由于审查员对案件事实的结论及其对申请人的个人印象将导致影响人生命的决定,因此他必须以公正和理解的精神应用标准,当然,他的判断不应受到申请人可能是“不值得同情”的个案这一个人考虑的影响。”[4]
- ↑ 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难民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 C、KMF、BF(申请人)与入境事务处处长、保安局局长(答辩人)案件的干预(2013 年 1 月 31 日)第 74 段 http://www.refworld.org/docid/510a74ce2.html 于 2019 年 1 月 6 日访问。
- ↑ Azadeh Dastyari, Daniel Ghezelbash, 海上庇护:船上难民身份认定程序的合法性, 国际难民法杂志, eez046, https://doi.org/10.1093/ijrl/eez046
- ↑ 加拿大难民理事会诉 R, 2007 FC 1262 (CanLII), [2008] 3 FCR 606, 第 208 段, <http://canlii.ca/t/1tz0l#par208>, 于 2020 年 3 月 22 日检索(联邦上诉法院以其他理由推翻该决定)。
-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UNHCR), 关于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标准手册以及关于根据 1951 年公约和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进行国际保护的指南, 2019 年 4 月, HCR/1P/4/ENG/REV. 4, 可从以下网址获取: 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cb474b27.html [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访问], 第 202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