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53 - 更改程序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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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加拿大难民程序/更改程序地点 重定向)相关规则的文本如下
Changing the Location of a Proceeding Application to change location 53 (1) A party may make an application to the Division to change the location of a proceeding. Form and content of application (2) The party must make the appl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0, but is not required to give evidence in an affidavit or statutory declaration. Time limit (3) Documents provided under this rule must be received by their recipients no later than 20 days before the date fixed for the proceeding. Factors (4) In deciding the application, the Division must consider any relevant factors, including (a) whether the party is residing in the location where the party wants the proceeding to be held; (b) whether a change of location would allow the proceeding to be full and proper; (c) whether a change of location would likely delay the proceeding; (d) how a change of location would affect the Division’s operation; (e) how a change of location would affect the parties; (f) whether a change of location is necessary to accommodate a vulnerable person; and (g) whether a hearing may be conducted by a means of live telecommunication with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Duty to appear (5) Unless a party receives a decision from the Division allowing the application, the party must appear for the proceeding at the location fixed and be ready to start or continue the proceeding.
IRB 提供了一种专门的表格来进行此类申请,即“更改程序地点申请”表格。[1] 瓦尔德曼在他的文本中指出:“规则赋予部门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批准变更地点,并且除非部门的行为武断,否则审查法院不太可能干预这种自由裁量权。”[2] 过去的决定对上述因素进行了如下评论
- (a) 对方是否居住在希望进行程序的地点
- 一方搬迁后,这表明需要变更程序地点:IRB 网站上关于这些申请的说明是,“更改程序地点申请”表格“可由搬迁或打算搬迁的申请人使用,他们希望在加拿大的另一个城市的难民保护部门 (RPD) 办公室进行听证。”[3] 因此,一方居住在新的地点,是支持将程序移至该地点的因素。
- 搬迁意向也会被适当地考虑:此外,根据上述引用的说明,委员会已经明确表示,对于那些打算搬迁的人来说,在搬迁之前提出此类申请也是合适的。[3]
- 律师所在地通常不是合适的考虑因素:相反,如果此类申请是为了将程序从个人居住地转移到另一个城市,而该城市是个人律师的居住地,那么,当事人没有居住在新提出的城市,这被视为反对接受该申请的因素。[4] 在解释其类似规则时,移民上诉部门对此作了如下评论:“我注意到,上诉人的律师选择居住在温哥华,尽管没有说明,但这可能是导致申请更改程序地点的因素之一。在没有论点或证据表明律师的旅行比上诉人的旅行更加繁重的情况下,这在本案中是一个中性考虑因素。”[5] 一般观点是,律师可以选择不接受委任,并建议申请人寻求居住省份的律师,并且如果律师没有这样做,律师可以前往听证地点参加现场听证,律师可以要求他们通过视频或电话参加,或者申请人可以在听证地点保留提供法律服务的众多律师中的任何一位。
- (b) 更改地点是否可以使程序完整和适当
- 通常不需要证人在现场作证以使程序“完整和适当”:证人通常会通过电话提供证词,通常不需要更改地点以现场听取证词。在这方面,如果证人位于加拿大的另一个城市并通过电话作证,那么申请人的处境与许多依赖海外证人的申请人并无不同,因此通过电话或视频提交证据。
- (c) 更改地点是否可能推迟程序: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无论是否设定了日期。
- 已设定听证日期:在已经设定日期的案件中,在解释其类似规则时,移民上诉部门裁定,更改地点需要放弃现有的日期并用以后的日期替代,这是一个反对批准更改地点申请的因素。[4]
- 未设定听证日期:即使对于尚未安排听证日期的索赔,程序的延误也是一个因素。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其各个区域待处理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6] 东部地区的待处理案件数量多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的待处理案件数量多于西部地区,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将地点更改为东部地区可能会推迟程序,而将地点更改为西部地区则不太可能这样做。
- 应该考虑延误,而不是加快听证:虽然部门必须考虑变更地点请求是否会导致程序延误或放缓,但加快程序不是一个列出的因素。虽然部门可以考虑任何相关因素,但作为一项政策,不应允许申请人仅仅为了获得更早的听证日期而变更案件地点。允许变更地点的申请以便获得更早的听证日期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做对程序的可能影响是,申请人会将此类申请作为一种“论坛购物”的形式。最终,这不会有利于部门的运作,因为压力只会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随之而来的是接收地点的延误增加。此外,这种选择只有那些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了参加听证而旅行的人才能获得。这条规定不可能是为了给经济能力更强的人提供优势。相反,难民保护部门有一项“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的档案转交政策”,该政策为在区域之间转交工作量和使用视频会议以有效且公平地利用委员会资源提供了一个有原则的,而不是临时的方法。[7]
- (d) 更改地点会如何影响部门的运作
- 委员会是否在拟议的地点设有办事处?在评论其类似规则时,移民上诉部门指出,在巡回地点进行 IAD 流程会带来行政和运营方面的影响。[8] 委员会在蒙特利尔、多伦多和温哥华设有登记处,并在渥太华、卡尔加里、埃德蒙顿和温尼伯等其他一些城市设有常设办公室,并且这些城市进行听证的设施和资源通常比巡回地点(如萨斯卡通)更容易获得,委员会在这些城市的存在更为偶然。在考虑此类更改程序请求时,会适当地考虑这些运营现实。
- (e) 更改地点会如何影响各方
- 对部长影响:在部长干预诉讼的情况下,需要考虑部长因申请人提出的更改地点请求而产生的行政和运营影响。正因为如此,“更改程序地点申请”表格要求,申请人提出的任何申请“还必须包括部长已知的意见”。例如,在解释其类似规则时,移民上诉部门得出结论,该因素反对更改地点,如下所示:“在本案中,档案必须在为 IAD 西部地区服务的两个加拿大边境服务局 (CBSA) 单位之间进行物理转移,并且需要不同的听证官在短时间内准备档案。在这种情况下,在 ADR 诉讼前一周进行转移,对于被告来说将是一种不合理的困扰,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迫使进行这种转移。”[5]
- (f) 是否需要更改地点以容纳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其向 IRB 陈述案件的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个人。应参考《主席指南 8:关于弱势群体出现在 IRB 之前程序》。[9] 一些常见的可考虑的便利措施,例如允许弱势群体通过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提供证据,允许支持人员参加听证会,以及为听证会创造更非正式的环境,可能与更改听证地点的请求相关。
- (g) 听证会是否可以通过与申诉人或受保护人进行实时电信的方式进行
- 一般来说,视频会议不被认为是不公平或有损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 164 条规定,“在部门举行听证会时,部门可自行决定,在受理程序的人员在场或通过实时电信方式与受理程序的人员进行听证会”。该委员会有一项名为《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诉讼中使用视频会议》的政策,该政策规定,该委员会的立场是,只要视频会议符合适当的技术和程序标准,视频会议不会影响听证会或决策的质量,并尊重自然正义和程序公平的原则。[10] 尽管如此,虽然不是严格的法律考虑因素,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律师不喜欢视频会议,学术评论家呼吁该委员会“尽可能限制这种做法”,[11] 因为根据心理研究,视频会议技术中固有的细微滞后会影响对可信度的感知,以及其他因素。[12] 该委员会委托外部机构对听证会中视频会议技术的应用进行了评估,所得报告中包括来自委员会成员的大量抱怨;[13] 委员会根据该报告对自身做法进行了一些调整,[14] 但报告中委员会成员和律师指出的其他挑战依然存在。
- 委员会可以部分满足请求: 在他的著作中,Waldman 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会部分满足请求,允许该人通过视频会议出现,以便法庭位于听证会设定的地点,而申诉人和他们的律师位于另一个地点”。[2]
- 申诉人保留亲自出席的权利: 难民保护司的《关于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听证会的文件转移政策》规定,如果文件是在与申诉人最近的 RPD 办公室不同的 RPD 办公室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申诉人保留以自身费用亲自出席另一个地区听证会的权利:“申诉人及其律师(如有)可以选择以申诉人自身费用亲自出席接收地区听证会”。[7]
- 视频会议不合适的案件类型: 难民保护司的《关于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听证会的文件转移政策》承认,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是不合适的,包括某些涉及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和在 RPD 意见中无法理解诉讼性质的人员的案件;一些涉及被拘留人员优先处理的案件;以及某些高度复杂的案件,例如,可能涉及多次开庭的案件、那些涉及人员参与的部长干预(其中已确认案件复杂性)的案件,或那些涉及合并多个文件(其中存在重大案件复杂性)的案件。
本规则适用于更改案件将要进行听证的地区,而不是将虚拟听证会转换为亲自进行的听证会。
[edit | edit source]如部门所述,转换听证会形式(例如,从远程转换为现场)的申请应通过规则 50 及其 10 天期限处理,而不是通过本规则处理。[15]
更改诉讼地点的申请不会暂停其他时间线。
[edit | edit source]《难民保护司规则》或 BOC 表格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在等待变更地点申请期间会暂停处理。因此,个人搬家并提交了文件转移申请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免于参加其他诉讼程序,按时提交完整的 BOC 表格等。[16]
即使申诉人离开加拿大,该部门也有权进行听证。
[edit | edit source]关于诉讼地点的一个问题是,该部门是否有权在申诉人身处加拿大境外的情况下进行诉讼程序。只有当申诉人身处加拿大时,案件才会被移交该部门,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诉人在其案件待处理期间可能会离开加拿大。例如,案件可能会被驳回,申诉人可能会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复核,申诉人可能会被驱逐出境,然后申诉人可能会在司法复核中胜诉,并将其案件送回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申诉人将被允许返回加拿大,以参加那里的听证会。在其他情况下,该部门已在申诉人身处加拿大境外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方式(例如,通过电话或根据记录)进行了听证(Freitas v. Canada)。[17] 在其他情况下,该委员会已“以[申诉人]身处加拿大”的方式处理了该案件。[18] 法院也拒绝命令申诉人返回加拿大,但仍然命令对他们的案件做出决定。[19]
另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65 - 放弃#申诉人离开加拿大并不意味着自动放弃其申诉。
参考文献
[edit | edit source]- ↑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更改诉讼地点的申请,修改日期:2018 年 7 月 31 日,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https://irb-cisr.gc.ca/en/forms/Documents/RpdSpr1901e.pdf>。
- ↑ a b Waldman,Lorne,《移民法与实践,第二版》,第 49-2/215 版,出版商:LexisNexis Canada,ISBN/ISSN:9780433449867,第 9.345 节(第 9-146.3 页)。
- ↑ a b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更改诉讼地点的申请,修改日期:2018 年 7 月 5 日,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https://irb-cisr.gc.ca/en/forms/Pages/RpdSpr2020.aspx>。
- ↑ a b Ra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9 CanLII 87173 (CA IRB), 第 3 段 <https://www.canlii.org/en/ca/irb/doc/2009/2009canlii87173/2009canlii87173.html>。
- ↑ a b Nguye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6 CanLII 47216 (CA IRB), 第 5 段 <https://www.canlii.org/en/ca/irb/doc/2016/2016canlii47216/2016canlii47216.html>。
- ↑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索赔(新系统)统计,修改日期:2019年11月20日,访问日期:2019年1月2日 <https://irb-cisr.gc.ca/en/statistics/protection/Pages/RPDStat.aspx>。
- ↑ a b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关于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的档案转移政策(难民保护司),政策日期:2004年6月28日,访问日期:2019年1月2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PolTransfer.aspx>。
- ↑ 阮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16 CanLII 47216 (CA IRB),第4段 <https://www.canlii.org/en/ca/irb/doc/2016/2016canlii47216/2016canlii47216.html>。
- ↑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主席指南8:关于出现在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面前的弱势群体的程序,修订日期:2012年12月15日 <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GuideDir0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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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罗纳德·埃利斯,大律师,难民听证中的视频会议,由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出版,日期:2004年10月21日 <https://irb-cisr.gc.ca/en/transparency/reviews-audit-evaluations/Pages/Video.aspx>(访问日期: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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