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65 - 放弃
RPD 可以宣布申诉被放弃。根据《法案》第 168 条,认定申诉已被放弃意味着申诉人“在诉讼中违反了规定”。大多数放弃声明的发生是因为申诉人未能完成和提交 BOC。然而,相当一部分放弃声明也发生在申诉人未能出席听证会后。 [1] 从实际意义上讲,宣布申诉被放弃对申诉人的影响与认定申诉人不是公约难民的影响相同。 [2]
《IRPA》的相关条款如下
Abandonment of proceeding 168 (1) A Division may determine that a proceeding before it has been abandoned if the Division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pplicant is in default in the proceedings, including by failing to appear for a hearing, to provide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Division or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Division on being requested to do so.
委员会指出,由于联邦法院可以审查关于放弃的决定,因此必须保留难民分司行动的完整记录以及这些行动的理由。 [2] 有关放弃申诉的书面理由出具义务的讨论,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67-68 - 决定#委员会应就认定申诉已被放弃的决定出具书面理由
联邦法院指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申诉人离开加拿大并不意味着难民申诉自动放弃。相反,只有在 IRB 根据《IRPA》第 168 条做出相关决定时,才应将其视为被放弃。 [3] 即使申诉人身处加拿大境外,分司仍可能对已提交的申诉拥有管辖权。 [4]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身处加拿大境外的理由表明其难民申诉已被撤销,例如安大略省上诉法院接受了根据安大略省《儿童法改革法案》第 40(3) 款执行驱逐令会撤销难民申诉的说法。 [5] 但是,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可能已离开该国这一事实只是在做出有关放弃的决定时需要考虑并记录在案的信息。 [2] 事实上,以前的《移民法》曾有一项明确规定,要求在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某人“自提出申诉以来,已访问其声称因害怕迫害而离开或未离开的国家”的情况下做出否决决定。 [6]
在Sabet诉加拿大案中,一位母亲作证称,她的儿子,即未成年原告,没有出席听证会,因为他被父亲绑架了,警方正在调查。该部门宣布未成年原告的申诉已被放弃,并得出结论,他住在美国,而且在不久的将来无法出席听证会。法院撤销了该决定,认为该部门未能考虑相关因素,即未成年原告被绑架,并非自愿离开加拿大。[7]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53 - 改变诉讼地点#即使申诉人离开加拿大,该部门也有管辖权进行听证。
关于放弃的决定不符合上诉至RAD的条件,但这些决定可以进行司法审查。有关法院审议的RPD放弃决定直接司法审查的示例,请参见Singh诉加拿大案。[8]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68条规定,该部门可以确定其面前的诉讼已被放弃。《法案》和《规则》中的“诉讼”一词的解释范围很广,例如包括预审申请和部长停止保护的申请: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1 - 定义#关于“诉讼”定义的说明。
规则65(关于放弃)的文本内容如下
Abandonment Opportunity to explain 65 (1)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claim has been abandoned under subsection 168(1) of the Act, the Division must give the claimant an opportunity to explain why the claim should not be declared abandoned, (a) immediately, if the claimant is present at the proceeding and the Division considers that it is fair to do so; or (b) in any other case, by way of a special hearing.
该委员会表示,该部门应向律师发送放弃听证通知书副本,即使律师已表示与申诉人失去联系,因为申诉人可能会“重新出现”并与该律师取得联系。无论如何,难民部门应能够证明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通知申诉人有关诉讼。[2]如果以优势证据证明已向申请人发送文件,则可以推定申请人已收到文件,申请人声称未收到文件本身并不能反驳该推定。[9]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31-43 - 文件#RPD规则41 - 文件何时被视为已收到。
正如联邦上诉法院在Stumf诉加拿大案中所评论的那样,“未成年原告的年龄从一开始就显而易见,在考虑放弃诉讼程序时,至少应该考虑为她指定代表的问题。……委员会未能做到这一点是一个错误,导致该决定无效”。[10]
在Singh诉加拿大案中,RPD指出,《规则》第65条仅概述了难民申诉人未出席时放弃诉讼程序的流程,不适用于部长律师未出席的情况。[11]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该部门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推迟听证会并向部长发送书面函件,询问他们未出席其申请听证会的原因。[12]
Special hearing — Basis of Claim Form (2) The special hearing on the abandonment of the claim for the failure to provide a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7(5)(a) must be held no later than five working days after the day on which the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was due. At the special hearing, the claimant must provide their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unless the form has already been provided to the Division.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3-13 -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申诉人何时必须提供其BOC表格。
该委员会对RPD规则的先前版本提供了以下说明,该说明同样适用于此措辞
该[表格必须]完整。如果该部门未收到[表格]或[表格]不完整,将举行特别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宣布申诉被放弃(《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68(1)款)。申诉人将有机会解释延误或违规行为,并说明为何不应宣布申诉被放弃。[13]
Special hearing — failure to appear (3) The special hearing on the abandonment of the claim for the failure to appear for the hearing of the claim must be held no later than five working days after the day originally fixed for the hearing of the claim.
Nanava v. Canada 是一起引发了委员会何时应启动放弃程序的问题的案件。具体来说,在该案中,RPD 在 2017 年 3 月 2 日开始了一场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Nanava 先生感到身体不适并晕倒。安全人员照顾了他,直到急救人员到达。Nanava 先生最终恢复意识,并被急救人员送往多伦多的西奈山医院。然后,律师申请安排新的听证日期,以便恢复对该申诉的听证。成员拒绝了该请求,而是认为,适当的程序是申诉人应证明他为何因晕倒并被送往医院而没有放弃其申诉。法院对委员会的决定发表了如下评论
我注意到,RPD 启动示因听证的决定也是不合理的。鉴于 Nanava 先生和律师完全准备出席 3 月 2 日的预定听证会,为 Nanava 先生的难民申诉辩护,并且在听证会期间因 Nanava 先生无法控制的医疗状况而被打断,将实质性听证会延期至另一个日期是合适的。在我看来,Nanava 先生在诉讼中没有违反程序。因此,启动示因听证的必要条件没有得到满足。[14]
相比之下,在Liang v. Canada 中,申诉人出现在听证会上,但没有准备好继续进行,并拒绝继续进行。在该案中,法院发现,当申诉人拒绝继续进行并离开听证会时,启动放弃程序是合理的。[15]
Factors to consider (4) The Division must consider, in deciding if the claim should be declared abandoned, the explanation given by the claimant and any other relevant factors, including the fact that the claimant is ready to start or continue the proceedings.
在确定是否已放弃申诉时,要采用的检验标准是,难民申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人表示其不想勤勉地进行申诉(或已表明对勤勉地进行申诉没有兴趣)的表示。[16] 据说,关于放弃程序的核心考虑因素是,申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其表示要勤勉地进行其申诉的意愿。
[17] 对该检验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它“必须确定[申诉人的]缺席是否能合理地被视为其表示不再勤勉地进行其难民申诉的意愿,同时要考虑到其提供其未出庭的合理理由的义务,以及所有其他与此事相关的因素”。[18] 细则 65(4) 指示 RPD 在确定是否应宣布申诉被放弃时,应考虑“申诉人提供的解释”、申诉人是否已准备好开始或继续诉讼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RPD 必须确定,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表明他们不想或对勤勉地进行申诉没有兴趣。[19] 法院裁定,其在原籍国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并寻求庇护国的保护的人,必然渴望遵守为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框架,因此不应容忍松懈。[20] 此外,根据《IRPA》第 168(1) 条的字面意思,宣布放弃诉讼的权力是一种酌处权。如果RPD“认为”难民保护申诉人未履行诉讼程序,则有权作出此项声明。[21] 还可参考委员会其他部门对《IRPA》第 168(1) 条的解释,包括允许他们宣布案件被放弃,前提是当事方未履行部门规定的条件。[22]
在评估申诉人勤勉程度时已考虑的因素
- 无法继续进行是否是由律师而不是申诉人造成的:在Mayilvahanam v. Canada 中,证据表明申请人希望继续进行,但律师最近离开了,他不想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法院裁定,部门放弃申诉是不合理的,因为“成员没有考虑所有相关事实,而只是关注了该申请在IRB系统中的持续时间。证据清楚地表明,申请人希望继续进行。唯一的放弃证据是律师放弃了他的委托人。”[23] 在Tasdemir v. Canada 中,法院指出,律师应该在其申请中包括证据,承认他们在提交延期申请方面的延迟,以及他们遗漏了与申请人推进其难民申诉的努力相关的重要信息,这两点对于确定申请人没有放弃其申诉至关重要。[24] 相比之下,在Singh v Canada 中,由于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完整的BOC表格,尽管申诉人已明确告知了这一缺陷,并获得了时间进行纠正,但申诉被放弃了,理由是,鉴于审判庭面前的证据表明申诉人拒绝前往其律师的办公室进行纠正,尽管其律师苦苦哀求,但该缺陷是申诉人造成的。[25]
- 申诉人是否提供了可信的证词来解释延误:在Parveen v. Canada 中,小组发现申诉人关于她未能出席听证会的医疗原因的解释不可信,因为她的解释前后不一、闪烁其词、自相矛盾。法院接受了这一不可信的证词,认为它合理地支持了委员会的结论,即申诉人没有勤勉地进行申诉。[26] 同样,在Konya v. Canada 中,法院得出结论,申诉人提交了虚假的医疗证明以试图获得听证延期,这一事实支持了委员会的结论,即他们没有勤勉地进行申诉。[27] 相比之下,在Nanava v. Canada 中,申诉人的律师出现在申诉人的放弃听证会上,并提供了医疗证据,以说明 Nanava 先生缺席放弃听证会的原因。尽管这些证据没有满足规则 65(5)-(7) 的所有要求,但法院仍认为,这些证据与申诉人继续进行申诉的意愿有关。[28]
- 申诉人的行为是否表明其缺乏进行申诉的意愿:委员会已声明,“放弃”包括未出席听证会和不进行申诉的意愿。例如,如果申诉人在听证会当天住院或在前往听证会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申诉人始终打算继续进行申诉,则不构成放弃申诉。[2] 在Singh v. Canada 中,联邦法院强调,应将送达证明纳入放弃类型案件的记录。因此,对于成员来说,能够说明他们如何知道该文件已发送给申诉人非常重要。[29]
- 申诉人和/或律师是否参加了之前在委员会举行的诉讼:委员会的申诉人指南指示申诉人,“如果要求您参加难民保护索赔听证会或参加您关于放弃索赔的特别听证会,但您没有参加,那么 RPD 可能会宣告您的索赔已被放弃。”[30] 因此,在确定申诉人是否放弃了他们的索赔时,申诉人是否出现在委员会的诉讼中是一个非常相关的考虑因素。在Nanava诉加拿大一案中,Nanava先生和律师在2017年3月2日出席了Nanava先生的预定难民索赔听证会,以追究Nanava先生的实质索赔(但无法继续进行),以及律师试图将放弃听证会重新安排到另一个日期,以便他可以重申他的客户继续追究他的索赔的意愿,并为Nanava先生的缺席提供理由,这些因素表明申诉人继续对追究他的索赔感兴趣。[28] 相反,部长律师辩称,“由于Nanava先生两次没有出现,并且没有提供适当的医疗证明作为他无法出席的证据,因此成员合理地决定Nanava先生放弃了他的索赔。” 法院在该案的事实情况下驳回了这一论点,但总的来说,这似乎是一个需要在其他因素之间权衡的适当考虑因素。相比之下,在Ressam诉加拿大一案中,法院维持了放弃索赔的决定,尽管申诉人解释说他对听证会的日期弄错了。[31]
- 委员会是否已提供过去的安排便利: 例如,在Uandara诉加拿大一案中,部长强调了申诉人获得的便利数量,包括两次听证会延期、将他们的档案转移以及安排视频会议。法院认为这些因素对于评估案件很重要:“对于声称害怕返回纳米比亚的人来说,申请人似乎为在加拿大建立难民保护索赔做了很少的努力。记录表明委员会一再妥协,而申请人没有出庭,这更符合回避的态度,而不是试图主张索赔。”[32]
- 委员会是否已遵守所有程序要求: 委员会已声明,在宣布任何索赔已被放弃之前,成员必须仔细审查档案,以确保已遵循该法案和规则中的所有程序保障。[2]
- 申诉人是否一直努力让委员会了解他们当前和正确的联系信息: RPD规则4要求申诉人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供任何联系信息变更:加拿大难民程序/要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规则4 - 申诉人的联系信息。委员会的申诉人指南还指示申诉人关于向委员会提供其当前联系信息的重要性,并警告说“如果你没有提供你当前和正确的联系信息,RPD 可能会宣告你的索赔已被放弃。”[30] 法院已裁定,将自己置于难以或无法沟通的境地的申诉人不能以缺乏对事件发生情况的了解来为推迟或未出庭辩解。[2] 法院也倾向于对申诉人由于错误而未收到委员会的通知表示同情,即使是申诉人的错误。以下是一些例子
- 申诉人使用错误的表格向IRB提供更新的联系信息不应受到指责: 在Huseen诉加拿大一案中,法院评论了委员会在申诉人搬家并向委员会提供了其更新的联系信息的背景下放弃索赔的决定:“委员会有机会和时间联系[申诉人],询问其是否愿意放弃她的索赔。事实上,[地点]变更请求表格有她的电话号码和她在阿尔伯塔可以被联系到的地址。然而,委员会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推测她打算放弃她的索赔,尽管她的变更地点请求中含蓄地表达了她的意愿。”[33] 法院在该案中裁定委员会的行为不合理。
- 如果申诉人的律师或翻译员没有提供更新的联系信息,申诉人通常不应受到指责: 申诉人采取的步骤是相关的,无论是否实际收到了委员会的更新联系信息。例如,在Andreoli诉加拿大一案中,申诉人告诉翻译员地址变更,翻译员说他们会告知RPD,但没有这样做;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的放弃是不公平的。[34] 同样,在Kabende诉加拿大一案中,申诉人律师方面存在行政错误,导致更新的联系信息没有传达给IRB;虽然注意到委员会不能受到指责,但法院仍然允许申诉人申请恢复其索赔。[35]
- 如果申诉人向IRCC或CBSA提供了更新的联系信息,即使不是IRB,也应给予宽容: 在Karagoz诉加拿大一案中,申诉人错误地向CBSA提供了他的地址变更,但没有向IRB提供;因此,法院允许对被宣告放弃的开立索赔的拒绝进行司法审查。在该案中,法院裁定申诉人证明了继续以善意意图追究他的索赔,他未收到出庭通知的唯一原因是错误。[36]
- 申诉人是否已遵守部门的规则
- 申诉人是否已遵守RPD规则关于提供信息和表格的要求: 正如委员会在其对规则的先前版本的公开评论中所指出的,“如果一方,无论是否由律师代表,没有准备好继续进行,部门可能会确定其面前的诉讼已被放弃,如果部门认为该方在诉讼中存在违反。”[13] Irwin Law的教科书《难民法》指出,“虽然从技术上讲,任何违反行为都可能导致索赔被宣告放弃,包括未能提交文件,但通常只有最严重的违反行为才会导致放弃程序。”[1] 因此,如果一方参加了听证会,但明显没有准备好继续进行,例如没有填写完整的BOC表格,并且没有得到适当的解释,那么这可能是一个正当的指向放弃的因素。Singh诉加拿大一案就是这样一例,法院维持了IRB宣告索赔被放弃的决定,理由是PIF不完整,因为它缺少翻译员的声明,尽管委员会之前已告知申诉人这种缺陷并提供了时间来纠正它。[37] 同样,RPD成员Kivlichan在2012年得出结论,一项索赔应被放弃,因为除其他外,PIF表格中未包含有关家庭成员的必要信息。[38]
- 申诉人是否已遵守关于提供医疗文件的规则,如果适用: 在Parveen诉加拿大一案中,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这一因素表明申诉人放弃了他们的索赔,并指出申诉人在追究她的索赔方面缺乏勤勉,没有提供所需的医疗文件。[26] 即使申诉人的医疗证明不符合规则65(5)-(7),这仅仅是委员会必须在对“任何相关因素”的全局评估中考虑的一个因素。例如,法院在Nanava诉加拿大一案中发表了以下评论:“在这种情况下,我并不满意成员除了考虑Nanava先生医疗证据的所谓不足外,还考虑了其他任何因素。这种做法与规则第65(4)条的宽泛语言以及判例法不一致。”[18]
- 申请人提交文件以支持其案件的程度:在Parveen诉加拿大案中,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决定,认为这一因素表明申请人放弃了其申诉,并指出:“虽然她的申诉已经审理了六年多,但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支持文件,也没有通知任何将要传唤的证人。当被问及为什么她没有提交任何支持文件时,申请人回答:‘它们在那里,如果你给我两到三周的时间,我会带着这些文件来。’在这种情况下,RPD认为申请人没有准备好按最初安排的日期或在举证听证的日期进行申诉是合理的。”[39] 相反,在Nanava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的律师在申请人放弃听证时出示了与纳纳瓦先生难民申诉实质内容相关的文件,以重申其客户继续进行申诉的意愿。法院认为,这是一个表明申请人继续积极进行申诉的因素。[28]
申请人是否已准备好开始或继续诉讼
[edit | edit source]- 仅仅因为申请人现在愿意并且能够继续进行,本身不足以确保申诉不被宣布为放弃。放弃决定的重点应该是申请人为何没有及时履行《法案》和《规则》的要求。[2]
RPD规则65(5)-(7) - 医疗原因
[edit | edit source]Medical reasons (5) If the claimant’s explanation includes medical reasons, other than those related to their counsel, they must provide, together with the explanation, the original of a legible, recently dated medical certificate signed by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whose name and address are printed or stamped on the certificate. Content of certificate (6) The medical certificate must set out (a) the particulars of the medical condition, without specifying the diagnosis, that prevented the claimant from providing the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on the due date, appearing for the hearing of the claim, or otherwise pursuing their claim, as the case may be; and (b) the date on which the claimant is expected to be able to pursue their claim. Failure to provide medical certificate (7) If a claimant fails to provide a medical certificate in accordance with subrules (5) and (6), the claimant must include in their explanation (a) particulars of any efforts they made to obtain the required medical certificate, supported by corroborating evidence; (b) particulars of the medical reasons included in the explanation, supported by corroborating evidence; and (c) an explanation of how the medical condition prevented them from providing the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on the due date, appearing for the hearing of the claim or otherwise pursuing their claim, as the case may be.
关于提供医疗证明的这条规则被免除
[edit | edit source]根据难民保护司:程序问题实践通知,除非RPD明确要求,在RPD规则中包含提供医疗证明的要求时,该要求以及解释为何没有医疗证明的要求都被免除。[40] 但是,如果一方希望提交医疗证明以支持申请,他们仍然可以这样做。此外,即使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也应该提供通常在医疗证明中预期的相同内容,只是不需要以正式的医疗说明的形式提供。
申请人的医疗证明是否符合规则65(5)和65(6)的要求?
[edit | edit source]规则65(6)(a):医疗证明是否列出了医疗状况的具体情况?
[edit | edit source]规则65(6)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医疗证明,列出他们医疗状况的具体情况,无需说明诊断,该医疗状况阻止申请人进行申诉。委员会应根据上述测试评估提供的理由是否充分,即申请人是否正在积极进行申诉。例如,在Uandara诉加拿大案中,居住在埃德蒙顿的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医生的说明,称女申请人“目前可能不应该乘坐飞机前往多伦多”。法院认为,鉴于申请人已被告知无需前往多伦多参加听证,他们的律师将通过视频会议参加听证,并且已告知申请人可以从埃德蒙顿通过视频会议参加听证,因此这无法解释为何申请人无法通过视频会议参加听证。法院指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解释为何他们没有要求通过视频会议参加听证。他们只是通知委员会他们不会参加听证,他们最终提供的医生说明只提到了航空旅行。”[41] 因此,这是一个例子,即使接受了申请人的医疗状况,也无法表明为何申请人无法参加申诉听证。这是一个说明规则65(6)(a)要求提供医疗证明,但随后建立了一项法律测试来评估提供的医疗理由是否足以解释申请人未参加听证的例子。
规则65(6)(b):医疗证明何时能够充分说明申请人预计何时能够继续进行申诉?
[edit | edit source]规则65(6)(b)表明,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医疗证明,列出申请人预计何时能够继续进行申诉。这个问题出现在郭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与RPD的听证定于2014年1月27日举行。2014年1月23日,申请人的律师要求推迟听证,因为申请人病了。为了支持这一请求,律师提交了一份申请人的医生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信函,其中表明申请人:(i)患有支气管炎和可能的hypertension,(ii)被开具了抗生素和止咳糖浆,(iii)告诉医生他于2014年1月22日晚上发烧。医生的信函中建议申请人留在家中一周。RPD认为申请人放弃了申诉,并且该医疗说明存在缺陷,因为它没有说明申请人预计何时能够进行申诉。在司法审查中,法院认为RPD在得出上述结论时行为不合理。法院对此问题发表了以下评论:“因此,那一周结束表明申请人预计何时可以参加听证。要求更多似乎过于苛刻。”[42] 因此,委员会的小组不应对该规则的适用采取过度的技术性或苛刻的立场。相反,在Parveen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处方单和血液检测结果,这些文件没有解释申请人何时能够进行申诉。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决定,认为这些文件不符合规则65的要求。[43]
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医疗证明,他们是否符合规则65(7)的要求?
[edit | edit source]规则 65(7)(a):申请人必须提供他们为获得所需医疗证明所做努力的具体情况
[edit | edit source]申请人应提供符合规则 65(5) 和 65(6) 中规定的要求的医疗证明。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他们必须在向委员会提供的解释中包括他们为获得所需医疗证明所做努力的具体情况,并提供佐证证据。如果他们没有做到这一点,这将表明申请人没有充分解释为什么他们无法参加听证,并表明他们已放弃其索赔。例如,在帕维恩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所需的医疗证明,并且“没有提交任何解释说明申请人为何无法提供符合 RPD 规则 65(5) 和 65(6) 分规则规定的形式的包含所需信息的医疗证明”。法院得出结论,这支持了委员会得出医疗证据不足以解释申请人为何无法参加听证的结论的合理性。
规则 65(7)(c):申请人必须解释他们的医疗状况如何阻止他们继续申诉。
[edit | edit source]申请人仅仅接受了一些医疗护理并不能解释他们为何无法继续申诉或参加听证。在帕维恩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处方和一份血液检测结果,两者日期均为 2018 年 2 月 15 日。法院裁定“这些文件没有解释申请人为何无法在 2018 年 2 月 16 日参加听证”。委员会认为,所提供的医疗证据不足以解释申请人为何无法参加听证。法院得出结论,这是一个根据证据作出的合理发现。[43]
小组应如何确定提供的医疗理由是否充分?
[edit | edit source]提供的文件应包括“解释 [申请人] 为什么无法参加”听证的详细信息。[43] 医疗文件何时能提供充分的解释?一些原则从判例法中出现
- 委员会小组不应质疑医生的建议: 在郭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的医生诊断申请人患有急性支气管炎,并建议他居家休养一周。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关于其医疗状况的信息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无法参加听证。法院表示,它“不相信这种情况要求申请人违背医生的建议”。[44] 因此,如果医生提供了建议(在本例中是居家休养),委员会不应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质疑该建议。
- 即使没有满足上述关于医疗文件的规则的技术要求,这仅仅是根据 65(4) 考虑的因素之一,不应自动导致索赔被宣布放弃: 例如,在纳纳瓦诉加拿大案中,法院评论道“成员不合理地执着于纳纳瓦先生医疗证明的技术缺陷,而没有考虑在评估纳纳瓦先生是否放弃索赔时其他相关因素。如上所述,这种做法与《规则》第 65(4) 条和判例法相悖。因此,该决定不合理”。[45]
- 医疗状况的存在本身并不能免除申请人采取合理措施继续进行申诉: 在费特尼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声称自己有记忆问题,并提交了一份心理报告。法院发现,CRDD 认为申请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他不会忘记听证日期,这并非不合理。 [46]
RPD 规则 65(8) - 如果部门决定不宣布索赔被放弃,则部门必须何时开始或继续进行程序
[edit | edit source]Start or continue proceedings (8) If the Division decides not to declare the claim abandoned, other than under subrule (2), it must start or continue the proceedings on the day the decision is made or as soon as possible after that day.
委员会应在何时得出结论,申请人不是迟到,而是没有参加听证?
[edit | edit source]主席指南 7《关于难民保护司听证的准备和进行》指出,“听证将按计划准时开始。参加者必须按计划开始时间准时到场并准备开始。如果一方或律师在计划开始时间后 15 分钟内出现,成员将在记录中注明迟到的解释。” 该指南继续指出,“15 分钟后,如果申请人没有出现,成员将要么推迟听证,要么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别听证以解释为什么不应宣布索赔被放弃”。[47] 这种 15 分钟推定的逻辑得到了出庭通知的支撑,该通知指示申请人和律师在听证实际开始时间(虚拟听证为 15 分钟)前半小时到达,因此,如果一方在听证开始时间后 15 分钟还没有到达,那么他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迟到了 45(30)分钟。 尽管如此,如果申请人通知委员会他们预计会迟到或稍后出现,委员会可能仍然能够继续进行。
此规则取代了委员会之前发布的以下指南,但该指南可能仍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如果关于申请人未出庭的任何信息,通常在启动放弃程序之前等待一段时间是比较实际的,因为结果可能是申请人只是迟到了听证。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将“迟到”与“在指定时间未出庭”区分开来。在决定是否在这种情况启动放弃程序时,需要做出明智的判断。 [2]
索赔未被宣布放弃并将继续进行听证的前端安全审查 (FESS) 考虑因素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的《管理待前端安全审查的难民保护索赔的指示》指出,“放弃听证可以继续进行,即使没有收到安全审查确认。如果申请人成功辩称其索赔不应被宣布放弃,则该事项将根据这些指示安排听证”。 [48]
关于放弃的统计数据
[edit | edit source]按地区
[edit | edit source]在最新可获得数据的年份(2018 年),所有主要申请人的处置方式中,大约有 6.3% 的处置方式(包括接受、拒绝、撤回、放弃等)在中部(多伦多)和东部(渥太华和蒙特利尔)地区都属于放弃,但在委员会西部地区(从 BC 到马尼托巴)只有 2.1% 的索赔被放弃:[49]
地区 | 放弃的索赔 | 总决定 | 放弃占所有决定的百分比 |
中部 | 482 | 7629 | 6.3% |
东部 | 272 | 4273 | 6.3% |
西部 | 47 | 2149 | 2.1% |
按国家
[edit | edit source]来自某些国家的索赔似乎有不成比例的高(例如印度、墨西哥)或低(例如土耳其、伊朗)放弃率:[49]
国家 | 放弃的索赔 | 总决定 | 放弃占所有决定的百分比 |
印度 | 156 | 430 | 36.3% |
墨西哥 | 116 | 437 | 26.5% |
罗马尼亚 | 62 | 225 | 27.6% |
尼日利亚 | 54 | 1161 | 4.7% |
海地 | 52 | 1573 | 3.3% |
索马里 | 44 | 468 | 9.4% |
中国 | 44 | 752 | 5.9% |
巴基斯坦 | 17 | 569 | 3.0% |
捷克共和国 | 13 | 47 | 27.7% |
美利坚合众国 | 11 | 73 | 15.1% |
哥伦比亚 | 11 | 257 | 4.3% |
厄立特里亚 | 11 | 436 | 2.5%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0 | 191 | 5.2% |
匈牙利 | 9 | 269 | 3.3% |
牙买加 | 8 | 71 | 11.3% |
斯里兰卡 | 8 | 130 | 6.2% |
伊朗 | 8 | 322 | 2.5% |
冈比亚 | 7 | 24 | 29.2% |
土耳其 | 7 | 769 | 0.9% |
总计 | 801 | 14051 | 5.7% |
按律师
[edit | edit source]大约一半放弃索赔的申请人没有律师(2018 年,801 个主要索赔中,有 398 个被宣布放弃)。相比之下,在委员会的新系统程序中,总体而言,大约 94% 的申请人都有律师代表。[49] 例如,在 2013 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举行的 44 次放弃听证会上,只有 16 次(或 36%)的申请人由律师代表。无律师代表的申请人被宣布放弃的比例几乎是律师代表的申请人的两倍(21/28,或 75%),而律师代表的申请人是 7/16(或 44%)。[50]
关于为什么没有律师代表的申请人更容易放弃索赔,存在许多假设和解释,包括
- 与律师建立信任关系对于鼓励弱势申请人继续参与该过程至关重要:部分原因可能与与律师建立信任关系有关,这将指导申请人完成整个流程。在一项学术研究中,一位接受采访的律师评论了这个问题,如下:“建立信任关系不仅仅是,你知道,要从清单上勾掉的东西。它是你的法律代表的基础,因为弱势客户如果不太信任他们的律师,就会很容易消失。”[51] 有些律师指出,“对于教育程度较低或没有教育的人来说,很难驾驭复杂的法律体系。”[52]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会感到不知所措,无法在没有足够支持的情况下继续索赔程序;此类索赔可能会被撤回,或者申请人可能 просто исчезнут。 [53]
- 律师可能不愿意接手成功率低的案件:在一个难民署报告中,他们指出,“在罗马尼亚寻求庇护者的统计数据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但很明显,匈牙利申请人的成功率很低,而且在过去几年中,也有很多申请人放弃(或撤回)了他们的索赔。可以推测,政府对放弃/撤回率的看法隐含着这些申请人没有律师代表(即律师可能会想要赢得他们同意代表的案件)。[52]
- 申请人可能会因其索赔的价值评估而被拒绝获得法律援助:另一个方面是,没有律师代表的申请人更有可能因其索赔缺乏价值而被法律援助拒绝,因此他们更有可能因成功率而放弃索赔,难民署的一份报告指出,“很可能许多没有律师代表的申请人因“成功率”筛查而被拒绝获得法律援助,而且他们的索赔可能相对薄弱或毫无根据。”[54]
- 没有律师代表的申请人更有可能错过提交文件期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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