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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53 - 更改诉讼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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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D 规则 53 - 更改诉讼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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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的文本如下

Changing the Location of a Proceeding

Application to change location
53 (1) A party may make an application to the Division to change the location of a proceeding.

Form and content of application
(2) The party must make the appl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0, but is not required to give evidence in an affidavit or statutory declaration.

Time limit
(3) Documents provided under this rule must be received by their recipients no later than 20 days before the date fixed for the proceeding.

Factors
(4) In deciding the application, the Division must consider any relevant factors, including
(a) whether the party is residing in the location where the party wants the proceeding to be held;
(b) whether a change of location would allow the proceeding to be full and proper;
(c) whether a change of location would likely delay the proceeding;
(d) how a change of location would affect the Division’s operation;
(e) how a change of location would affect the parties;
(f) whether a change of location is necessary to accommodate a vulnerable person; and
(g) whether a hearing may be conducted by a means of live telecommunication with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Duty to appear
(5) Unless a party receives a decision from the Division allowing the application, the party must appear for the proceeding at the location fixed and be ready to start or continue the proceeding.

关于规则 53(4) 因素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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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B 提供了一种专门的表格来提交此类申请,即更改诉讼地点申请表[1] Waldman 在其文本中指出:“规则赋予该部门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审判地点,并且除非该部门的行为武断,否则审议法院不太可能干预其自由裁量权。”[2] 过去的裁决已经对上述因素进行了如下评论

  • (a) 该方是否居住在希望进行诉讼的地点
    • 如果一方已搬迁,这表明应将诉讼移至该地点:IRB 网站上提供的有关这些申请的说明是,更改诉讼地点申请表“可供已搬迁或打算搬迁的申请人使用,他们希望在加拿大的另一个城市的难民保护部门 (RPD) 办公室进行诉讼”。[3] 因此,一方居住在新地点是将诉讼移至该地点的一个有利因素。
    • 搬迁意向也应予以适当考虑:此外,根据上面引用的说明,委员会已经表明,打算搬迁的人也应该搬迁之前提交此类申请是合适的。[3]
    • 律师地点通常不是一个合适的考虑因素:相反,在将诉讼地点从个人居住地迁至个人律师居住的另一个城市的情况下,有关个人不居住在新提议的城市被认为是一个不利于接受申请的因素。[4] 在解释其类似规则时,移民上诉部门对此进行了如下评论:“我注意到,上诉人的选择代表居住在温哥华,尽管没有说明,但可能是推动更改诉讼地点申请的因素之一。在没有论据或证据表明代表的旅行比上诉人的旅行更加繁琐的情况下,这是一个中立的考虑因素。”[5] 一般观点是,律师可以不接受委托,并建议申请人寻求其居住省份的律师,如果没有这样做,律师可以选择前往听证地点参加面对面听证,律师可以请求通过视频或电话出庭,或者申请人可以保留在听证地点提供法律服务的众多律师中的任何一位。
  • (b) 更改地点是否会使诉讼程序完整而适当
    • 通常不需要证人亲自作证才能使诉讼程序“完整而适当”:证人通常会通过电话作证,通常不需要更改地点才能亲自听取证词。在这方面,如果证人位于加拿大的另一个城市,并且他们通过电话作证,那么申请人与众多依靠海外证人的申请人没有什么不同,因此通过电话或视频提供证据。
  • (c) 更改地点是否可能推迟诉讼程序:无论是否已设定日期,这都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 如果已设定听证日期:对于已经设定日期的案件,在解释其类似规则时,移民上诉部门已经裁定,更改地点需要放弃现有日期并将其替换为之后的日期,这是一个反对批准更改地点申请的因素。[4]
    • 如果听证日期尚未设定:即使对于尚未安排听证日期的索赔,诉讼程序的延迟也是一个因素。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每个地区待处理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6] 东部地区待处理案件数量超过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待处理案件数量又超过西部地区,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将地点更改为东部地区很可能推迟诉讼程序,而将地点更改为西部地区则不太可能推迟诉讼程序。
    • 应考虑延迟,而不是加快听证:虽然该部门必须考虑更改审判地点请求是否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迟或减缓,但加快诉讼程序并非列出的因素。虽然该部门可以考虑任何相关因素,但作为一项政策,不应允许申请人仅为了获得更早的听证日期而更改其案件的审判地点。允许更改审判地点的申请以获得更早的听证日期是不合适的,因为对诉讼程序的可能影响是,申请人会将此类申请作为一种“论坛购物”的形式。最终,这将无助于部门的运作,因为压力只会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在接收地点会导致随之而来的延迟增加。此外,只有那些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了参加听证而旅行的人才能使用此选项。该规定并非意在为那些经济能力更强的人提供优势。相反,难民保护部门有一项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的文件转移政策,该政策规定了一种有原则的、而不是临时的方法来在区域之间转移工作量并使用视频会议,以便有效而公平地利用委员会的资源。[7]
  • (d) 更改地点将如何影响该部门的运作
    • 委员会在提议的地点是否有办事处?在评论其类似规则时,移民上诉部门指出,在流动地点进行的 IAD 程序存在行政和运营影响。[8] 委员会在蒙特利尔、多伦多和温哥华设有登记处,并在包括渥太华、卡尔加里、埃德蒙顿和温尼伯在内的许多其他城市设有常设办事处,以及在这些城市举行听证的设施和资源,通常比在萨斯卡通等流动地点更容易获得,在萨斯卡通,委员会的存在更具偶然性。在审议此类更改诉讼程序的请求时,应适当考虑此类运营现实。
  • (e) 更改地点将如何影响各方
    • 对部长影响: 当部长介入诉讼程序时,索赔人提出的改变地点的请求对部长的行政和运营影响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改变诉讼程序地点的申请表格要求索赔人提交的任何申请“还必须包含已知部长的意见”。例如,在解释其类似规则时,移民上诉司得出结论,该因素反对更改地点,如下所示:“在本案中,文件必须在为 IAD 西部地区提供服务的两个加拿大边境服务局 (CBSA) 单位之间进行物理转移,并且需要不同的听证官在较短的通知期限内准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在 ADR 诉讼程序一周内进行转移,如果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迫使进行此类转移,将会给被告人造成不合理的困难。”[5]
  • (f) 更改地点是否需要为弱势群体提供便利: 弱势群体是指其在 IRB 前陈述案件的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个人。应参考主席指南 8:在 IRB 前出庭的弱势群体程序[9] 一些常见的便利措施,例如允许弱势群体通过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提供证据、允许支持人员参加听证会、为听证会创造更非正式的氛围等,可能与更改听证会地点的请求相关。
  • (g) 听证会是否可以通过与索赔人或受保护人进行实时电信的方式进行
    • 总的来说,视频会议不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或有损害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 164 条规定,“在分庭举行听证会时,分庭可自行决定在听证会上或通过与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实时电信方式进行听证。” 该委员会有一项名为在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进行诉讼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政策,该政策规定,IRB 的立场是,只要按照适当的技术和程序标准进行,视频会议不会影响听证会或决策的质量,并尊重自然公平和程序公正的原则。[10] 也就是说,虽然不严格来说是法律上的考虑因素,但可以注意到,许多律师不喜欢视频会议,学术评论员呼吁该委员会“尽可能地限制这种做法”[11],因为根据心理学研究,除了其他因素外,该技术固有的细微延迟会影响对可信度的感知。[12] 该委员会委托对听证会中视频会议技术的应用进行了外部评估,由此产生的报告中包括委员会成员的许多抱怨;[13] 该委员会根据该报告对其实践进行了一些更改,[14] 但成员和律师在其中指出的其他挑战仍然存在。
    • 委员会可以部分满足请求: 瓦尔德曼在他的文本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将通过允许当事人通过视频会议出庭来部分满足请求,以便法庭位于听证会规定的地点,而索赔人和他们的律师则位于不同的地点。”[2]
    • 索赔人保留亲自出席的选择权: 难民保护司关于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听证会的文件转移政策规定,当文件通过视频会议在与索赔人最近的 RPD 办公室不同的 RPD 办公室进行听证时,索赔人保留以自费方式在居住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亲自参加听证会的权利:“索赔人及其律师(如有)可以选择以自费方式在接收地区亲自参加听证会。”[7]
    • 视频会议不合适的案件类型: 难民保护司关于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听证会的文件转移政策承认,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听证会是不合适的,包括某些涉及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和 RPD 认为无法理解诉讼程序性质的个人,某些涉及接受优先处理的被拘留人员,以及某些高度复杂的案件,例如可能涉及多次庭审的案件,那些涉及部长亲自干预且案件复杂性已确认的案件,或那些涉及合并多个文件且存在重大案件复杂性的案件。

该规则适用于更改听证会将进行的地区,而不是将虚拟听证会转换为面对面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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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庭所述,更改听证会格式的申请(例如,从远程更改为现场)应通过规则 50 及其 10 天期限进行处理,而不是通过本规则进行处理。[15]

更改诉讼程序地点的申请不会使其他时间表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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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保护司规则或 BOC 表格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在场地变更请求等待处理期间存在暂停期限。因此,个人已经搬家并提交了转移其文件的请求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免除参加其他诉讼程序、按时提交完整的 BOC 表格等。[16]

即使索赔人离开加拿大,分庭也拥有举行听证会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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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程序地点的一个问题与分庭对索赔人身处加拿大境外时进行诉讼程序的管辖权有关。只有当索赔人身处加拿大时,案件才会移交分庭,但在某些情况下,索赔人在其案件待处理期间可能会离开加拿大。例如,索赔可能会被拒绝,索赔人可能会对该决定提起司法复议,索赔人可能会被驱逐出境,然后索赔人可能会在司法复议中胜诉,并将其案件退回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索赔人将被允许返回加拿大参加其在该时间点的听证会。在其他情况下,分庭已经在索赔人身处加拿大境外时通过远程方式举行了听证会,例如通过电话或根据记录进行听证(Freitas v. Canada)。[17] 在其他情况下,委员会“像[索赔人]在加拿大一样”处理了该案件。[18] 法院也拒绝命令将索赔人遣返回加拿大,但仍命令对他们的索赔做出决定。[19]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65 - 放弃#索赔人离开加拿大并不意味着索赔会自动被放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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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更改诉讼程序地点的申请,修改日期:2018 年 7 月 31 日,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https://irb-cisr.gc.ca/en/forms/Documents/RpdSpr1901e.pdf>.
  2. a b 瓦尔德曼,洛恩,移民法与实践,第二版,Rel. 49-2/215,出版商:LexisNexis Canada,ISBN/ISSN:9780433449867,第 9.345 节(第 9-146.3 页)。
  3. a b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更改诉讼程序地点的申请,修改日期:2018 年 7 月 5 日,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https://irb-cisr.gc.ca/en/forms/Pages/RpdSpr2020.aspx>.
  4. a b Ra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9 CanLII 87173 (CA IRB), para. 3 <https://www.canlii.org/en/ca/irb/doc/2009/2009canlii87173/2009canlii87173.html>.
  5. a b Nguye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6 CanLII 47216 (CA IRB), para. 5 <https://www.canlii.org/en/ca/irb/doc/2016/2016canlii47216/2016canlii47216.html>.
  6.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索赔(新系统)统计,修改日期:2019 年 11 月 20 日,访问日期:2019 年 1 月 2 日 <https://irb-cisr.gc.ca/en/statistics/protection/Pages/RPDStat.aspx>.
  7. a b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视频会议听证文件转移政策(难民保护司),政策日期:2004 年 6 月 28 日,访问日期:2019 年 1 月 2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PolTransfer.aspx>.
  8. Nguye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6 CanLII 47216 (CA IRB), para. 4 <https://www.canlii.org/en/ca/irb/doc/2016/2016canlii47216/2016canlii47216.html>.
  9.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主席指南 8:关于易受伤害人员出现在移民与难民委员会面前的程序,修订:2012 年 12 月 15 日 <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GuideDir08.aspx>.
  10.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在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诉讼中使用视频会议,政策日期:2010 年 12 月 15 日,访问日期:2019 年 1 月 2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Videoconf.aspx>.
  11. Acton, Tess, 理解难民故事:律师、口译员和加拿大难民申诉,2015 年,法学硕士论文,<https://dspace.library.uvic.ca/bitstream/handle/1828/6213/Acton_Tess_LLM_2015.pdf?sequence=7&isAllowed=y>,第 130 页(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25 日)。
  12. Mark Federman,“关于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听证的媒体影响” (2006) 19(4) 难民研究杂志 433 [Federman] 第 442 页。
  13. S. Ronald Ellis,大律师,难民听证中的视频会议,由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出版,日期:2004 年 10 月 21 日 <https://irb-cisr.gc.ca/en/transparency/reviews-audit-evaluations/Pages/Video.aspx>(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26 日)。
  14.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对难民听证中视频会议报告的回应,网页上列出的修改日期:2018-06-26,<https://irb-cisr.gc.ca/en/transparency/reviews-audit-evaluations/Pages/VideoRespRep.aspx>(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26 日)。
  15.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RPD 虚拟听证指南,<https://irb.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rpd-virtual-hearings-guide.aspx#toc23>.
  16. Husee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FC 845 (CanLII),第 11 段,<http://canlii.ca/t/gkmz2#par11>,于 2020-03-11 检索。
  17. Freitas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1999 CanLII 20463 (FC), [1999] 2 FC 432.
  18. X (Re), 2022 CanLII 34948 (CA IRB),第 14 段,<https://canlii.ca/t/jp015#par14>,于 2023-09-15 检索。
  19. Rocha Badillo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4 FC 1092 (CanLII),第 38 段,<https://canlii.ca/t/k5rd8#par38>,于 2024-09-13 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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