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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难民程序/164 - 当事人出席和使用电信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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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0 年代初期以来,IRB 在听证会上成功地使用了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本节讨论了与这种做法最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

IRPA 第 1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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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如下

Presence of parties
164 Where a hearing is held by a Division, it may, in the Division’s discretion,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or by a means of live telecommunication with, the person who is the subject of the proceedings.

听证会可以由当事人亲自出席或通过实时电信进行,但通常不能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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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PA 第 164 条规定,听证会可以由受诉讼影响的人亲自出席或通过实时电信进行。虽然部门可以选择哪种方式,但通常不应该选择在受诉讼影响的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关于这一点,委员会表示

但是,听证会通常不应该在任何有能力的成年索赔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例如,在共同审理家庭成员的索赔时,可能会要求一位是索赔人的父母离开听证会去照顾孩子,而另一位也是索赔人的父母则留在听证会上。这种要求通常应该被拒绝。如果一方父母必须离开,则诉讼程序应暂停或推迟,直到两位父母(索赔人)都能参加。[1]

也就是说,以上陈述是在提及以前的《移民法》时作出的,该法要求对索赔的听证会“尽可能在索赔人面前举行”。[1] 现在文本已改为上面的措辞。此外,即使在那时,如果索赔人明确放弃权利,则可以放弃出席听证会的权利。[2] 但请参阅《菲利普诉加拿大案》,女索赔人在她的 5 岁和 8 岁的孩子被询问时被排除在听证室之外。当她回到听证室时,律师要求主席总结孩子的证词。只有在那时,母亲才被任命为指定代表。在批准司法审查申请时,法院裁定,当时《移民法》第 69(2) 款规定的索赔人出席是强制性的:“‘只要可行’一词虽然承认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无法出席,但也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出席。” 虽然有人指出即使排除是可行的,但提供给女索赔人的总结也不充分。[3]

在没有未成年索赔人情况下进行的权利是毫无争议的。在《拜格诉加拿大案》中,法院维持了一项裁决,即 RPD 在未经未成年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询问成年申请人时没有违反程序公平,因为在讨论非常敏感的问题时,主要申请人明确交换了意见并同意未成年申请人缺席。[4] 在该案件中,RAD 被认定在认定 RPD 积极谨慎地确保诉讼程序按照儿童的最佳利益和《主席指南 3:儿童难民索赔人:程序和证据问题》进行方面是合理的。

"电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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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实时电信”的含义时,可以参考联邦《释义法》中的定义:“电信是指通过任何电线、电缆、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系统,或通过任何类似的技术系统发射、传输或接收任何性质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情报;(télécommunication)”。[5]

条款的历史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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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的《移民法》是在 IRPA 之前,没有直接对应于第 164 条的条款。[6] 第 164 条是与 IRPA 的其余部分一起在 2001 年引入的。[7] 该条于 2002 年 6 月 28 日生效,尚未修改。

IRPA 的早期版本,是在上一届议会会议期间作为法案提出的,但因议事日程而被搁置,没有直接对应于第 164 条的条款。[8] 相反,C-31 法案规定,“根据本节的其他条款,诉讼程序必须公开进行并尽可能在利益相关方面前进行 [强调添加]”。[9]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在所有诉讼程序中,RPD “必须在有关外国国民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听证”。[10]

该法条经常在更改诉讼地点的申请中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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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经常被考虑和依赖的方式之一是,在委员会选择允许索赔人通过视频从其搬迁到的地方出庭,而不是将档案完整地转移到另一个办公室的情况下,更改诉讼地点的申请。请参阅 RPD 规则 53(4)(g) 的评论:加拿大难民程序/更改诉讼地点

视频会议程序公平问题和最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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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视频会议本身并不构成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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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会议被广泛用于世界各地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包括澳大利亚和美国。[11] 该法第 164 条规定,委员会可以在加拿大通过实时电信进行听证。委员会有一项名为《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政策,该政策规定,委员会的立场是,只要符合适当的技术和程序标准,视频会议不会影响听证或决策的质量,并尊重自然正义和程序公正的原则。[12]

委员会政策规定,视频会议不适合某些类型的索赔和索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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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律师不喜欢视频会议,学术评论员呼吁委员会“尽可能地限制这种做法”。[13] 2004 年的 RPD 《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的档案转移政策》第 5.5 节规定,律师可以通过申请将不适合视频会议的事宜提请 RPD 注意。

视频会议可能在哪些情况下出现问题?

  • 残疾问题:Al-Gumer v. Canada案中,上诉人听力障碍,需要在听证时接受手语翻译员的帮助,此外,他的律师需要速记员或手语翻译员。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可用的技术,确定远程进行该听证并不实际。[14] 移民上诉部门的这一决定应该对难民保护部门具有说服力。
  • 各方应拥有“反馈屏幕”:委员会委托对 IRB 使用视频会议进行了外部审查,该审查建议委员会“在系统中所有索赔人房间内安装反馈屏幕”。报告继续指出,“公平和有效性都要求索赔人和他们的律师始终了解其房间传输到成员房间屏幕上的图像”。[15] IRB 管理层接受了这一建议,并表示他们的政策是,“所有配备视频会议设备的办公室目前都配备了反馈屏幕:无论是画中画还是单独的电视屏幕。委员会将通过指定员工确保参与者正确使用这项技术”。[16]
  • 意识视频对评估举止的影响:根据心理学研究,技术固有的细微滞后会影响对可信度的感知。[17] 委员会成员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并在考虑他们对证人可信度的主观评估时考虑这一点。
  • 保密性:根据《IRPA》第 166(c) 条,部门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必须尊重难民诉讼的保密性。如果通过虚拟方式进行诉讼会损害保密性,那么部门就不应该要求这样做。

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在远程视频会议听证期间展示其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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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mani v. Canada案中,法院确认了 RPD 要求 360 度摄像头视角的权力,当它怀疑索赔人使用笔记或其他文件时。[18] 法院接受了根据《IRPA》第 162 条,RPD 对其诉讼程序拥有唯一和排他的管辖权,并且根据这一权力,RPD 可以要求证人在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时展示其周围环境。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162 - 委员会管辖权和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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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 b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CRDD 手册: 管辖权,最后更新:2006 年 9 月 6 日,在线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1115152433/http://www.irb-cisr.gc.ca/en/references/legal/rpd/handbook/hb03_e.htm>(2023 年 11 月 9 日访问)。
  2. Rodriguez-Moreno v. Canada (Minister of Employment & Immigration), [1993] F.C.J. No. 1297, 70 F.T.R. 298 (F.C.T.D.)。
  3. Phillip, Mary Francisca v. M.C.I. (F.C.T.D., no. IMM-434-98), Rothstein, 1998 年 12 月 11 日。
  4. Baig, Kaleem Ullah v. M.C.I. (F.C., no. IMM-11022-22), Turley, 2023 年 10 月 19 日;2023 FC 1388。
  5. 《解释法》,RSC 1985,c I-21,第 35 条,<https://canlii.ca/t/7vhg#sec35>,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检索。
  6. RSC 1985,c 1-2。
  7. C-11 法案,关于加拿大移民和授予流离失所、受迫害或处于危险中的人的难民保护的法律,第 37 届议会第 1 届会议,2001 年(于 2001 年 11 月 1 日获得批准),SC 2001,c 27。
  8. C-31 法案,关于加拿大移民和授予流离失所、受迫害或处于危险中的人的难民保护的法律,第 36 届议会第 2 届会议,2000 年(2000 年 4 月 6 日首次阅读)。
  9. 同上第 161(1)(a) 条 [强调添加]。
  10. 同上第 165(b) 条。
  11. Mark Federman,“关于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听证会的媒体影响”(2006)19(4)J of Refugee Studies 433,第 434 页。
  12.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政策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15 日,于 2019 年 1 月 2 日访问,<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Videoconf.aspx>。
  13. Acton, Tess,理解难民故事:律师、口译员和加拿大难民索赔,2015 年,法学硕士论文,<https://dspace.library.uvic.ca/bitstream/handle/1828/6213/Acton_Tess_LLM_2015.pdf>,第 130 页(2020 年 1 月 25 日访问)。
  14. Nazer Jassim Al-Gumer v. Canada (M.C.I.) TA4-1257, Neron, 2005 年 11 月。
  15. S. Ronald Ellis, Q.C.,难民听证中的视频会议,由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出版,日期为 2004 年 10 月 21 日,<https://irb-cisr.gc.ca/en/transparency/reviews-audit-evaluations/Pages/Video.aspx>(2020 年 1 月 26 日访问)。
  16.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对难民听证中视频会议报告的回应,网页上列出的修改日期:2018 年 6 月 26 日,<https://irb-cisr.gc.ca/en/transparency/reviews-audit-evaluations/Pages/VideoRespRep.aspx>(2020 年 1 月 26 日访问)。
  17. Mark Federman,“关于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听证会的媒体影响”(2006)19(4)J of Refugee Studies 433,第 442 页。
  18. Sliman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3 FC 430 (CanLII),第 21 段,<https://canlii.ca/t/k03bt#par21>,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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