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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S 开放标准/附录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世界中的开放书籍

在软件开发和标准化中,围绕着专利以及合理且非歧视性许可(RAND)存在着大量的争议和辩论。以下收集了来自 FOSS 社区、行业和学术界领先专家对软件开发和标准中与专利相关问题,特别是围绕 RAND 的问题的评论。

Peter Chong,微软法律和公司事务部亚太区公司律师(http://www.microsoft.com

专有并不意味着“封闭”或与互操作性相反;它只是表明使用了不同的(通常更小、更快的)过程来开发相关的标准。即使一个标准由单一实体生产和控制,并且没有经过标准机构的审查和批准,只要该标准对所有人广泛开放,并且能够在合理的条款下使用和实施,那么这样的标准仍然可以促进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PDFZIP(用于提交给OASISOpenOffice.org文件格式)是两个在没有成为开放标准的情况下,并且在保持单一实体所有权的情况下,仍然实现了广泛接受和互操作性的标准。其他在 IT 行业中广泛许可且对互操作性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广泛部署的专有标准示例包括 Adobe 的 PDF,惠普的打印机控制语言 (PCL),微软的Office Open XML 文件格式以及 Java 和 Win32 API。今天许多著名的和有用的开放标准也起源于单一实体,然后才正式被采纳为开放标准,例如 ISA(IBM 制定的规范,后来由IEEE 标准化),以及NFS(网络文件系统,由Sun Microsystems 引入,后来由IETF 标准化)。

虽然采用开放标准是实现互操作性的一种好方法,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而且也不是说其他任何方法都没有优点。此外,并非所有技术领域都存在开放标准。在许多新兴领域,标准仍在由行业开发。许多政府和组织面临的现实是,在许多领域,开放标准尚不存在,他们必须使用其他类型的标准,直到出现强有力的竞争者。对尚未成熟和经过验证的标准的过早的政府指令将扼杀行业发展,阻碍其增长。

政府和组织应该,并且通常也愿意接受,一些事实上的标准,例如PDF,已经被广泛合理地许可,并且被广泛部署和需求,因此将其作为政府或组织互操作性框架的一部分是合理的,而不是坚持使用像X.400这样的开放标准。这比一开始就建议政府和其他组织应该完全避免所有事实上的标准(即使是那些免版税的标准)要好得多。完全忽略这些标准作为一个规则可能毫无意义,实际上可能会损害互操作性,特别是在没有合适的开放标准来替代这些事实上的标准的情况下。这就是政府(例如澳大利亚)和其他组织(例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或 APEC)继续看待和使用这些流行且易于访问的事实上的标准的方式。政府和组织应该认识到,专有标准和开放标准是实现互操作性的互补方式。

政府应该避免自己制定标准,或者强制执行那些尚未获得广泛行业支持的标准。无论是否涉及开放标准和专有标准,自愿的、行业主导的行业主导流程已被证明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通过标准推动创新的最有效方式。今天存在的大多数最知名、被广泛采用的开放和专有标准,例如TCP/IPMPEGHTML802.11XMLSMTP,都是通过行业主导的自愿努力开发的。这反映了市场仍然是最适合确定和开发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时间和互操作性级别的地方。

微软有责任开发基于常用标准的技术,并使我们的产品能够很好地与其他公司的产品(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协同工作。微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其产品与数千个第三方产品和服务的互操作性,包括积极参与数百个标准组织,在其产品中支持开放标准,以及发布和广泛许可微软的专有技术。访问http://www.microsoft.com/interop了解更多信息。

Seow Hiong Goh,商业软件联盟 ( http://www.bsa.org ) 亚太区软件政策总监

开源开放标准之间没有特殊的关系——这两个概念是独立且不同的。就像 FOSS 不意味着软件“免费”一样,开放标准也不意味着标准“免费”或“免版税”。标准的开放性与标准定义、批准和维护的过程有关,而不是与它的成本有关。FOSS 和商业软件同样能够实现满足开放标准要求和规范的实施。

BSA 对 EIF 定义的立场的主要方面与 EICTA、ITU-T、GSC、ANSI、ETSI、CompTIA 等许多其他机构共享。我们不认为这些组织试图破坏 FOSS。我们认为,许多基于公认的开放标准实施,并由许多现有的标准机构维护的重要和成熟的技术,不应该被认为不再是开放标准。

常见的许可条款,如版税、防御性中止、互惠、使用范围和再许可,并不妨碍开发人员根据绝大多数开源许可证分发标准实现。

某些自由及开源软件 (FOSS) 许可证,特别是 GPL(见下文注),包含关于免费再分发、衍生作品和许可证分发的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与 RAND 条款直接冲突。即使与 RAND 专利许可证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费用不存在,GPL 仍然与使用范围限制、再许可限制和互惠要求(标准相关专利许可证中的三个常见条款)相矛盾。

我们认为,GPL 独有的许可限制不应被概括为适用于所有可能不会面临此类限制的开源许可证。大多数 FOSS 许可证足够灵活,可用于再分发受独立 RAND 专利许可证保护的软件(假设再分发者已采取措施减轻侵权风险)。

幸运的是,尽管存在一些冲突,但鉴于 FOSS 的成功和重要性不断提高,专有软件行业和标准行业一直在探索解决任何此类冲突的方法,并努力创造一个环境,让所有软件 - 商业软件和 FOSS 一样 - 都能共存并蓬勃发展,最终目标是增强互操作性和消费者选择。

有关技术标准和互操作性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http://www.bsa.org/asia-eng/policy/upload/Technology-Standards-Interoperability1.pdf

注:与绝大多数 FOSS 许可证不同,GPL 禁止在软件包含任何与 GPL 条款不符的 专利 技术的情况下分发 GPL 软件。因此,软件必须自由分发的要求,例如,与任何允许合理特许权使用费的 RAND 许可证相矛盾,因此与这种 RAND 许可证相关的专利技术可能不会包含在根据 GPL 分发的 FOSS 中。根据 GPL 分发的 FOSS 开发人员可能无法在自己的产品中实施涵盖 RAND 许可专利技术的 开放标准,从而损害此类软件的互操作性潜力。

Pamela Jones,Growlaw,美国(http://www.groklaw.net

RAND 条款曾经很有道理。现在 RAND 成为了一种歧视的武器。对于软件来说,RAND 条款不再适用。软件世界发生了新的变化。 通用公共许可证,与大多数其他开源许可证一样,与 RAND 不兼容,除非条款规定 专利 100% 免版税。由于 LinuxGNU/Linux 是根据 GPL 发布的,GPL 是主要的开源许可证,并且由于现在许多人希望使用 GNU/Linux 操作系统,包括大型公司和政府机构,标准组织已面临十字路口。如果他们希望保持相关性,他们将不得不进行调整以纳入这个新的参与者。

标准的目的是让所有参与者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进行竞争,并实现互操作性,但 RAND 对于软件来说不再能实现这个目的,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以纳入 GNU/Linux 和 GPL。

Jeff Kaplan,Open ePolicy Group 创始人兼主管,哈佛大学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美国(cyber.law.harvard.edu/epolicy)

开放标准 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和争论。但是,是什么让标准变得开放?开放标准必须 免版税,但讨论并没有就此结束。更难的问题是,如果开放标准是 RAND,是否可以有其他条件。尽管其言辞具有吸引力,但 RAND 并非客观的基准。“合理”见仁见智;这是一个未定义的标准,只有律师才会喜欢。更糟糕的是,RAND 可能是披着羊皮的狼,以“开放性”的名义带来了新的锁定形式。

标准 的开放程度不同,主要是因为供应商对其施加了限制和负担。标准化组织将标准标记为开放,这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是一个更好的指南。

至少,开放标准 必须允许所有可能的竞争者在平等访问实施标准的能力的基础上运营。他们不应该驱使其他人遵循任何特定的专有路径,或有效地阻止任何软件开发模式。实际上阻止开源开发人员实施的标准不是开放标准。

任何旨在限制竞争、将控制权掌握在单个供应商手中或阻碍互操作性的条件(RAND 或其他) - 例如,标准的专有扩展 - 都与开放标准不兼容。最终,开放标准必须允许进行自主创新。

Michael R K Mudd,亚太公共政策总监,CompTIA(htpt://www.comptia.org)

在软件标准化过程中,人们最担心 专利 的是,人们误以为它们会以某种方式阻碍不同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和文件格式的互操作性。CompTIA 想明确表示,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 - 特别是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可专利性 - 不会阻碍互操作性,反而可以通过为行业提供正确的激励措施来促进互操作性,鼓励行业进一步投资开发此类标准,因为这些标准可以在创新者之间以 RAND 条款进行交易。

与商业秘密不同,专利还鼓励透明度 - 在软件仅以目标代码形式分发的情况下,专利提供了嵌入其中的技术概念的唯一公开披露。与欧盟共同体专利一样,该专利将在整个 欧盟 范围内创建一个单一专利,近年来,欧盟委员会为协调计算机实施发明 (CII) 付出了巨大努力,尽管公众对这将意味着什么存在许多误解。欧洲议会一直谨慎地处理任何可能削弱这种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指令。欧盟成员国和许多第三国都签署了欧洲专利公约 (EPC),该公约使欧洲专利局 (EPO) 几十年来能够根据政府间 - 而不是超国家 - 协议,为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权。

CompTIA 还支持行业的立场,即 开放标准 的定义不能排除潜在的基于专利的特许权使用费,例如 RAND。采用拟议的欧洲互操作性框架 (EIF) 定义将有利于特定的商业模式,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自动排除其他模式。将 EIF 定义引用为有效的欧盟法律或规范并不一定正确,因为它将在公共采购和其他市场中歧视特定形式的软件开发。

有些人认为,开放标准 是完全“免专利”或“免版税”,或不受任何许可限制的标准。这种观点与领先 开放标准 组织长期采用的 IPR 政策直接冲突。例如,ANSI、ECMA、ETSI、IEEE、IETF、ISO/IEC 和 ITU 明确承认专利持有人有权收取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对覆盖开放标准的基本技术的许可施加合理限制 - 例如使用范围限制、互惠要求和再许可限制。

Dan Ravicher,软件自由法律中心法律总监,美国(http://www.softwarefreedom.org

RAND,就其允许覆盖标准的专利所有者向采用该标准的任何人收取许可费的传统意义而言,对于 自由及开源软件 来说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因为任何收取许可费的要求 - 从定义上来说 - 既不合理也不歧视。因此,大多数 RAND 许可 - 事实上 - 对自由及开源软件来说是不合理的,并且具有严重的歧视性,因为它排除了此类软件的存在。因此,根据 RAND 许可的专利所涵盖的标准通常无法实施到自由及开源软件中,除非 RAND 许可实际上免版税。

Andre Rebentisch 和 Gavin Hill,自由信息基础设施基金会,欧盟(http://www.ffii.org

我们认为,开放标准 的基本基础是缺乏对标准创建和使用控制。标准开发过程的开放性和管理在其中扮演着次要但至关重要的角色。开放标准的可选使用,即根据情况而不是自然发生,以及缺乏强制认证等控制程序,进一步增加了商业亲和力。标准化过程始终面临着标准制定者利益、标准制定机构的制度利益以及标准的排他性执行的滥用威胁。标准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人为的高成本负担。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标准是典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和反竞争市场控制手段。正确定义和实施的开放标准可以防止标准政策中固有的这些问题。专利作为对这种可能的不利控制手段的独占性垄断权利。RAND 许可限制了专利权的独占性。然而,只有免版税或无专利技术才不会给自由竞争市场带来福利负担。开放标准可能不包含排除竞争对手的措施。因此,RAND 许可的技术与开放标准不兼容。正如一些贡献者所提到的,RAND 条款排除了目前普遍使用的 FOSS 许可,即 GNU GPL

尽管有普遍的假设,但没有迹象表明 专利 系统适合软件市场、其市场动态以及专业软件开发中的普遍使用。由于软件专利论点的驱动力量是专利制度的机构利益而不是市场需求,我们进一步强调,在软件市场中,该工具的使用缺乏合法性。我们认为专利在标准化中没有用武之地。证明责任在于某些激励制度的支持者,这种制度首先通过限制市场自由运作。FOSS 社区提到的赞成论点不能提供这种证据,因为它们没有伴随经验数据来证明所作的断言。事实上,它们是可以用来说明专利制度在任何可能领域中的使用,但无法提出证据的假设。开放标准和一般标准从我们的角度来看尤其有趣,因为众所周知,它们是专利对竞争非常有害的领域。

Richard Stallman,自由软件运动创始人(http://www.fsf.org

标准化 机构发布了专利 限制的标准,禁止自由软件,它们通常有获取专利许可的政策,这些许可要求对符合标准的程序的每个副本收取固定费用。它们通常使用“RAND”一词来指代此类许可,RAND 代表“合理且非歧视”。

该术语掩盖了一类通常既不合理也不非歧视的专利许可。确实,这些许可不会歧视任何特定的人,但它们确实歧视自由软件社区,这使得它们不合理。因此,“RAND”的一半是欺骗性的,另一半是有偏见的。

标准化机构应该认识到这些许可是歧视性的,并放弃使用“合理且非歧视”或“RAND”一词来描述它们。在他们这样做之前,其他不希望加入掩盖行为的作家应该拒绝使用该术语。接受和使用它仅仅因为拥有专利的公司使其普及,就是让这些公司来决定你表达的观点。

我们建议使用“统一费用”或简称“UFO”来替代。它很准确,因为这些许可中的唯一条件是统一的版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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