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SS 开放标准/专利标准
一个 专利 是政府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组排他性权利,其中专利权人被授予阻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或进口该发明的权利,期限为特定时间。专利通常授予那些被认为非平凡、新颖和新奇的发明。专利授予本质上是地域性的,即在一个国家申请并获得的专利不会自动在另一个国家得到承认。专利示例包括
- 汪克尔旋转发动机
- 休姆混凝土管
- 可口可乐瓶的设计
传统上,专利 主要授予物理发明,但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始为非物理物品(如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程序(软件))授予专利。软件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已成为可专利化的。关于软件的可专利性和专利局处理软件专利申请的方式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1][2][3][4][5] 在承认软件专利的国家,可以为被认为是创新和非显而易见的软件功能方面授予专利。代码的表达性元素不可专利。相反,它们受 版权 的保护,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签署了该版权。虽然许多国家仍然不承认软件专利,但大多数国家正在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并试图决定是否应该改变立场。在与 IT 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中包含软件专利引发了大量讨论。
在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将专利项目作为规范的一部分提出并不罕见。标准制定机构必须决定是否应该使用这样的项目,或者寻找替代方案。过去,与软件和 IT 相关的标准的制定主要使用“合理且非歧视性 (RAND)” 条款政策,只要专利包含在标准中。在 RAND 下,专利权人必须愿意以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协商使用基本专利的权利。RAND 的目的是防止专利问题阻碍标准的采用,并确保从专利中产生的任何必要的许可证费用是可负担的。这在过去被证明是足够的,但近年来,软件创新(包括软件专利)获得的专利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世界各地的标准制定机构明确说明其专利政策,以确保它们足够,并将继续支持像过去一样成功且广泛使用的标准的制定。由于一般来说,标准的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人使用,因此必须明确说明包含在标准中的任何专利的使用条款。
标准 已经包含了专利技术,所有主要的标准机构都制定了关于在其制定的文件中如何处理专利的政策。[6]
ISO 已经发布了关于其标准制定过程中 专利 问题的指示。[7][8] 强烈建议避免在 ISO 出版物中提及专利项目。然而,ISO 认识到,出于技术原因,有时这可能无法实现,在这些例外情况下,ISO 原则上不反对包含受专利权保护的项目,即使标准的条款是没有任何替代的遵守方式。在准备 ISO 文件时,如果遵守 ISO 文件可能涉及使用专利,则将在草案文件中插入关于识别专利权的基本文本。
RFC 3979 [9] 是处理 IETF 对专利立场的核心文件。一般来说,IETF 更喜欢没有已知专利声明或提供 免版税 许可的专利技术。但是,如果工作组认为该技术优于没有此类专利或许可权负担的替代方案,则工作组和 IETF 的其他成员有权采用具有 RAND 条款承诺甚至没有许可承诺的技术。
为了让工作组和 IETF 的其他成员获得做出关于使用特定技术的有知情决定的必要信息,参与工作组讨论的人员必须披露其合理且个人了解的任何专利声明,以及本人(或其雇主)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专利声明。
W3C 在其建议中对专利的使用有非常明确的政策。它力求发布可以基于免版税 (RF) 的基础上实施的建议。这是从其在 WWW 中的经验中产生的。
来自W3C 的许多早期标准(建议)很少关注专利。后来,随着 Web 变得更加商业化,软件和业务流程专利增加,专利侵权问题浮出水面,因为一些专利持有者,包括一些参与标准开发的人,要求支付许可费。因此,W3C 决定制定一项明确的专利政策,规范其开发的建议。[10]
W3C 在被认为对建议至关重要的专利(它称之为“基本权利要求”)方面的关键立场是,这些专利必须可用于根据 W3C RF 许可要求进行实施。 “基本权利要求”是指没有已知替代方案的专利,因此,它是实施建议规范部分所必需的。[11]
该政策通常要求 W3C 工作组中的参与组织正式承诺“基本权利要求”的 RF 要求。只要其参与组织承诺根据 RF 要求许可这些专利,参与者无需披露已知专利。如果工作组参与者持有专利,但不想让该专利受 RF 要求约束,该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参与者将特定专利权利要求排除在 RF 承诺之外,前提是工作组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得到通知。通过这种方式,参与者仍然可以参与,同时指定将战略技术排除在 RF 过程之外,并且工作组将意识到潜在的专利冲突。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工作组将尝试解决此冲突。但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此事提交给专利咨询小组 (PAG) 任务组,该任务组将尝试解决冲突。最终,在用尽所有其他选择之后,如果 PAG 确实建议使用 RF 许可要求的替代方案,它必须经过几层审查和共识,然后 W3C 才会接受该替代方案。
与 ISO 和 IETF 的 RAND 政策相比,W3C 要求默认承诺 RF 要求的政策更严格。
OASIS
[edit | edit source]OASIS 有一项公布的政策,该政策规范了在 OASIS 生产规范和其他作品时,对被视为“基本权利要求”(被认为对实施 OASIS 标准规范部分至关重要的专利)的专利 的处理。[12]
与W3C 不同,OASIS 没有针对“基本权利要求”的单一许可协议;相反,它使用三种类型:“合理且非歧视性 (RAND)”, “免版税 (RF) 在 RAND 条件下”和“RF 在有限条件下”。[13]
RAND 定义了一组基本的最少条款,专利持有者有义务提供(例如,授予全球范围、非独占、永久、合理和非歧视性等许可),并将所有其他未指定的条款留给专利持有者和寻求许可的实施者之间的协商。
RF 在 RAND 条件下与 RAND 相同,区别在于不收取任何费用或版税。
RF 在有限条件下指定了可能包含在专利持有者的许可中的确切免版税许可条款,并且必须根据要求在不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情况下授予。
标准组织专利政策摘要
[edit | edit source]从上一节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大多数标准机构确实允许在其标准中包含专利,尽管更倾向于无专利标准。他们的专利政策都围绕着允许 RAND 政策,无论是以某种形式的版税支付还是免版税,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这种做法基于这样的观点,即 RAND 许可恰当地平衡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他们为标准贡献了创新技术),以及希望以合理条款获得基本专利使用权的实施者的利益。
RAND 许可条款和 FOSS 许可
[edit | edit source]根据 RAND 条款的专利可以包含在标准中,这对以 FOSS 许可发布的软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FOSS 许可通常包含条款,满足开放源代码倡议 的开放源代码定义的以下条款。[14]
- 免费重新发布
- 该许可不得限制任何一方将软件作为包含来自多个不同来源的程序的聚合软件发行版的一部分出售或赠送。该许可不得要求此类销售的版税或其他费用。
- 衍生作品
- 该许可必须允许修改和衍生作品,并且必须允许它们在与原始软件许可相同的条款下分发。
- 许可分发
- 与程序相关的权利必须适用于所有重新分发程序的人,而无需这些方执行额外的许可。
虽然所有 FOSS 许可都共享这些特性,但所施加的实际要求和义务可能会因许可而异。例如,BSD 许可 只要求版权 属性和许可复制,软件的重新分发可以在任何其他许可下进行。但是,Mozilla 公共许可 (MPL) 施加了适度的义务,即它们要求以源代码形式和在 MPL 的条款下分发包含 MPL 代码的特定文件。GNU GPL 要求,如果分发任何包含 GPL 代码的作品,则必须根据 GPL 的条款分发该作品。它还明确指出,任何专利必须获得许可供所有人的免费使用,或者根本不获得许可。因此,FOSS 许可在所描述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程度方面确实有所不同。因此,像 BSD 这样的许可允许使用根据 RAND 条款提供的技术,但 GPL 不允许任何基于 GPL 的公共分发包含根据 RAND 许可提供的任何非免版税的技术。上面引用的许可证是最常用的 FOSS 许可证,其中 GPL 迄今为止是最受欢迎的。这意味着大量 FOSS 产品可能与 RAND 许可不兼容。关于这个问题,自由软件基金会表示,RAND 许可对自由软件有歧视性[15],因为软件通常无法在 RAND 许可条款下自由修改和重新分发。
向 FOSS 社区提供专利
[edit | edit source]为了消除自由开源软件开发者和用户的顾虑,并减少自由开源软件开发者对软件专利侵权的担忧,近年来,一些商业公司已向自由开源软件社区免费提供其软件专利组合的全部或部分。例如,IBM宣布,将允许在任何以开放源代码许可证(由开放源代码倡议认可)发布的软件中,免版税使用其 500 项软件专利 [16]。 Red Hat,一家以开发和商业发行GNU/Linux而闻名的公司,已向 Linux 开发者提供其软件专利组合的无限制使用权。 Novell表示,将利用其现有的专利组合,保护Linux 内核和 Novell 产品中包含的其他开源程序,使其免受潜在的第三方专利挑战。 Sun Microsystems已发布了超过 1600 项专利,可用于根据开放源代码通用开发和分发许可证 (CDDL) 许可的软件。
由开源开发实验室 (OSDL) 启动了专利共享项目 [17]。该倡议旨在创建一个中央存储库,用于存储软件专利和专利承诺,以造福开源开发社区和行业。已向该项目贡献和承诺专利的公司包括计算机联想、IBM、诺基亚、Novell、Red Hat和Sun Microsystems。
在软件开发和标准化中的 RAND(合理和非歧视性)方面,存在着许多争议和争论(参见附录:从两方面看 RAND 的评论)。
- ↑ 反对软件专利! http://www.nosoftwarepatents.com
- ↑ 理查德·斯托曼,“专利荒谬” http://web.archive.org/20050622023635/www.guardian.co.uk/online/comment/story/0,12449,1510566,00.html
- ↑ 创新专利 http://www.patents4innovation.org,http://wiki.ffii.org/Patents4InnovationEn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软件专利” http://www.wipo.int/sme/en/documents/software_patents.htm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专利” http://www.wipo.int/sme/en/e_commerce/computer_software.htm
- ↑ 普丽西拉·卡普兰,“专利与开放标准” http://www.niso.org/press/whitepapers/Patents_Caplan.pdf
- ↑ ISO/TC 门户,“知识产权 (IPR)” http://isotc.iso.org/livelink/livelink.exe/fetch/2000/2122/3146825/4229629/sds_ipr.htm
- ↑ ISO/IEC 指导方针,第 1 部分,技术工作程序 (第 5 版) http://isotc.iso.org/livelink/livelink.exe?func=ll&objId=4230455&objAction=browse&sort=subtype
- ↑ RFC 3979,“IETF 技术中的知识产权” http://www.ietf.org/rfc/rfc3979.txt
- ↑ W3C 专利政策 http://www.w3.org/Consortium/Patent-Policy/
- ↑ W3C 专利政策概述和摘要 http://www.w3.org/2004/02/05-patentsummary.html
- ↑ OASIS 知识产权 (IPR) 政策 http://www.oasis-open.org/who/intellectualproperty.php
- ↑ OASIS 知识产权 (IPR) 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oasis-open.org/who/ipr/ipr_faq.php
- ↑ 开源定义 http://www.opensource.org/docs/definition.php
- ↑ GNU 项目哲学,“一些令人困惑或带有倾向性的词语和短语,值得避免 - 'RAND'” http://www.gnu.org/philosophy/words-to-avoid.html#RAND
- ↑ CNET 新闻,“IBM 为开源使用提供 500 项专利” http://archive.is/20130628221011/http://news.com.com/IBM+offers+500+patents+for+open-source+use/2100-7344_3-5524680.html
- ↑ 封面页,“开源开发实验室 (OSDL) 宣布专利共享项目” http://xml.coverpages.org/ni2005-08-1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