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语/文本/简单/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外观
这篇文本是在1789年结束专制君主制革命之后建立法国共和国的基础。
le droit | 权利 |
le citoyen | 公民 |
l'oubli (m.) | 遗忘,忽视 |
le mépris | 蔑视 |
le malheur | 不幸,问题 |
solennel | 庄严的,正式的 |
afin que | 为了 |
le devoir | 责任 |
le pouvoir | 权力 |
le but | 目标,目的 |
fonder | 建立 |
le bonheur | 好运,幸福 |
l'Être suprême | 至高无上的存在 |
suivant | 以下 |
naître | 出生 |
demeurer | 仍然 |
libre | 自由 |
égal | 平等 |
l'utilité commune | 公共利益 |
la propriété | 财产 |
la sûreté | 安全 |
nuire à quelqu'un | 伤害或伤害某人 |
les bornes (f.) | 界限,限制 |
la jouissance | 享受 |
la loi | 法律 |
défendre | 禁止,禁止 |
nuisible | 有害 |
empêcher | 防止 |
contraint | 受约束的,被迫的 |
ordonner | 命令,指挥 |
la volonté | 意志 |
concourir à | 为...做出贡献 |
protéger | 保护 |
punir | 惩罚 |
obéir | 服从 |
coupable | 有罪的,罪犯 |
la peine | 处罚,判决 |
évidemment | 显然地,明显地 |
antérieurement | 以前,事先 |
pourvu que | 只要 |
la pensée | 思想,想法 |
imprimer | 印刷 |
nécessiter | 需要,使成为必需 |
ceux auxquels elle est confiée | 受托之人 |
l'entretien (m.) | 维护,保养 |
la dépense | 费用,开支 |
la quotité | 比例,比率 |
l'assiette (f.) | 基础,评估方式 |
le recouvrement | 征收方式 |
la durée | 持续时间 |
demander compte à quelqu'un de quelque chose | 要求某人对某事负责 |
priver | 剥夺 |
si ce n'est lorsque | 如果不是,除非 |
法国人民的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认为无知、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共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因此决定在庄严的宣言中阐述人类天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权利,以便该宣言永远摆放在社会所有成员面前,不断提醒他们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以便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行为时刻与一切政治制度的目标相比较,从而得到更好的尊重; 以便公民的诉求,今后建立在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基础上,始终有利于维护宪法和全体人民的幸福。
因此,国民议会承认并宣布,在至高无上的存在面前和庇护下,以下人权和公民权:
- 第一条 - 人人生而自由,并且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社会上的区别只应该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 第二条 - 任何政治组织的目标都是保护人类天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 第三条 - 一切主权的原则本质上属于民族。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未经其明确授权的权力。
- 第四条 - 自由在于做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 因此,每个人行使天然权利的界限,仅仅是确保社会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的界限。这些界限只能由法律规定。
- 第五条 - 法律只应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法律未禁止的事情都不得阻止,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去做法律未命令的事情。
- 第六条 - 法律是全体意志的表达。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所有人而言都应是相同的,无论它保护还是惩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因此他们都应根据各自的能力,无其他区别,只根据各自的美德和才能,有资格担任一切公职、职位和工作。
- 第七条 - 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任何人不得被指控、逮捕或拘留。任何索取、执行、执行或强迫执行任意命令的人,都应受到惩罚; 但凡根据法律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都应立即服从; 抗拒即构成违法。
- 第八条 - 法律只能规定严格必要的和显然必要的惩罚,任何人不得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未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的依据下受到惩罚,且该法律应合法地实施。
- 第九条 - 任何人被推定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如果被认为有必要逮捕,则任何超出确保其人身安全的必要的严厉措施,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止。
- 第十条 - 任何人不得因其思想,即使是宗教思想而受到骚扰,只要其表达方式不扰乱法律所确立的公共秩序。
- 第十一条 - 自由地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 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说话、写作和印刷,但必须对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滥用自由负责。
- 第十二条 - 保证人权和公民权,需要有公共力量; 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而不是为了受托者个人利益而建立的。
- 第十三条 - 为维持公共力量和行政开支,共同的贡献是不可或缺的。它应该根据所有公民的支付能力,在所有人之间进行平等分配。
- 第十四条 - 每个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确定公共贡献的必要性,自由地同意,跟踪其使用,并确定其比例、评估方式、征收方式和期限。
- 第十五条 - 社会有权要求任何公职人员对其管理工作做出解释。
- 第十六条 - 任何没有保证权利的保障,也没有确定权力分离的社会,都没有宪法。
- 第十七条 - 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公开需要,经法律证明,而且必须有明确的、事先的公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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