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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版权侵权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世界开放书籍

版权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禁止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侵犯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例如复制或表演版权作品的权利,或制作衍生作品的权利。

将创意作品的专有权侵权行为称为“盗版”的做法早于法定版权法。在1709年《安妮法令》之前,伦敦出版商协会于1557年获得皇家特许,赋予该公司出版垄断权,并责成其执行该特许权。早在1603年,那些违反该特许权的人就被称为海盗。[1] 在英国1709年《安妮法令》确立版权法后,术语“盗版”被用来指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2] 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2条使用“盗版”一词来指版权侵权,规定“盗版作品在进口到联盟国家时,如果原作品在该联盟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则可以被没收”。[3]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第61条要求对“以商业规模故意进行商标假冒或版权盗版”的行为进行刑事程序和处罚。[4] 盗版传统上是指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故意实施的行为,但最近,版权所有者将在线版权侵权(特别是与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有关的在线版权侵权)描述为“盗版”。[2]

文件:盗版是犯罪 - 不可跳过的反盗版片段.png
一些电影DVD上包含的不可跳过的反盗版电影将版权侵权等同于盗窃。

版权所有者经常将版权侵权称为“盗窃”。在版权法中,侵权不指实际盗窃,而是指某人未经授权行使版权所有者专有权的行为。[5] 法院区分了版权侵权和盗窃,例如,在美国最高法院案件Dowling诉美国 (1985) 中,法院认定盗版唱片不构成盗窃财产,并且“侵犯版权并不容易等同于盗窃、转换或欺诈。版权法甚至使用一个独立的术语来定义侵占版权的人……‘版权侵权者’”。在版权侵权的情况下,侵犯了版权法保证给版权所有者的领域,即专有权利,但对版权并没有采取任何控制(物理的或其他的),也没有完全剥夺版权所有者使用版权作品或行使其拥有的专有权。[6]

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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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执行是版权所有者的责任。[7]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第50条要求签署国使法院能够通过禁令、销毁侵权产品和判决赔偿金来解决版权侵权问题。[4] 版权所有者已经开始通过《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 要求各国采取行动维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并通过积极打击版权侵权来执行版权法。[8]。他们还要求各国对所有类型的版权侵权行为提供刑事制裁,并通过行政程序追究版权侵权责任,而不是TRIPS规定的司法程序。[7]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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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 第61条要求签署国在“以商业规模故意进行商标假冒或版权盗版”的情况下建立刑事程序和处罚。[4] 版权所有者要求各国对所有类型的版权侵权行为提供刑事制裁。[7]

在印度,根据1957年版权法第63条规定,“任何明知故犯或教唆他人侵犯著作权的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在线中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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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中介是否对用户未经授权进行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以及是否没有中介的授权,这一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引发了争议和诉讼。[9] 在线中介的责任是围绕互联网最早出现的法律问题之一。早期的诉讼集中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 对托管、传输或发布可能因民事或刑事法律而被起诉的内容(例如诽谤诽谤或色情内容)的责任。[10] 由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不同的内容有不同的看法,并且缺乏对“ISP”、“公告栏”或“在线出版商”的共同定义,早期关于在线中介责任的法律在各国之间差异很大。有关在线中介责任的第一个法律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开始颁布,这场争论已经从有关互联网中介是否对不同内容(例如诽谤内容或侵犯版权的内容)负责的问题转移到有关在线中介是否应该普遍承担对通过其服务或基础设施访问的内容负责的问题。[11]

Animation showing 7 remote computers exchanging data with an 8th (local) computer over a network.
BitTorrent 协议:在这个动画中,上面区域中所有 7 个客户端下方彩色条表示文件,每种颜色代表文件的一个单独部分。在初始部分从种子(底部的较大系统)传输后,部分将从客户端到客户端单独传输。原始种子只需要发送一个文件副本,所有客户端就能收到一份副本。要停止动画,请点击浏览器的“停止”按钮或按下 ESC 键。

过去,互联网中介主要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但现在也包括**互联网门户网站**、软件和游戏提供商、提供虚拟信息的网站(例如带有或不带有**审核系统**的互动论坛和评论功能)、**聚合器**、大学、图书馆和档案馆、**搜索引擎**、聊天室、博客、邮件列表,以及通过例如**超链接**提供对第三方内容访问的任何网站。除了ISP以外,互联网通信基础设施中介的责任问题也开始出现,其中包括互联网骨干网提供商、有线电视公司和移动通信提供商。[12]

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1998年)和欧洲的**电子商务指令**(2000年)为在线中介提供**安全港**条款,在指令中被称为“纯粹中介原则”。只要在线中介不知道托管的内容侵犯了版权,并在被告知后采取措施,它们就不会对托管侵权内容负责。但是,对于非托管内容的在线中介,尤其是在通过**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侵犯版权的背景下,也出现了问题。这些中介可能被视为允许或协助用户下载和上传文件,包括点对点软件的编写者、允许用户下载点对点软件的网站,以及在**BitTorrent协议**中,**种子文件网站**和**种子文件追踪器**。这些中介不托管或传输侵犯版权的文件,但可能会被认为是“指向”这些文件。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版权持有人已对许多点对点中介采取了法律行动,例如**Napster**、**Grokster**、**eMule**、**SoulSeek**和**BitTorrent**,而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版权侵权方面的责任相关的案例法主要是在这些案件中形成的。[13]

点对点网络的去中心化结构与现有关于在线中介责任的法律并不完全吻合。BitTorrent协议建立了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网络架构,以便有效地分发大型文件,而近年来点对点技术向更复杂网络配置发展的趋势被认为是由避免根据现有法律对中介承担责任的愿望驱动的。[14] 虽然ISP和其他作为在线中介的组织(例如图书馆)在与版权侵权相关的现有安全港条款中获得了保护,但点对点文件共享中介却被拒绝获得与版权侵权相关的安全港条款。针对点对点中介(如Napster)的与版权侵权相关的法律行动,通常根据**间接责任**原则提出,例如**共同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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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国家,根据版权法,下载复制的音乐是合法的,例如加拿大,[16] 荷兰,[17] 西班牙,[18] 和巴拿马,只要这些歌曲没有被出售。在加拿大,下载任何受版权保护的文件都是合法的,只要是为了非商业用途,但未经授权分发受版权保护的文件(例如将它们上传到点对点网络)是非法的。[19]

俄罗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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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73条的规定,下载音乐和电影供家庭使用是合法的。从某些商品(如电脑或空白CD-RW光盘)的价格中收取1%的补偿性税款,用于支付版权持有人。[需要引用] 然而,补偿机制尚不清楚,完全交由同时成立的收取机构负责,该机构由著名电影导演和政治人物尼基塔·米哈尔科夫领导。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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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 Dekker Wonderfull Yeare 1603 俄勒冈大学
  2. a b Panethiere, Darrell (2005年7月至9月). "盗版的持久性:对创造力、文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后果". UNESO电子版权公报. 第2页. {{cite web}}: 检查日期值:|date= (帮助)
  3. Panethiere, Darrell (2005年7月至9月). "盗版的持久性:对创造力、文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后果". UNESO电子版权公报. 第14页. {{cite web}}: 检查日期值:|date= (帮助)
  4. a b c Correa, Carlos Maria (2009). 知识产权执法:国际视角. 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第208页. ISBN 9781848446632. {{cite book}}: 未知参数|coauthors=被忽略 (|author= 建议) (帮助)
  5. Clough, Jonathan (2010). 网络犯罪原理. 剑桥大学出版社. 第221页. ISBN 9780521728126.
  6. Dowling诉美国案 (1985), 473 U.S. 207, pp. 217–218.
  7. a b c Correa, Carlos Maria (2009). 知识产权执法:国际视角. Edward Elgar 出版社. p. 211. ISBN 9781848446632. {{cite book}}: 未知参数 |coauthors= 被忽略 (|author= 建议) (帮助)
  8. "反假冒贸易协定 - 正在讨论的关键要素摘要" (pdf). 透明度文件. 瑞士知识产权联合会. Status November 2009. Retrieved 8 June 2010. {{cite web}}: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9. Edwards, Lilian; Waelde, Charlotte (2005).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侵权责任" (pdf). WIPO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责任研讨会主题论文,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p. 2. Retrieved September 2010. {{cite web}}: 请检查 |access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10. Edwards, Lilian; Waelde, Charlotte (2005).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侵权责任" (pdf). WIPO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责任研讨会主题论文,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p. 4. Retrieved September 2010. {{cite web}}: 请检查 |access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11. Edwards, Lilian; Waelde, Charlotte (2005).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侵权责任" (pdf). WIPO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责任研讨会主题论文,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p. 5. Retrieved September 2010. {{cite web}}: 请检查 |access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12. Edwards, Lilian; Waelde, Charlotte (2005).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侵权责任" (pdf). WIPO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责任研讨会主题论文,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pp. 5–6. Retrieved September 2010. {{cite web}}: 请检查 |access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13. Edwards, Lilian; Waelde, Charlotte (2005).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侵权责任" (pdf). WIPO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责任研讨会主题论文,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p. 7. Retrieved September 2010. {{cite web}}: 请检查 |access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14. Edwards, Lilian; Waelde, Charlotte (2005).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侵权责任" (pdf). WIPO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责任研讨会主题论文,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p. 9. Retrieved September 2010. {{cite web}}: 请检查 |access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15. Edwards, Lilian; Waelde, Charlotte (2005).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侵权责任" (pdf). WIPO 在线中介机构和版权责任研讨会主题论文,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p. 10. Retrieved September 2010. {{cite web}}: 请检查 |access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16. "你的访谈:迈克尔·盖斯特". 加拿大广播公司. 2008-04-07.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2008-04-12.
  17. "深入了解:下载音乐". 加拿大广播公司. 2006-05-01. 存档于 原始网站 于 2003-12-17.
  18. "P2P 网络是合法的" (pdf). 检索于 2011 年 5 月. {{cite web}}: 检查日期值:|accessdate= (帮助)
  19. "加拿大认为 P2P 下载合法". CNET 新闻. 2003-12-12. 存档于 原始网站 于 2013-01-02. http://archive.is/W0mdI. 检索于 2012-12-27.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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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翰斯,艾德里安:盗版。从古腾堡到盖茨的知识产权战争. 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09 年,ISBN 978-0-226-40118-8
  • 罗森,罗纳德 (2008). 音乐与版权. 牛津牛津郡:牛津大学出版社. ISBN 0195338367.
  • 乔·卡拉加尼斯,编辑 (2011). 新兴经济体中的媒体盗版. 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 ISBN 978-0-98412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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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