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
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 (OCILLA),是数字千年版权法 的一部分,被称为DMCA 512 或DMCA 下架条款,是1998年美国的一项法律,它为在线服务提供商 (OSP,包括 ISP) 提供了安全港,如果有人声称其内容侵犯了他们的版权,他们会立即将其下架。大多数人普遍支持这项法律,尽管有些人认为它有一些有问题的部分,并且被过度使用。
该法案在美国法典第17章 (公共法第105-304号,112 Stat. 2860, 2877) 的版权法中添加了 第512条。
美国版权法的这一条款最出名的是允许 版权 持有人要求任何在线服务提供商 (OSP,包括 ISP) 移除对侵犯版权材料的访问权限,如果侵犯版权的材料是通过 OSP 提供的。对于位于美国的提供商来说,它是一种强大的工具,用于保护互联网上的版权,尽管许多外国提供商也可能响应此类请求,因为他们担心,如果他们在美国有任何重要的商业利益,他们可能会在美国面临诉讼。
作为交换,OSP 获得
- 由于决定移除材料,对自身客户免于责任的新保护。
- 移除和恢复材料的明确程序。
- 与通信规范法 (CDA) 第230条提供的免于非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保护类似,一个针对版权侵权索赔的安全港。
客户通过降低 OSP 未收到侵权投诉而错误地移除作品的可能性而受益。
这些是该法案中最常见的条款。只要 OSP 遵守要求并遵循通知和反通知规定,它们就提供了一种程序,为 OSP 提供安全港。
以下是下架程序如何运作的示例:
- 爱丽丝将鲍勃的歌曲复制到她由 AOL 托管的网站上。
- 鲍勃在互联网上搜索,找到了爱丽丝的副本。
- 鲍勃向 AOL 的指定代理 (向版权局注册) 发送了一封信,其中包括
- 联系信息
- 被复制歌曲的名称
- 被复制歌曲的地址
- 他真诚地相信该材料不合法
- 他以作伪证罪的风险声明,他被授权代表版权所有人行事
- 他的签名
- AOL 将该歌曲下架。
- AOL 告知爱丽丝,他们已经将该歌曲下架。
- 爱丽丝现在可以选择向 AOL 发送反通知,如果她认为该歌曲被错误地下架。该通知包括
- 联系信息
- 对已移除歌曲的识别
- 以作伪证罪的风险声明,爱丽丝真诚地相信该材料被错误地移除
- 同意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爱丽丝的管辖权,或者如果她身处美国境外,则同意 AOL 的管辖权
- 她的签名
- AOL 随后等待 10-14 个工作日,以查看鲍勃是否提起诉讼。
- 如果鲍勃没有提起诉讼,那么 AOL 将该材料恢复。
为了获得安全港,OSP 必须
- 不实际知道系统或网络上的材料或使用材料的活动正在侵权 (512(c)(1)(A)(1))。
- 不知道能够表明侵权活动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512(c)(1)(A)(2))。
- 在获得此类知识或意识后,必须迅速采取行动移除或禁用对材料的访问 (512(c)(1)(A)(2) 和 512(c)(1)(C))。
- 在服务提供商有权并能够控制此类活动的情况下,不会直接从侵权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 (512(c)(1)(B))。
- 有一个指定代理 注册 于美国版权局,以接收侵权申诉通知 (通常称为下架通知)。如果指定代理收到实质上符合通知要求的通知,OSP 现在已获得实际知识,必须迅速禁用对该作品的访问。OSP 必须通过其服务 (包括其网站) 公开提供以下信息
- 代理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 版权局局长认为适当的其他联系信息。
- 制定、合理实施并通知订阅者和帐户持有人,关于在适当情况下终止服务提供商系统或网络的重复侵权者订阅者和帐户持有人的策略 (512(i)(1)(A))。
- 适应并不会干预用于识别和保护版权作品的标准技术措施 (512(i)(1)(B))。
临时指定注册代理 应向美国版权局提交,并应附带 30 美元的费用,支付给版权局局长 [1]。如果通过邮件发送,临时指定应寄往以下地址:Copyright GC/I&R, P.O. Box 70400, Southwest Station, Washington, D.C. 20024。OSP 也可以通过手写的方式提交临时指定,在正常工作时间 (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将其递交给版权局公共信息办公室 (James Madison Memorial Building, Library of Congress, 101 Independence Avenue, S.E., Washington, D.C.,房间 LM-401)。指定和修订将发布在版权局网站上。
如果发生了侵权,版权所有人可以向指定代理发送侵权申诉通知。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512(c)(3)(A)(i-vi))
- (i) 被授权代表据称被侵权的专有权利所有人行事的个人签署的物理或电子签名。
- (ii) 对据称被侵权的版权作品的识别,或者如果单个在线网站上的多个版权作品受到单一通知的保护,则该网站上此类作品的代表性清单。
- (iii) 对据称正在侵权或正在进行侵权活动的材料的识别,这些材料需要移除或对其访问需要禁用的材料,以及足以使服务提供商定位该材料的信息。
- (iv) 能够让服务提供商联系到投诉方,信息必须足够完整,例如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如果有的话,投诉方的电子邮件地址。
- (v) 声明投诉方确信,以被投诉的方式使用该材料未经版权所有者、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权。
- (vi) 声明通知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并在作伪证罪的处罚下声明,投诉方有权代表声称被侵犯的专属权利的所有者采取行动。
如果信息未存储在 OSP 的系统中,而是存储在通过其连接到互联网的系统中,例如连接到互联网的家用或公司计算机,请参见下文第 512(a) 和 (h) 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禁用访问材料或公开身份,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
如果收到实质上符合这些要求的通知,OSP 必须迅速删除或禁用对涉嫌侵权材料的访问 (512(c)(1)(C))。只要通知实质上符合条款 (ii)、(iii) 和 (iv),OSP 必须寻求对任何不清楚方面的澄清 (512(c)(3)(B)(ii))。建议在所有情况下都寻求澄清。
在通知得到遵守后,OSP 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迅速通知涉嫌侵权者该行动 (512(g)(2)(A))。请注意,OSP 不被禁止提前这样做,只是要求在事后这样做。如果涉嫌侵权者发出反通知,OSP 必须对其做出适当回应。
如果 OSP 遵守此程序和反通知程序,则其因删除该材料而对自身客户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得到解除。
反通知
[edit | edit source]涉嫌侵权者可以向 OSP 提交反通知。反通知必须包括 (512(g)(3)(A-D))
- (A) 涉嫌侵权者的真实或电子签名。
- (B) 被删除或被禁用访问的材料的识别,以及删除之前的存放位置。
- (C) 声明在作伪证罪的处罚下,涉嫌侵权者确信,该材料的删除或禁用是由于误认或误认要删除或禁用的材料所致。
- (D) 他们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并声明他们同意联邦地区法院对地址所在司法区的管辖权,或者如果订阅者的地址在美国境外,则同意对服务提供者可以找到的任何司法区的管辖权,以及他们将接受根据 (c)(1)(C) 款提交通知的人或其代理人的送达传票。
收到有效反通知后,OSP 必须
- 迅速向提交原始通知的人提供反通知的副本,并告知他们,该材料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恢复 (512(g)(2)(B))。
- 在收到反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但不超过 14 个工作日内,恢复该材料并停止禁用对该材料的访问。如果指定代理人收到通知,说明已经开始采取法律行动来寻求法院命令阻止订阅者对该材料进行侵权活动,则此规定不适用,并且不应恢复该材料 (512(g)(2)(C))。
法律解释
[edit | edit source]本节内容并非法律,也并非法律建议,而是为了帮助读者理解与法律中规定的程序相关的各种问题。
法律规定要“迅速”采取行动。法院尚未确定此法律语境下的“迅速”的含义。Black's Law Dictionary 将“迅速”定义为:“行动迅速”和“以或表现出迅速的方式执行;快;迅速”。在普通法中,“迅速”一词的解释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允许比“立即”更长的时间,但不能拖延。有些人建议,最谨慎的做法是“立即”遵守或立即寻求合格法律顾问的法律建议。在商业在线世界中,超过 24 小时很可能被视为过度拖延。但是,当法律建议被纳入考量因素时,合理地给律师时间审查所有事实,核实通知的必要要素,并进行最少的调查以确定法律现状是合理的。当发布的材料似乎可能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时,这可能是合理的,因为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犯。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地确定“迅速”可能需要超过 24 小时,如果 ISP 是一个小型的非营利性提供商,或由志愿者运营的服务器,它可能没有资源以与大型跨国公司能够立即遵守的速度相同的速度获得法律意见。甚至可能没有立即可以确定通知是否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标准的合格人员。也许一个合理的法院会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我们必须拭目以待,因为美国法院尚未对此问题做出裁决。
对于商业运营的在线提供商来说,在 1 小时内采取行动,告知客户已收到删除通知,并告知他们必须立即删除内容并确认删除,并给他们 6 到 12 个小时的时间来遵守,以及其他方面告知他们将删除内容或终止其互联网连接,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如果 ISP 同时收到大量通信或资源有限,无法审查 § 512 通知是否实质上符合规定,有些法院可能会发现这给 ISP 带来了过大的负担。它也可能取决于通知的发送方式。如果通知是通过普通邮件或传真发送的,则通知的发送与能够对其采取行动的人收到通知之间可能存在延迟。如果通知是通过邮件在星期六(ISP 办公室关闭的日子)收到,并在星期一才采取行动,那么这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另一个需要牢记的问题是,回应的延迟可能不会造成重大损害,并且那些根据 § 512 程序延迟删除材料的人,可能对结果感到满意;这比在联邦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诉讼可能围绕法律的轻微技术性问题展开,要便宜得多。事实上,本节的目的之一是,当围绕侵权的事实基本上没有争议,并且可以在短期内将损害降到最低,而无需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干预时,从法院中删除大量潜在的侵权诉讼。侵权者可能很乐意知道,材料已被删除,只需要支付律师起草符合要求的“删除”通知的少量费用,而无需支付起草、提交、送达和起诉联邦版权侵权诉讼的费用。
还需记住,另一项法律,即联邦《通信规范法》(CDA)仍然保护 ISP 不因第三方提供的内容而承担责任(见下文)。即使删除未被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迅速”,并且 DMCA 下的所谓的“安全港”已失效,在许多情况下,ISP 仍然可能受到保护。通过这两项法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平衡 ISP 帮助保护第三方版权的意愿和保持良好客户关系的愿望。还有一个问题是,第三方发布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 ISP 的疏忽或其他侵权行为。如果 ISP 采取了被认为是合理人|合理的步骤,或被认为没有义务对网站上潜在的侵权者进行监管,那么侵权行为可能被认为是“无辜”的,从 ISP 的角度来看,发布侵权作品或作品的侵权者仍然是负有责任的一方。
有时有人说,ISP 需要在采取行动之前给涉嫌侵权者 10 天的通知。这是错误的:ISP 必须迅速采取行动。10 天期限是指在侵权材料被删除后,提供给涉嫌侵权者反驳其向 ISP 提交的指控的机会,而不是在所谓的“删除”程序阶段。
有时有人建议,必须在通知提供内容的人员之前删除内容。这也是没有必要的,只要删除是迅速进行的即可。一个拥有许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客户的大型连接提供商,如果收到针对其客户之一在其 ISP 主办的网站的删除通知,并且不合理地断开整个 ISP 的连接,那就很不合理。法律似乎允许必要的灵活性,以合理地处理转发删除请求,以处理此类情况。
请注意:本节中的所有假设情况都是推测性场景,并非已确定的法律。法律不会被完全解释,除非法院对法律引发的各种问题做出裁决。虽然这里的建议似乎符合要求,但法院可能会认为这些建议都不符合该法案。
提供指定代理人的通知
[edit | edit source]在网站主网页底部提供指向法律通知的链接是一种常见做法。建议,尽管版权法第 512 条规定中没有要求,但在法律链接指向的页面上包含指定代理人信息,以及在其他任何可以获取该信息的地方,这可能是一种谨慎的做法。只要该网站合理地通知了存在一种遵守方法,就应该足够了。再次强调,法院尚未对发布这些通知的技术细节做出裁决。
该法律还要求在采取行动之前具备“实际知识”才能认定侵权。实际知识并非对侵权的意见,例如“我认为这是侵权的”或“这是从另一个网站复制的,因此是侵权的”。由于OSP可能根据合同法对客户存在一些潜在的责任,因为不适当地删除了客户的材料,因此在采取行动之前等待侵权通知似乎是明智的做法。然后,可以删除该材料,安全港保护OSP免受客户和第三方的责任。
在一个情景(并非法律案件)中,一个在线论坛系统用户反对在该系统的一个私人留言板上发布一系列关于圣经的问题。这些问题曾被《白宫风云》编剧艾伦·索金使用过。该帖子涉及美国虚构总统在白宫虚构派对上通过戏剧性场景让另一位角色难堪。反对的在线用户认为该问题确实曾在电视剧中使用过。然而,索金并非原创材料的作者。他是在反复转发的电子邮件中收到该材料,对其进行了修改,并在节目中使用。该信息包含原始版本加上两个附加段落,并非节目版本。原创作者是肯特·阿什克拉夫特,他实际上已经将该材料作为公开信发布,该作品大致相当于作者预期会免费复制以供进一步发表的新闻稿。留言板帖子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合理使用案例,并非侵权行为。即使它是来自该节目的,在该情景下将该作品作为笑话使用也可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2],[3]。清晰地消除在非常复杂条款中做出此类容易出错的决定的必要性,可能是 OSP 从这项法律中获得的益处之一,即《合理使用》条款。
第 (a) 节规定,只要流量不会存储在服务提供商的系统中,并且由服务提供商的系统自动处理,并且服务提供商不控制或修改流量,那么服务提供商仅仅因为流量通过其网络而不会承担责任。从本质上讲,这意味着 ISP 对通过其网络传输的内容不承担责任,即使这些内容是侵权的,而且 ISP 知道这一点。没有下架条款。
512(a) 与 (b)、(c) 和 (d) 之间的主要技术区别在于材料的位置。在缓存 (b)、网站 (c) 和搜索引擎索引 (d) 的情况下,信息可能位于服务提供商控制的系统中。在本节涵盖的情况下并非如此。
请参阅下面的第 512(h) 节,了解试图将 512(c) 下架程序和 512(h) 传票程序应用于 512(a) 情况的案件。2003 年 1 月 20 日的 Verizon 案件裁决没有使用上一段中提到的技术差异。2003 年 12 月的 Verizon 上诉裁决使用了该技术差异,并推翻了最初的裁决。进一步上诉是可能的,因此情况仍然不确定。截至 2004 年 2 月,据报道,在 12 月的裁决之后,没有任何 ISP 遵守过此类传票,RIAA 反而启动了使用非 OCILLA 程序的版权侵权诉讼。
这意味着以标准方式进行的缓存,只要不干扰版权保护系统,就可以进行。如果缓存的材料被提供给最终用户,系统提供商必须遵守下架和恢复条款。这可能适用于许多大型 ISP 和各种其他提供商使用的代理服务器和缓存服务器等情况。
版权律师对它是否适用于像 Google 缓存这样的东西意见不一[4],有些人认为它不是由最终用户指示收集的,而是由 Google 自行抓取网页收集的。Google 可能能够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执行此操作。在在线报纸的情况下,Google 选择创建了一个非缓存新闻门户网站,而不是在法庭上解决这个问题。
这适用于个人主页、网站、互联网提供商、留言板以及各种其他服务。它是与这项法律相关的绝大多数活动的原因。
它还包含之前描述的并且由法律的其他部分引用的下架程序。
2003 年 12 月的 Verizon 裁决部分指出,“任何关于 ISP 作为纯粹中转方活动的通知都不满足 § 512(c)(3)(A)(iii) 的条件,因此无效”,因此当内容位于最终用户的计算机上时,这些下架通知无效。
这将 AltaVista 等搜索引擎纳入了下架和恢复系统的范围,用于创建链接。
这保护非营利教育机构免受其教职工和研究生员工在过去 3 年中为在线课程使用而放置的课程材料所产生的行为的责任,前提是该机构在 3 年内未收到超过 2 个关于同一人的侵权通知。该机构必须提供信息材料,准确描述和宣传遵守美国版权法的规定。
这意味着任何做出虚假侵权索赔或虚假反通知的人都将对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包括律师费。
它包含之前描述的并且由法律的其他部分引用的恢复条款。
这规定了用于识别侵权者的传票。第 (h)(2)(A) 部分要求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中包含“对第 (c)(3)(A) 节中所述的通知的副本”(下架通知,见上文)。请注意,第 512(c)(3)(A)(iii) 部分规定,通知必须识别要删除的涉嫌侵权材料,并提供足以使服务提供商定位其系统上存储的材料的信息。
如果 OSP 在收到有效的下架通知或同时收到有效的下架通知后收到此类传票,则必须迅速提供传票要求的信息。
OSP 应谨慎行事,并确保已收到有效的下架通知,然后再披露其客户的身份。如果收到传票,寻求立即的法律建议是明智的做法。
- 当没有收到有效的下架通知时
- 如果通知没有识别任何侵权材料,如第 512(c)(3)(A)(iii) 部分所要求的那样
- 如果下架通知或传票以任何其他方式不符合要求。
- 如果材料不在 OSP 的系统中,而是在使用它作为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 第 512(a) 节为 ISP 网络上的简单数据传输提供保护,该节没有规定下架和恢复程序。
遵守传票可能会因不当传票而导致客户身份泄露,从而使客户面临责任风险。
2003 年,RIAA 似乎正在寻求传票并发出下架通知,这些通知不符合这些要求,尤其是在 512(a) 情况下使用传票条款,而这些条款没有规定它们。 任何收到此类传票的人应寻求律师的帮助。
2003 年 12 月 20 日,DSL ISP Verizon 在其案件中胜诉上诉,以阻止使用本节进行短暂网络通信,该决定推翻了提供客户信息的法院命令。 案件文件 [5],[6]。 RIAA 可能还会进一步上诉。 上诉决定接受了这样的论点,即关键区别在于文件的存放位置,本节仅在材料存储在 OSP 控制的设备上时才适用。
2003 年 10 月 6 日,Charter Communications 成为第一个挑战 RIAA 使用此条款的有线互联网提供商 [7],当时它申请了动议以撤销传票,以获取其 150 名客户的身份。
512(i) 资格条件
[edit | edit source]这概述了不干预版权保护系统的要求,以及通知用户重复违规者帐户终止策略的要求。
一些版权持有者声称他们发送了 DMCA 侵权通知,其中一个目标可能是利用帐户终止策略要求,让最终用户被其 ISP 断开连接。 因此,对于收到有关其自身计算机上材料的通知的任何人来说,建议告诉 ISP 该通知不是有效的 DMCA 侵权通知,并提醒 ISP DMCA 只要求对有效通知根据本条款采取行动。
512(j) 禁令
[edit | edit source]这提供了针对 OSP 获得禁令的程序,要求他们使材料不可用。
512(k,l,n)
[edit | edit source]这些部分定义了 OSP,指出其他防御(特别是 **通信规范法**,尽管没有具体识别)没有限制,并且指出部分 (1)、(b)、(c) 和 (d) 独立适用。
512(m) 隐私保护
[edit | edit source]这表示,即使 OSP 不监控其服务以寻找侵权活动,他们仍然保留部分 (a) 到 (d) 的保护,并且如果这样做会违反其他法律,他们也不需要删除或禁用对材料的访问。
批评
[edit | edit source]虽然该法律总体上得到广泛支持,但有些人反对他们认为有问题的具体条款或用途。
一个主要的反对意见是,反通知程序过于复杂,或者大多数网站所有者都不知道,尤其是在 ISP 不需要通知他们其存在的情况下。 根据 **冷却效应**,一个“停止和终止”通知的档案:谷歌因 DMCA 请求从其索引中删除了数百个网站,但没有一个人提交过反通知,他们也没有从任何其他 OSP 收到过反通知。
一个反对意见是原始投诉和反通知之间的陈述不平衡。 为了让一个网站下架,鲍勃只需要陈述一个善意信念,即他们或法律都没有授权使用,而不需要要求索赔声明在作伪证处罚下进行。 相比之下,为了让一个页面恢复,爱丽丝必须在作伪证处罚下声明一个善意信念,即该材料是错误下架的。 这允许出现版权持有者可以不加区别地发送信件要求网站下架的情况,而为了让网站恢复,收件人可能需要花时间寻找并咨询律师。 第 (f) 节使无效索赔的发送者对涉及的费用负责,包括律师费,但获得该补救措施的成本可能很高。
另一个反对意见是 ISP 响应反通知将某个内容恢复之前 10-14 天的延迟。 例如,如果一个网站为即将在 BlamCo 外举行的一场劳工抗议活动做广告,BlamCo 可以在抗议活动前一周向该网站的 ISP 发送 DMCA 通知,声称侵犯了他们的名称或徽标的版权。 即使该网站的所有者立即提交了反通知,该网站也不能在抗议活动结束后恢复,因为那时已经太晚了,没有用处。
此外,有些人反对与法庭案件不同,没有下架请求和反通知的公开记录。 这阻止公众了解该流程的使用方式。 (冷却效应试图弥补这一缺陷,但到目前为止,只有 Google 提交了他们的下架通知。)
有些人还反对该条款的广泛性。 它涵盖了传统上不会被视为版权问题的事件,例如 Google 到侵权页面的链接,有人建议像 Google 这样的 OSP 应该在不将网站从搜索引擎中删除的情况下获得安全港。
拟议的解决方案: 要求鲍勃在作伪证处罚下陈述他已亲自调查该文件并发现它存在侵权行为,并允许爱丽丝如果鲍勃的陈述被证明是过失虚假,就可以起诉鲍勃索取损害赔偿。 当 AOL 通知爱丽丝她的网站被下架时,要求 AOL 通知她,她可以通过简单地回复他们的信件,说明下架是一个错误,来让网站恢复。 最后,要求 AOL 将通知和反通知都提交给国会图书馆,并在一个公共网站上发布它们。
有些人还注意到,该条款已被广泛滥用。 冷却效应估计,它收到的所有下架通知中大约有 60% 有缺陷,但 OSP 仍然下架了该网站。 许多人没有遵循该法规的要求。 其他人要求下架未被该法规涵盖的材料,例如商标侵权、诽谤、规避设备、产品/CD 密钥以及其他不受欢迎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