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与政府/议会
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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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
议会
议会是英国最高立法机构。它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下议院和上议院,以及君主。君主参与议会生活和工作的程度纯粹是形式上的。
在宪政理论中,议会在其最严格的意义上有时被称为“女王在议会中”;这与“议会”一词的更普通用法形成对比,后者仅指两个议院。在英国宪法框架内,“女王在议会中”是至高无上的(“主权”),能够随意制定、修改或废除任何法律。
两个议院都在威斯敏斯特宫举行会议。
议会和会议
与大多数立法机构一样,议会并非永久存在。通常,议会的“寿命”约为四年。
议会最初由君主召集。现在,这总是在大选结束后发生。一旦议会集会,下议院选出议长后,议会便由君主正式开幕。两个议院的议事安排在会议中,会议通常持续一年(从每年的 10 月或 11 月左右开始)。然而,在夏季通常会有很长的休会期,在此期间议事暂时中止。
每个议会会议的开幕都按照许多传统仪式进行。君主坐在上议院议事厅的宝座上,黑杖侍卫(上议院的一名官员)被命令召集下议院。当黑杖侍卫到达下议院的门时,门在他面前砰地关上了,象征着下议院在没有皇室干预的情况下进行辩论的权利。黑杖侍卫然后用他的官职权杖庄严地敲门;在第三次敲击时,门打开了,他被允许进入并传达他的信息。然后,议员们从下议院前往上议院,聆听“王位上的讲话”,更常见的是被称为“女王的讲话”。讲话概述了政府在本届会议上的立法提案;虽然措辞好像是由君主自己制定的政策,但实际上讲话完全是由政府部长起草的。
每个会议都以休会结束。下议院被正式召集到上议院,在那里宣读另一篇正式讲话,总结两个议院在本届会议期间的工作。实际上,君主不再出席休会;任命了“议会专员”来执行这项任务,其中一人也宣读了讲话。
法律规定,每个议会必须在其开始后五年内结束;这被称为解散。因为解散对于引发大选是必要的,所以首相实际上能够选择在对他或她的政党来说最有利的时间举行大选。
在 2010 年大选之后,自由民主党将引入关于固定任期议会的法律作为与保守党组成联合政府的要求。由于选举结果意味着任何政党都没有议席的绝对多数,因此联合政府是必要的。上届议会的最大反对党保守党获得了最多议席,根据议会惯例,他们有第一个尝试组建政府的机会。他们与自由民主党达成正式协议,共同执政。自由民主党坚持固定议会任期,以减少执政党在选择举行大选时机方面固有的优势。固定任期议会法案中包含了一些条款,允许议会同意提前举行大选。这些条款在 2017 年使用。
虽然自 1911 年以来,议会期限被限制在五年,但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都通过了延长现有议会寿命的立法;这意味着 1935 年召集的议会最终存在了大约十年,直到 1945 年。
下议院
构成
虽然有时被称为“下议院”,但下议院是两个议院中最重要的一个。下议院成员被称为“国会议员”或“议员”。
整个英国被细分为“选区”,每个选区都选出一名议员在下议院任职。目前有 650 个选区,但确切数字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波动,因为选区边界会定期由为英国每个地区设立的边界委员会进行审查。选区旨在拥有大致相等的选民人数,但在实践中,最小和最大的选区在规模上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在每次大选中,下议院的所有席位都将空缺。如果在议会任期内(即两次大选之间)有席位空缺,那么将为该选区举行补选。每个选区的选举均通过秘密投票进行,采用“先到先得”制度: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被选为议员。
选民资格
一个人必须年满十八岁才能投票。
以下国籍有权在议会选举中投票
- 英国公民
- 爱尔兰共和国公民
- 英联邦国家公民
爱尔兰和英联邦公民必须居住在英国。居住在国外的英国公民只有在过去 15 年内居住在英国才能投票。
某些类别的人无法投票
- 君主
- 上议院成员
- 正在服刑的囚犯
- 在过去五年内被判犯有“腐败行为”(选举舞弊)的人
- 精神病患者
按照惯例,君主的近亲也不投票。
议员资格
除以下人员外,任何没有投票资格的人都有资格成为议员
- 未获赦免的破产者
- 被判犯有叛国罪的人
- 非英联邦国家以外的立法机构成员
- 公务员
- 某些特定公共机构的成员,以及持有某些特定法定职位的成员
- 军人
- 法官
辞去议员职务
自 17 世纪以来,下议院一直声称议员不得辞职。然而,在实践中,议员可以通过任命为“斯托克、德斯伯勒和伯纳姆三个奇尔特恩百户的王室管家兼警长”或“诺斯泰德庄园的王室管家兼警长”的法律虚构来辞职。这两个职位都没有任何职责,但一直被保留下来,以便被任命为这两个职位的人会自动失去他们在下议院的席位,因为他们接受了“王室的利润职位”。
议长和议事程序
下议院由议长主持。还有三位副议长,分别被称为“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议事规则委员会第一副主席”和“议事规则委员会第二副主席”。
议长及其副手在议会开始时选举产生,并任职至议会解散。在大选之后,“议院之父”(在议会中拥有最长时间连续服务且不是内阁成员的议员)担任主席。如果上届议会的议长被选为新议会的成员,并且打算继续任职,那么议会将对该成员担任议长进行投票。否则,或者如果重新选举他的动议失败,则成员将在多个回合中通过秘密投票进行投票;每轮投票结束后,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淘汰。当一名成员在一轮特定投票中获得多数票时,选举结束。此后,当选议长将带领下议院前往上议院,在那里议会专员(代表君主的五位上议员)正式宣布对议长的皇家批准(批准),议长立即就职。议长传统上声称拥有议会的所有特权,包括辩论中的言论自由,议会专员随后代表君主予以确认。
如果议长在议会任期内选择辞职,那么他必须主持他的继任者的选举。新的选举将以与议会开始时相同的方式进行。新当选的议长将从议会专员那里获得皇家批准;然而,下议院权利的仪式性主张不会重复。
议长应保持公正。他是下议院的重要人物,通过选择哪些成员可以在辩论中发言,并确保议会规章制度得到遵守来控制辩论流程。议长及其副手通常不参与辩论,也不在表决时投票。
议长还行使纪律权力。如果议员在辩论中始终发表无关或重复的言论,他或她可以命令该议员回到座位上。如果一个人无视议长的要求坐下来,议长可以要求他离开议会;如果该要求被拒绝,则议长可以“点名”该议员。然后,议会将对是否将该议员停职一定天数进行投票,甚至在反复违反的情况下,将该议员停职至本届会议结束。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议会可以投票驱逐一名议员。在严重混乱的情况下,议长可以在没有投票的情况下休会。
众议院对所有议题首先进行语音表决。议长会要求赞成该提议的人说“Aye”,反对该提议的人说“No”。然后,议长会根据情况评估结果,说“我认为赞成票占多数”或“我认为反对票占多数”。只有当议员对议长意见提出质疑时,才会进行表决或正式计数。在表决期间,议员会排成两列,分别进入议会大厅两侧的两个独立的休息室。当他们走出每个休息室时,书记员和点票员会清点选票并记录姓名。结果随后由议长宣布。如果票数相同,议长(或主席席位上的其他人士)将拥有决定权;然而,存在议长会投下维持现状的票的惯例。实际上,将法案推进到进一步审查阶段,但不会将法案通过为法律。
上议院
构成
一般来说,上议院议员终身任职。然而,直到 1999 年,世袭贵族也是上议院议员;当这种权利被废除时,一项妥协措施允许他们从其成员中选举出 90 人继续担任议员。
某些公职人员也是上议院的当然议员。
- 元帅
- 大管家
- 坎特伯雷大主教
- 约克大主教
- 伦敦、达勒姆和温彻斯特主教
元帅和大管家大多是礼仪性职位。除了三位当然主教之外,任期最长的 21 位教区主教也坐在上议院中。
在上议院中,一般合格的议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投票:
- 年满 21 周岁
- 是英国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或英联邦国家公民
- 未被判犯叛国罪
- 未被宣布为精神失常
议长和议事程序
上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直到最近,他的职责由皇室大臣、大法官履行。
与众议院议长不同,上议院议长的作用相对较小,因为上议院通常是自治的:上议院本身决定程序问题和其他此类事宜。上议院议长使用的座位被称为羊毛袋。
与众议院类似,上议院也首先进行语音表决。上议院议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人士)会提出议题,赞成者说“Content”,反对者说“Not-Content”。如果上议院议长对结果的评估受到质疑,就会进行表决,议员会像在众议院一样,在适当的休息室投票。主持会议的官员可以在会议室内投票,而不是在休息室投票。如果出现平票,结果取决于议案的类型。将法案推进到下一阶段或通过的法案,总是以肯定方式决定,而法案修正案或其他议案,如果票数相同,则以否定方式决定。
议会法案
议会通过的法律以议会法案的形式出现。
法律草案被称为议案。只要议案通过了议会两院,或者遵守了《议会法案》的规定,并且获得了御准,该议案就会成为法律。
议案必须在两个议院中经历多个阶段。议案在每个议院中“宣读”三次。对公共法案的第一次宣读几乎总是走个形式。第二次宣读是关于法案背后的一般原则的优点的辩论。接下来是委员会阶段和报告阶段。第三次宣读是对法案整体进行投票,包括在委员会阶段和报告阶段进行的修改。一旦将法案首次引入的议院完成审议,该法案就会被引入另一个议院。任何由第二个议院提出的修正案必须先由第一个议院同意才能进行。
议案分为政府议案和私人议员议案两种。皇室大臣提出政府议案;私人议员提出私人议员议案。
议案还分为公共、私人、个人或混合四类。公共法案制定适用于大众的法律(例如,改革国家的选举制度)。私人法案会影响特定的命名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例如,授权在特定命名的公共土地上进行重大建设)。个人法案是私人法案,为特定命名的个人授予特定权利(例如,赋予嫁娶通常不被允许结婚的人的权利)。混合法案是公共法案,直接且特别地影响私人利益。
公共法案
公共法案的第一次宣读通常只是走个形式,允许将法案标题列入议事录,并由议院授权印刷法案文本。
两周后,法案的支持者之一会提出“现在对法案进行第二次宣读”的动议。在第二次宣读辩论中,会讨论法案的一般特征和基本原则,而不是细节。如果第二次宣读的投票失败,该法案就会被否决。然而,政府法案在第二次宣读中被否决的情况非常罕见;这种否决标志着重大损失。
在众议院,在第二次宣读之后,可能需要通过各种程序决议。如果法案旨在征收或提高税款或费用,则必须通过办法与手段决议。如果涉及公共资金的大量支出,则需要拨款决议。最后,政府可以进行议程动议或时间分配动议。议程动议概述了法案进一步辩论的时间表,通常在没有辩论的情况下通过。时间分配动议,通常被称为断头台,限制了辩论的可用时间。通常,议程动议会得到两党的同意,而时间分配动议则在反对党不愿与政府合作时变得必要。在上议院,没有断头台或其他限制辩论时间的动议。
接下来,法案可以提交给委员会。在众议院,法案可以被提交给全体会议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是包括众议院所有议员的委员会,在常规会议厅举行会议。议长通常不在会议期间出席;副议长通常担任主席。该程序用于年度财政法案的部分内容以及具有重大宪法意义的法案。更常见的情况是,法案被提交给常设委员会。尽管名字可能暗示并非如此,但常设委员会的成员是临时的。委员会成员可以从 16 人到 50 人不等;委员会中各党派的势力与他们在整个众议院中的势力成正比。有可能将法案提交给特别常设委员会,该委员会类似于常设委员会,但它可以收集证据并进行听证;该程序已经好几年没有使用过了。最后,法案可以被提交给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负责监督特定政府部门的常设机构。最后一种程序很少使用;然而,五年一次的武装部队法案总是被提交给国防专门委员会。
在上议院,法案被提交给全体会议委员会、公共法案委员会、特别公共法案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大委员会。最常用的委员会是全体会议委员会。有时,法案会被提交给 12 到 16 名成员(加上委员会主席)的公共法案委员会,或 9 到 10 名成员的特别公共法案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在功能上相当于众议院的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常设委员会,但使用频率较低。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像在众议院一样使用,尽管这种情况很少见。大委员会程序是上议院独有的程序。该程序仅用于必须快速通过的非争议法案;如果只有一名议员投票反对,修改法案的提案就会被否决。
在两院中,使用的委员会都会逐条审议法案,并可以提出修正案。此后,法案会进入审议或报告阶段。该阶段在议会厅进行,为议会提供了进一步修正法案的机会。虽然委员会必须审议法案的每一条款,但议会只需辩论议员希望修正的条款。
在报告阶段之后,会审议现在对法案进行第三次宣读的动议。在众议院,会进行简短的辩论,然后进行投票;不允许进一步的修正案。如果动议通过,则认为法案已通过。然而,在上议院,可以提出修正案。在第三次宣读投票之后,必须对通过进行单独投票。
在某一议院通过法案后,会将其提交给另一议院审议。假设两个议院都通过了法案,则必须协调他们各自版本之间的差异。每个议院都可以接受或拒绝另一议院提出的修正案,或提出其他修正案。如果某一议院拒绝了一项修正案,另一议院仍然可以坚持这项修正案。如果某一议院坚持一项被另一议院拒绝的修正案,则该法案将被否决,除非遵守了《议会法案》中规定的程序。
一旦法案通过了两个议院,或者众议院议长已经证明法案已经按照《议会法案》的规定通过了众议院,法案最终将提交给君主进行御准。自 1708 年以来,没有一位君主拒绝给法案御准。君主可以亲自御准,但通常以在两个议院中宣读的专利书的形式御准;在上议院,书记员会宣布法语公式“La Reyne le Veult”,法案随即成为议会法案。1708 年,用于苏格兰民兵法案的公式是“La Reyne s'avisera”(然而,这是在部长建议的情况下)。
理论上,君主有权拒绝或保留御准,但这种权利并没有被行使。如果御准被拒绝,则法案将被否决。如果御准被保留,则在形式上,对法案的最终决定将被推迟到以后的时间;如果在议会休会前未获得御准,则法案将被否决。
私人法案、个人法案和混合法案
在 19 世纪,每年通过数百项私人法案,涉及诸如改变地方当局权力、设立或改变收费站信托等事宜。一系列改革已经消除了对大部分这些立法需求的必要性,这意味着现在每年通过的私人法案只有少数。
当个人向议会请愿通过某项法案时,便启动了私人法案程序。请愿书收到后,会被正式公布在政府公报上,以便其他相关方能够支持或反对该法案。反对法案通过的反请愿书也可能被收到。为了能够提出请愿书,该法案必须“直接和特别”影响到个人。如果支持该法案的人不同意这种影响存在,则该问题将由议会高级成员组成的 *仲裁法庭* 解决。
然后,该法案将像公共法案一样进行相同的阶段。通常情况下,在二读期间,除非议会成员提交“阻挠动议”,否则不会在议场进行辩论。对于被仲裁法庭驳回请愿书的政党,可以游说议会成员在议场反对该法案。二读通过后,该法案将被提交给两个委员会之一:如果存在反对法案的请愿书,则提交给 *反对法案委员会*;如果没有请愿书,则提交给 *无反对法案委员会*。在收集证据后,委员会可能会得出 *案情成立* 或 *案情不成立* 的结论。在后一种情况下,该法案被视为被否决,但在前一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该法案进行修正。经过审议、三读和通过后,该法案将被提交给另一院,该院将遵循相同的程序。如有必要,该法案可能需要面对两个不同的反对法案委员会。在两院之间的分歧得到解决后,该法案将提交皇家同意。
个人法案涉及个人的“遗产、财产、身份或风格”或其他个人事务。按照惯例,这些法案首先在上议院提出,在那里它会在进行“一读”之前被提交给个人法案委员会。委员会可以进行修正,甚至直接否决该法案。如果该法案被提交给议会,则它将遵循与其他任何私人法案相同的程序,包括在两院都通过无反对法案委员会或反对法案委员会。一个特殊情况是寻求允许在“禁止亲属或血缘关系”范围内的人结婚的法案。在这种情况下,该法案不会在议场讨论,而是会在委员会阶段被提交给一个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委员会主席、一位主教和两位世俗成员。
混合法案是公共法案,对私人利益有特殊影响。在任何公共法案二读之前,它必须提交给书记官,书记官会判定是否违反了任何议会的规则。如果书记官发现该法案确实对私人利益有这种影响,则将其提交给 *审查员*,审查员可能会向议会报告该法案是否影响了私人利益。如果是后者,则它将像公共法案一样进行,但如果是前者,则将其视为混合法案。一读和二读与公共法案相同,但在委员会阶段,如果已针对该法案提交请愿书,则将其提交给一个特别委员会,但委员会没有私人法案委员会的否决权。在委员会报告后,该法案将像公共法案一样重新提交给另一个委员会。此后,各阶段与公共法案相同,不过,在另一院,该法案可能需要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再次审议。
下议院的至高无上
根据 1911 年和 1949 年的议会法案,下议院本质上是议会中最主要的议院。如果上议院没有通过一项法案(通过直接否决,坚持下议院不同意的修正案,或未能对其进行投票),并且该法案已在下议院连续两个会议上通过,那么该法案可以提交皇家同意,除非下议院另有指示,并且前提是该法案在每个会议结束前至少一个月在上议院提出。但是,第二届会议二读与第二届会议最终通过投票之间必须经过 12 个月。此外,下议院在每个会议上通过的法案必须完全相同,只是要考虑到该法案最初提出以来的时间推移。
议会法案中规定的程序的效果是,上议院可以将一项法案推迟至少 13 个月,但最终无法推翻下议院的联合意志。但是,此程序不适用于私人法案或个人法案,也不适用于寻求将议会任期延长至五年以上的法案。
根据议会法案,对“金钱法案”适用特殊程序。如果议长证明一项法案仅与国家税收或公共资金支出有关,则该法案被视为金钱法案。议长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推翻。在下议院通过后,上议院可以审议该法案,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如果上议院在此期限内没有通过该法案,则无论如何都提交皇家同意。上议院进行的任何修正案将被忽略,除非在下议院获得批准。
除了议会法案外,传统和惯例也限制了上议院的权力。下议院拥有征收税收和授权公共资金支出的特权。上议院不能提出任何进行这两项工作的法案;此外,他们被禁止修正供应法案(将资金拨付给支出的法案)。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上议院可以通过在他们发起的法案中插入 *特权修正案* 来规避此规则。修正案内容如下
- 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向人民或公共资金征收任何费用,或以任何方式改变任何此类费用的金额或发生率,或影响由任何此类费用筹集的任何资金的评估、征收、管理或使用。
然后,下议院通过删除上述条款来修正该法案。因此,下议院的特权没有被侵犯,因为是他们,而不是上议院,批准了税收或公共支出。
授权立法
许多议会法案授权使用法定条例 (SI) 作为一种更灵活的方法来制定和修改新安排的具体细节,例如规则和条例。这种授权权力被赋予女王枢密院、皇冠大臣或其他指定公职人员。一项法案可以授权政府制定法定条例并将其提交两院,如果两院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则法定条例生效;或者,如果两院在规定的时间内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法定条例生效。理论上,议会并不因为授权制定法定条例而失去对这些法定条例的控制权,同时又避免了在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变化方面进行辩论和投票的必要性,除非议员希望提出异议。
英格兰选民为英格兰法律投票
在创建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自治政府期间,人们讨论了建立英格兰议会或地区议会的想法,但最终没有实施。这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英国议会在为国家议会授权的议题上实际上充当英格兰议会。来自所有地区的议员都可以自由地辩论和投票与他们的选区或选民无关的议题。
2015 年的保守党政府决定以一种有争议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他们没有向议会提交一项法案,而是建议对法定条例 (SI) 进行修改。如果议长判定任何提交给下议院的法案仅影响英格兰选区(或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影响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可以实施“双重多数”规则。简而言之,所有议员都可以辩论和投票,但要赢得投票,必须赢得所有议员的投票数和仅英格兰议员的投票数。
特权
每个议院都拥有一套权利,这些权利是它主张的,或者是由法律赋予的,目的是允许其不受干扰地履行职责。例如,两院议员在议会辩论期间享有言论自由;他们在议会以外的任何地方所说的话都不会受到质疑,因此,在议会发表的讲话不会构成诽谤。这些权利统称为 *议会特权*。
两院都声称要决定自己的特权,并被法院承认有权控制自己的议事程序,以及有权处罚违反规则的议员。此外,每个议院都是其成员资格的唯一评判者。总体而言,每个议院都有权接近君主。个人而言,议员必须能够自由地参加议会。因此,警方经常被命令在附近的街道上保持畅通无阻,议员在议会开会期间不能被要求担任陪审团成员或被传唤出庭作证。(因犯罪被捕仍然可能发生,但相关议院必须得到通知。)议会拥有惩罚 *蔑视议会* 的权力,即违反议院的特权和规则。在这方面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是最终的,不能向任何法院上诉。现代对蔑视议会的常见惩罚是训诫或在议会大厦内短暂监禁,但历史上曾处以巨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