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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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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在确保各州和统一政府之间所需的控制程度方面,充其量是薄弱的。在邦联条例生效的那些年里,政府的最高层级无疑是各州。各州拥有权力,可以不执行邦联的命令,例如,征税是邦联政府的建议。各州如果愿意,可以不为邦联收税,结果经济受到损害。在纽约,来自新泽西和其他州的证件不被承认有效,这本身就造成了巨大的冲突,这有可能导致死亡。综上所述,有必要让一群代表聚在一起,接受他们所创造的东西。

1787 年,一群代表聚在一起,不是为了起草新宪法,而是为了修订邦联条例。在经过对需要改变的内容进行了一些辩论之后,这群人想到了起草一份全新的文件的想法,这份文件将比之前的文件更有力。然而,并非所有代表都乐于接受这种想法。南方各州反对过多的政府,因为他们认为,拟议中的国会应该既以人口为基础,又以平等代表制为基础,而北方则赞成一个分立的国会,因为人口较少的州能够拥有与弗吉尼亚州(一个非常大的州)相同的代表权。这就产生了现代的国会制度,即每个州有两名参议员,以及 435 名按地区从每个州选出的众议员。

重要的是要知道,代表们把自己看作是他们所在州的公民,而不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

简而言之,人们提出了让国会以人口与平等代表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提案。结果是弗吉尼亚计划,该计划增加了双议院制立法机构。人们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辩论,并添加了宣誓就职仪式。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流行观点是詹姆斯·麦迪逊的观点,他在他的《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政府各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需要相互制衡,以确保“多数人的暴政”不会创造一个他们声称在英国已经见过的暴政政府。詹姆斯·麦迪逊也是一个有趣的人物,因为他认为政府应该脱离人民的掌控。出于这个原因,只有众议院和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在那段时间里,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并任命,直到第 17 修正案。随着政府权力脱离人民掌控的想法,任何一个部门都很难变得专制。

在这段时间里,派别开始形成。虽然这些还不是政党,但派别的运作方式类似于意识形态的形成。许多北方代表是联邦党人,而许多南方代表是反联邦党人。这是因为联邦党人主张一个更强大的联邦政府,而反联邦党人则更多地主张州的利益。

在辩论中遗漏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妇女权利,因为人们认为妇女不应该被政治的污秽所玷污。奴隶被提出来了,因为在一个人口的房屋里,他们可以被计算在内。如果南方各州的奴隶被计入人口,像弗吉尼亚州这样的州将能够在众议院占多数。最终,达成了 3/5 妥协,每个奴隶被计为 3/5 个人。出于税收原因,这将使弗吉尼亚州这样的州缴纳更多的税,但它们也将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一开始,国会和行政部门的地位高于司法部门。国会可以组建军队,行政部门可以指挥军队,但司法部门没有办法执行其法律,因此,在安德鲁·杰克逊和亚伯拉罕·林肯担任总统期间,法律和裁决没有得到遵守。直到几年后,司法部门才拥有行使司法审查的权力,因此,一些最高法院的任命者有时会拒绝他们的推荐,以便在当时被认为更负盛名的州级最高法院获得任命。司法权源于宪法的第 3 条。

由于担心政府会变得过于强大,主要在于立法部门,第 1 条列出了立法部门可以做什么,但同时也列出了他们不能做什么。如果立法部门只能做第 1 条第 8 款中列出的事情,那么他们将受到严格限制。这就是为什么存在列举权力、并发权力、暗示权力和保留权力。我们将在下面的权利法案部分讨论保留权力。列举权力是在第 1 条第 8 款中列出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组建军队、征税和批准行政部门提名人。并发权力是州和联邦共享的权力。征税就是一个例子。暗示权力是在弹性条款中讨论的,即“必要和适当”,这些权力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例如宣战,总统有 60 天时间说服国会宣战。立法部门可能是权力最大的部门,因为他们控制着立法,并且有力量支持他们。这正是为什么他们拥有强大的制衡的原因。这些制衡包括司法审查和行政部门签署法令的权力。

行政部门也非常强大,他们在宪法第 2 条中讨论了他们的作用。他们控制着军队,可以发动战争(直到 1970 年代才制定了 60 天宣战制度)。行政部门可以批准一项法律,也可以否决它,将其送回国会进行 2/3 的投票,这非常难以实现。他们可以发布行政命令,命令他们的内阁改变政府机构(如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或联邦调查局)的实践。他们向国会提交预算建议,并对外交事务拥有强大控制权。然而,行政部门也有其局限性。当任命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参议院必须批准该提名,这同样适用于美国较低级别的巡回法院。总统可以被国会弹劾,并且需要批准才能批准条约。开国元勋们当然没有料到行政部门会像今天这样强大。在战争时期和公然无视法律的时期,行政部门获得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权力。

现在我们已经讨论了前三条,我们必须进入第四条,即州与政府的关系。需要讨论三个主要细节:充分信任与信赖、引渡和特权与豁免。充分信任与信赖意味着联邦文件在任何地方都被接受,例如驾驶执照。引渡意味着一个人在某一州犯下的罪行在另一州也被视为罪行,在这种意义上,如果一个人在波士顿杀害了某人,并在休斯顿被找到,他们将被引渡到波士顿接受审判。特权与豁免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受到相同的法律对待。如果一个威斯康星州的人来到蒙大拿州,一个蒙大拿州的人应该受到与威斯康星州的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第 4 条还确保各州免受入侵。第 4 条很重要,因为它使各州比以前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们不再把自己看作是纽约人,而是开始把自己看作是美国人,因为法律在任何地方都得到了相同的对待,联邦文件在任何地方都适用。

第五条涉及修宪程序。有两种方法可以提出批准,并有两种方法可以批准。为了提出批准,两院的 2/3 多数必须批准,或者国家立法机构在全国大会上以 2/3 多数批准。批准的两种方式是:3/4 的州立法机构或 3/4 的国家代表在全国大会上批准。修宪程序大多以一种方式进行,国家大会的方式从未使用过,因为它可能非常危险。打开宪法,可以改变任何内容,这将是极其强大的,因此它从未被使用过。

第六条涉及至上权。该条规定,美国联邦法律凌驾于各州法律之上。它还规定,寻求公职的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宗教测试。这一点将在第一修正案的建立条款中得到确认,该条款规定没有国家宗教。

第七条涉及批准。宪法的批准按法律需要 13 个州中的 9 个州批准,这并非易事。然而,实际上,政府需要 13 个州中的 13 个州批准,这样政府才能真正拥有控制权。在经过了所有的妥协之后,许多州在没有太多阻碍的情况下加入了。当许多南方州聚在一起声明,为了批准,他们需要立即通过 12 项修正案时,出现了问题。最终,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走到一起,同意批准 12 项修正案中的 10 项。这些成为了权利法案,我们将在下面讨论。随着 13 个州中的 12 个州批准了宪法,法律已经制定。只剩下一个州,即罗德岛州,该州在意识到他们在经济和政治上别无选择后,被半强迫签署了宪法。虽然宪法已经获得批准,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例如奴隶制。三权分立并不平等,制衡不稳定,一场战争即将到来,加上与法国的经济问题。宪法并不是最终文件,它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但它使政府能够进行必要的控制,并继续美国的生活。

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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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由宪法的 10 项修正案组成,这些修正案得到批准是为了确保 13 个州中的 13 个州都批准宪法。

修正案 1

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关于建立宗教的法律,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或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权利;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这意味着美国将没有国教,但允许私人公民信仰任何他们想要的宗教。言论自由,但对煽动性、淫秽、仇恨等言论有限制。新闻自由,包括事先审查(政府不得禁止新闻出版,除非是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事情(纽约时报诉美国案))。集会权,但对时间、交通管制、申请流程有限制。向政府请愿,即打电话给参议员,告诉他你对某个法案的看法。这一修正案现已发展到表达权,即纳粹有权实践他们的信仰,只要不涉及暴力(美国国家社会主义党诉斯高基村案(1973))。

第二修正案

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对于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来说是必要的,人民拥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这是保护持有武器权利的修正案。不过也有一些限制。你不能在没有获得 ATF 正式许可的情况下拥有自动武器或 bump stock。

第三修正案

在和平时期,任何士兵不得在任何房屋中驻扎,未经屋主同意,也不得在战争时期驻扎,但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主要是为了处理英国军队驻扎在你家里的法律问题。如今这种情况已经不常见了。

第四修正案

人民有权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受侵犯,也不得签发任何搜查令,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并有宣誓或保证支持,并详细描述要搜查的地点,以及要搜查的人或物。

不允许非法搜查和扣押,但如果存在充足的理由,则允许。在没有充足的理由的情况下,需要搜查令才能搜查房屋。关于这一点有趣的是,如果当局使用搜查令在你家中搜查枪支,却找到了可卡因,那么他们需要额外的搜查令才能扣押该财产。从(Mapp v Ohio)案中了解更多信息。

第五修正案

任何人不得因任何资本罪或其他可耻罪而受到指控,除非由大陪审团提出起诉或指控,但陆军或海军部队或民兵在战争或公共危险时期服役时发生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的危险;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自证其罪,也不得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在没有公正补偿的情况下将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

这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修正案。它包括征用权,即交给政府的财产必须获得公正补偿。它还包括不得双重起诉(即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审判两次),以及保持沉默以避免自证其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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