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少年:美国自由宪章/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第5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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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此页面中的联邦党人文集是
# | 标题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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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政府的结构必须在不同的部门之间提供适当的制衡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 |
52 | 众议院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 |
53 | 同一主题续 众议院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 |
54 | 各州之间的议员分配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 |
55 | 众议院的总人数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 |
56 | 同一主题续 众议院的总人数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 |
57 | 该计划在与代表制有关联的情况下,倾向于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抬高少数人的利益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 |
58 | 认为该计划的成员人数不会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加的反对意见 | 詹姆斯·麦迪逊 |
59 | 关于国会规范议员选举的权力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60 | 同一主题续 关于国会规范议员选举的权力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联邦党人文集第51号的标题为“政府的结构必须在不同的部门之间提供适当的制衡”。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那么,为了在实践中维持宪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之间必要的权力分配,我们最终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唯一能给出的答案是,由于所有这些外部规定都被证明不足,因此必须通过巧妙地设计政府的内部结构来弥补缺陷,以便其各个组成部分通过相互关系,成为彼此维持在各自适当位置的手段。不假装对这一重要思想进行充分阐释,我将冒昧地提出一些一般性的观察意见,也许能够使它更加清晰,并使我们能够更准确地判断由制宪会议计划的政府的原则和结构。为了为政府不同权力分别且独立行使奠定适当的基础,这是各方公认的,对于维护自由至关重要,很明显每个部门都应该有自己的意志;因此,每个部门的组成成员在任命其他部门的成员方面应尽可能少地参与。如果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则需要所有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官职的任命都来自同一权力源泉,即人民,通过彼此之间毫无沟通的渠道。也许这样构建各部门的计划在实践中比看起来要容易得多。然而,执行起来会遇到一些困难,还会增加一些额外费用。因此,必须对这一原则进行一些偏差。特别是在司法部门的构成方面,坚持这一原则可能不妥:首先,因为成员需要具备特殊的资格,因此首要考虑因素应该是选择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选举方式;其次,因为该部门任命的终身制,很快就会消除对授予任命的权威的任何依赖感。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每个部门的成员在与其他部门的成员相关的职位报酬方面,应尽可能地少依赖。如果行政长官或法官不在这方面独立于立法机关,他们在其他方面的独立性将仅仅是名义上的。但防止各权力逐渐集中在同一部门的最重要保障,在于给予管理每个部门的人员必要的宪法手段和个人动机,以抵抗其他部门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以及所有其他情况下,防御措施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必须让野心对抗野心。个人的利益必须与职位带来的宪法权利联系在一起。这也许是对人性的一个反思,即需要这样的机制来控制政府的弊端。但政府本身又是什么呢,难道不是对人性的最大反思吗?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天使来治理人类,就不需要对政府进行外部或内部控制。在构建一个由人来治理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控制被治理者;然后,你必须迫使它控制自己。毫无疑问,对人民的依赖是政府的首要控制措施;但经验告诉人们,需要辅助预防措施。这种用对立的、竞争的利益来弥补更好动机的不足的政策,可以在整个社会事务体系中得到体现,无论是在私人事务还是公共事务中。我们特别看到它在所有下级权力分配中得到体现,在那里,始终的目标都是划分和安排各个职位,使每个职位都能制衡另一个职位,使每个人的私人利益都能成为公共权利的哨兵。这些谨慎的创造在国家最高权力的分配中是必不可少的。但不可能赋予每个部门同等的自我防御能力。在共和制政府中,立法权必然占主导地位。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将立法机关分为不同的分支机构;通过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尽可能少地相互关联,只要它们的共同职能和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所允许的程度即可。甚至可能需要通过进一步的预防措施来防止危险的侵犯。由于立法权力的分量要求它应该如此划分,而行政权力的薄弱要求,另一方面,它应该得到加强。乍一看,对立法机关的绝对否决权似乎是行政长官应该拥有的自然防御武器。但也许它既不完全安全,也不足以单独使用。在一般情况下,它可能不会以所需的坚定性行使,而在特殊情况下,它可能会被恶意滥用。这种绝对否决权的缺陷能否通过这个较弱的部门与较强部门的较弱分支机构之间的某种有条件的联系来弥补呢?通过这种联系,后者可能会被引导来支持前者的宪法权利,而不至于过分脱离自身部门的权利?如果这些观察的基础原则正确,正如我坚信的那样,并且这些原则被用作衡量各个州宪法和联邦宪法的标准,将会发现,如果后者没有完全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前者更无法经受住这样的检验。此外,还有两个特别适用于美国联邦制度的考虑因素,它们使这个制度具有非常有趣的视角。第一。在一个单一的共和国中,人民放弃的所有权力都交由一个单一的政府管理;而通过将政府划分为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来防止篡权。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中,人民放弃的权力首先在两个不同的政府之间划分,然后分配给每个政府的权力又在不同的、独立的部门之间划分。因此,对人民的权利产生了双重保障。不同的政府将相互制衡,同时每个政府也将受到自身控制。第二。在共和国中,不仅要防止社会受到统治者的压迫,还要防止社会的一部分受到另一部分的暴行。不同阶层的公民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多数人因共同的利益而团结在一起,少数人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防止这种弊端:一种是在社会中创造一种独立于大多数人,即社会本身的意志;另一种方法是在社会中包含如此多的不同类型的公民,以至于使大多数人的不公正联合变得非常不可能,即使不是不可能。第一种方法在所有拥有世袭或自我任命权力的政府中盛行。这充其量只是一种不确定的保障;因为一个独立于社会的力量可能会像支持多数人的不公正观点一样,支持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并且可能会对双方都构成威胁。第二种方法将在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共和国中得到体现。虽然其中所有的权力都将源于社会并依赖于社会,但社会本身将被分解成如此多的部分、利益和公民阶层,以至于个人的权利或少数人的权利将不会因大多数人的利益联合而受到太大危险。在自由政府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必须与宗教权利的保障相同。它在一种情况下在于利益的多样性,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在于宗派的众多。两种情况下的安全程度将取决于利益和宗派的多少;而这可以被认为取决于同一个政府所涵盖的国家范围和人民数量。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尤其要向共和制政府的所有真诚而深思熟虑的朋友推荐一个适当的联邦制度,因为它表明,随着联邦领土被划分为更多有限的邦联或州,多数人压迫性联合的可能性会更容易实现:共和国形式下对所有公民阶层权利的最佳保障将会减少:因此,政府某些成员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即唯一其他的保障,必须成比例地增加。正义是政府的目的。它是公民社会的目的。它一直是,并将一直是,直到它被实现,或者直到自由在追求中丧失。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占多数的派系能够轻易联合起来压迫占少数的派系,那么就可以说无政府状态和自然状态一样真实存在,在自然状态中,弱者无法得到保护,免受强者的暴力;同样,在后一种状态中,即使是强者,由于自身处境的不可预测性,也被促使屈服于一个既能保护弱者又能保护自己的政府;因此,在前一种状态中,更强大的派系或政党将逐渐被类似的动机所驱使,希望得到一个能够保护所有政党,包括弱者和强者,的政府。毫无疑问,如果罗德岛州从联邦中分离出来,并留给自己,那么在一个如此狭小的范围内,在流行的政府形式下,权利的缺乏保障将通过派系多数人反复压迫而得到体现,以至于很快就会有人呼吁一种完全独立于人民的权力来解决问题,而正是这些派系的失误证明了这种权力的必要性。在美国广阔的共和国中,在它所包含的各种各样的利益、政党和宗派之间,整个社会的多数人很少会以正义和共同利益以外的原则结盟;而由于少数派因此受到多数派意志的威胁较小,所以也就没有足够的借口,为了保护前者,而在政府中引入一个不依赖于后者的意志,或者换句话说,一个独立于社会本身的意志。尽管人们对此持有相反的观点,但以下观点是确凿无疑且非常重要的:社会越大,只要它处于一个实际的范围内,它就越能充分地进行自我治理。对于共和事业来说,幸运的是,通过明智地修改和混合联邦原则,可以将实际的范围扩展到非常大的程度。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联邦党人文集中最著名的一篇。它探讨了如何在政府中建立适当的制衡机制,并主张在国家政府内部实行权力分立。它最重要的思想之一是简短而经常被引用的短语:“野心必须用来对抗野心。”
联邦党人文集作为宪法解释的基础文本,经常被美国法学家引用。在所有文章中,第 51 号文章是引用次数第四多的文章。
联邦党人文集第 52 篇的标题是"众议院"。这篇文章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从过去四篇论文中更一般的探究中,我将继续对政府的各个部分进行更详细的考察。我将从众议院开始。对政府这部分的第一种看法与选举人和当选人的资格有关。前者的资格应与各州立法机构中人数最多的分支机构的选举人资格相同。
选举权的定义被非常公正地认为是共和政府的基本条款。因此,制宪会议有义务在宪法中定义和确立这一权利。将它留给国会随时进行规范,将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上所述。将它提交给各州的立法酌处权,也是不合适的,理由同上;以及,这将使联邦政府的这一分支过分依赖于各州政府,而这一分支应该只依赖于人民。将各州不同的资格统一成一个统一的规则,可能会让一些州感到不满,也可能让制宪会议感到困难。因此,制宪会议制定的条款似乎是他们能够选择的最好的条款。
这对每个州来说都应该是令人满意的,因为它符合该州已经确立或可能确立的标准。这对美利坚合众国来说是安全的,因为它是通过州宪法确立的,不能由州政府修改,而且我们不担心各州人民会以削减联邦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的方式修改其宪法的这一部分。当选人的资格,由于州宪法对这些资格的定义不够仔细和恰当,而且同时更容易做到统一,因此制宪会议非常恰当地对其进行了考虑和规范。美国代表必须年满二十五岁;必须是美国公民七年以上;在当选时,必须是其所代表的州的居民;并且,在其任期内,不得担任美国任何官职。在这些合理的限制下,联邦政府这一分支的大门向各种各样的人才敞开,无论他们天生或后天获得,无论他们年幼或年老,而不论他们的贫富,也不论他们的宗教信仰。
代表的任期是我们可以从第二个角度看待这一分支机构的。为了决定这一条款的妥当性,必须考虑两个问题:首先,两年一选在这种情况中是否安全;其次,两年一选是否必要或有用。首先,由于政府总体上与人民有共同利益,这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因此,正在考虑的这一分支机构与人民有直接的依赖关系和密切的共鸣,这一点尤其重要。毫无疑问,频繁的选举是确保这种依赖关系和共鸣的唯一政策。但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究竟需要多频繁的选举,似乎无法进行精确的计算,这取决于可能与之相关的各种情况。让我们咨询经验,这是只要能找到,就应该始终遵循的指南。代表制作为公民亲自开会的一种替代方案,在古代政治中最多只是一种非常不完善的了解,因此,只有在近代,我们才能期待有启发性的例子。即使在这里,为了避免研究过于含糊和广泛,最好将自己局限于最著名的几个例子,这些例子与我们特定的情况最为相似。第一个应该应用这种特征的例子是大不列颠的议会下院。英国宪法这一分支的历史,在《大宪章》颁布之前,过于晦涩,无法提供指导。它是否存在本身就在政治史学家之间成为一个问题。随后的早期记录证明,议会只是每年开会一次;而不是每年选举一次。即使这些年度会议也完全由君主决定,以至于在各种借口下,皇家野心经常策划出很长很危险的休会期。为了纠正这种弊端,在查理二世统治时期的一项法令中规定,休会期不得超过三年。在威廉三世继位时,当政府发生革命时,这个问题再次被认真地提了出来,并且宣布,人民拥有举行频繁议会的基本权利,这属于人民的基本权利。在同一统治时期,几年后通过的另一项法令,将“频繁”一词,该词指的是查理二世时期确定的三年期限,缩减到一个精确的含义,它明确规定,在上次议会结束后三年内必须召集新议会。从三年改为七年的最后一次变更,众所周知,是在本世纪初,在对汉诺威王位继承权感到担忧的情况下引入的。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在那个王国,为了将代表与他们的选民联系起来,被认为必要的选举频率,不超过三年一次的代表轮换。如果我们可以从在七年一选和议会宪法中所有其他恶性成分下保留的自由程度来进行推论,那么我们毫不怀疑,将期限从七年缩短到三年,以及其他必要的改革,将使人民对其代表的影响力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可以确信,在联邦制度下,两年一选不可能对众议院对其选民的必要依赖构成危险。爱尔兰的选举,直到最近,完全由王权决定,而且很少重复,除非新王子继位或发生其他偶发事件。乔治二世开始的议会,在他的整个统治期间,大约三十五年,一直延续下来。代表对人民的唯一依赖,就是后者有权通过选举新议员来填补偶尔的空缺,以及可能产生全面大选的一些事件的可能性。
然而,在弗吉尼亚,如果我没有被误导,前政府时期的选举是七年一次。这个具体的例子被提出,并非是为了证明任何特殊优点,因为这些情况下优先考虑的可能性是偶然的;更不用说证明七年一次的选举有什么优势了,因为与更高频率的选举相比,它们是不可取的;而仅仅是为了证明——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明——人民的自由不会因为两年一次的选举而受到任何危险。从这些例子得出的结论,将通过回忆三个情况而得到加强。第一个是,联邦立法机构将只拥有完全赋予英国议会的最高立法权的一部分;并且,除了少数例外,这种权力由殖民地议会和爱尔兰立法机构行使。一个被接受的、有根据的格言是,在没有其他情况影响的情况下,权力越大,其持续时间就应该越短;反之亦然,权力越小,其持续时间就越安全地可以延长。第二,在另一个场合,已经表明,联邦立法机构不仅会受到其对人民的依赖的约束,正如其他立法机构一样,而且还将受到各州立法机构的监督和控制,而其他立法机构则没有。第三,联邦政府中比较稳定的部门,如果他们有诱使众议院背叛人民的意图,那么他们所拥有的手段,与上面提到的其他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影响人民议院的手段相比,根本无法比较。因此,联邦代表的权力越小,他们越不容易被诱惑,并且会受到双重监督。
PUBLIUS。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两篇关于根据拟议的美国宪法设立的美国众议院结构的论文中的第一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53号的标题是“继续讨论同一主题:众议院”。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撰写的。
致纽约州人民
我在这里也许会被提醒一个流行的观察,“当年度选举结束时,暴政就开始了”。如果正如人们经常提到的那样,谚语通常是有道理的,那么也不乏这种情况,即一旦建立,它们就经常被应用于其道理不适用之处。我无需在当前案例之外寻找证明。这句谚语的依据是什么?没有人会自取其辱地声称太阳或季节与人类美德能够承受权力的诱惑的时间段之间存在任何自然联系。幸运的是,就人类而言,自由在这方面不受任何单一时间点的限制;而是存在于极端之间,为公民社会不同情况和环境所需的各种变化提供了足够的自由度。如果发现可行,地方官员的选举可以像某些情况下实际发生的那样,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也可以像现在这样每年进行一次;如果情况需要偏离一方面规则,那么为什么不能偏离另一方面规则呢?让我们关注我们自己为选举州议会最多数分支机构而设立的期限,我们发现它们在这个例子中与其他民事官员的选举一样不一致。在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州,期限为半年。在其他州(南卡罗来纳州除外),它们是年度性的。在南卡罗来纳州,它们是两年一次,正如联邦政府所提议的那样。从最长到最短的期限之间有四比一的差异;然而,很难证明康涅狄格州或罗德岛州的治理更好,或者享有比南卡罗来纳州更多的理性自由;或者说这两个州中的任何一个在这些方面以及由于这些原因而与选举与两者都不同的州有所区别。在寻找这种理论的依据时,我只能发现一个,而且它完全不适用于我们的案例。在美国人非常理解的、政府无法改变的、由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政府制定的、政府可以改变的法律之间的重要区别,似乎在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得到理解,更没有得到遵守。无论最高立法权在哪里,都被认为也拥有改变政府形式的完全权力。即使在英国,政治和公民自由的原则得到了最广泛的讨论,我们也听到最多关于宪法权利的讨论,但仍然坚持认为议会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受控制的,无论是在宪法方面,还是在普通立法对象方面。因此,他们在几个例子中,实际上通过立法行为改变了一些政府中最基本的条款。他们特别是在几个场合改变了选举期限;而且,在最后一次场合,他们不仅引入了七年制选举来代替三年制选举,而且通过同一法案,将自己的任期延长了四年,超出了他们由人民选举的期限。关注这些危险的做法在自由政府的拥护者中产生了非常自然的警觉,自由政府的基石是选举的频繁性;并引导他们寻找一些自由保障,以防它所面临的危险。在政府之上没有宪法存在或无法获得的情况下,与美国建立的类似宪法保障是无法尝试的。因此,必须寻找其他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更好的保障,比选择并诉诸时间这个简单熟悉的单位作为衡量创新危险、确定民族情绪和团结爱国努力的标准呢?适用于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最熟悉的单位是一年;因此,出于一种值得称赞的热情,人们灌输了这种理论,即要建立一个屏障来抵御无限政府的逐渐创新,即走向暴政的进展将通过偏离年度选举固定点的距离来计算。但是,在联邦政府将受至高无上宪法的约束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将这种权宜之计应用于一个有限的政府呢?或者谁会认为,按照这样一部宪法不可改变地规定两年一次选举,美国人民的自由将不会比任何其他国家在年度选举,甚至更频繁的选举下,但受到政府通常权力改变的限制时,更加安全呢?第二个问题是,两年一次的选举是否有必要或有用。从几个非常明显的考虑因素可以看出,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是合理的。任何人都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立法者,如果他没有在正直的意图和健全的判断之外再加上对立法对象的某种程度的了解。这种知识的一部分可以通过信息来获得,这些信息在私人和公共职位的人的范围内都存在。另一部分只能通过在需要使用这种知识的职位上的实际经验才能获得,或者至少是完全获得。因此,在所有此类情况下,服役期限应该与适当执行服役所需的实践知识的范围成比例。正如我们所见,大多数州为人数最多的分支机构设立的立法服务期限为一年。那么问题可以简化为以下形式:两年期限与联邦立法所需的知识的比例是否大于一年期限与州立法所需的知识的比例?仅仅以这种形式陈述这个问题,就暗示了应该给出的答案。在一个州内,所需的知识与整个州内统一的现行法律有关,所有公民或多或少都熟悉这些法律;与州的一般事务有关,这些事务范围很小,变化不大,而且占据着各阶层人民的大部分注意力和谈话。美国这个巨大的舞台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景象。法律远非统一,在每个州都有所不同;而联盟的公共事务遍布一个非常广阔的区域,而且由于与之相关的本地事务而极其多样化,很难在除了中央议会之外的地方正确地了解,中央议会将从帝国各地的代表那里获得这些事务的知识。然而,来自每个州的成员应该掌握所有州的公共事务,甚至法律的某些知识。如何在没有对不同州的商业、港口、惯例和法规有所了解的情况下,通过统一的法律适当地管制对外贸易?如何在没有对这些州在这些方面和其他方面的相对位置有所了解的情况下,适当地管制不同州之间的贸易?如果税收不适应不同州与这些对象相关的不同法律和地方情况,如何明智地征收税收并有效地征收税收?如何在没有对区分各州的许多内部情况的类似了解的情况下,适当地制定民兵的统一条例?这些是联邦立法的主要对象,有力地暗示了代表应该获得的广泛信息。其他内部对象将需要与之相称的信息程度。诚然,所有这些困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最艰巨的任务是政府的适当就职和联邦法典的最初形成。对第一个草案的改进每年都会变得更容易也更少。政府过去的交易将成为新成员获取信息的一个可靠而准确的来源。联盟的事务将越来越成为广大公民的好奇心和谈话的主题。不同州之间交流的增加将极大地促使他们相互了解各自的事务,而这反过来又将有助于他们的习俗和法律的普遍同化。但是,尽管有所有这些减免,联邦立法的业务在创新和难度上仍然必须远远超过单一州的立法业务,足以证明为执行这项业务的人员分配更长的服务期限是合理的。属于联邦代表的知识领域,尚未提及的是外交事务。在规范我们的商业时,他不应该只了解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还应该了解其他国家的商业政策和法律。他不应该完全无知国际法;因为,就它成为市政立法的适当对象而言,它被提交给了联邦政府。
尽管众议院不直接参与外交谈判和安排,但由于公共事务各个部门之间的必要联系,这些特定部门在立法工作的正常过程中经常值得关注,有时需要特定的立法授权和合作。毫无疑问,这些知识的一部分可以在一个人家里获得;但其中一些只能从公共信息来源获得;而且所有这些知识都可以在实际在立法机构中服役期间通过对该主题的实际关注而获得最佳效果。
还有其他考虑因素,也许不太重要,但也不容忽视。许多代表必须前往的距离以及由此产生的安排,如果只限于一年,可能会让合适的人员对这项服务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而如果延长到两年,则不会。从现行国会的代表情况中无法得出任何关于此问题的论据。诚然,他们是每年选举产生的,但立法机构几乎将他们的连任视为当然。人民选举代表不会遵循相同的原则。一些成员,正如所有此类议会中所发生的那样,将拥有更高的才能;他们会通过频繁的连任成为长期成员;他们将完全掌握公共事务,并且可能不愿意利用这些优势。新成员的比例越高,大多数成员的信息越少,他们就越容易落入为他们设下的陷阱。这种说法同样适用于众议院与参议院之间将存在的关系。即使在单一州,我们频繁选举的优势也伴随着一些不便,因为这些州很大,而且一年只举行一次立法会议,因此无法及时调查和宣布虚假选举,以便决定产生应有的效果。如果能够获得一份退回,无论通过什么非法手段,非法成员自然会就职,并肯定能够获得足够的时间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因此,对于使用非法手段获取非法退回的做法,产生了非常有害的鼓励。如果联邦立法机构的选举是每年的,这种做法可能会成为一种非常严重的弊端,尤其是在较远的州。每个议院都是,并且必须是,其成员选举、资格和退回的评判者;无论经验表明需要对有争议案件的程序进行哪些改进,以便简化和加速程序,在非法成员被剥夺席位之前,必然会浪费掉一年中的很大一部分时间,因此这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会对不公平的和非法的获取席位的行为构成太大的制约。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断言,两年一次的选举对公众事务将和我们所见到的对人民自由安全一样有用。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份联邦党人文集是关于根据拟议中的《美国宪法》设立的美国众议院结构的两个联邦党人文集中的一篇。
反联邦党人认为,众议院一年任期比更长的任期更“民主”或“具有代表性”。麦迪逊在维护宪法中采用的两年任期时认为,众议院的代表需要了解国家事务(不同州的运作方式),以及一些最基本的对外事务知识。由于众议院的经验在这里起着作用,因此两年任期是合适的。
联邦党人文集第 54 篇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 54 篇的标题是《“各州议员的分配”》。这份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撰写。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我接下来要谈论众议院的另一个方面,即其议员在各州的分配问题,这个问题将与直接税收的分配方式相同。没有人会争辩说,每个州的人口不应该是用来调节各州代表人民的比例的标准。同样,用相同规则来分配税收可能也很少有人会质疑,尽管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本身绝非建立在相同原则的基础上。在前面提到的情况下,该规则被认为是指人民的个人权利,与这些权利有着天然的、普遍的联系。
在后面提到的情况下,该规则是指财富的比例,而该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财富的精确衡量标准,在普通情况下更是非常不合适的衡量标准。但尽管该规则应用于各州的相对财富和贡献方面存在缺陷,它仍然是所有可行规则中最不令人反感的,并且它最近获得了美国人民的普遍认可,因此制宪会议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它。所有这些都被承认,也许有人会说,但从承认人数是衡量代表人数的标准,或者承认奴隶与自由公民相结合是衡量税收的比例这一承认中,就能得出奴隶应该被纳入衡量代表人数的数字规则的结论吗?奴隶被视为财产,而不是人。因此,他们应该被纳入基于财产的税收估算中,并被排除在由人口普查调节的代表人数中。据我理解,这就是反对意见的全部力量。我将同样坦诚地说明可以在另一边提供的论据。“我们赞同这种观点,”也许我们的某个南方兄弟会说,“即代表人数更直接地与人相关,而税收更直接地与财产相关,我们赞同将这种区别应用于我们的奴隶。但我们必须否认奴隶仅仅被视为财产,而根本不视为人的这一事实。真实情况是,他们兼具这两种属性:根据我们的法律,在某些方面,他们被视为人,而在其他方面,他们被视为财产。由于被迫劳动,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主人而劳动;由于可以被一个主人卖给另一个主人;由于始终受到另一个人的任性意志的限制和身体上的惩罚,奴隶似乎从人类的等级中降级,并与那些在法律上被称为财产的非理性动物归为一类。另一方面,由于在生命和肢体方面受到保护,免受所有其他人的暴力侵害,即使是他们劳动和自由的主人;由于自己也会因对他人实施暴力而受到惩罚,因此,奴隶在法律上显然被视为社会成员,而不是非理性生物的一部分;被视为道德的人,而不是仅仅是财产。因此,联邦宪法在我们的奴隶问题上做出了非常恰当的决定,因为它将他们视为人与财产的混合体。这实际上是他们的真实身份。这是他们所居住的法律赋予他们的身份;毫无疑问,这些法律是正确的标准,因为仅仅是借口法律将黑人变成了财产的客体,才导致他们在计算人口时被争论是否应该算在内;并且承认,如果法律恢复被剥夺的权利,那么黑人将无法再被拒绝与其他居民享有平等的代表权。“这个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待。双方都同意,人数是衡量财富和税收的最佳标准,因为它是衡量代表人数的唯一恰当标准。如果制宪会议在计算代表人数比例时将奴隶排除在居民名单之外,而在调整税收时将他们纳入名单,那么它是否公正或一致?能否合理地预期,南方各州会同意一种将他们的奴隶在某种程度上视为人的制度,而在征收负担时却拒绝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们?那些指责南方各州实行野蛮政策,将他们人类兄弟的一部分视为财产的人,难道不应该也感到惊讶吗?他们自己却声称,所有州都应加入的政府,应该比他们所抱怨的法律本身更完整地将这个不幸的种族视为非人道的财产?“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在拥有奴隶的所有州,奴隶都没有被纳入代表人数的计算中。他们自己不投票,也不增加他们主人的投票数。那么,他们为什么应该被纳入联邦代表人数的计算中呢?如果完全拒绝他们,宪法将在这一点上遵循那些已经被援引为适当指南的法律。“这种反对意见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观察来驳斥。拟议中的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于分配给各州的代表总人数将由一个基于居民总人数的联邦规则确定,因此在每个州选择这个分配数量的权利应由该州本身可能指定的居民的一部分行使。选举权所依赖的资格可能在任何两个州都不相同。在某些州,这种差异非常大。在每个州,根据该州的宪法,一定比例的居民被剥夺了这种权利,而这些居民将在联邦宪法分配代表人数所依据的人口普查中被列入其中。”
从这个角度来看,南方各州可能会反驳这一指控,坚持认为公约所确立的原则要求不应考虑各州对本州居民的政策;因此,奴隶作为居民,应该按照其全部人数被纳入人口普查,与其他居民一样,这些居民虽然根据其他州的政策,不被允许享有所有公民权利。然而,那些会从该原则中获益的人放弃了严格遵守该原则。他们要求的是在另一方也展现出同样的适度。让我们考虑奴隶的情况,因为它确实是一种特殊情况。让我们相互采用宪法的折衷方案,将他们视为居民,但由于奴役而低于自由居民的平等水平,将奴隶视为被剥夺了五分之二的人。 "毕竟,我们是否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宪法中这一条文的合理性?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认为代表权只与人有关,而与财产无关。但这是一个公正的想法吗?
政府的设立,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身,也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因此,两者都可以被视为由负责治理的人所代表。基于这一原则,在几个州,特别是纽约州,政府的一个部门特别旨在成为财产的守护者,因此由对政府这一目标最感兴趣的社会阶层选举产生。在联邦宪法中,这种政策并不适用。财产权与人身权利一起交由同一主体。因此,在选择这些主体时,应该关注财产。 "出于另一个原因,联邦立法机构对各州人民的投票,应该与各州的相对财富成一定比例。各州不像个人,彼此之间不会因为财富上的优势而产生影响。如果法律只允许一个富有的公民在选举其代表时投一票,那么他从他幸运的地位获得的尊重和影响力,经常会引导他人的投票指向他所选择的目标;并且通过这种不易察觉的渠道,财产权被传达到了公共代表中。一个州对其他州没有这种影响力。联邦中最富有的州不太可能影响到其他任何州的单个代表的选择。更大的富裕州的代表,在联邦立法机构中,除了可能来自其人数优势之外,不会比其他州的代表有任何优势。因此,就其财富和权重而言,如果他们有权享有任何优势,那么这种优势应该通过更大的代表权来保证。在这方面,新宪法与现行邦联以及荷兰共和国和其他类似邦联大不相同。在后两者中,联邦决议的效力取决于构成联盟的各州的后续自愿决议。因此,各州尽管在公共议事机构中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其影响力却是不平等的,这与这些后续自愿决议的重要性不平等相对应。在拟议的宪法下,联邦法案将无需各州的干预而生效。它们将仅仅取决于联邦立法机构中多数票,因此,无论来自大州还是小州,无论来自富裕还是贫穷的州,每一票都将具有相同的权重和效力;就像州立法机构中个人投票一样,由来自不同县或其他地区的代表投票,每个投票都有着精确的平等价值和效力;或者,如果案例中有任何不同,这种差异来自个人代表个人性格的差异,而不是来自其所来自地区的范围。 "这便是支持南方利益的辩护者可能会在这方面使用的论证;虽然在某些方面可能显得有些牵强,但总的来说,我必须承认,它使我完全接受了公约制定的代表权比例。在某一方面,为代表权和税收设立共同标准,将产生非常有益的效果。由于国会获得的人口普查的准确性,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州的意愿,甚至取决于其合作,因此,各州对增加或减少其人数应尽可能少有偏见,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他们的代表权比例只受此规则支配,他们就会有夸大其人口的利益。如果该规则只决定其税收份额,就会产生相反的诱惑。通过将该规则扩展到这两个目标,各州将有相反的利益,这些利益将相互制衡,从而产生必要的公正性。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党人文集讨论了美国众议院席位在各州之间的分配方式。
联邦党人文集第 55 号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 55 号的标题是 "众议院的总人数"。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撰写。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众议院的组成人数,是另一个非常有趣的视角,从这个角度可以审视联邦立法机构的这一部门。
实际上,宪法中几乎没有哪条条款像这一条一样,因为其所受到的声望和表面上强有力的论据而值得关注。
针对它的指控是,首先,如此少量的代表将无法安全地保管公共利益;其次,他们将不了解其众多选民的当地情况;第三,他们将来自那些与大多数人民的感受最不一致的公民阶层,并且更有可能通过压抑多数人来实现少数人的永久提升;第四,代表人数在最初阶段就已经不足,随着人口的增长,它将变得越来越不成比例,而与之相对应的代表人数的增长将受到阻碍。总的来说,关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说,没有哪个政治问题比与代表立法机构最合适的数量有关的问题更难找到精确的解决方案;而且,各州的政策在这一点上也存在着最大的差异,无论我们直接将它们的立法议会相互比较,还是考虑它们各自与选民人数的比例。撇开特拉华州等最小州与最大州之间的差异,其人口最多的议会部门拥有 21 名代表,而马萨诸塞州拥有 300 到 400 名代表,在人口几乎相等的州之间仍然可以观察到相当大的差异。宾夕法尼亚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上述州的五分之一。纽约的人口是南卡罗来纳州的六分之五,但代表人数只有其三分之一多一点。佐治亚州和特拉华州或罗德岛州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宾夕法尼亚州,代表人数与选民人数之比不超过每 4000 到 5000 人中的一名。在罗德岛州,代表人数与选民人数之比至少为每 1000 人中的一名。根据佐治亚州的宪法,这个比例可能达到每 10 名选民中的一名;并且不可避免地远远超过其他任何州的比例。另一个需要说明的总体问题是,代表与人民之间的比率,在后者人数众多时不应该与后者人数很少时相同。如果弗吉尼亚州的代表人数按照罗德岛州的标准来规定,那么现在他们将达到 400 到 500 人;而 20 或 30 年后将达到 1000 人。另一方面,宾夕法尼亚州的比例,如果应用于特拉华州,将使后者的代表议会减少到 7 或 8 名成员。将我们的政治计算建立在算术原则上,没有什么比这更荒谬了。60 或 70 人可能比 6 或 7 人更适合承担一定程度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 600 或 700 人将按比例成为更好的保管人。如果我们将假设扩展到 6000 或 7000 人,那么整个推理都应该被颠倒过来。事实是,在所有情况下,至少需要一定数量的人,才能确保自由协商和讨论的好处,并防止过于容易地串通进行不当目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混乱和暴民的放纵,人数最多应该保持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在所有非常庞大的集会中,无论其组成如何,激情永远不会失败,它会从理性手中夺走权杖。
如果每个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那么每个雅典集会仍然会是一群暴民。
这里也有必要回顾一下对两年一次选举的观察结果。由于国会的权力有限,州议会的控制,比公众安全可能要求的更少频次的选举是有道理的,因此,国会议员的人数不必像拥有全部立法权、不受其他立法机构的通常限制那样多。带着这些基本理念,让我们权衡一下针对众议院议员人数提出的反对意见。首先,有人说,这么少的人数不能安全地被赋予如此大的权力。这个立法机构分支在政府开始时将由 65 人组成。三年内将进行人口普查,届时人数可以增加到每 30,000 人中有一人;每十年后,人口普查将再次进行,并且在上述限制范围内可以继续增加人数。预计第一次人口普查将以每 30,000 人中有一人的比例将代表人数至少增加到 100 人。估计黑人按五分之三的比例计算,可以毫不怀疑,到那时,美国人口将达到 300 万,甚至可能已经达到这个数字。按照预计的增长速度,25 年后代表人数将达到 200 人,50 年后将达到 400 人。我认为,这个数字将消除对人数过少的所有担忧。这里我假设了我在回答第四条反对意见时将要说明的,即代表人数将按照宪法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在相反的假设下,我承认这种反对意见确实非常有分量。因此,要决定的真正问题是,作为一项临时规定,人数过少是否会危及公众自由?65 名成员在几年内,100 或 200 名成员在几年内,是否能安全地存放为美国制定的有限且经过良好保护的立法权?我必须承认,在没有首先抹去我对美国人民目前的精神、州议会所秉持的精神以及融入每个公民阶层政治特征的原则的任何印象之前,我无法对这个问题给出否定的答案。我无法想象,美国人民在目前的心态下,或者在任何很快发生的事件下,会选择,并且每两年重复选择 65 人或 100 人,他们会倾向于制定并执行暴政或背叛计划。我无法想象,州议会必须感觉到许多动机去监视联邦立法机关,并且拥有许多手段来抵制联邦立法机关,会未能发现或阻止后者针对他们共同选民的自由的阴谋。我同样无法想象,目前在美国,或者在任何短时间内,会存在 65 人或 100 人,他们能够向全体人民推荐自己,他们要么渴望,要么敢于在短短的两年内背叛委任给他们的神圣托付。时间和我们国家人口的进一步增长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需要预言家的精神来宣告,而这并非我的能力范围。但从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情况,以及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他们可能出现的情况来看,我必须断言,美国的自由不会因为联邦宪法提出的代表人数而变得不安全。危险会从哪个方面产生呢?我们害怕外国的金钱吗?如果外国的金钱能如此轻易地腐蚀我们的联邦统治者,使他们能够诱骗并背叛他们的选民,那么为什么我们现在会成为一个自由独立的国家呢?领导我们度过革命的国会人数少于他们的继任者;他们没有被全体公民选举出来,也没有对他们负责;虽然他们每年都被任命,并且可以随时被召回,但他们通常会连任三年,在联邦条例批准之前,他们会任职更长的时间。
他们总是秘密进行协商;他们独自处理我们与外国的关系;在整个战争期间,他们掌握着国家的命运,这比我们未来的代表所希望的要多得多;从这场战争的巨大价值以及失败一方的急切心情来看,可以认为,他们不会犹豫使用除武力以外的其他手段。然而,我们从幸福的经验中知道,公众的信任没有被背叛;而且,在这一点上,我们公开的议会纯洁性从未受到过诽谤的耳语的影响。难道是担心联邦政府的其他部门吗?
但总统或参议院或两者都从哪里找到这种手段呢?可以推测,他们的职位津贴不会,而且在众议院没有事先腐败的情况下,也不会超过满足其他目的所需,他们的私人财产,因为他们都必须是美国公民,不可能成为危险的来源。因此,他们所能拥有的唯一手段就是任命权的分配。是这里吗?怀疑将她的指控建立在这里吗?有时我们被告知,这个腐败基金将被总统用来征服参议院的道德。现在,另一个议院的忠诚将成为牺牲品。这样一种为了金钱而进行的、背信弃义的、由政府各部门成员共同组成的阴谋,其基础就像共和主义原则所能容许的那样不同,同时还要对他们所治理的社会负责,光是这一点就足以消除这种担忧。但幸运的是,宪法还提供了一个更进一步的安全保障。国会议员被禁止担任在其选举期间设立或其津贴可能增加的任何民事职务。
因此,除了因正常事故而空缺的职位外,无法分发给现有成员任何职位:假设这些职位足以收买人民自己选出的守护者,就是放弃了任何用来计算事件的规则,代之以一种不加区别的、无限的嫉妒,所有推理都会变得毫无意义。那些沉溺于这种激情荒诞的自由的真诚朋友,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对自己事业造成的伤害。正如人类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堕落,需要一定程度的谨慎和不信任一样,人类本性中也存在着其他品质,这些品质证明了某种程度的尊重和信任是合理的。共和政府比任何其他形式都更预设了这些品质的存在。如果一些人出于政治上的嫉妒而描绘的图画是对人性的真实写照,那么推论是,人类中没有足够的德行来进行自治;而且,除了专制的枷锁之外,没有其他东西能够阻止他们互相毁灭和吞噬。
PUBLIUS。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探讨了美国众议院的规模。其主题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56 号中继续讨论。
联邦党人文集第 56 号的标题是《同一主题的继续:众议院的总人数》。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针对众议院的第二个指控是,它规模太小,无法充分了解其选民的利益。由于这个反对意见明显地源于将拟议的代表人数与美利坚合众国的广阔疆域、人口数量和利益的多样性进行比较,却没有同时考虑到将使国会区别于其他立法机构的情况,因此,对此最好的回答是简要解释一下这些特点。一个健全而重要的原则就是,代表应该了解其选民的利益和情况。但这一原则只能延伸到与代表的权力和责任相关的那些情况和利益。对不属于立法范围内的各种细微和具体事物的无知,与充分履行立法职责所需的一切属性是一致的。因此,在确定行使特定权力所需的知识范围时,必须求助于该权力范围内的目标。联邦立法的目标是什么?那些最重要的,似乎最需要当地知识的目标是商业、税收和民兵。正如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那样,妥善管理商业需要大量的信息;但就这些信息与每个州的法律和当地情况有关的程度而言,少数代表足以将其传递到联邦理事会。税收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涉及商业管理的关税构成。因此,前面的评论适用于这个目标。就其可能涉及内部征收而言,可能需要更广泛地了解各州的情况。但这难道不会由少数分布在各州选举出来的聪明人充分掌握吗?将最大的州划分为十到十二个区,就会发现每个区都没有任何独特的当地利益,这些利益不在该区代表的了解范围内。除了这一信息来源之外,由来自各州各地的代表制定的州法律,几乎本身就足以作为指导。每个州都制定了,并将继续制定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联邦立法机构要做的就是审查不同的法律,并将它们编纂成一部通用的法令。一个足智多谋的人,坐在他的书房里,面前摆着所有地方的法典,可以为整个联邦制定关于某些税收事项的法律,无需任何口头信息,并且可以预料到,每当需要征收内部税收时,特别是在需要在各州范围内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将优先考虑更简单的目标。要充分认识到州法典对联邦立法这一分支的便利性,我们只需要假设一下,这个州或任何其他州都被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都在其内部拥有并行使地方立法权。难道不明显吗?在他们各自的议事录中会发现一定程度的地方信息和前期工作,这将大大缩短联邦立法的劳作,并使更少数量的成员足以胜任。联邦理事会将从另一个情况中获益良多。每个州的代表不仅会带来对其法律的相当了解,以及对其各自地区的当地了解,而且在所有情况下都可能是州立法机构的成员,甚至可能在此时此刻是州立法机构的成员,在那里,该州的所有当地信息和利益都被汇总在一起,并且可以通过少数几只手轻松地传送到美利坚合众国的立法机构中。关于税收的评论对民兵的情况更有力。因为尽管不同州的纪律规则可能不同,但在每个州内都是一样的;并且取决于在同一州的不同地区几乎不会有任何差异的情况。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此处用来证明适度数量的代表足够多的论据,在任何方面都没有与在另一个场合提出的关于代表应该拥有的广泛信息以及获取这些信息所需的时间的论据相矛盾。这种信息,就其可能涉及地方目标而言,并非因为单个州内的法律和地方情况不同,而是因为不同州之间的法律和地方情况不同而变得必要和困难。将每个州单独考虑,它的法律是相同的,它的利益差异不大。因此,少数人将拥有代表他们所需的全部知识。如果每个州的利益和事务都非常简单和统一,那么对其中一部分的了解就意味着对所有其他部分的了解,整个州可以由来自任何部分的单个成员充分代表。比较不同的州,我们发现它们的法律以及与联邦立法目标相关的许多其他情况有很大差异,联邦代表应该对所有这些情况有所了解。因此,虽然来自每个州的少数代表可以带来对其本州的充分了解,但每个代表都将需要了解所有其他州的许多信息。
正如前文所述,时间的变化对不同州的相对地位将产生一种同化作用。时间对单独考虑的州的内部事务的影响恰恰相反。目前,一些州只不过是农民的社会。它们中的大多数在那些使国家事务变得多样化和复杂的工业部门没有取得很大进展。然而,这些将在所有这些州成为更先进人口的成果,并且将要求每个州进行更充分的代表。因此,制宪会议的远见卓识已经确保人口增长会伴随着政府代表部门的适当增加。大不列颠的经验,它向人类呈现了如此多的政治教训,既有警示性的,也有示范性的,并且在这些调查过程中被反复引用,证实了我们刚刚做出的思考结果。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王国的居民数量至少为八百万。这八百万人在下议院的代表总计五百五十八人。
在这五 百五十八人中,九分之一由三百六十四人选举,一半由五千七百二十三人选举。不能认为这样被选举出来的人,甚至不住在人民中间,可以增加人民对政府安全的保障,或者增加他们对立法委员会了解人民情况和利益的程度。相反,众所周知,他们更经常是行政长官的代表和工具,而不是人民权利的守护者和倡导者。因此,他们可以非常恰当地被认为是比国家真正代表的单纯扣除多得多的东西。然而,我们将只从这个角度考虑他们,并且不会将扣除扩大到大量不住在他们选民中间,与他们联系非常微弱,并且对他们的事务知之甚少的人。在所有这些让步下,只有二百七十九人将成为八百万人的安全、利益和幸福的保管者,也就是说,只有一个代表来维护权利并解释二十八六百七十一名选民的情况,在一个容易受到行政影响力全部力量的议会中,其权力延伸到一个事务高度多样化和复杂的国家的立法范围内。然而,非常肯定的是,不仅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保存了自由的宝贵部分,而且英国法典的缺陷,在极小的程度上是由立法机构对人民情况的无知造成的。考虑到这个案例应有的权重,并将其与上面解释的众议院的情况进行比较,似乎可以完全确信,每三万人就有一个代表,将使后者成为信托给它的利益的安全而有能力的守护者。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本联邦党人文集延续了联邦党人文集第 55 号,也讨论了美利坚合众国众议院的规模。
联邦党人文集第 57 号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 57 号的标题为“关于新计划倾向于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抬高少数人的说法,与代表制相结合的考虑”。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撰写的。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针对众议院的第三个指控是,它将来自那些与大多数人民最缺乏同情,并且最有可能为了少数人的壮大而野心勃勃地牺牲多数人的公民阶层。在所有针对联邦宪法的反对意见中,这也许是最非同寻常的。
虽然反对意见本身针对的是假想的寡头政治,但其原则却击中了共和政府的根基。任何政治宪法的目标都是,或者应该首先是,为统治者获得最智慧的人来辨别和最美德的人来追求社会共同利益;其次,采取最有效的预防措施,使他们在继续担任公职期间保持美德。选举方式获得统治者是共和政府的特色政策。这种形式的政府所依赖的防止他们堕落的措施是多种多样的。最有效的措施是,对任期进行限制,以维持对人民的适当责任。现在让我问一下,众议院的结构中有什么情况违反了共和政府的原则,或者有利于少数人以多数人为代价的提升?让我问一下,相反,是否所有情况都严格符合这些原则,并且对所有阶层和类型公民的权利和主张都绝对公正?联邦代表的选举人是谁?不是富人,胜过穷人;不是学者,胜过无知者;不是显赫家族的傲慢继承人,胜过默默无闻、命运不佳的卑微子孙。选举人将是美利坚合众国人民的广大群体。他们将与每个州选举相应州议会分支机构的权利相同的人。谁将是人民选择的對象?任何因其功绩而获得其祖国尊敬和信任的公民。不允许任何财富、出身、宗教信仰或公民职业的资格来束缚人民的判断或阻挠人民的意愿。如果我们考虑那些可能因其同胞的自由投票而获得代表权的人的地位,我们会发现它包含了为保证他们对选民的忠诚而能够设计或希望的所有保障。首先,由于他们将因其同胞的偏爱而获得区别,我们应该假设一般来说,他们也将在某些方面因使他们有资格获得这种偏爱以及承诺真诚而严格遵守其承诺的性质的品质而获得区别。其次,他们将以无法不产生至少对选民的暂时感情的条件进入公共服务。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种对荣誉、恩惠、尊重和信任的标志的敏感,这与所有利益考虑无关,是对感恩和仁慈回报的一些保证。
忘恩负义是针对人性的常见说教话题;必须承认,这种行为的例子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都过于频繁和猖獗。但它激发的普遍而极端的愤怒本身就是对相反情绪的能量和普遍性的证明。
第三,将代表与选民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因更自私的动机而得到加强。他的自豪和虚荣使他依恋一种有利于他的主张并让他分享其荣誉和区别的政府形式。无论少数有抱负的人物可能抱有任何希望或计划,但一般来说,大多数从他们对人民的影响力中获得晋升的人,将会从维护这种恩惠中获得更多希望,而不是从破坏人民权威的政府革新中获得更多希望。然而,所有这些保障如果没有经常选举的限制,将被发现非常不足。因此,第四,众议院的结构如此,以至于在成员身上保持对他们依赖人民的习惯性回忆。在他们升迁的方式在他们心中留下的感情被权力的行使所抹去之前,他们将被迫预测他们权力停止、他们行使权力接受审查以及他们必须下降到他们被提升的水平的时刻;在那里永远停留,除非忠实履行其职责已建立他们获得更新的资格。我将补充说,作为众议院状况中的第五个情况,限制他们采取压迫措施,他们不能制定任何法律,该法律不会像对社会大众一样,对他们自己及其朋友产生充分的效力。这始终被认为是人类政治可以将统治者和人民联系在一起的最牢固的纽带之一。它在他们之间创造了利益的共同点和感情的同情,很少有政府提供这种例子;但没有这种,任何政府都会堕落成暴政。如果有人问,是什么阻止众议院为自己和社会中的特定阶层制定法律上的歧视?我回答说:整个制度的精神;公正和宪法法律的性质;最重要的是,贯穿美国人民的警惕和高尚精神,这种精神滋养自由,反过来也得到自由的滋养。如果这种精神一旦堕落到容忍一个对立法机构和人民没有约束力的法律,那么人民将准备容忍除了自由以外的任何事物。这将是众议院与其选民之间的关系。责任、感恩、利益、野心本身,都是将他们束缚在对人民大众的忠诚和同情的弦。
这些都可能不足以控制人的任性和邪恶。但它们不都是政府可以容许的,也不都是人类智慧可以设计的吗?它们不正是共和政府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提供的真实而典型的途径吗?它们不正是联邦中每个州政府都依赖于实现这些重要目标的相同途径吗?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篇论文所反驳的反对意见呢?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那些自称最热衷于共和政府的人,却大胆地指责其基本原则的人?他们自称是人民选择自己统治者权利和能力的拥护者,却坚持认为他们只会选择那些会立即且必然背叛托付给他们的信任的人?如果反对意见被一个没有看到宪法规定的代表选择方式的人阅读,他会认为除了对财产的某些不合理的资格附加到选举权之外,别无他法;或者,只有特定家庭或财产的人才有资格竞选;或者至少州宪法规定的方式在某些方面或其他方面有很大程度的偏离。我们已经看到,这种假设在头两点上的错误程度。事实上,在最后一点上也不会有什么错误。在两种情况下发现的唯一区别是,每个美国代表将由五千到六千名公民选举;而在各个州,代表的选举则留给大约数百人。有人会假装说,这种区别足以证明对州政府的依恋和对联邦政府的憎恶吗?如果这就是反对意见的症结所在,那么它值得检查。它是否得到理性的支持?
这不能说,除非坚持认为五千到六千名公民不如五百人更能够选择合适的代表,或者更容易受到不合格代表的腐败。相反,理性向我们保证,因为在如此庞大的数量中,最有可能找到合适的代表,所以选择就不太可能被野心家的阴谋或富人的贿赂所转移。从这种学说中得出的结论是可接受的吗?如果我们说五百名公民是能够共同行使选举权的人数,难道我们不必须在政府管理不需要与该人数公民数量相当的人员的情况下,剥夺人民直接选择其公职人员的权利吗?这种学说是由事实证明的吗?在上一篇论文中已经证明,英国下议院的实际代表人数略超过每三万名居民一人。除了这里不存在的一些强大的原因,以及在那个国家有利于等级和财富主张的原因之外,没有一个人有资格担任县的代表,除非他拥有每年价值六百英镑的不动产;也不属于城市或自治市,除非他拥有类似的房产,其年度价值为该价值的一半。除了县代表的资格之外,还增加了县选举人的另一项资格,该资格将选举权限制在拥有超过二十英镑年收入的土地所有权的人身上,根据目前的货币汇率。尽管存在这些不利情况,以及英国法典中一些非常不平等的法律,但不能说国民的代表们已经以牺牲多数人为代价提升了少数人。但我们无需诉诸这方面的外国经验。我们自己的经验明确而果断。新罕布什尔州参议员直接由人民选举的地区,几乎与她将在国会选举代表所需的地区一样大。马萨诸塞州的地区大于为此目的所需的地区;纽约的地区更是如此。
在最后一个州,纽约和奥尔巴尼市和县的议会议员由几乎与有权在国会选举代表的人数相同的选民选举,只计算六十五名代表的人数。在这些参议员选区和县,每个选举人同时投票给多个代表,这并不重要。如果同一个选举人同时能够选择四五名代表,他们就不能没有能力选择一名代表。宾夕法尼亚州是一个额外的例子。她的一些选举州代表的县,几乎与她将选举联邦代表的地区一样大。费城被认为有五万到六万人。因此,它将组成几乎两个地区来选举联邦代表。然而,它只组成一个县,在这个县里,每个选举人都会投票给州议会的每一位代表。更重要的是,整个城市实际上选举了一个**执行委员会的单一成员**。宾夕法尼亚州其他所有县都是这种情况。这些事实难道不是对用来反对正在考虑的联邦政府部门的谬误的最令人满意的证明吗?经过试验,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的参议员,或者宾夕法尼亚州的执行委员会,或者后两个州的议会议员,是否表现出任何特殊的倾向于牺牲多数人来抬高少数人,或者在任何方面都不如其他州由人民非常小的部分任命的代表和治安官更配得上他们的职位?但有比我迄今引用的任何案例更有说服力的案例。
康涅狄格州立法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的结构是,该机构的每个成员都由整个州选举。康涅狄格州州长、马萨诸塞州州长、本州州长以及新罕布什尔州州长都是如此。我让每个人自己决定,是否可以说,任何一个这些实验的结果都足以支持一种怀疑,即广泛选择人民代表的方式倾向于提升叛徒并破坏公众自由。
PUBLIUS。
这份联邦党人文集指出,美国众议院的代表将忠实于其选民的原因如下:1)人民选择这些杰出人士来维护他们的承诺,因此,代表们有义务信守承诺。2)代表们感受到一种荣誉和感激,至少对这些选民抱有一丝感情。3)人类本性的自私动机将代表与他的选民联系在一起,因为代表希望从他的追随者那里寻求进步,而不是从政府那里寻求进步。4)此外,频繁的选举提醒代表们,他们依靠选民的忠诚和支持。因此,代表们被迫保持对选民的忠诚。
联邦党人文集第 58 号的标题为“关于人口增长需要增加议员人数的反对意见”。这份联邦党人文集由詹姆斯·麦迪逊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我接下来要考察的针对众议院的剩余指控,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议员人数不会随着人口增长而定期增加。人们已经承认,如果这一反对意见有充分的理由,它将具有很大的分量。以下观察表明,与大多数其他针对宪法的反对意见一样,它只能源于对事物的片面看法,或者源于一种嫉妒,这种嫉妒扭曲了人们对所有事物的看法。1. 提出这一反对意见的人似乎没有意识到,在保障议员人数逐步增加方面,联邦宪法不会输于州宪法。最初生效的人数被宣布为临时性。它的有效期仅限于三年的短时期。在接下来的每十年内,将进行一次人口普查。这些条例的明确目标是:首先,不时根据人口数量重新调整议员的分配,但每个州至少有一名代表的例外情况除外;其次,在同一时期增加代表人数,但总人数不得超过每三万名居民一名代表。如果我们回顾各州的宪法,我们会发现其中一些宪法对此事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些宪法在这一点上与联邦宪法大体一致,而其中最有效的保障可以归结为一个单纯的指示性条款。2. 就这一问题,经验表明,在州宪法下,代表人数的逐步增加至少与选民人数的增加保持同步,而且代表们似乎与选民一样愿意同意此类措施。3. 联邦宪法中存在一个特点,可以确保人民和他们的代表多数都密切关注对代表人数的宪法性增加。这个特点在于,立法机构的一个部门代表公民,另一个部门代表各州:因此,在前者中,较大的州将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而在后者中,较小的州将占优势。从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肯定地推断出,较大的州将成为增加立法机构中影响力占主导地位的那部分的规模和权重的坚定倡导者。而且碰巧的是,只有四个最大的州在众议院中占有超过半数的投票权。因此,如果较小州的代表或人民在任何时候反对合理地增加议员人数,几个州的联合就足以推翻这一反对意见;这种联合,尽管由于竞争和地方偏见,在普通情况下可能无法实现,但当不仅受到共同利益的驱使,而且还受到公平和宪法原则的正当理由时,这种联合就不会失败。也许有人会说,参议院会受到类似动机的驱使,形成相反的联盟;而由于他们的同意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另一部门的公正和宪法观点可能会被挫败。这就是可能在那些对众多代表持怀疑态度的人心中引起最严重担忧的困难。幸运的是,它属于那些只存在于表象中,经仔细而准确地检验就会消失的困难。如果我没弄错的话,以下思考将被认为是关于这一点的结论性和令人满意的。尽管两院在所有立法事项上都拥有平等的权力,但制定金钱法案除外,但毫无疑问,由更多议员组成的众议院,在得到更强大的州的支持,并代表着大多数人民已知和确定的意愿时,在一个取决于两院比较坚定性的问题上将具有不小的优势。这种优势必然会随着同一方面意识到自己得到权利、理性以及宪法的支持而增强;而对立方面也会意识到自己正在与所有这些庄严的考虑作斗争。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在最小州和最大州之间,存在着一些州,尽管他们一般来说更可能把自己归类为前者,但它们的地域和人口与后者相差无几,不足以支持他们对公正和合法主张的反对。因此,即使在参议院中,也绝非确定会有多数投票反对适当增加代表人数。展望未来,我们可以说,来自所有新州的参议员可能会被众议院的公正观点所吸引,这是一种太过明显而无法忽视的策略。由于这些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以特别快的速度增加人口,因此他们将对频繁重新分配代表人数和人口数量的比率感兴趣。因此,那些在众议院中占主导地位的大州,所要做的就是将重新分配和增加互相作为条件;而来自所有发展最快州的参议员将被他们所属州在这方面的利益所驱使,不得不为增加议员人数而奋斗。这些考虑似乎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且仅仅应该足以消除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所有疑虑和恐惧。然而,假设所有这些都无法克服较小州的非正义政策或他们在参议院议事中的主导影响力,那么较大的州仍然拥有一个宪法上的可靠的资源,他们可以通过它随时实现自己的公正目的。众议院不仅可以拒绝,而且只有他们才能提出维持政府运作所需的供款。简而言之,他们掌握着钱包,这种强大的工具,使我们从英国宪法的历史中看到了人民的幼稚而卑微的代表逐渐扩大其活动和重要性的范围,并最终尽可能地削减了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事实上,这种对钱包的控制可以被视为任何宪法能够赋予人民的直接代表的最完整和最有效的武器,用于纠正各种不满,并执行一切公正和有益的措施。但是,众议院难道不像参议院一样对维护政府的正常运作感兴趣吗?因此,他们难道不愿意把政府的存在或声誉押注于参议院的顺从性吗?或者,如果两院之间发生这种坚定性的考验,难道一个比另一个更有可能先让步吗?这些问题对于那些反思到,在所有情况下,掌权者的人数越少,他们的职位越稳定和显眼,他们对与政府有关的任何事情的个人利益就越强的人来说,不会造成任何困难。那些在其他国家面前代表国家尊严的人,对任何公共危险的迹象或公共事务中可耻的停滞将特别敏感。我们把英国下议院对政府其他部门的持续胜利归因于这些原因,每当用到金钱法案这一工具时,都会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后者绝对不屈不挠,即使它不可避免地会让国家的所有部门陷入普遍的混乱,也从未被人们害怕过或经历过。联邦参议院或总统能够表现出的最大程度的坚定,也不过是等于他们将得到宪法和爱国原则支持的抵抗。在这篇关于众议院宪法的回顾中,我忽略了经济因素,在目前的形势下,这些因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代表的临时人数,而对此的忽视可能会像人们对拟议人数的少而感到不满一样,成为对宪法的慷慨指责。我也省略了关于在目前情况下,在联邦公务中找到大量像人民可能选举出的那样的人物的困难的任何评论。然而,我必须允许在这一问题上补充一点,我认为这值得非常认真地关注。那就是,在所有立法机构中,组成他们的成员越多,实际上指导他们进行的活动的人就越少。首先,无论议会由什么人物组成,人数越多,众所周知,激情对理性的影响力就越大。其次,人数越多,信息有限和能力较弱的成员比例就越大。现在,正是对这类人物,少数人的雄辩和技巧才得以发挥全部效力。在古代共和国,当人民全体亲自集会时,一个雄辩家或一个狡猾的政治家通常被视为拥有与握着权杖者一样的统治权力。基于同样的原则,代表大会越是人数众多,就越会沾染集体会议的缺陷。
无知将成为狡诈的牺牲品,激情将成为诡辩和演说的奴隶。人民永远不会犯比以下错误更严重的错误:他们认为通过增加代表人数到一定限度,他们加强了对抗少数人政府的屏障。经验将永远告诫他们,相反地,在为了安全、地方信息以及与整个社会广泛的同情而确保了足够数量的代表后,他们将通过增加代表人数来抵消自己的观点。政府的面貌可能变得更加民主,但激励它的灵魂将更加寡头政治。机器将被放大,但驱动它运动的弹簧将更少,而且往往更加秘密。与反对代表人数的反对意见相关的,可能恰当地在这里注意到,对立法业务所需的代表人数提出的反对意见。有人说,超过多数应该被要求作为法定人数;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对于决策,超过法定人数的多数应该是必需的。不可否认,从这样的预防措施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好处。它可能成为某些特定利益的额外保护,并且通常成为草率和片面措施的另一个障碍。但是这些考虑因素被相反的尺度上的不便所抵消。在所有正义或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制定新法律或采取积极措施的情况下,自由政府的基本原则将被颠覆。它将不再是多数人统治:权力将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如果防御特权仅限于特定情况,那么一个有利益的少数派可能会利用它来保护自己免受对公共利益的公正牺牲,或者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勒索不合理的放纵。最后,它将促进和助长分裂的恶习;这种做法即使在仅需要多数的州也已显现出来;这种做法破坏了所有秩序和正常政府的原则;这种做法比我们之间迄今为止表现出的任何其他做法更直接地导致公众混乱和人民政府的毁灭。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探讨了美国众议院随着美国人口增长而扩张的能力。
联邦党人文集第 59 号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 59 号的标题是“关于国会规范议员选举权力的”。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根据主题的自然顺序,我们将在本处考虑宪法中授权国家立法机构最终监管其自身成员选举的那项条款。该条款的措辞如下:“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时间、地点和方式,应由各州的立法机构规定;但国会可随时以法律的方式制定或修改此类规定,但参议员选举地点除外。” 这一条款不仅遭到那些完全谴责宪法的人的抨击,还遭到那些持不同意见但程度较轻、更为温和的人的指责;而且,在某一次场合,一位自称是该制度其他所有部分的拥护者的绅士认为该条款存在问题。尽管如此,如果该计划中存在任何比该条款更具说服力的条款,我将大错特错。其合理性建立在以下明确主张的证据之上:每个政府都应该包含自身保存的手段。任何公正的推理者都会在一开始就认可公约在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并会反对任何没有明显理由证明其必要性而偏离这一原则的做法,因为将某个特定成分纳入工作需要偏离这一原则,而严格遵守该原则与该成分相冲突。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他可能会承认这种必要性,但他仍然不会停止将偏离这一基本原则视为该制度中的某种缺陷,这种缺陷可能成为未来弱点甚至无政府状态的种子。不会有人说,可以在宪法中制定并插入一项选举法,该法律始终适用于国家形势的任何可能变化;因此,也不应否认,对选举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存在于某个地方。我认为,这种权力只能以三种方式合理地修改和分配:要么完全由国家立法机构掌握,要么完全由州立法机构掌握,要么首先由后者掌握,最终由前者掌握。公约有理由选择了最后一种方式。他们首先将联邦政府选举的监管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在普通情况下,以及没有不当观点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既方便又令人满意;但他们保留了国家权力干预的权利,以防出现非常情况,可能需要这种干预来保障国家安全。没有什么比赋予州立法机构对国家政府选举的排他性监管权更明显地会导致联邦的生存完全取决于州立法机构的决定。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不为管理联邦事务的人员的选举提供保障来彻底摧毁联邦。说这种忽视或遗漏不可能发生,意义不大。宪法上存在这种可能性,而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是一个不可辩驳的反对意见。而且,还没有人给出任何令人满意的理由来承担这种风险。病态的猜忌带来的过分猜测永远不能被称为令人满意的理由。如果我们有心情假设权力被滥用,那么假设州政府滥用权力与假设联邦政府滥用权力一样合理。而且,根据公正理论的规则,将联邦的生存托付给联邦本身,而不是将其托付给任何其他机构,这种做法更加符合规则,因此,如果要在一方或另一方承担权力滥用的风险,那么在权力自然存在的地方承担风险比在权力不自然存在的地方承担风险更加合理。假设宪法中包含了一项条款,授权美国监管各州的选举,那么会有人犹豫不决地谴责这项条款吗?无论作为权力不合理的转移,还是作为蓄意破坏州政府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原则的违反无需任何评论;对于公正的观察者来说,在将国家政府的存在类似地置于州政府的决定之下这一方案中,这种违反将同样明显。对这件事进行公正的观察,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两者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都应该依靠自身来维护自身的生存。作为对这一观点的反对,人们可能会指出,国家参议院的构成将完全包含可能因州立法机构拥有对联邦选举的独家权力而产生的危险。人们可能会说,他们可以通过拒绝任命参议员,随时对联邦给予致命打击;由此可以推断,由于联邦的存在在如此重要的方面依赖于他们,那么将他们委托管理选举的特定情况也无可厚非。人们可能会补充说,每个州都希望在国家委员会中保持其代表权,这将成为防止滥用这种信任的绝对保障。尽管这个论点看似有道理,但经过检验,它并非牢不可破。毫无疑问,州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拒绝任命参议员来摧毁国家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于他们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这样做,因此他们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也应该这样做。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权力的有害趋势可能远为决定性,而且没有任何动机与促使公约在组建参议院方面采取行动的动机一样强大,足以推荐他们将这些州纳入该制度。就这种解释可能使联邦面临来自州立法机构的伤害的可能性而言,这是一种弊端;但它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弊端,除非将各州及其政治身份完全排除在国家政府的组织之外。如果这样做,无疑会被解读为完全放弃联邦原则;而且一定会剥夺州政府在该条款下享有的绝对保障。但是,无论在这种情况中,为了获得必要的优势或更大的利益而屈服于某种不便的做法是多么明智,我们都不能从中得出任何推论,来支持在没有必要性或没有更大利益的情况下积累这种弊端。人们也容易发现,与州立法机构对参议院成员任命权相比,国家政府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因为州立法机构拥有对众议院成员选举的权力。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参议员将轮换,每两年将有一部分参议员的席位空缺并得到补充;每个州最多只能拥有两名参议员;议会法定人数应为十六名成员。这些情况综合起来的结果是,少数几个州为了暂时联合起来中断对参议员的任命,既不会取消该机构的存在,也不会削弱该机构的活动;我们不必担心来自各州普遍而持久的联合。前者可能是由于少数几个州立法机构的领导成员怀有不良意图;后者则假设人民群众普遍存在固定的、根深蒂固的敌意,这种敌意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很可能是由于经验表明联邦政府无能为力地促进他们的幸福,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位好公民都不希望联邦政府继续存在。但是,关于联邦众议院,意图是每两年进行一次普遍选举,选举众议院成员。如果赋予州立法机构对这些选举的独家监管权,那么每次进行选举的时期都将是国家形势中的一个微妙时期,如果少数几个最重要的州的领导人以前就密谋阻止选举,可能会导致联邦解体。我不会否认,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即每个州都在联邦委员会中保持其代表权,这将是防止州立法机构滥用其选举权的保障。但是,那些关注人们对公共幸福的利益与他们的地方统治者对其职位权力和影响力的利益之间明显区别的人,不会认为这种保障是完全的。美国人民可能会在某些时候热烈支持联邦政府,而在同一时期,某些州的特定统治者,受到权力自然竞争、个人飞黄腾达的希望的驱使,并得到该州强大派别的支持,可能会持有完全相反的态度。在当前问题上,美国人民中的大多数与在他们委员会中拥有最大信誉的个人之间存在这种不同的观点,目前在一些州已得到体现。将始终增加野心机会的独立邦联计划,对于州政府中所有那些能够将个人利益和晋升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有影响力的人物来说,将永远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诱惑。只要他们手中掌握着监管国家政府选举的独家权力这种有效武器,少数几个州的少数几个这样的人,在诱惑总是最强烈的地方,就可以通过抓住人民中偶然出现的某种不满情绪的机会(也许这种不满情绪正是他们自己引起的)来停止选举联邦众议院成员,从而完成摧毁联邦的计划。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这个国家在有效政府领导下的牢固联盟,很可能成为欧洲一个以上国家的嫉妒目标;而且,颠覆联盟的企图有时起源于外国势力的阴谋,而且很少不得到其中一些势力的资助和支持。因此,它的保存绝不应,也不可能,交由任何人的守护,而只能交由那些其处境始终会产生对忠实履行和认真履行职责的直接利益的人守护。
PUBLIUS。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三篇关于国会对自身成员选举权的讨论中的第一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60篇的标题是“关于国会规范成员选举权的权力:续论”。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我们已经看到,将对联邦政府选举的不可控制的权力交给州议会,是不可取的。现在让我们看看,如果将最终规范自身选举的权利交给联邦政府本身,会有什么危险。没有人假装,这种权力会被用来排斥任何州在议会中的席位。至少在这方面,所有人的利益将成为所有人的保障。但是有人认为,这种权力可能被用来以某种方式来促进某一类人的选举,而排斥其他的人,通过将选举地点限制在特定的地区,使得普通公民无法参与选择。在所有不切实际的假设中,这似乎是最不切实际的。一方面,任何理性的概率计算都不会让我们想象到,如此暴力和反常的行为所暗示的倾向,永远不会进入国家议会;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如果如此不当的精神真的进入国家议会,它会以完全不同的、更具决定性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尝试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简单的思考中得到令人满意的推断,即这种尝试永远不会进行,因为这会导致以州政府为首和指挥的人民的大多数人立即起义。不难想象,这种自由的特征权利,在某些动荡和派系斗争的时期,可能会被胜利的、专横的多数人侵犯,针对的是特定的一类公民;但是,在一个如此处境和开明的国家,如此基本的特权,却被政府的刻意政策侵犯,损害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没有引起人民革命,这是完全不可想象和不可置信的。
除了这种一般的思考之外,还有一些更精确的考虑,禁止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任何担忧。构成国家政府的成分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它们在各个部门的运作方式的不同,必须形成一个强大的障碍,阻止任何选举中的局部计划的意见一致。在联邦各个地区的公民的财产状况、才智、风俗和习惯方面,存在着足够的差异,以致导致他们的代表在社会不同阶层和阶层方面的意愿差异很大。尽管在同一政府下密切的交往会促进某些方面逐渐趋于一致,但仍有一些物理和道德上的原因,可能会在更大或更小的程度上,永久地培养出这方面的不同倾向和意愿。但最有可能对此事产生最大影响的情况,将是构成政府各组成部分的不同方式。众议院将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将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总统将由人民选出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因此,这些不同的部门不太可能拥有共同的利益,以致使它们对任何特定类型的选举人产生偏好。
至于参议院,不可能有任何关于“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这正是所有关于参议院提出的、要提交给国家政府的建议,能够影响指导参议员选择的精神。州议会集体意见永远不会受到这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这本身就是一个理由,应该让我们相信,所担心的歧视永远不会发生。因为,参议院有什么理由同意一种自己不包括在内的偏好呢?或者,如果这种偏好不能扩展到另一个部门,那么在参议院的选举中设立这种偏好又有什么意义呢?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部门的组成将抵消另一个部门的组成。并且,我们永远不能假设参议院会接受这种任命,除非我们同时假设州议会自愿合作。如果我们做出了后一种假设,那么问题在于将这种权力交给谁,是交给他们还是交给联邦政府,就变得无关紧要了。
但是,国家议会想要实现这种任性的偏爱,是为了什么呢?是要在不同行业部门之间、不同类型的财产之间,还是不同财产程度之间进行歧视吗?它会偏袒土地利益,还是货币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还是制造业利益呢?或者,用反对宪法的那些人时髦的语言来说,它会为了提升“富人和出身好的人”而排斥和贬低社会中的其他所有人吗?
如果这种偏爱是要为了那些从事任何特定类型行业或财产的人而发挥作用,我想大家都会承认,竞争将存在于地主和商人之间。我毫不犹豫地断言,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在国家议会中获得支配地位的可能性,都远远小于他们在所有地方议会中获得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因此可以推断,国家议会比地方议会更不容易出现倾向于给予任何一方不当偏好的行为。
各州在农业和商业方面的投入程度各不相同。在大多数州,如果不是所有州,农业都是主导的。然而,在少数几个州,商业几乎与农业平分秋色,在大多数州,商业都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无论哪一方占优势,都会反映在国家议会中;正因为如此,国家议会将来自比任何单一州都要多的、比例更悬殊的利益,因此,它比任何单一州的议会更不容易偏袒任何一方。
在一个主要由土地耕种者组成的国家,如果实行平等代表制,那么在总体上,土地利益必须在政府中占主导地位。只要这种利益在大多数州议会中占主导地位,那么它必须在国家参议院中保持相应的优势,因为国家参议院通常是州议会多数派的忠实反映。因此,不能假设牺牲土地利益来取悦商人阶层,会成为联邦立法机关这个部门的首选目标。在将针对参议院的这一一般观察应用到国家状况时,我遵循的是,对州权的轻信者无法根据他们自己的原则,怀疑州议会会被任何外部影响所左右。但实际上,至少在联邦众议院的最初组成中,同样的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对商人阶层的错误偏见,与从其他方面来看一样,都是不可预期的。
为了或许能以任何方式为这种反对意见提供借口,人们可能会问,国家政府难道没有可能出现相反的偏见,导致它倾向于试图确保联邦行政管理的垄断地位掌握在土地阶层手中吗?由于对于那些将直接受到这种偏见损害的人来说,这种假设可能不会引起任何恐慌,因此对这个问题的详细回答就免了。足以指出,首先,出于其他地方所述的原因,任何决定性的偏见都更有可能在联邦议会中占上风,而不是在任何成员国议会中占上风。其次,没有必要为了土地阶层而违反宪法,因为在自然发展过程中,这个阶层将享有它所渴望的尽可能大的支配地位。第三,那些习惯于从宏观角度调查公共繁荣来源的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商业的用途,从而不愿给商业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即完全排斥那些最了解商业利益的人参与管理商业。商业在收入方面的意义,必须有效地保护商业免受那些不断受到公共必要性紧急呼吁而支持商业的机构的敌意。
在讨论基于对不同产业和财产进行区分而产生的偏好概率时,我倾向于简洁,因为据我理解反对者的意思,他们考虑的是另一种区分。他们似乎将他们所称为“富人和名门望族”的人视为他们试图让我们惊恐的偏好的对象。这些人似乎要被提升到比其他公民更可憎的卓越地位。然而,有时他们的提升将是代表机构规模过小的必然结果;有时则将通过剥夺广大人民在选择该机构时行使选举权的机会来实现。
但是,为了达到预期的偏好目的,应该根据什么原则对选举地点进行区分?他们所谓的“富人和名门望族”是否局限于各州的特定地点?他们是否凭藉某种神奇的本能或预见,在每个州都设定了一个共同的居住地?他们是否只会在城镇或城市中出现?或者相反,他们是否像贪婪或偶然一样分散在全国各地,他们自己或他们的祖先的命运使然?如果是后者,(正如每个聪明人都知道的那样),难道不明显,将选举地点限制在特定地区,既会破坏其自身的目标,又会在其他方面令人反感吗?事实是,除了规定对选举或当选者进行财产资格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确保为富人提供所担心的偏好。但这不是要赋予国家政府的权力的一部分。其权力将明确地限制在规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正如在其他场合已经提到的,可以选择或被选择的人员的资格在宪法中定义和固定,并且不能由立法机关改变。
但是,为了论证起见,假设所建议的权宜之计可能奏效;同时,也同样假定国家统治者克服了责任感或对实验危险的恐惧所带来的所有顾虑,但我认为,他们几乎不可能声称,他们可以希望在没有足以制服广大人民抵抗的军事力量的帮助下,执行这样的计划。这种力量是否存在是否足以实现这个目标,已经在这些文件的不同部分进行了讨论和证明;但为了使所考虑的反对意见的无用性以最强的光线出现,我们将暂时承认这种力量可能存在,并且假设国家政府实际上拥有它。结论是什么?如果有一种入侵社区基本权利的倾向,并且有满足这种倾向的手段,难道可以推测那些受这种倾向驱使的人会沉迷于制造选举法以确保对特定阶层人士的偏好的荒谬任务中吗?难道他们不太可能更愿意采取更有利于他们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吗?难道他们不会更大胆地决议通过一次决定性的篡权行动来使自己永续执政,而不是依靠不确定的权宜之计,尽管这些权宜之计可能伴随着所有预防措施,但最终可能导致其策划者的解雇、耻辱和毁灭?难道他们不会害怕那些既固执又意识到了自己权利的公民,会从他们各自州的偏远地区涌向选举地点,推翻他们的暴君,并取代那些愿意报复被侵犯的人民尊严的人吗?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份联邦党人文集是关于国会对自身成员选举权力的三篇论文中的第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