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维基百科:美国自由宪章/宪法
美国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法律。当当时十三州中的九个州批准了这份文件时,标志着一个主权国家联盟的建立,以及一个联邦政府来运作这个联盟。它取代了根据邦联条例存在于更弱、定义不清晰的联盟,并在 1789 年 3 月 4 日生效。由代表大会代表签署的手写副本在华盛顿特区的国家档案馆展出。它是除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之外的三个自由宪章中的第二个。
在独立战争期间,十三州最初根据邦联条例/组成了一个弱中央政府——以国会作为其唯一组成部分。国会缺乏征税的权力,并且由于没有全国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它依靠州政府来执行其所有法令,而州政府往往不合作。它也没有权力否决州之间的税收法律和关税。邦联条例要求所有州一致同意才能修改,而且各州对中央政府的态度如此轻蔑,以至于它们的代表经常缺席。由于缺乏法定人数,国会经常无法进行即使是最温和的改变。
邦联国会于 1787 年 2 月 21 日认可了修订邦联条例的计划。除罗德岛外,十二个州都接受了这份邀请,并于 1787 年 5 月派遣代表参加会议。最终决定起草一个新的基本政府设计,该设计规定只需要 13 个州中的 9 个州批准,新政府就可以生效。这些行动遭到了一些人的批评,认为它们超出了公约的授权和现行法律。然而,国会注意到对邦联政府的不满,一致同意将该提案提交给各州,尽管有些人认为这超出了职权范围。1787 年 9 月 17 日,宪法在费城完成,随后本杰明·富兰克林发表了一篇演讲。他在演讲中谈到他对宪法并不完全满意,但完美永远无法完全实现。他接受了这份文件,他希望所有反对批准的人也这样做。它规定的新政府于 1789 年 3 月 4 日开始生效,此前许多州就批准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宪法文本可以分为九个部分:前言、七条和结论。(注意,前言和结论标题不是文件文本的一部分)(尽管文章有标注为第一条到第七条的标题)。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完美的联邦,确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和后代享有自由的福祉,特制定并颁布本宪法,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
本宪法赋予的所有立法权力,应授予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国会应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的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有该州立法机关最多数分支选举人的资格。
任何未满二十五岁、未在美国居住满七年、或在当选时并非其当选州居民的人,不得担任众议员。
本联盟中各州的代表和直接税收应按其各自的人口数分配,人口数应通过将所有自由人(包括受雇服务期限的人)的总数加起来,减去未征税的印第安人,再加计所有其他人员的五分之三来确定。实际人口普查应在合众国国会首次会议后三年内进行,并在以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其方式由国会依法规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每三万人一名,但每个州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在进行人口普查之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举三名代表,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德岛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佐治亚州三名。
当任何州的代表出现空缺时,该州的行政当局应颁布选举令以填补空缺。
众议院应选举其议长和其他官员;并拥有单独的弹劾权。
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选举的两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位参议员有一票。
他们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后,应尽可能平均地分成三类。第一类参议员的席位将在第二年结束时空缺,第二类参议员的席位将在第四年结束时空缺,第三类参议员的席位将在第六年结束时空缺,以便每两年选举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如果在任何州立法机构休会期间,由于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该州行政当局可以临时任命,直到立法机构下次会议,届时将填补这些空缺。
任何未满三十岁、未在美国居住九年、或在当选时不是他所代表州的居民的人不得担任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票数相等,否则没有投票权。
参议院应选举其其他官员,以及一名临时议长,以代替副总统,或者在副总统行使合众国总统职务时。
参议院拥有单独审理所有弹劾案件的权力。在审理弹劾案件时,他们应宣誓或确认。当审理合众国总统时,首席大法官应主持;任何人只有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判有罪。
弹劾判决不得超过免职,以及取消担任合众国任何荣誉、信托或盈利职位资格的资格;但是,被判有罪者仍然要受到法律规定的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选举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由各州立法机构规定;但国会可以随时依法制定或修改这些规定,但参议员选举地点除外。
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会议时间应在每年的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依法指定其他日期。
每一院应审理本院成员的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每一院的多数成员应构成法定人数,可以进行议事;但少数成员可以休会一天,并且可以授权以每一院规定的方式和处罚迫使缺席成员出席。
每一院可以决定其议事规则,惩罚其成员的无序行为,并且可以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开除一名成员。
每一院应保存其议事记录,并定期公布记录,但他们认为需要保密的除外;任何问题的任何一院成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应在出席成员五分之一的要求下记入记录。
两院在国会休会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休会超过三天,也不得前往两院所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点。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获得法律规定的报酬,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除了叛国罪、重罪和违反治安罪外,他们在各自议院开会期间以及往返议院途中,均享有免于逮捕的特权;对于他们在任何一院的任何讲话或辩论,他们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询。
任何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其当选期间,不得被任命为合众国在其任期内设立或增加津贴的任何民事职务;任何担任合众国职务的人,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成员。
所有征税法案应起源于众议院;但参议院可以提出修正案或同意修正案,如同其他法案一样。
凡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应提交给合众国总统;如果他批准,他应签署;如果没有,他应将该法案连同他的反对意见退回起源院,起源院应将其反对意见详细记录在其议事记录中,并重新审议该法案。如果经过重新审议后,该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通过该法案,该法案应连同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院,由另一院同样重新审议,如果得到该院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则成为法律。但在所有此类情况下,两院的投票应通过唱名表决决定,赞成和反对该法案的人员姓名应分别记入每一院的议事记录。如果任何法案在提交给总统后,在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被总统退回,则该法案应与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除非国会因休会而阻止其退回,在这种情况下,该法案不应成为法律。
所有需要参议院和众议院同意的命令、决议或投票(休会问题除外)应提交给合众国总统;在生效之前,应得到他的批准,或者如果他不同意,则应按照法案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成员重新通过。
国会拥有以下权力:征收和征收税收、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以偿还债务,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公共福利提供资金;但所有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在整个合众国范围内应保持一致;
以合众国的信誉借款;
管制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制定统一的入籍规则,以及在整个合众国范围内有关破产的统一法律;
铸造货币,规定货币价值和外国货币价值,并确定重量和计量标准;
规定惩罚伪造合众国证券和流通货币的行为;
设立邮局和邮路;
为了促进科学的进步和有用的艺术,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在其各自著作和发现中享有有限时间的独占权利;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庭;
定义和惩罚在公海上犯下的海盗行为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宣战,授予特许证和报复,并制定关于陆地和水域捕获的规则;
征募和维持军队,但任何用于此用途的拨款不得超过两年期限;
提供和维持海军;
制定陆军和海军力量的政府和管理规则;
提供召集民兵执行联邦法律,镇压暴乱和抵御入侵;
提供组织、武装和训练民兵,以及管理在美利坚合众国服役的民兵的一部分,保留各州分别任命军官和根据国会规定的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
在任何情况下,对由各州割让和国会接受成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区域(不超过十英里见方)行使专属立法权,并在购买的任何地方行使类似的权力,在该州立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用于建造堡垒、弹药库、军械库、船坞和其他必要的建筑物;以及
制定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执行上述权力,以及本宪法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所有其他权力。
国会不得在1808年之前禁止现存任何州认为合适接受的人员的迁移或输入,但可以在此类输入中征收不超过每人十美元的税或关税。
人身保护令的权利不得被暂停,除非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需要这样做。
不得通过任何追溯法或事后法。
除按比例分配给本宪法之前规定进行的人口普查或统计外,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不得对从任何州出口的货物征收任何税或关税。
在商业或税收管理方面,不得偏袒任何州的港口优于其他州的港口;也不得强制航行到或从一个州的船只在另一个州入境、离境或缴纳关税。
不得从国库中提取资金,除非根据法律拨款;所有公共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清单和账目应定期公布。
美利坚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头衔;在美国担任任何有酬职位或信托职位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报酬、职位或头衔。
任何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联盟或邦联;授予特许证和报复;铸造货币;发行信用票据;除金银币以外,不得将任何东西作为偿还债务的支付手段;通过任何追溯法、事后法或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头衔。
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或出口征收任何税款或关税,但执行其检验法律所绝对必要的除外;任何州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所有税款和关税的净收入,应归美利坚合众国国库所有;所有此类法律应受国会审查和控制。
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留军队或军舰,不得与另一个州或外国缔结任何协议或条约,或发动战争,除非遭到实际入侵或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以至于来不及延迟。
行政权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他应担任四年任期,与同期当选的副总统一起,按照以下方式选举产生。
每个州应按照其立法机关指示的方式,任命一定数量的选举人,该数量等于该州在国会中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人数;但不得任命任何参议员、众议员或在美国担任信托职位或有酬职位的人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各自州内集会,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选出两个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得与其本人居住在同一州。他们应列出所有被投票人的名单,以及每人获得的票数;他们应签署并证明此名单,并将其密封后寄往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地址为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场的情况下,打开所有证书,然后进行计票。获得最多票数的人应为总统,如果该票数占所有被任命的选举人总数的多数;如果有多人获得此类多数,并且获得相同票数,那么众议院应立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中选出一名总统;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那么从名单上的前五名中,该议院应以同样的方式选出总统。但在选举总统时,投票应按州进行,每个州的代表有一票;为此目的的法定人数应由来自三分之二州的代表组成,所有州的多数票应为当选所需的票数。在任何情况下,总统当选后,获得选举人最多票数的人应为副总统。但如果还有两人或多人获得相同票数,则参议院应从他们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副总统。
国会可以决定选举选举人的时间,以及他们投票的日期;这一日期应在整个美利坚合众国保持一致。
除在通过本宪法时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自然出生公民或公民外,任何人不符合总统职位的资格;任何未满三十五岁且在美国居住未满十四年的公民也不符合该职位资格。
如果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无法履行该职位的权力和职责而导致空缺,则由副总统接任;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都发生免职、死亡、辞职或无法履职的情况下,宣布由哪个官员代理总统,该官员应相应代理总统,直到其丧失能力消除,或选出总统。
总统应定期领取其服务的报酬,该报酬在其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并且在其任期内,不得从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一个州获得任何其他报酬。
他在履行其职责之前,应宣誓或宣誓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断言)我将忠实履行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职责,并将尽我所能,维护、保护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总统是美利坚合众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以及各州民兵在实际服役于美利坚合众国时的总司令;他可以要求各行政部门主要官员就与其各自职务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供书面意见,他并有权赦免和减刑针对美利坚合众国的犯罪,但弹劾案除外。
总统有权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他并有权提名并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所有其他美利坚合众国官员,其任命未在本宪法中另有规定,且由法律设立:但国会可以依法将他们认为合适的此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赋予总统一人、法庭或部门首长。
总统有权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填补所有可能出现的空缺,授予任期至下次会议结束的委任状。
总统应不时向国会通报国家状况,并就他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措施提出建议;他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召集两院或其中任何一院开会,如果两院在休会时间上存在分歧,他可以将两院休会至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其他公使;他应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并委任美利坚合众国所有官员。
总统、副总统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大犯罪和不端行为被弹劾并被定罪,应被免职。
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应授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设立的各级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应终身任职,并应按规定时间领取薪酬,其任职期间薪酬不得减少。
司法权应及于根据本宪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其授权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条约产生的所有法律和衡平法案件;及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所有案件;及于所有海事和海事管辖权案件;及于美利坚合众国为一方的争议;及于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争议;及于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争议;及于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及于同一州公民根据不同州的授予而主张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及于州或其公民与外国、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争议。
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以及州为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初审管辖权。在所有上述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无论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但须符合国会规定的例外情况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所有犯罪的审判应由陪审团进行;此类审判应在犯罪发生地州进行;但如果犯罪未发生在任何州内,则审判应在国会依法指定的地点进行。
对美利坚合众国的叛国罪仅限于对它们发动战争或与它们的敌人勾结,向它们提供援助和安慰。任何人都不得因叛国罪被定罪,除非有两名证人证实同一公开行为,或在公开法庭上认罪。
国会应有权规定叛国罪的惩罚,但任何叛国罪的定罪不得导致血统腐败或没收财产,除非是在被定罪者的一生中。
各州应相互承认其公共法令、档案和司法判决。国会可以依一般法律规定这些法令、档案和判决的证明方式及其效力。
各州公民应享有各州公民的所有特权和豁免。
任何因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被指控,并从司法管辖区逃往另一州,并在该州被发现的人,应根据其逃离州的行政当局的要求被移交,以便移送回拥有犯罪管辖权的州。
任何根据某州法律被拘留服役或劳役的人,如果逃往另一州,则不应根据该州的任何法律或规定被免除此类服役或劳役,但应根据债权人的索赔被移交。
国会可以批准新的州加入本联盟;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形成或设立新的州;也不得合并两个或多个州或州的一部分而形成新的州,除非得到有关州议会以及国会的同意。
国会应有权处置和制定有关美利坚合众国领土或其他财产的所有必要规则和条例;本宪法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美利坚合众国或任何特定州的权利主张。
美利坚合众国应保证本联盟中每个州的共和政府形式,并应保护它们免受入侵;并在州议会或行政部门(当议会无法召开时)的申请下,保护它们免受国内暴力。
国会认为必要时,只要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应提出修改本宪法的建议,或者,应根据各州三分之二的议会申请,召集会议提出修改建议,无论哪种情况,只要经各州四分之三的议会或各州四分之三的代表大会批准,都应作为本宪法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效力。但任何在公元一八零八年以前提出的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第一条第九节中的第一和第四款;任何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其在参议院中享有的平等投票权。
在通过本宪法之前所欠的所有债务和所承担的所有义务,在根据本宪法对美利坚合众国有效,与在根据邦联对它们有效一样。
本宪法以及根据本宪法制定的美国法律;所有根据美国权力签订或将要签订的条约,均为最高法律;各州的法院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即使州宪法或法律中有与之相反的规定,也是如此。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的成员、美国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必须宣誓或宣誓支持本宪法;但美国任何职位或公共信托的任职资格不得要求任何宗教测试。
九个州的批准大会批准,就足以在批准的州之间建立本宪法。
本宪法由出席会议的各州一致同意,于公元1787年9月17日,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的第十二年,在会议上签署。为昭信守,我们在此签署姓名。
- 弗吉尼亚州:乔治·华盛顿
- 特拉华州:乔治·里德、小格宁·贝德福德、约翰·迪金森、理查德·巴塞特、雅各布·布鲁姆
- 马里兰州:詹姆斯·麦克亨利、圣托马斯·詹尼弗·丹尼尔、丹尼尔·卡罗尔
- 弗吉尼亚州:约翰·布莱尔、小詹姆斯·麦迪逊
- 北卡罗来纳州:威廉·布朗特、理查德·多布斯·斯帕特、休·威廉姆森
- 南卡罗来纳州:约翰·拉特利奇、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查尔斯·平克尼、皮尔斯·巴特勒
- 佐治亚州:威廉·休、亚伯拉罕·鲍德温
- 新罕布什尔州:约翰·朗顿、尼古拉斯·吉尔曼
- 马萨诸塞州:纳撒尼尔·戈勒姆、鲁弗斯·金
- 康涅狄格州:威廉·塞缪尔·约翰逊、罗杰·谢尔曼
- 纽约州: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新泽西州:威廉·利文斯顿、大卫·布雷尔利、威廉·帕特森、乔纳森·戴顿
- 宾夕法尼亚州: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米夫林、罗伯特·莫里斯、乔治·克莱默、托马斯·菲茨西蒙斯、贾里德·英格索尔、詹姆斯·威尔逊、古弗纳·莫里斯
本节描述了宪法的每个部分。
序言既不授予任何权力也不禁止任何行为;它只是解释了宪法背后的理由。序言,尤其是前三个词(“我们人民”),是宪法中最常被引用和提及的部分之一。
第一条建立了政府的立法部门,即美国国会,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本条规定了每个议院成员的选举方式和资格。此外,它还规定了国会自由辩论的权利,限制了国会议员的自利行为,概述了立法程序,并指出了立法部门的权力。最后,它对联邦和州立法权力做出了限制。
第二条描述了总统(行政部门):总统选举程序、任职资格、宣誓内容以及总统的权力和责任。它还规定了美国副总统的职位,并规定如果总统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将接任总统,尽管在通过第 25 修正案之前,这种接任是代行职务还是永久职务尚不清楚。
第二条还规定了对文官的弹劾和免职。
第三条描述了法院系统(司法部门),包括最高法院。本条规定必须设立一个名为最高法院的法院;国会可以自行决定设立下级法院,其判决和命令由最高法院审查。第三条还要求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进行陪审团审判,界定了叛国罪,并责成国会对叛国罪提供惩罚,同时对这种惩罚做出限制。
第四条描述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以及各州之间的关系。例如,它要求各州对其他州的公共行为、记录和法院诉讼给予“完全信任和效力”。国会可以规定承认这些行为、记录或诉讼证据的方式。“特权和豁免”条款禁止州政府歧视其他州的公民,而有利于本州的居民(例如,对在亚利桑那州被判犯有罪的俄亥俄州居民施加更严厉的处罚)。它还规定了各州之间的引渡,并为各州之间的人员自由流动和旅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如今,这项规定常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对于居住在州界附近的人来说;但在邦联条例时期,跨州旅行往往是一项更加艰巨(且昂贵)的过程。第四条还规定了建立和接纳新州。领土条款授予国会处置联邦财产和管理美国非州领土的权力。最后,第四条第四节要求美国保证每个州实行共和制政府,并保护各州免受入侵和暴力。
第五条描述了修改宪法所需的程序。它建立了两种提出修正案的方法:由国会提出或由各州要求的全国大会提出。在第一种方法下,国会可以通过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的票数(法定人数的投票,并非必须是全体成员的投票)提出修正案。在第二种方法下,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可以召开会议,并“申请”国会召开全国大会,而国会必须召开这样的会议,以审议修正案。迄今为止,只使用过第一种方法(由国会提出)。
一旦提出——无论是由全国大会提出还是由国会提出——修正案必须经三分之四的州批准才能生效。第五条赋予国会选择要求州议会或州内专门召开的批准大会批准的权利。批准大会的批准方法只使用过一次(批准第 21 修正案)。第五条目前只对修改权设置了一个限制——即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在未经该州同意的情况下剥夺该州在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
第六条规定,宪法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美国法律和条约,是最高法律。它还确认了邦联条例下产生的国家债务,并要求所有立法者、联邦官员和法官宣誓支持宪法。
第七条规定了批准宪法的要求。宪法在至少九个州专门为此目的召开的州批准大会批准之前不会生效。新罕布什尔州于 1788 年 6 月 21 日成为第九个批准州。邦联国会收到新罕布什尔州批准的消息后,便制定了根据宪法开始运作的时间表,并于 1789 年 3 月 4 日,根据宪法的政府开始运作。
各州批准宪法的顺序如下:
日期 | 州 | 票数 | 批准率 | ||
---|---|---|---|---|---|
赞成 | 反对 | ||||
1 | 1787 年 12 月 7 日 | 特拉华州 | 30 | 0 | 100% |
2 | 1787 年 12 月 12 日 | 宾夕法尼亚州 | 46 | 23 | 67% |
3 | 1787 年 12 月 18 日 | 新泽西州 | 38 | 0 | 100% |
4 | 1788 年 1 月 2 日 | 佐治亚州 | 26 | 0 | 100% |
5 | 1788 年 1 月 9 日 | 康涅狄格州 | 128 | 40 | 76% |
6 | 1788 年 2 月 6 日 | 马萨诸塞州 | 187 | 168 | 53% |
7 | 1788 年 4 月 28 日 | 马里兰州 | 63 | 11 | 85% |
8 | 1788 年 5 月 23 日 | 南卡罗来纳州 | 149 | 73 | 67% |
9 | 1788 年 6 月 21 日 | 新罕布什尔州 | 57 | 47 | 55% |
10 | 1788 年 6 月 25 日 | 弗吉尼亚州 | 89 | 79 | 53% |
11 | 1788 年 7 月 26 日 | 纽约州 | 30 | 27 | 53% |
12 | 1789 年 11 月 21 日 | 北卡罗来纳州 | 194 | 77 | 72% |
13 | 1790 年 5 月 29 日 | 罗德岛 | 34 | 32 | 52% |
结论结束了宪法,它基本上是该文件完成日期的总结,包含了代表的签名。
宪法的作者意识到,如果宪法要经受住考验,并应对国家发展带来的影响,就需要不时进行修改。然而,他们也意识到,这样的修改不应该太容易,以防出现不合理的、仓促通过的修正案。他们还希望确保修正案不会阻碍绝大多数人口所期望的行动。他们的解决方案是设计一个双重程序,通过该程序可以修改宪法。
第一个方案必须从国会开始,国会可以通过两院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启动修正案。或者,三分之二的各州立法机关可以要求国会召开全国会议来讨论和起草修正案。迄今为止,所有修正案都是由国会提出的。第二个方案是,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机关可以召开会议,并“申请”国会召开全国会议, whereupon国会必须为此目的召开此类会议,以考虑修正案。虽然州立法机关偶尔会要求召开会议,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此类请求获得召开此类会议所需的同意。截至2006年中期,只使用了第一种方法(由国会提出)。
无论哪种情况,修正案都必须获得三分之四的州的立法机关或较小的批准会议的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除一个修正案外,所有修正案都提交给各州立法机关批准;只有第21条修正案是由各州的个别会议批准的。
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案被视为“对文本主体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文章”,并附在文本末尾。即使修正案修改或废除现有的条款或部分,也是如此。没有规定从文本中删除过时或废除的条款。
有些人认为,美国的人口变化——特别是各州之间的人口巨大差异——使得宪法过于难以修改,代表着低至4%人口的州理论上可以阻止超过90%美国人所期望的修正案;另一些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然而,任何改变这种情况的提议都必须涉及修改宪法本身。
国会立法,为了执行宪法的规定或将这些执行适应不断变化的条件,也以微妙的方式扩大了并改变了对宪法词语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联邦政府许多机构的规则和条例也具有类似的效果。如果出现异议,这两种情况下检验的标准是,这些立法和规则是否符合法院对宪法词语的解释。
宪法共有27条修正案。前十条,写于权利法案,另一份自由宪章,同时获得批准。接下来的十七条分别获得批准。
The 权利法案 包含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是在1789年到1791年之间通过的,并且都与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有关。它们的增加是为了回应各州批准会议和托马斯·杰斐逊等知名人士对宪法的批评。这些批评者认为,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约束,强大的中央政府将变得暴虐无道。修正案是由国会作为一组十二个提案在1789年9月提出的。到1791年12月,足够多的州批准了十二个提案中的十个,权利法案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其中一个失败的提案尚未获得批准,而另一个提案在1992年成为第27条修正案。
17 对美国宪法的补充修正案 在权利法案之后获得批准,涵盖了许多主题。十七条后来修正案中的大多数源于不断努力扩大个人公民或政治自由,而其中一些则与修改1787年在费城起草的基本政府结构有关。
虽然美国宪法有27条修正案,但其中一条,即第18条修正案,已经失效。它被第21条修正案废除,是迄今为止唯一被另一条修正案直接和明确废除的修正案。
自1789年以来,国会已提出过10000多项宪法修正案;在过去几十年中典型的国会年度,会提出100到200项修正案。这些概念中的大多数从未走出国会委员会,更不用说由国会提议批准了。一些修正案的支持者尝试了第五条修正案中提到的另一种从未使用过的方法。
在国会通过并送交各州批准的33项修正案中,有6项未经规定数量的州批准。这六项修正案中的四项在技术上仍然是开放的,并且处于待决状态。自20世纪初以来,国会通常(但并非总是)规定,修正案必须在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内由规定数量的州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以下修正案仍在各州面前;它们都没有批准期限。
- 国会分配修正案,由第一届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定义了在每次十年人口普查后美国众议院将有多少名成员的公式。十一个州批准了该修正案,最后一个是肯塔基州,于1792年6月批准(肯塔基州最初的州立时间)。原则上它可能仍然获得批准,尽管正如所写的那样,当美国人口达到一千万时,它就变得无关紧要了。
- 贵族称号修正案,由第11届国会于1810年5月1日提出,将结束任何接受任何外国势力“任何贵族或荣誉称号”的美国人的公民身份。这项修正案得到了12个州议会的批准。
- Corwin修正案,由第36届国会于1861年3月2日提出,将禁止任何企图随后修改宪法,以赋予联邦政府权力“废除或干预”各州的“国内制度”(暗指奴隶制)。它只被俄亥俄州和马里兰州的立法者批准,然后爆发了内战。伊利诺伊州的立法者——当时正以州宪法会议的身份开会——也批准了它,但这项行动的有效性值得怀疑。然而,内战后通过了第13、14和15条修正案,这意味着即使该修正案获得通过,它也会无效。
- 童工修正案,由第68届国会于1924年6月2日提出,规定:“国会拥有限制、管制和禁止18岁以下人员劳动的权力。”这项修正案现在已经变得无关紧要,因为随后的联邦童工法一直被认为是国会根据商业条款行使权力的有效行为。
以下修正案不再提交各州;在附加的批准截止日期之前,这两个修正案均未获得所需的州数批准。
- 平等权利修正案(ERA),其相关部分内容为“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剥夺或缩减”。该修正案由第 92 届国会于 1972 年 3 月 22 日提出,获得 35 个州议会的批准,并于 1979 年 3 月 22 日或 1982 年 6 月 30 日失效,具体取决于对 1978 年第 95 届国会通过的具有争议性的批准截止日期三年延期这一观点。在批准该修正案的 35 个州中,有 4 个州在延期批准期限(1979 年 3 月 23 日开始)开始之前撤回了批准。第五个州虽然没有撤回先前的批准,但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其批准不应超出 1979 年 3 月 22 日。关于此类撤回是否有效,意见仍然不一致;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任何法院都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裁决。但反对撤回有效的先例最早是在第 14 修正案的批准过程中确立的,当时俄亥俄州和新泽西州撤回了先前的批准,但在第 14 修正案最终于 1868 年被宣布为宪法的一部分时,它们仍被算作批准州。
- 哥伦比亚特区投票权修正案由第 95 届国会于 1978 年 8 月 22 日提出。如果该修正案获得批准,将赋予哥伦比亚特区——如同一个州一样——在美国国会中享有完全的代表权,在选举团制度中享有完全的代表权,以及在修宪过程中享有完全的参与权。它还将废除第 23 修正案。该修正案仅获得 16 个州议会的批准——不到所需的 38 个州的一半——因此于 1985 年 8 月 22 日失效。
目前,只有少数修正案提案进入主流政治辩论。这些提案包括拟议中的联邦婚姻修正案、平衡预算修正案和禁止焚烧国旗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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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取代了哪份文件?邦联条例
- 13 个州中,哪一个州没有派出代表签署宪法?罗德岛
- 为了使该文件生效,13 个州中需要多少个州批准?9
- 谁被称为“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
- 宪法中有多少条?7
- 有多少名代表签署了宪法?39
- 哪条描述了如何修宪?第五条
- 修宪有几种方法?2
- 宪法被修订了多少次?27
- 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写在哪份文件上?权利法案
- 哪份文件影响了宪法?大宪章
- 你认为哪条是最重要的,为什么?答案可能会有所不同
摘自维基百科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