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少年:美国自由宪章/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第61-70篇
本页面是联邦党人文集的子页面,包含了联邦党人文集第61-70篇的文本。有关联邦党人文集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主题主页面。本页面信息来自美国国会图书馆网站。
联邦党人文集: 第61篇 第62篇 第63篇 第64篇 第65篇 第66篇 第67篇 第68篇 第69篇 第70篇
本页面中的联邦党人文集包括:
# | 标题 | 作者 |
---|---|---|
61 | 同一主题续论 关于国会规范议员选举权力的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62 | 参议院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 |
63 | 参议院续论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 |
64 | 参议院权力 | 约翰·杰伊 |
65 | 参议院权力续论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66 | 进一步考虑对参议院作为弹劾法庭的权力的反对意见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67 | 行政部门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68 | 总统选举方式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69 | 行政部门的真正性质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70 | 进一步考虑行政部门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联邦党人文集第61篇标题为“同一主题续论:关于国会规范议员选举权力的”。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那些较为坦诚地反对宪法草案中关于选举条款的人,在争论中被逼到绝境时,有时会承认该条款的合理性;但是,他们会加上一个条件,即该条款应伴随一项声明,即所有选举都应在选民居住的县内举行。他们说,这是防止滥用权力的必要预防措施。这样的声明当然无害;只要它能起到平息忧虑的作用,它可能也并非不可取。但事实上,它几乎没有提供任何额外的安全保障以防止所担心的危险;而它的缺失,绝不会被一位公正而明智的审查者视为一个严重的,更不用说不可克服的反对宪法草案的理由。前两篇论文中对这一主题的不同看法,足以让所有冷静而有洞察力的人们相信,如果公共自由最终成为国家统治者野心的牺牲品,那么正在审查的权力至少是无辜的。
如果那些只倾向于诉诸其猜忌的人,能将这种猜忌用于仔细审查各个州的宪法,他们会发现,从大多数州宪法在选举方面给予的自由度来看,他们会有不小的不安和恐慌,就像他们从国家政府在选举方面被提议给予的自由度中感受到的不安和恐慌一样。对他们在这一点上的情况进行回顾,将有助于消除他们对这方面可能存在的任何不良印象。但由于这种观点会导致冗长而乏味的细节,我将满足于举一个我所居住的州的例子。纽约州宪法对选举的**地点**没有做出其他规定,只是规定议会议员应在**县**内选举产生;参议员应在州被划分为或可能划分为的大选区内选举产生:目前有四个大选区,每个大选区包含两个到六个县。可以很容易地看出,纽约州议会将纽约州公民的投票权限制在特定地点,并不比美国国会通过类似的权宜之计来挫败联邦公民的投票权更困难。例如,假设奥尔巴尼市被指定为其所在县和选区唯一的选举地点,那么该市的居民会不会很快成为该县和选区参议员和议会议员的唯一选民?我们能想象居住在奥尔巴尼、萨拉托加、剑桥等县的偏远地区,或蒙哥马利县任何地方的选民,会为了选举议会或参议员,而费力地跑到奥尔巴尼市去投票,而不是去纽约市参加联邦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吗?根据现行法律,在行使如此宝贵的权利方面,可以发现令人震惊的冷漠,而现行法律为此提供了各种便利,这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现成的答案。而且,撇开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经验不谈,我们也不难断定,当选举地点距离选民很**不方便**时,无论该距离是20英里还是20000英里,对选民行为的影响都是一样的。因此,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联邦政府规范选举权力的具体方式的反对,从本质上讲,同样适用于本州宪法中类似权力的方式;出于这个原因,不可能既开脱一方,又谴责另一方。类似的比较将导致关于大多数其他州宪法的相同结论。
如果有人说,州宪法的缺陷不能为提议中的计划中的缺陷提供任何借口,我回答说,由于前者从未被认为是在保障自由方面缺乏关注,而当后者所遭受的指责也被证明适用于前者时,那么可以推测,这些指责与其说是诚实地寻求真理的谨慎推论,不如说是预先决定反对的吹毛求疵。对于那些倾向于将州宪法中他们认为是提议的计划中不可饶恕的瑕疵的疏忽视为无害的人,无话可说;或者最多,只能要求他们给出一些充分的理由,说明一个州的公民代表比美国人民的代表更不容易受到权力的欲望或其他不良动机的诱惑。如果他们不能做到这一点,他们至少应该向我们证明,利用地方政府来领导反对,颠覆300万人的自由比颠覆20万没有这种优势的人的自由更容易。而且,关于正在考虑的要点,他们应该让我们相信,一个州中的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派系为了维持其优势而倾向于偏袒某一类选民,这比类似的精神占据13个州的代表的可能性要小,这些州分布在一个广阔的地区,并且在某些方面由于各种地方环境、偏见和利益而彼此区分。
迄今为止,我的观察仅仅是为了基于理论上的合理性,基于将权力置于其他地方的危险,以及基于以提议的方式将权力置于其他地方的安全,来为所讨论的条款进行辩护。但还有一项由此安排产生的积极优势,而这从其他任何安排中都无法获得;我指的是选举联邦众议院议员时间统一的情况。经验可能会证明,这种统一对于公共福利非常重要,它既可以防止议会中持续存在同样的精神,又可以治愈派系的疾病。如果每个州都可以选择自己的选举时间,那么很可能一年中会有至少与月份一样多的不同选举时间。各州目前为地方目的而确立的选举时间,其差异范围从3月到11月。这种差异的后果将是,议会永远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完全解散或更新。如果议会中恰巧盛行任何不适当的精神,那么这种精神很可能会传染给新加入的成员。整体可能会大致保持不变,不断地吸收其逐渐增加的部分。榜样的力量是具有传染性的,很少有人有足够强大的意志力来抵制它。我倾向于认为,如果任期延长三倍,但同时议会全体解散,那么对自由的威胁可能小于任期缩短三分之一,但要经历逐渐和连续的更迭。
选举时间统一对于执行参议院定期轮换的想法以及方便地每年在规定时间召集立法机构同样必不可少。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如此,为什么宪法中没有规定一个固定的时间呢?由于在本州反对宪法草案的最热心的人,总的来说,也同样是本州宪法的热烈拥护者,所以这个问题可以反驳回去,并可以问:为什么在本州的宪法中没有为类似目的规定一个时间呢?对此,最好的回答是,这是一个可以安全地委托立法机关酌情处理的问题;如果规定了一个时间,那么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现它不如其他某个时间方便。同样的答案也可以用来回答另一方提出的问题。还可以补充一点,认为会逐渐发生变化的危险仅仅是推测性的,因此仅仅根据这种推测,就将剥夺若干州在同一时期举行本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选举的便利性的内容,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这恐怕是不明智的。
普布利乌斯。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三篇讨论国会对其自身成员选举权的论文中的最后一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62号的标题是“参议院”。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在考察了众议院的构成并回答了那些似乎值得注意的反对意见之后,我接下来要考察参议院。
政府的这个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参议员的资格;二、由州议会任命参议员;三、参议院中各州的平等代表权;四、参议员的人数及其任期;五、赋予参议院的权力。
一、与众议员的资格相比,为参议员提出的资格主要体现在年龄较大以及公民身份的持续时间更长。参议员的年龄至少要30岁;而众议员则必须是25岁。前者必须是9年的公民;而后者则要求7年。这些区别的合理性可以通过参议员的职责的性质来解释,参议员的职责需要更广泛的信息和更稳定的品格,因此也要求参议员已经达到最有可能具备这些优点的年龄;并且,参议员直接参与与外国的交往,因此,只有那些彻底摆脱了外国出生和教育带来的偏见和习惯的人才能担任这一职务。9年的期限似乎是在完全排斥那些可能在公众信任方面声名显赫的归化公民与不加区别和草率地接纳他们(这可能会为外国影响国家政务开辟渠道)之间的一种谨慎的中庸之道。
二、同样没有必要详细阐述由州议会任命参议员的问题。在为组成政府的这一部门而设计出的各种方式中,宪法大会提出的这种方式可能最符合公众舆论。它具有双重优势:有利于进行择优任命,并使州政府在联邦政府的形成中发挥作用,从而确保前者的权威,并在两个体制之间形成一个便利的联系。
三、参议院中各州的平等代表权是另一个问题,由于它显然是大州和小州之间对立主张的结果,因此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讨论。如果说在一个完全融合为一个国家的民族中,每个地区都应该在政府中拥有与其人口成比例的份额,而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仅仅通过简单的联盟联系在一起,那么各方无论其规模如何,都应该在共同的议事机构中拥有平等的份额,那么在一个兼具国家和联邦特征的复合共和国中,政府应该建立在比例代表制和平等代表制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这似乎并非没有道理。但是,用理论的标准来检验宪法中这一部分内容是多余的,因为大家都承认,它不是理论的产物,而是“友谊精神,以及我们特殊的政治形势所不可或缺的相互尊重和让步的结果”。一个权力与其目标相称的共同政府,是美国人民的呼声,更重要的是美国政治形势的强烈要求。一个建立在更符合大州愿望的原则基础上的政府,不大可能从小州那里获得。因此,前者唯一的选择,就是要么接受所提议的政府,要么接受一个更令人反感的政府。在这种情况下,谨慎的做法应该是选择较小的弊端;与其徒劳地预测可能出现的弊端,不如考虑一下那些可能缓和这种牺牲的有益后果。
本着这种精神,可以指出,赋予每个州平等投票权,既是对各个州剩余主权的宪法承认,也是维护这种剩余主权的工具。就这一点而言,平等应该对大州和小州都同样具有吸引力;因为它们同样热切地希望通过一切可能的办法防止各州不适当地合并成一个简单的共和国。
宪法中参议院构成这一要素带来的另一个好处是,它必须成为防止不当立法行为的额外障碍。现在,任何法律或决议的通过,都必须首先获得多数人民的同意,然后才能获得多数州的同意。必须承认,这种复杂的立法制衡机制在某些情况下既有害也有益;并且,它为小州提供的特殊保护将更加合理,如果其他州没有的共同利益将因此面临特殊危险。但是,由于大州总是能够通过其对供应品的控制权来挫败小州行使这种特权的不合理行为,并且由于立法行为的轻率和过度似乎是我们政府最容易患上的疾病,因此,宪法中的这一部分在实践中可能比许多人在设想中看到的更加方便。
四、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参议员的人数和任期。为了对这两点做出准确的判断,有必要探究设立参议院的目的;为了确定这些目的,有必要回顾一下共和国由于缺乏这种机构而可能遭受的弊端。
第一,共和制政府固有的一个不幸,尽管其程度不如其他政府,那就是那些管理政府的人可能会忘记他们对选民的义务,并背叛他们重要的信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参议院作为立法议会的第二个部门,与第一个部门不同,并与其分享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对政府的健康制衡。它通过要求两个不同的机构在篡权或背信的阴谋中达成一致来加倍保障人民的利益,否则一个机构的野心或腐败就足以做到这一点。这项预防措施是基于明确的原则,并且现在在美国已经得到了很好的理解,因此详细阐述它就显得多余了。我仅需指出,由于阴险的合谋的可能性与这两个机构的性质差异成正比,因此,必须通过与所有适当措施的适当协调以及共和制政府的真正原则相一致的任何情况来区分它们,这是明智之举。
第二,参议院的必要性也同样表明了所有单一和众多议会屈服于突发和强烈感情的倾向,以及被派系领导人诱导做出不冷静和有害决议的倾向。关于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来自美国国内的事件以及其他国家的历史都能提供例子。但是,一个不会被反驳的论点不需要证明。需要指出的是,一个要纠正这种弱点的人身必须自己不受其影响,因此人数应该更少。此外,它还应该具有很大的坚定性,因此应该以相当长的任期来持有其权力。
第三,参议院需要弥补的另一个缺陷在于缺乏对立法对象和原则的充分了解。一个由主要来自私人职业的人组成的议会,任期短,没有永久的动机在公务之余学习国家的法律、事务和全面利益,如果完全依靠自身,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难免会犯各种重要的错误,这是不可能的。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断言,美国目前面临的许多困境都要归咎于我们政府的失误;而这些失误源于大多数作者的头脑而不是他们的内心。事实上,充斥在我们浩如烟海的法典中,那些不断被废除、解释和修正的法律,难道不就是智慧不足的众多纪念碑吗?难道不就是每一届会议对前一届会议提出的那么多指控吗?难道不就是对人民的那么多提醒,让他们认识到那些可以从一个组织良好的参议院那里获得的帮助的价值吗?
一个良好的政府包含两方面:首先,忠于政府的目标,即人民的幸福;其次,了解实现该目标的最佳手段。有些政府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缺陷;大多数政府在第一方面存在缺陷。我毫不犹豫地断言,在美国政府中,对后者关注得太少。联邦宪法避免了这一错误;并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它以一种增强对前者安全性的方式提供了后者。
第四,由于新成员快速更迭而导致的公共议会的不稳定性,无论这些新成员的资格如何,都最强有力地指出了政府中需要一些稳定机构的必要性。各州的每次新选举都会发现,有一半的代表发生了变化。这种人员更迭必然导致意见的改变;而意见的改变又会导致措施的改变。但是,即使是好的措施的持续改变也与一切谨慎规则和成功的预期相违背。这种说法在私人生活中得到证实,并且在国家事务中变得更加公正,也更加重要。
追溯一个易变政府的危害后果将需要一本书的篇幅。我只想提示其中几个,每个都可被视为无数其他后果的根源。
首先,它丧失了其他国家的尊重和信任,以及与国家形象相关的各种优势。一个被观察到对其计划反复无常,或者根本没有计划地进行事务的个人,会被所有谨慎的人立即标记为其自身不稳定和愚蠢的快速受害者。他更友好的邻居可能会同情他,但所有人都会拒绝将自己的命运与他联系在一起;并且不少人会抓住机会,从他身上谋取财富。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关系就像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一样;也许具有这种令人悲伤的区别,即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少的仁慈情感,也受到更少的约束,无法利用彼此的轻率行为。因此,任何事务暴露缺乏智慧和稳定性的国家,都可以预料到其更精明的邻国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但关于这方面最好的教训,不幸的是,美国是由自身的情况所提供的例子传达的。她发现自己不受朋友的尊重;她是敌人的笑柄;她是每一个有兴趣利用其反复无常的议会和混乱事务来投机的国家的猎物。
一个易变政策的内部影响更为灾难性。它毒害了自由本身的福祉。对于人民来说,如果法律过于庞杂以至于无法阅读,或者过于前后矛盾以至于无法理解,那么由他们自己选择的人制定法律将毫无用处;如果法律在公布之前就被废除或修订,或者经历如此频繁的变更,以至于任何知道今天法律是什么的人,都无法猜测明天法律会是什么。法律被定义为行动规则;但如何能成为规则,却鲜为人知,且缺乏确定性呢?
公共不稳定性的另一个影响是,它给了精明、进取和有钱的少数人相对于勤劳和缺乏信息的大多数人民不合理的优势。关于商业或税收的每项新规定,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不同种类财产价值的规定,都为那些观察变化并能够追踪其后果的人提供了新的收获;这种收获不是他们自己培育的,而是由他们广大同胞的辛勤劳动和操劳培育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法律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不是为多数人制定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稳定的政府会导致巨大的损害。对公共议会的缺乏信心抑制了任何可能依赖于现有安排持续存在的、有益的行动。当一个谨慎的商人不知道自己的计划在执行之前是否可能被宣布为非法时,他会冒险将自己的财富投入任何新的商业领域吗?当农民或制造商无法保证自己的准备劳动和预付款不会使他们成为不稳定政府的受害者时,他会努力争取对任何特定耕作或企业的鼓励吗?总之,任何需要稳定国家政策的先兆才能进行的重大改进或值得称道的企业都无法向前发展。
但最可怕的影响是,这种对政治制度的依恋和敬畏感逐渐消失在人们心中,这种政治制度表现出如此多的脆弱迹象,并且辜负了他们如此多的美好希望。任何政府,就像个人一样,如果不真正值得尊敬,就不会长期受到尊重;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秩序和稳定性,就不会真正值得尊敬。
普布利乌斯。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两篇论文中的第一篇,详细阐述并试图证明美国参议院的组织。
联邦党人文集第63号的标题为“参议院续论”。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或詹姆斯·麦迪逊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第五个需要说明参议院用途的要点是缺乏适当的国家形象意识。如果没有一个精选且稳定的政府成员,不仅会因前面提到的原因导致不明智和多变的政策而丧失外国势力的尊重,而且国家议会也不会对世界舆论产生敏感性,而这种敏感性对于赢得尊重和信任或许与获得尊重和信任同等必要。
关注其他国家的判断对每个政府都很重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无论任何特定计划或措施的优点如何,出于各种原因,都希望它在其他国家看来是明智和光荣政策的产物;其二是,在有疑问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国家议会可能因某种强烈的情感或短暂的利益而受到左右的情况下,公正世界的推测或已知意见可能是可以遵循的最佳指南。美国因其在外国缺乏形象而失去了什么?如果在每种情况下,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都先经过公正的人类的眼光检验,那么她将避免多少错误和愚蠢?
然而,无论国家形象意识多么必要,很明显,一个庞大且易变的机构永远无法充分拥有它。它只能存在于人数如此之少的机构中,以至于公共措施的赞扬和指责的相当一部分可以成为每个个人的份额;或者存在于一个长期赋予公共信任的议会中,其成员的骄傲和重要性可以与社区的声誉和繁荣紧密相连。罗德岛的半年代表在讨论该州不公正的措施时,可能很少受到从外国或其他州对这些措施的看法中得出的论点的影响;而如果需要一个精选且稳定的机构的同意,则几乎可以毫无疑问地认为,仅仅是考虑到国家形象就会防止该州陷入其现在正在遭受的灾难。
我补充一点,第六个缺陷是,在某些重要情况下,政府对人民缺乏适当的责任,这是由其他情况下产生这种责任的选举频率造成的。这句话也许不仅显得新颖,而且自相矛盾。然而,一旦解释清楚,就必须承认它与它的重要性一样不容置疑。
为了合理,责任必须限于责任方能力范围内的对象,为了有效,责任必须与该权力运作相关,而选民能够对该权力运作做出迅速而恰当的判断。政府的目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取决于单独具有直接和明显作用的措施;另一类取决于一系列经过精心挑选和相互关联的措施,这些措施具有逐渐且可能未被察觉的作用。后一种描述对每个国家的集体和永久福祉的重要性无需解释。然而,很明显,一个选举期限如此之短以至于无法在一个可能对总体福利至关重要的措施链中提供一个或两个环节的议会,不应该对最终结果负责,就像一个签订一年合同的管家或佃户一样,无法被公正地要求对在不到六年的时间里无法完成的场所或改进负责。选民也不可能估计他们各自的年度议会对由数年混合交易产生的事件的影响份额。在众多机构成员中,为了保持个人对该机构对选民具有直接、独立和明显影响的行为的责任,已经足够困难了。
解决这一缺陷的适当方法是在立法部门中增加一个机构,该机构具有足够的持久性来处理需要持续关注和一系列措施的对象,因此可以公正有效地对实现这些对象负责。
到目前为止,我所考虑的指出必须有一个组织良好的参议院的各种情况,都只是与人民的代表有关。对于像我所要讲到的这些听众一样,既不太受偏见蒙蔽,也不太受奉承腐蚀的人民,我毫不犹豫地补充说,这样的机构有时可能是必要的,作为人民反对他们自己暂时错误和妄想的一种防御。由于在所有政府中,社区的冷静而审慎的意见都应该而且实际上将在所有自由政府中最终胜过其统治者的观点;因此,在公共事务中,确实存在某些特定的时刻,人民由于某种不正常的激情,或某种非法利益,或被有利益的人的巧妙歪曲所误导,可能会要求采取他们自己随后最容易后悔和谴责的措施。在这些危急时刻,一些温和而受人尊敬的公民阶层的干预将是多么有益,以便制止人民误入歧途的行为,并阻止人民对自己的打击,直到理性、正义和真理能够重新在公众心中获得权威?如果雅典人民的政府包含了这样一种预防他们自己激情暴政的安全保障,他们就不会遭受多少痛苦?那么,人民的自由就可以避免在同一天给同一个公民判处毒芹汁,而在第二天又为他树立雕像的不可磨灭的耻辱。
有人可能会说,一个散布在广阔地区的民族,不像一个小地区里拥挤的人民那样容易受到强烈情感的感染,或容易联合起来追求不公正的措施的危险。我绝不否认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区别。相反,我曾在前一篇论文中试图表明,这是联邦共和国的主要优点之一。同时,这种优势不应被视为取代辅助预防措施的使用。甚至可以注意到,同样的广阔地域,虽然会使美国人民免受一些小共和国面临的危险,但也可能使他们长时间处于那些有利益的人联合起来在他们中间散布的错误信息的支配之下。
回顾一下历史告诉我们,没有一个长寿的共和国没有参议院,这增加了所有这些考虑因素的份量。事实上,斯巴达、罗马和迦太基是唯一可以应用这个特征的国家。在头两个国家中,都有一个终身参议院。最后一个国家参议院的宪法鲜为人知。间接证据表明,它在这方面与其他两个国家没有区别。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它具有某种品质,使其成为抵御民众波动的锚;并且从参议院中选出一个较小的议会,不仅终身任职,而且自行填补空缺。这些例子虽然不适合效仿,也与美国的本质格格不入,但尽管如此,与其他古代共和国短暂而动荡的存在相比,它们是非常有益的证明,证明了一些将稳定与自由结合起来的制度的必要性。我并非不知道使美国与其他古代和现代的民众政府有所区别的情况,并且在从一种情况推论到另一种情况时,需要格外谨慎。但是,在充分考虑了这一点之后,仍然可以认为,有很多相似之处使这些例子不值得我们注意。正如我们所见,许多只能通过参议院制度来弥补的缺陷,在由人民经常选举产生的大会和人民本身中都是常见的。还有一些缺陷是前者特有的,需要这种制度的控制。人民永远不会故意背叛自己的利益;但他们可能被人民的代表背叛;而且,当整个立法权都掌握在一个机构手中时,这种危险显然大于在每个公共行为都需要不同机构的同意的情况下。
美国与其他共和国之间最被依赖的区别在于代表制原则;这是前者运转的枢纽,据认为后者,至少是古代的一部分,对此一无所知。在前几篇论文中所使用的这种差异的论证将表明,我既不打算否认其存在,也不打算低估其重要性。因此,我毫不犹豫地指出,关于古代政府在代表制问题上无知的论断,在其通常赋予的广度上绝不是完全正确的。我不想进行在这里不合适的研究,我将引用一些已知的事实来支持我的论点。
在希腊最纯粹的民主国家中,许多行政职能不是由人民自己执行,而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行使行政权力的官员执行。
在梭伦改革之前,雅典由九位执政官统治,他们每年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委托给他们的权力范围似乎非常模糊。在此之后,我们发现一个由四个人,后来由六百人组成的议会,每年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因为他们不仅参与制定法律,而且还拥有向人民提出立法提案的专属权利。迦太基的参议院,无论其权力或任期如何,似乎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在大多数,如果不是所有古代的民众政府中,都可以找到类似的例子。
最后,在斯巴达,我们遇到了执政官,在罗马,我们遇到了保民官;这两个机构人数虽少,但每年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被认为是人民的代表,几乎拥有其全权代表的权力。克里特的科斯米也是由人民每年选举产生的,一些作者认为它与斯巴达和罗马的制度类似,唯一的区别在于,在选举这个代表机构时,只有部分人民享有选举权。
从这些事实(可以补充许多其他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代表制原则在古代既不是未知的,也不是在他们的政治制度中被完全忽视的。这些政府与美国政府之间的真正区别在于,在后者中,人民以其集体身份完全被排除在任何份额之外,而不是在后者中,完全排除人民的代表参与管理。然而,经过如此限定的区别,必须承认它对美利坚合众国有利。但为了确保这种优势发挥其全部效力,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将其与广阔领土的另一个优势分开。因为不能相信,任何形式的代议制政府都能在希腊民主国家所占据的狭小范围内取得成功。
为了回应所有这些由理性提出的、由例子说明的以及由我们自身经验强化的论点,宪法的嫉妒的反对者可能会满足于重复说,一个不是由人民直接任命,并且任期为六年的参议院,必须逐渐在政府中获得危险的优势,并最终将其转变为一个暴政的贵族统治。
对于这个笼统的回答,应该有足够的笼统的回答,即自由可能因自由的滥用而受到危害,也可能因权力的滥用而受到危害;前者和后者都有许多例子;而且,与后者相比,前者显然更可能被美利坚合众国所担心。但是,可以给出更具体的回答。
在发生这样的革命之前,应该注意到,参议院首先必须腐败自己;接下来必须腐败各州立法机构;然后必须腐败众议院;最后必须腐败全体人民。显然,参议院必须首先腐败,然后才能试图建立暴政。如果没有腐败各州立法机构,它就无法继续进行尝试,因为否则成员的定期更换会使整个机构再生。如果没有对众议院同样成功地运用腐败手段,那么这个平等的政府部门的反对必然会挫败这次尝试;如果没有腐败人民本身,那么新一批代表的接踵而来很快就会使所有事物恢复到最初的秩序。难道真有人能认真地相信,拟议中的参议院可以通过人类能力所能达到的任何方式,克服所有这些障碍,达到不法野心的目标吗?
如果理性谴责这种怀疑,那么经验也会做出同样的判决。马里兰州的宪法提供了最恰当的例子。该州的参议院与联邦参议院一样,是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的,任期仅比联邦参议院少一年。它还以在任期内填补自身空缺的特殊特权为特色,同时也不受联邦参议院规定的任何轮换的控制。还有一些其他的小区别,这些区别会使前者暴露于一些对后者不适用的合理的反对意见中。因此,如果联邦参议院确实包含了人们大声宣称的危险,那么到目前为止,马里兰州参议院至少应该表现出一些类似危险的迹象,但没有出现任何这样的迹象。相反,最初由与那些对联邦宪法相应部分感到恐惧的人同类型的人所怀有的猜疑,随着实验的进行逐渐消退;马里兰州宪法正日益从其这一部分的良好运作中获得声誉,它可能不会被联盟中任何一个州的宪法所匹敌。
但是,如果有什么能消除人们在这方面的猜疑,那一定是英国的例子。那里的参议院,而不是被选出任期六年,并且不受限于特定的家庭或财富,而是由富有的贵族组成的世袭议会。众议院,而不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而是由一小部分人选举产生,任期七年。毫无疑问,在这里应该充分展现出贵族篡权和暴政,这些暴政将在未来某个时期在美国得到体现。然而,不幸的是,对于反联邦主义的论点,英国历史告诉我们,这个世袭议会一直无法抵御众议院的不断侵犯;它一旦失去君主的支持,就实际上被民众议院的重压所粉碎。
就本主题而言,古代的历史典故支持我们所采用的推理。在斯巴达,埃弗利(Ephori),人民的年度代表,被发现胜过终身参议院,不断增强其权威,最终将所有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众所周知,罗马的保民官,他们是人民的代表,在与终身参议院的几乎所有斗争中都占据上风,最终取得了对参议院的完全胜利。这一事实更加引人注目,因为即使在保民官人数增加到十人之后,他们的每一项行动都需要一致同意。它证明了在拥有人民支持的自由政府中,该部门所拥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除了这些例子之外,还可以加上迦太基的例子,根据波利比乌斯的证词,迦太基的参议院并没有将所有权力吸收到其漩涡中,而是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开始时,几乎失去了其最初权力的大部分。
除了从这些事实的集合中得出的确凿证据表明,联邦参议院永远不可能通过逐渐篡权而转变为一个独立的贵族机构之外,我们还有理由相信,如果这种革命由于人类无法预见的原因而发生,众议院,在人民的支持下,将始终能够使宪法恢复其原始的形式和原则。除了能够与立法机构的分支机构分享人民整体的感情和支持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能够维持参议院的宪法权威,即使是面对人民的直接代表的力量,也只有展现出开明的政策和对公共利益的热爱才能做到这一点。
普布利乌斯。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两篇论述和论证美国参议院组织的文章中的第二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64号的标题是“参议院的权力”。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约翰·杰伊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一个公正且并非新颖的观察是,对特定个人怀有敌意以及反对特定措施的人,很少将他们的批评仅限于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值得谴责的事情。除非基于这一原则,否则很难解释那些总体上谴责拟议宪法并严厉对待其中一些无可非议条款的人的行为动机。
第二节赋予总统权力,“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
缔结条约的权力是一项重要的权力,尤其是在涉及战争、和平和商业方面;它不应该以其他方式委派,也不应该采取其他预防措施,而应该以这样一种方式和采取这样的预防措施,才能提供最高的保障,确保它将由最合格的人员以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使。制宪会议似乎注意到了这两点:他们指示总统由人民为此目的特别委派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他们将参议员的任命权交给了各州议会。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方式比人民以其集体身份进行选举具有巨大的优势,在人民以其集体身份进行选举时,党派热情的活跃性,利用疏忽、无知以及轻信和自私之人的希望和恐惧,常常导致一小部分选民的投票将人选入职。
由于选择总统的选举团以及任命参议员的州议会通常由最博学和最受尊敬的公民组成,因此有理由推测,他们的注意力和投票将仅针对那些因其能力和美德而变得最杰出的人,以及那些人民认为有充分理由信任的人。宪法对这一目标表现出非常特别的关注。通过将35岁以下的人排除在第一职位之外,将30岁以下的人排除在第二职位之外,它将选举人限制在那些人民有时间形成判断的人身上,并且他们不会轻易被天才和爱国主义的耀眼外表所欺骗,这些外表就像转瞬即逝的流星,有时会误导也可能使人眼花缭乱。如果观察结果成立,即英明的国王总是会得到有能力的大臣的辅佐,那么公平地说,由于选举人大会比国王更能获得关于人和品格的广泛而准确的信息,因此他们的任命至少会同样具有谨慎和明智的标志。从这些考虑中自然产生的推论是:这样选出的总统和参议员将始终属于那些最了解我们国家利益的人之列,无论是考虑各州之间的关系还是与外国的关系,他们最能够促进这些利益,并且他们的正直声誉能鼓舞并赢得信任。可以将缔结条约的权力安全地委托给这些人。
尽管在任何业务的开展中,系统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并得到承认的,但其在国家事务中的重要性尚未充分引起公众的重视。那些希望将所考虑的权力委托给一个由不断快速更替的成员组成的民众大会的人,似乎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机构必然无法实现那些需要在所有关系和情况下持续思考的伟大目标,而且这些目标只能通过不仅需要才能,还需要准确的信息,而且常常需要大量时间才能策划和执行的措施来实现。因此,制宪会议明智地规定,不仅缔结条约的权力应委托给有能力和诚实的人,而且还应让他们在任职一段时间内充分了解我们的国家事务,并制定和实施管理这些事务的体系。规定的任期足以让他们有机会大大扩展其政治信息,并使他们不断积累的经验越来越有利于他们的国家。此外,制宪会议在规定参议员的频繁选举以避免定期将这些重大事务完全转移给新人带来的不便方面也表现出同样的谨慎;因为通过让相当一部分老成员留任,将保持一致性和秩序,以及持续的官方信息。
有些人不会承认贸易和航海事务应该由谨慎制定并坚持执行的体系来管理;并且我们的条约和法律都应与之相符并旨在促进它。这种对应和一致性必须得到谨慎维护;并且那些同意这一立场的人将看到并承认,通过使参议院对条约和法律的同意成为必要,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在任何性质的条约谈判中,很少有情况不需要绝对的保密和立即的派遣。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拥有情报的人能够免于被发现的恐惧,则可以获得最有用的情报。无论这些人是出于金钱动机还是友好动机,这些恐惧都会对他们产生影响;毫无疑问,有许多这样的人,他们会依赖总统的保密性,但不会信任参议院的保密性,更不用说庞大的民众大会了。因此,制宪会议做得好,他们这样安排缔结条约的权力,尽管总统在缔结条约时必须听取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但他能够以谨慎的方式管理情报工作。
那些关注人类事务的人一定已经注意到,人类事务中存在着潮汐;这些潮汐在持续时间、强度和方向上都非常不规则,很少发现两次完全以相同的方式或程度运行。识别并利用国家事务中的这些潮汐是掌管它们的人的职责;并且那些在这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告诉我们,经常会出现几天,甚至几个小时都很宝贵的情况。一场战斗的失败、一位君主的去世、一位大臣的罢免或其他改变当前局势和事态的干预情况,可能会将最有利的潮流转变为与我们的愿望相反的方向。就像在战场上一样,在内阁中,也有一些时刻需要抓住,而掌管两者的人应该有能力去利用它们。我们过去由于缺乏保密和快速反应而遭受了如此之多的损失,以至于如果宪法没有关注这些目标,那将是不可原谅的缺陷。在谈判中通常最需要保密和快速反应的事项,是那些准备性和辅助性措施,它们在国家层面上并不重要,除非它们有助于实现谈判的目标。对于这些,总统会发现很容易提供;如果出现任何需要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的情况,他可以随时召集他们。因此,我们看到宪法规定,我们关于条约的谈判将获得所有可能的优势,这些优势一方面来自才能、信息、正直和审慎的调查,另一方面来自保密和快速反应。
但是,对于这个计划,就像大多数其他曾经出现的计划一样,人们会设计并提出异议。
有些人对此表示不满,并非因为其中有任何错误或缺陷,而是因为,正如条约在签订时将具有法律效力一样,它们应该只由拥有立法权的人制定。这些先生似乎没有考虑到,我们法院的判决以及我们州长依宪法授予的委任状,与州议会通过的法律一样有效,并对所有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所有合宪的权力行为,无论是在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与来自立法机关的权力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义务;因此,无论赋予缔约权以何种名称,或者在缔结后具有多大的约束力,可以肯定的是,人民可以非常恰当地将这项权力委托给一个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不同的机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因为他们赋予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所以也应该赋予他们做出任何其他主权行为的权力,而这些主权行为将约束和影响公民。
其他人虽然同意以提议的方式缔结条约,但反对条约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他们坚持并声称相信,条约就像议会法案一样,可以随意废除。这种想法似乎是新的,也是这个国家特有的,但新的错误,以及新的真理,也经常出现。这些先生最好还是想想,条约只不过是交易的另一种说法,而且不可能找到一个国家愿意与我们达成任何对其绝对具有约束力的交易,而对我们来说,只在认为合适的范围内受到约束。毫无疑问,制定法律的人可以修改或废除法律;并且无可争辩的是,缔结条约的人可以修改或取消条约;但我们仍然不要忘记,条约不是由一个缔约方,而是由双方缔结的;因此,正如双方同意最初形成条约一样,以后修改或取消条约也必须如此。因此,拟议中的宪法并没有丝毫扩展条约的义务。它们现在与将来任何时期或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样具有约束力,并且同样超出了立法行为的合法范围。
尽管嫉妒心在共和国中可能是有用的,但当它像人体中的胆汁一样过多时,政治实体的眼睛都非常容易被这种疾病投射到周围物体上的虚假表象所欺骗。可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一些人担心总统和参议院可能会在缔结条约时没有平等地考虑到所有州的利益。其他人怀疑三分之二的人会压迫剩下的三分之一的人,并询问这些先生是否对他们的行为负有足够的责任;如果他们腐败地行事,他们是否可以受到惩罚;如果他们缔结了不利的条约,我们该如何摆脱这些条约?
由于所有州都在参议院中得到平等的代表,并且由最能干、最愿意维护其选民利益的人代表,因此他们都将在该机构中拥有同等程度的影响力,尤其是在他们继续谨慎地任命合适的人选并坚持他们准时出席的情况下。随着美国逐渐呈现出国家形态和国家特征,整个国家的利益将越来越受到关注,如果政府忘记只有通过促进构成整体的每个部分或成员的利益才能促进整体的利益,那么它将是一个非常薄弱的政府。总统和参议院将无法缔结任何条约,使他们及其家人和财产不会像社区的其他成员一样受到同样的约束和影响;并且,由于他们没有与国家利益不同的私人利益,因此他们不会有忽视后者的诱惑。
至于腐败,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他要么在与世人的交往中非常不幸,要么拥有非常容易受到这种印象影响的心,才会认为总统和参议院三分之二的成员将来可能会有如此卑鄙的行为。这个想法太粗俗、太令人反感,无法接受。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真的发生,那么从我们这里获得的条约,就像所有其他欺诈性合同一样,根据国际法将是无效的。
关于他们的责任,很难想象它还能如何增加。所有能够影响人类心灵的因素,如荣誉、誓言、名誉、良心、爱国心以及家庭情感和依恋,都为他们的忠诚提供了保障。简而言之,由于宪法已尽最大努力确保他们才华横溢且正直,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缔结的条约将尽可能有利,考虑到所有情况,并且在惩罚和耻辱的恐惧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内,弹劾主题条款充分提供了这种良好的行为动机。
普布利乌斯。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约翰·杰伊对该系列文章的五篇贡献中的最后一篇(他无法贡献更多联邦党人文集,因为他在撰写第一批联邦党人文集时生病了)。正如其名称所描述的那样,它讨论了美国参议院的权力以及参议院可能存在的任何限制。
联邦党人文集第65号的标题为“参议院的权力续论”。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大会计划单独授予参议院的剩余权力,包括他们与行政部门在任命官员方面合作的权力,以及他们在弹劾审判法院中的司法职能。由于在任命事务中,行政部门将是主要行动者,因此与之相关的条款最适宜在审查该部门时进行讨论。因此,我们将以参议院的司法职能为视角,结束本部分的论述。
一个组织良好的弹劾审判法院,是一个值得追求但又难以在完全选举产生的政府中获得的目标。其管辖范围内的主题是那些源于公职人员不当行为的罪行,或者换句话说,是滥用或违反某种公共信任的行为。它们本质上可以被恰当地称为政治性的,因为它们主要涉及对社会本身造成的伤害。出于这个原因,对它们的起诉很少会不激起整个社区的激情,并将社会划分为或多或少对被告友好或敌对的派系。在许多情况下,它会与预先存在的派系联系起来,并在一方或另一方征募所有派系的敌意、偏袒、影响力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总是最有可能受到派系力量对比的支配,而不是受到无罪或有罪的真实证明的支配。
一项如此深刻地关系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每个人的政治声誉和生存的信任的微妙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完全建立在定期选举基础上的政府中正确放置它的困难,在考虑其最显赫的人物由于这种环境而往往成为最狡猾或最多数派系的领导者或工具时,就会很容易被察觉,因此,几乎无法指望他们对行为可能受到审查的人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看来,大会认为参议院是这项重要信任的最合适的保管人。那些最能洞悉事物内在困难的人,在谴责这种观点时会最不草率,并且最倾向于给予可能被认为导致了这种观点的论点应有的重视。
有人可能会问,该机构本身的真正精神是什么?它是不是被设计成一种对公众人物行为进行**全国性调查**的方法?如果这是它的设计目的,那么谁最适合作为国家的调查者,如果不是国家本身的代表呢?毫无疑问,发起调查的权力,或者换句话说,提出弹劾的权力,应该掌握在立法机构的一个分支手中。难道表明这种安排合理性的理由不会强烈地主张让该机构的另一个分支参与调查吗?借鉴该机构理念的模型,为宪法会议指明了这一方向。在英国,众议院负责提出弹劾,上议院负责裁决。一些州的宪法也效仿了这一做法。上议院和下议院似乎都将弹劾视为立法机构控制政府行政官员的缰绳。难道这不是它应该被视为的真正意义吗?
除了参议院,哪里还能找到一个足够尊贵或足够独立的法庭?还有哪个机构可能**对自身地位有足够的信心**,能够不受任何威胁或影响,在被指控的**个人**和作为其指控者的**人民代表**之间保持必要的公正?
能否依赖最高法院来满足这一描述?很难说,该法庭的成员是否始终都拥有执行如此艰巨任务所需的巨大勇气;更难说,他们是否拥有在某些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誉和权威,从而使民众相信其裁决不会与他们直接代表提出的指控相冲突。前者的不足,将对被告致命;后者,则对公众安宁构成危险。在这两方面,风险只能通过使法庭人数比合理节约考虑所允许的更多来避免,如果可以的话。弹劾审判需要众多法庭,这也同样源于诉讼的性质。无论是检察官对罪行的描述,还是法官对罪行的解释,这种诉讼都永远无法被严格的规则所束缚,而这些规则在普通案件中可以限制法庭为了维护人身安全而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官宣判法律之前,不会有陪审团站在法官和接受或遭受判决的当事人之间。弹劾法庭必须具备的可怕的自由裁量权,即决定对社会中最受信赖和最杰出的人物给予荣誉或耻辱,禁止将这一信任委托给少数人。
这些考虑因素似乎足以得出结论,即最高法院作为弹劾法庭,将是参议院的不恰当替代品。还有一个进一步的考虑因素,它将进一步强化这一结论。那就是:弹劾定罪可能导致的惩罚,并不会结束对罪犯的惩罚。在被判处永远被剥夺国家给予的尊重、信任、荣誉和津贴之后,他仍然可能在普通法律程序中受到起诉和惩罚。是否合适,在一次审判中,那些剥夺了他的名声,以及他作为公民的最宝贵权利的人,在另一次审判中,也同样因为同一罪行而处置他的生命和财产?难道没有充分的理由担心,第一次判决中的错误会成为第二次判决中的错误的根源吗?一次判决的强烈偏见很容易压倒任何新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可能会改变另一次判决的性质?任何了解人性的人都不会犹豫地肯定地回答这些问题;也不会费力地意识到,通过让相同的人在两种情况下都担任法官,那些可能成为起诉对象的人,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双重审判赋予他们的双重保障。生命和财产的损失,通常会在表面上仅意味着免除现职和取消未来职位资格的判决中被隐含地包含。有人可能会说,在第二审中陪审团的介入将消除这种危险。但陪审团经常受法官意见的影响。他们有时会被诱导作出特殊裁决,将主要问题提交法庭裁决。谁愿意将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押注在一个在已经预判其有罪的法官的主持下行事的陪审团的裁决上呢?
将最高法院与参议院合并,组成弹劾法庭,是否会改善计划?这种合并当然会带来一些好处;但这些好处不会被我们已经提到的、由于同一法官参与对罪犯可能承担的双重起诉而产生的重大缺点所抵消吗?在某种程度上,通过让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弹劾法庭的主席,如宪法会议的计划中所提议的那样,可以获得这种合并的好处;同时,将前者完全并入后者的弊端将得到实质性避免。这也许是谨慎的中庸之道。我避免评论,如果司法权得到如此大的加强,将为人们对司法机构的指责提供额外的借口。
是否希望弹劾审判法庭由完全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的人员组成?关于这样的计划,既有强有力的论点反对它,也有强有力的论点支持它。在某些人看来,它可能导致政治机器变得更加复杂,并为政府增加一个新的动力,而这个动力的效用充其量也值得怀疑,这并非微不足道的反对意见。但任何人都不会认为以下反对意见不值得注意:根据这样的计划组成的法庭,要么会带来沉重的开支,要么在实践中可能容易出现各种偶然事件和不便。它要么必须由常设官员组成,这些官员驻扎在政府所在地,因此有权获得固定和有规律的薪酬,要么由州政府的某些官员组成,并在实际发生弹劾时被召集。很难想象任何其他根本不同的模式,可以合理地提出。由于法庭出于前面给出的原因应该人数众多,因此第一个方案将遭到每个能够将公众需求的范围与满足这些需求的手段进行比较的人的反对。第二个方案将谨慎地得到那些认真考虑以下困难的人的支持:收集分散在整个联邦的人员的困难;对被指控者进行延迟裁决对无辜者的伤害;延误为阴谋和腐败提供的机会对有罪者的有利之处;在某些情况下,由于那些坚定而忠实地执行职责的人可能因众议院中一些性情暴躁或别有用心的多数派而受到迫害,从而导致国家工作长期停滞不前。虽然后一种假设似乎很苛刻,而且不太可能经常得到证实,但我们不应忘记,派系的恶魔会在某些时期将他的权杖伸向所有众多的人群。
但是,即使人们认为所审查的替代方案之一,或可能设计出的其他一些方案,在这方面优于宪法会议报告的方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应该因此而被否决。如果人类要下定决心,在政府的每一部分都达到最精确的完美标准之前,都不同意任何政府制度,那么社会很快就会变成一个普遍的无政府状态,而世界也会变成一片荒原。完美的标准在哪里可以找到?谁敢于统一整个社区在对它的判断上存在的分歧意见;并说服一个自以为是的设计者放弃他那**无误的标准**,而接受他那更**自以为是**的**邻居**那**易错的标准**呢?为了达到宪法反对者的目的,他们应该证明的不仅仅是宪法中的某些条款不是人们所能想象的最好的条款,而是整个计划是糟糕和有害的。
普布利乌斯。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延续了联邦党人文集第64号开始的主题。
联邦党人文集第66号的标题是“**进一步审议参议院作为弹劾法庭的权力所面临的反对意见**”。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的。
致纽约州人民
对反对拟议的弹劾审判法庭的主要反对意见进行**回顾**,很可能消除任何可能仍然存在于这方面的不利印象。'
反对意见中的**第一条**是,该条款将立法权和司法权混淆于同一机构,违反了将权力不同部门分离的重要且已确立的格言。这条格言的真正含义在其他地方已被讨论和确定,并且已被证明完全兼容于出于特殊目的的这些部门的部分混合,在主要方面保持它们的不同和互不关联。这种部分混合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不仅是适当的,而且对于政府各个成员之间相互防御也是必要的。行政部门对立法机构行为的绝对或限定否决权,被政治学中最有能力的专家认为是防止后者侵犯前者的不可或缺的障碍。也许,同样有理由认为,如前所述,弹劾权是该机构手中制约行政部门侵犯的重要手段。将弹劾权在立法机构的两院之间进行划分,赋予一院起诉权,赋予另一院审判权,避免了使同一人既是起诉人又是审判人的不便;并防止由于任一院派系精神盛行而导致的迫害危险。由于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定罪,因此,由于这一额外情况而对无辜者的保障将与其自身期望的一样完整。
令人好奇的是,观察到,那些毫无例外地赞美本州宪法的人,却以这里提到的原则为基础,对计划的这一部分发起了多么激烈的攻击,而该宪法使参议院以及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不仅成为弹劾法庭,而且成为本州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最高的法庭。大法官和法官人数与参议员人数的比例是如此之小,以至于纽约的司法权在最后诉诸时,可以说真正地存在于其参议院。如果大会的计划在这方面被指责偏离了多次提及且似乎鲜为人知的著名格言,那么纽约宪法该有多么令人谴责呢?
反对参议院作为弹劾法庭的**第二条**意见是,它会导致权力在该机构中过度积累,从而使政府呈现出过于贵族化的面貌。有人指出,参议院将与行政部门共同拥有缔结条约和任命官员的权力:反对者说,如果再加上在所有弹劾案件中做出裁决的权力,那将使参议院的影响力占据绝对优势。对于这样一个本身就不太精确的反对意见,很难找到一个非常精确的答案。我们能诉诸什么标准或衡量标准来确定什么会给参议院太多、太少或仅仅是适当程度的影响力?放弃这种模糊和不确定的计算,单独审查每一项权力,并根据一般原则决定将其存放在何处才能获得最大优势和最少不便,难道不是更安全、更简单吗?
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方法,它将导致一个更易于理解的结果,即使不是更确定的结果。那么,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大会计划中关于缔结条约权力的安排,将由前几期中陈述的考虑因素以及我们调查下一标题下将出现的其他考虑因素充分证明是合理的。我相信,在同一标题下的讨论中,参议院与行政部门在任命官员权力方面的联合的适宜性将被置于同样令人满意的境地。并且我相信,我上一篇论文中的观察结果一定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找到比已选择的更适合容纳决定弹劾权力的机构并非易事,即使是可行的。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关于参议院权重过大的假设恐惧就应该从我们的推理中剔除。
但是,这种假设,无论它是什么,已经在适用于参议员规定的任期内的评论中被驳斥了。正如历史实例所证明的,也是从事物的道理上看,它表明,每个具有共和精神的政府中最受欢迎的分支,因为通常是人民的宠儿,通常会与政府的每个其他成员势均力敌,甚至胜过其他成员。
但除了这种最积极和最有效力的原则之外,为了确保国民众议院的平衡,大会的计划为其提供了几个重要的制衡措施,以抵消赋予参议院的额外权力。发起金钱议案的专属特权将属于众议院。同一议院将拥有发起弹劾的唯一权利:这难道不是对决定弹劾权力的完整制衡吗?同一议院将是所有总统选举的仲裁者,这些选举没有获得全体选举人多数票;这种情况毫无疑问有时会发生,甚至经常发生。这种事情的持续可能性必然是该机构影响力的重要来源。对其思考得越多,这种决定联合中最杰出公民竞争第一职位,最终的虽然是偶然的权力就显得越重要。也许预测并不鲁莽,作为一种影响手段,它将被发现超过参议院的所有特殊属性。
反对参议院作为弹劾法庭的**第三条**意见来自他们在任命官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人们认为,他们将对参与其正式创建的人员的行为过于宽容。这种反对意见的原则将谴责一种在所有州政府中,如果不是在我们所知的所有政府中都能看到的做法:我的意思是,使那些担任愉快职位的官员依赖于任命他们的人的意愿。同样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声称后者的偏爱将永远是前者不当行为的庇护所。但是,与这一原则相矛盾的做法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任命者对他们所选择的人员的胜任和能力的责任,以及他们对事务的体面和繁荣管理所具有的利益,将激发足够的意愿,将所有因其行为而证明自己不值得信赖的人从其中剔除。虽然事实可能并不总是与这种假设相符,但如果它大体上是正确的,那么它必须消除这样的假设,即仅仅批准行政部门选择的参议院会对该选择的对象产生一种偏见,这种偏见强大到足以使他们无视如此非凡的犯罪证据,以至于导致国家代表成为其起诉人。
如果需要更多论据来证明这种偏见的可能性不大,那么可以在参议院在任命业务中的作用的性质中找到它。
总统的职责是**提名**,并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因此,参议院不会发挥**选择**的作用。他们可能会否决行政部门的一次选择,并迫使他做出另一次选择;但他们自己不能选择,他们只能批准或否决总统的选择。他们甚至可能在同意提名的人选的同时,更偏爱其他人,因为可能没有反对他的积极理由;并且他们不能确定,如果他们拒绝同意,随后的提名是否会落到他们自己喜欢的人身上,或者落到他们估计比被拒绝的人更有功的人身上。因此,参议院多数人对任命对象的感觉几乎不可能是超越了功绩的外表可能激发的,并且缺乏功绩的证据会破坏这种感觉。
反对参议院作为弹劾法庭的**第四条**意见源于其在缔结条约权力方面与行政部门的联合。有人说,这将使参议员在任何腐败或背信弃义地执行该信托的情况下成为他们自己的法官。在与行政部门合谋在破坏性条约中背叛国家利益之后,当他们自己决定针对他们因犯下的背叛罪而提出的指控时,人们会有什么希望看到他们受到应得的惩罚呢?
这条反对意见的传播比任何其他反对计划这一部分的反对意见都更加认真,并且更有道理,然而,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它还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之上。
宪法旨在防止条约缔结过程中的腐败和背叛的安全保障,应体现在缔结条约人员的数量和特征上。联邦最高行政长官与由各州立法机构集体智慧选出的机构中三分之二成员的**联合行动**,旨在成为国家议会在这一特定问题上忠诚度的保证。大会本可以适当地考虑对行政长官违反参议院指示或在其所委任的谈判中缺乏诚信的行为进行惩罚;他们也可以考虑对参议院中少数几个利用其影响力充当外国腐败的雇佣工具的领导人物进行惩罚:但他们不能以更大或同等正当性地考虑弹劾和惩罚三分之二同意不当条约的参议员,就像不能弹劾和惩罚同意有害或违宪法律的参议院或国家立法机构的其他分支机构中的大多数一样,这一原则,我相信,从未被任何政府所接受。事实上,众议院多数人如何弹劾自己?显然,这与参议院三分之二成员审判自己没有区别。然而,有什么理由表明,众议院多数人通过不公正和暴政的立法行为牺牲社会利益,却能逍遥法外,而参议院三分之二成员在与外国势力签订有害条约中牺牲同样的利益却不能逍遥法外?事实是,在所有此类案件中,为了确保机构审议的自由和必要的独立性,其成员应免于因集体行为而受到惩罚;而社会的安全必须依靠谨慎地将信任托付给合适的人选,使其有兴趣忠实地执行信任,并使其尽可能难以联合起来从事任何与公共利益相反的利益。
就行政长官歪曲指示或违反参议院意见的行为而言,我们不必担心参议院缺乏惩罚其滥用信任或维护自身权威的意愿。在这方面,我们或许可以依靠他们的骄傲,即使不是他们的美德。即使就领导成员的腐败而言,他们通过阴谋和影响力诱使大多数人采取社区所憎恶的措施,如果这些腐败的证据令人满意,那么人类本性的通常倾向将使我们得出结论,即该机构通常不会缺乏意愿,通过迅速牺牲他们管理不善和耻辱的策划者来转移公众的愤怒。
普布利乌斯。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详细描述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对参议院弹劾政府官员权力提出的任何异议,以及参议院如何设定弹劾标准,供较低级别(州级和市级)效仿。
联邦党人文集第67号的标题为“行政部门”。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拟议政府的行政部门的宪法,接下来需要我们关注。
在整个体系中,几乎没有哪个部分在安排上会遇到更大的困难,也许也没有哪个部分会受到如此缺乏诚意或判断力不足的批评。
在这里,反对宪法的作者似乎煞费苦心地展示他们歪曲事实的天赋。他们揣测民众对君主制的厌恶,试图利用他们所有的猜疑和恐惧来反对美国拟议的总统;不仅将其视为君主制的胚胎,而且视为其成熟的后代。为了确立这种所谓的亲缘关系,他们不惜从虚构的领域中获取资源。一位行政长官的权力,在少数情况下大于纽约州州长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小于州长的权力,却被夸大为超越王室的特权。他被赋予了比英国国王更尊贵和辉煌的属性。他被描绘成头戴闪闪发光的皇冠,身披帝王紫袍。他被描绘成坐在宝座上,周围环绕着亲信和情妇,以盛气凌人的威严接见外国使节。亚洲专制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景象几乎没有缺席,以使夸大的场景达到顶峰。我们被教导要害怕杀人如麻的禁卫军的可怕面孔,要为未来后宫中揭露的秘密感到羞愧。
这些如此夸张的企图来丑化或,更确切地说,是变形目标,使得有必要准确地了解其真实本质和形式:以便既确定其真实的面貌和真正的外表,也揭露虚假性并揭露那些被如此阴险地和勤奋地传播的伪造相似性的谬误。
在执行这项任务的过程中,没有人会发现,要以适度的眼光看待,或以严肃的态度对待那些为了歪曲公众对该主题的看法而精心设计的,既软弱又邪恶的策略,是一项艰巨的努力。它们远远超出了政党策略通常尽管不合理但可接受的范围,即使在最坦诚和宽容的倾向中,也必须迫使那些赞成宽容地解读政治对手行为的观点让位于自愿和毫不保留的愤怒。不可能不对这种蓄意欺骗和欺骗的行为进行指责,即声称英国国王与美国总统所具有的行政长官角色之间存在相似之处。更不可能不将这种指责加诸于那些被用来使这种企图强加的欺骗得逞的鲁莽和公然的权宜之计。
在一个我作为一般精神样本引用的例子中,鲁莽程度已经发展到将美国总统的权力归因于报告文件中明确分配给各个州行政长官的权力。我的意思是填补参议院偶然空缺的权力。
这位作家(无论他的真实才华如何)大胆地尝试考验了他同胞的洞察力,他在他党派的赞扬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并且,基于这种虚假和毫无根据的暗示,他建立了一系列同样虚假和毫无根据的观察结果。现在,让他面对事实的证据,如果他能够做到,让他为对真理的指示和公平交易规则所犯下的可耻暴行进行辩护或减轻。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条款授权美国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所有其他**并非宪法中另有规定,且将由法律设立的**美国官员”。在该条款之后立即出现另一条款,内容如下:“总统有权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发生的**空缺**,通过授予在下次会议结束时**失效**的委任状来填补这些空缺。”正是从最后一条规定中推导出总统有权填补参议院空缺的假想权力。稍微注意一下条款之间的联系以及术语的明显含义,我们就会明白,这种推论甚至不是似是而非的。
这两项条款中的第一项,很明显,只规定了一种任命“**并非宪法中另有规定,且将由法律设立的**”官员的方式;当然,它不能扩展到参议员的任命,因为参议员的任命在宪法中**另有规定**,并且是由**宪法设立的**,并且不需要将来由法律设立。这一立场几乎不会受到争议。
这两个条款中的最后一个,同样清楚的是,不能理解为包含填充参议院空缺的权力,原因如下:第一,该条款与宣布美国官员任命的一般方式的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表明它只不过是对另一条款的补充,目的是在一般方法不足的情况下建立一种辅助任命方法。通常的任命权限仅限于总统和参议院**联合**行使,因此只能在参议院开会期间行使;但由于强迫参议院持续开会以任命官员是不合适的,并且在**休会期间**可能出现需要立即填补的职位空缺,因此,随后的条款显然是为了授权总统**单独**在“参议院休会期间”进行临时任命,“授予在下次会议结束时到期的委任状”。第二,如果将此条款视为对前述条款的补充,那么它所指的**空缺**必须理解为与前述条款中描述的“官员”有关;而我们已经看到,这排除了参议院成员的描述。第三,权力运作的期限,“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以及任命的持续时间,“到该机构下次会议结束”,共同阐明了该条款的含义,如果该条款打算包含参议员,则自然会将临时填补空缺的权力归于要进行永久任命的州议会的休会,而不是归于与这些任命无关的国家参议院的休会;并且会将临时参议员的任期延长至发生空缺的州议会的下次会议,而不是使其在国家参议院的下一届会议结束时到期。当然,有权进行永久任命的机构的情况将决定与临时任命相关的权力的修改;并且由于国家参议院是唯一在其条款中考虑到的机构,而该条款是本次审查建议的依据,因此它提到的空缺只能被认为是与总统**共同**任命这些官员有关的空缺。但最后,第一条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不仅消除了所有可能存在的疑问,而且还破坏了误解的借口。前者规定,“美国参议院应由每个州选举的两位参议员组成,**由其州议会选举**,任期六年”;后者规定,“如果该机构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在**任何州议会休会期间**出现空缺,则**该州行政长官**可以进行临时任命,直至**州议会下次会议**,届时将填补此类空缺。”这里明确赋予了州行政长官以明确、无歧义的条款,以临时任命的方式填补参议院的偶然空缺;这不仅使之前的假设无效,即认为之前考虑过的条款旨在赋予美国总统这种权力,而且证明了这种假设,即使它没有任何似是而非的优点,也一定是出于欺骗人民的意图,这种意图过于明显,以至于无法被诡辩所掩盖,过于卑劣,以至于无法被虚伪所掩盖。
我费尽心思选择了这个虚假陈述的例子,并将其置于清晰而强烈的灯光下,作为一种明确的证据,证明了为了阻止对提交给人民审查的宪法的真正优点进行公正和公正的判断而采用的不正当手段。在如此公然的情况下,我毫不犹豫地允许自己进行一些与这些文件总体精神不符的严厉批评。我毫不犹豫地将其提交给任何对拟议政府持公正和诚实反对意见的人的裁决,无论语言是否能提供过于尖刻的词语来形容如此无耻且如此卑鄙地企图欺骗美国公民的行为。
普布利乌斯。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党人文集开始了一系列讨论行政部门权力和限制的十一篇文章。汉密尔顿区分了总统宪法规定的有限的行政权力与作为国家元首的君主更广泛的权力,总统的行为受参议院的约束,而君主则对国家拥有绝对权力。
联邦党人文集第68篇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68篇的标题为“总统选举方式”。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美国首席行政长官的任命方式几乎是该体系中唯一一个没有受到严厉批评或受到其反对者丝毫赞许的重大组成部分。这些在印刷品中出现的、最合理的反对者甚至屈尊承认,总统的选举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我进一步大胆地断言,如果这种方式不完美,至少也是极好的。它在卓越的程度上融合了所有我们希望融合的优势。
人们希望人民的意愿能够体现在对将被委以如此重要信任的人的选择上。通过将做出选择的权利委托给人民为特定目的并在特定关头选出的个人,而不是任何预先建立的机构,就能达到这一目的。
同样希望的是,直接选举应该由最能够分析适合该职位素质的人进行,并且在有利于审慎思考和明智地结合所有理由和动机的环境下进行,这些理由和动机应该指导他们的选择。一小部分人,由他们的同胞公民从大众中选出,最有可能拥有进行这种复杂调查所需的知识和洞察力。
同样非常希望的是,尽可能减少暴乱和混乱的机会。在选举一位将在政府管理中发挥如此重要作用的行政长官时,这种弊端尤其令人担忧,例如美国总统。但是,在所考虑的体系中如此巧妙地协调的预防措施,有望有效地防止这种危害。选择**多人**来形成一个中间选举机构,比选择一个本身就是公众愿望的最终目标的人,更有可能避免以任何特殊或暴力的行动动摇社会。并且由于每个州选出的选举人将在其所在州集会并投票,因此这种分离和分散的状态将使他们更容易避免可能从他们传播到人民的激烈和动荡,而不是让他们全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会。
没有什么比这更值得期待的了,即应设置一切可能的障碍来阻止阴谋、密谋和腐败。这些共和国政府最致命的敌人自然可能被期望从不止一个方面发起进攻,但主要来自外国势力希望在我们议会中获得不正当优势的愿望。他们还能比让自己的傀儡成为联邦首席行政长官更好地满足这种愿望吗?但是,宪法会议以最谨慎和明智的态度防止了所有此类危险。他们没有将总统的任命依赖于任何可能事先被贿赂以出卖其选票的既有团体,而是将其最初委托给美国人民的直接行为,以选择暂时且唯一目的是进行任命的人员。他们还排除了那些可能被怀疑对在职总统过于忠诚的人的资格。任何参议员、众议员或其他担任美国公职或盈利职位的人,都不能成为选举人。因此,在不腐蚀人民大众的情况下,选举中的直接代理人至少将不受任何不利的偏见地开始这项任务。他们短暂的存在和前面提到的分离状态,使他们继续到结束的可能性令人满意。当腐败行为需要笼络如此众多的人时,它需要时间和手段。并且人们会发现,要突然让这些分散在十三个州的人参与任何基于动机的组合并不容易,尽管这些动机不能被恰当地称为腐败,但其性质可能导致他们背离自己的职责。
另一个同样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部门在其任期内只能依赖人民本身。否则,他可能会为了取悦那些对其官职的持续重要性至关重要的人而牺牲自己的职责。通过使他的连任取决于社会为单一目的(进行重要选择)而委派的一批特别代表,也可以确保这种优势。
所有这些优势都将完美地结合在宪法会议制定的计划中;该计划是,每个州的人民将选择一定数量的选举人作为选举人,其人数等于该州在国家政府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他们将在该州集会,并投票选出适合担任总统的人。他们这样给出的投票将被发送到国家政府所在地,获得所有投票总数过半数的人将成为总统。但是,由于投票总数过半数可能并不总是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并且允许少于过半数的票数具有决定性是不安全的,因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众议院应从获得票数前五名的候选人中选出他们认为最合格的人担任该职位。
选举程序确保了总统职位永远不会落到任何缺乏必要资格的人手中,这一点具有道德上的确定性。低级阴谋和取悦大众的小伎俩或许足以将一个人提升到某个州的最高荣誉,但要赢得整个联邦或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尊重和信任,并成为美国总统这一显赫职位的成功候选人,则需要其他的才能和不同的优点。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始终有可能看到这个职位由才华和品德卓越的人物担任。对于那些能够评估行政部门在任何政府的善治或恶治中必须发挥的作用的人来说,这将被视为宪法的一项不容忽视的优点。虽然我们不能认同诗人提出的那种政治异端邪说,即“让愚人争论政府的各种形式,管理得最好的才是最好的”,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好政府的真正检验标准在于其产生良好施政的能力和倾向。
副总统的选举方式与总统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参议院要对前者做的事情,众议院要对后者做。
任命一位杰出人士担任副总统,有人反对称其为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有人认为,授权参议院从其自身成员中选举一位担任此类职务的官员会更好。但有两点考虑似乎证明了宪法制定者在这方面的想法是合理的。其一,为了确保机构始终能够做出明确的决议,总统必须只拥有决定票。而将任何州的参议员从其参议员席位上调任参议院议长,对于该州来说,就是用不确定的投票权代替了固定的投票权。另一个考虑因素是,由于副总统有时可能会成为总统的替代者,担任最高行政长官,因此所有建议采用规定方式选举总统的理由,也同样适用于任命副总统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例子中,就像大多数其他例子一样,提出的反对意见也适用于本州的宪法。我们有一位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副州长,他主持参议院,并且是州长在类似情况下(类似于副总统可以行使总统权力和履行总统职责的情况)的宪法替代者。
普布利乌斯。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描述了汉密尔顿关于总统选举程序的观点,即通过选举产生。通过撰写这篇文件,汉密尔顿试图影响当时正在起草后来成为《宪法》的《宪法公约》。汉密尔顿主张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选举人团,尽管在出现平局的情况下,权力将赋予众议院投票选举总统。联邦党人文集第68号是讨论行政部门权力和局限性的一系列11篇文章中的第二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69号的标题是《行政部门的真实性质》。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我现在开始阐述拟议中的行政部门的真实性质,这些性质在宪法公约的计划中有所体现。这将有力地证明对该部门所作的那些不公正的陈述。
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除了少数例外,行政权力将赋予一位最高行政长官。然而,这几乎不被视为可以进行比较的要点;因为如果在这方面与英国国王相似,那么与奥斯曼帝国苏丹、鞑靼汗、七山之王或纽约州州长也同样相似。
该长官将由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并且只要美国人民认为他值得信任,就可以无限次连任。在这些情况下,他与英国国王之间存在着完全的不同,英国国王是世袭君主,拥有王位作为可以世袭给其继承人的财产;但他与纽约州州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类比,纽约州州长由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并且可以无限期连任。如果我们考虑到在一个单一州建立危险影响力所需的时间远少于在整个美国建立类似影响力所需的时间,那么我们必须得出结论,联邦最高行政长官的四年任期,在该职位上所带来的持久性,远不如单一州相应职位的三年任期那么令人担忧。
美国总统可以被弹劾、审判,并在被判犯有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或轻罪后被免职;之后,他将像普通公民一样,在法律的正常程序下受到起诉和惩罚。英国国王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宪法法庭可以对他进行审判;除了引发国家革命之外,没有任何惩罚可以施加于他。在这种微妙而重要的个人责任方面,联邦美国总统的地位与纽约州州长一样,甚至还不如马里兰州和特拉华州州长。
美国总统有权将两院议会通过的法案退回重新考虑,退回的法案如果在重新考虑后获得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批准,则成为法律。英国国王则对议会两院的法案拥有绝对否决权。尽管这种权力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使用,但这并不影响其存在的现实;这完全是由于国王找到了用影响力代替权威的方法,或者说,在两院中赢得多数派的支持,而无需行使一项很少行使且可能引发一定程度的国家动荡的特权。总统的限定否决权与英国君主的这种绝对否决权大相径庭;它与本州审查委员会(州长是其组成部分)的复议权完全一致。在这方面,总统的权力将超过纽约州州长,因为前者单独拥有后者与大法官和法官共享的权力;但它与马萨诸塞州州长的权力完全相同,就本文而言,马萨诸塞州的宪法似乎是公约借鉴的原始版本。
总统将是“美利坚合众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以及各州民兵在被征召加入美利坚合众国现役时的总司令。他拥有特赦和赦免违反美利坚合众国法律的罪行的权力,但弹劾案除外;向国会建议他认为必要和可行的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召集立法机关的两院或其中一院,并在两院就休会时间存在分歧时,将它们休会到他认为合适的时间;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并委任美利坚合众国所有官员。”在这些方面的大多数情况下,总统的权力将与英国国王和纽约州州长的权力同样相似。最主要的差异点如下:第一,总统仅偶尔指挥由立法规定可能被征召加入联邦现役的国民民兵的一部分。英国国王和纽约州州长始终拥有其各自管辖范围内所有民兵的完全指挥权。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总统的权力将低于君主或州长的权力。第二,总统将是美利坚合众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在这方面,他的权力名义上与英国国王相同,但实际上远低于英国国王。这仅仅相当于作为联邦最高将军和海军上将对军事和海军力量的最高指挥和领导;而英国国王的权力则延伸到宣战以及筹集和管理舰队和军队,而根据所考虑的宪法,所有这些都属于立法机关。另一方面,纽约州州长根据州宪法仅拥有其民兵和海军的指挥权。但一些州的宪法明确宣布其州长同时是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并且很可能是一个问题,特别是新罕布什尔州和马萨诸塞州的宪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赋予了各自州长比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所能声称的更大的权力。第三,总统在赦免方面的权力将扩展到所有案件,但弹劾案除外。纽约州州长可以在所有案件中给予赦免,即使是在弹劾案件中,叛国罪和谋杀罪除外。在政治后果的计算中,州长的权力在这篇文章中是否大于总统的权力?所有针对政府的阴谋和策划,如果还没有发展成真正的叛国罪,都可以通过行使赦免特权来避免任何形式的惩罚。因此,如果纽约州州长是任何此类阴谋的首脑,那么在该阴谋发展成实际敌对行动之前,他可以确保其同伙和追随者完全不受惩罚。另一方面,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尽管他甚至可以赦免在法律正常程序中被起诉的叛国罪,但也不能在任何程度上庇护任何罪犯免受弹劾和定罪的影响。对所有初步步骤的全面赔偿的前景是否比仅仅免于死刑和没收的前景更具诱惑力,如果在实际诉诸武力的情况下,该计划的最终执行失败了呢?当计算概率时,这种最后的期望是否会产生任何影响,即提供这种豁免的人可能自己卷入该措施的后果,并且可能因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而无法提供所需的豁免?为了更好地判断此事,有必要记住,根据拟议的宪法,叛国罪的罪行仅限于“对美利坚合众国发动战争,并依附其敌人,为其提供援助和安慰”;并且根据纽约州法律,它也局限在类似的范围内。第四,总统只能在休会时间存在分歧的唯一情况下休会国民立法机关。英国君主可以延期召集或甚至解散议会。纽约州州长也可以将本州的立法机关延期召集一段时间;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权力可以用于非常重要的目的。
总统有权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缔结条约,前提是出席的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英国国王是国家在所有对外事务中的唯一和绝对代表。他可以自行缔结和平、贸易、联盟以及各种其他类型的条约。有人暗示,他在这方面的权力并非最终的,并且他与外国缔结的公约须经议会审查,并需要议会批准。但我相信,这种理论直到现在才被提出。该王国的所有法学家以及任何其他熟悉其宪法的人都知道,缔结条约的特权完全存在于王室,并且由王室权力缔结的契约具有最完整的法律效力和完善性,独立于任何其他批准。议会确实有时会看到自己忙于修改现行法律,使之符合新条约中的规定;这可能导致人们想象议会的合作对于条约的义务效力是必要的。但这种议会的干预来自不同的原因:来自调整极其复杂和错综复杂的税收和商业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以适应条约对其产生的变化;以及根据新的情况调整新的规定和预防措施,以防止机器出现混乱。因此,在这方面,总统的预期权力与英国君主的实际权力之间没有可比性。一方可以独自完成另一方只能在立法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的同意下才能完成的事情。必须承认,在这种情况下,联邦行政部门的权力将超过任何州行政部门的权力。但这自然源于与条约有关的主权权力。如果联邦要解散,那么将成为一个问题,即各州的行政部门是否单独拥有这项微妙而重要的特权。
总统还被授权接受大使和其他公共大臣。尽管这已成为一篇慷慨激昂的演讲的丰富主题,但这更多是尊严问题而不是权力问题。这是一个在政府管理中无关紧要的情况;并且以这种方式安排它远比需要在每位外国大臣抵达时召集立法机关或其一个分支机构更为方便,即使这仅仅是为了取代一位离任的前任。
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大使和其他公共大臣、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法律规定的美利坚合众国所有官员,以及宪法未另有规定的任命。英国国王被强调并真实地称为荣誉之源。他不仅任命所有公职人员,还可以设立公职。他可以随意授予贵族称号;并且拥有大量教会职位。显然,总统在这方面的权力远低于英国国王;如果我们要根据根据州宪法获得的实践来解释州宪法的含义,那么它也不等于纽约州州长的权力。在我们这里,任命权属于一个由州长和由议会选出的四名参议员组成的委员会。州长声称并经常行使提名权,并且有权在任命时进行决定性投票。如果他确实拥有提名权,那么他在这方面的权力等于总统的权力,并且在决定性投票方面超过了总统的权力。在国家政府中,如果参议院出现分歧,则无法进行任命;在纽约州政府中,如果委员会出现分歧,州长可以扭转局面,并确认自己的提名。如果我们将总统和国家立法机构的一个完整分支机构进行任命的方式必须伴随的公开性与纽约州州长在密室中与最多四个人,并且经常只有两个人一起进行任命的私密性进行比较;并且如果我们同时考虑影响由任命委员会组成的少数人的难度要比影响由国家参议院组成的相当数量的人的难度要容易得多,那么我们毫不犹豫地断言,本州首席行政长官在处理公职方面权力在实践中必须大大超过联邦首席行政长官的权力。
因此,可以看出,除了总统在条约方面拥有并行权力之外,很难确定该行政长官的权力总量是否超过或低于纽约州州长。并且更明确地表明,试图将总统与英国国王进行比较毫无根据。但为了使这方面的对比更加鲜明,将主要的不同点更紧密地组合起来可能会有用。
美国总统将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而英国国王则是世袭的永久统治者。前者可能受到个人惩罚和耻辱;后者的身份神圣不可侵犯。前者对立法机构的行为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后者拥有绝对的否决权。前者有权指挥国家军队和海军;后者除了这项权力外,还拥有宣战、自行筹建和管理舰队和军队的权力。前者与立法部门的一个分支在缔结条约方面拥有共同的权力;后者是缔结条约权力的唯一拥有者。前者在任命官员方面也拥有类似的共同权力;后者是所有任命权力的唯一来源。前者不能授予任何特权;后者可以将外国人变成公民,平民变成贵族;可以设立公司,并赋予公司一切相关权利。前者不能制定关于国家贸易或货币的任何规则;后者在某些方面是贸易的仲裁者,并且在这种身份下可以设立市场和集市,可以制定度量衡标准,可以暂时实施禁运,可以铸造货币,可以授权或禁止外国货币的流通。前者没有任何精神管辖权;后者是国家教会的最高首脑和管理者!我们该如何回答那些试图说服我们,这些如此不同的东西是相似的?我们应该给那些告诉我们,一个全部权力掌握在人民的选举产生且定期更换的公仆手中的政府是贵族统治、君主制和专制统治的人相同的答案。
普布利乌斯。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讨论了汉密尔顿关于总统军事和政治角色的观点。它还设定了总统任期的长度:四年,并且没有对总统连任次数设限。这后来在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获得批准后进行了修改。联邦党人文集第69号是关于行政部门权力和限制的一系列十一篇论文中的第三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70号的标题是“进一步考察行政部门”。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有一种观点,并非没有支持者,认为强有力的行政部门与共和政府的精髓不符。那些对这种政府怀有良好愿望且富有远见的人,至少应该希望这种假设毫无根据;因为他们绝不会承认其真实性,除非同时承认自己原则的错误。行政部门的活力是良好政府定义中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对于保护社会免受外部攻击至关重要;对于法律的稳定执行同样至关重要;对于保护财产免受有时会干扰司法正常秩序的那些无序和武断的联合体至关重要;对于保障自由免受野心、派系和无政府主义的企业和侵犯至关重要。任何稍微了解罗马历史的人都知道,这个共和国是如何经常被迫在独裁者的可怕头衔下,依靠一个人的绝对权力寻求庇护的,这不仅是为了对抗那些渴望僭政的野心家的阴谋和整个社会阶层的煽动(他们的行为威胁到所有政府的存在),也是为了对抗那些威胁要征服和毁灭罗马的外部敌人的入侵。
然而,在此方面,无需赘述论证或例子。薄弱的行政部门意味着政府执行力薄弱。执行力薄弱不过是执行不力的另一种说法;而执行不力的政府,无论其理论如何,在实践中都必然是一个糟糕的政府。
因此,假设所有有头脑的人都会同意一个充满活力的行政部门的必要性,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构成这种活力的要素是什么?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与构成共和意义上的安全的其他要素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大会报告的计划中体现到何种程度?
构成行政部门活力的要素是:第一,统一;第二,持久;第三,对其支持的充分保障;第四,胜任的权力。
构成共和意义上的安全的要素是:第一,对人民的适当依赖;第二,适当的责任。
那些以其原则的稳健性和观点的公正性而闻名的政治家和政治家们,都赞成单一的行政部门和众多的立法机构。他们非常恰当地认为活力是前者的最必要的素质,并认为这最适用于掌握在单个人手中的权力,同时他们也同样恰当地认为后者最适合于审议和智慧,并且最适合于赢得人民的信任并确保他们的特权和利益。
统一有助于活力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决心、行动、秘密和迅速通常会以更突出的程度来表征一个人的行为,而不是任何更多人数的行为;并且随着人数的增加,这些品质将相应减少。
这种统一可以以两种方式被破坏:要么将权力赋予两个或更多地位平等和权力相同的行政长官;要么表面上将权力赋予一个人,但完全或部分地受其他人作为其顾问的控制和合作。前者的例子可以是罗马的两位执政官;后者的例子可以在几个州的宪法中找到。如果我记得不错的话,纽约和新泽西是唯一将行政权力完全委托给单一人的州。这两种破坏行政部门统一性的方法都有其拥护者;但是,行政委员会的支持者最多。它们都容易受到相同或类似的反对,并且在大多数方面都可以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其他国家的经验在这方面不会提供多少指导。然而,就其所能教导我们的而言,它教会我们不要迷恋行政部门的多元化。我们已经看到,阿卡亚人在一项关于两名执政官的实验后,被说服废除了其中一人。罗马历史记录了许多共和国因执政官之间以及有时取代执政官的军政官之间的不和而遭受的祸患。但它没有给出任何从这些行政长官多元化的情况中获得的任何特殊优势的例子。他们之间不和的发生频率或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不那么频繁,这是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情,直到我们注意到共和国几乎一直处于的特殊地位,以及国家环境指出的以及执政官所奉行的明智政策,即在他们之间进行政府的分工。贵族们为了维护他们古老的权威和尊严而与平民进行着持续的斗争;执政官通常是从前者中选出的,他们通常因为在维护其阶层特权方面拥有个人利益而团结在一起。除了这种团结的动机之外,在共和国的武力大大扩展了其帝国疆域之后,执政官之间通过抽签分配行政管理工作成为一种既定的惯例,其中一人留在罗马管理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另一人则在较远的省份指挥军队。这种权宜之计无疑对防止可能导致共和国和平遭到破坏的冲突和竞争产生了巨大影响。
但是,抛开历史研究的微弱光芒,纯粹依靠理性与常识的指导,我们将发现更多拒绝而非赞同行政部门的多元化理念的理由,无论以何种形式。
无论何时,只要两人或多人共同参与任何事业或追求,都存在意见分歧的风险。如果这是一项公共信任或职务,他们身处其中并拥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力,那么个人之间的竞争甚至敌意就会尤其危险。无论是由于其中任何一种原因,还是由于所有这些原因,都可能引发最激烈的争端。每当发生这种情况时,都会降低他们分裂的那些人的声望,削弱他们的权威,并扰乱他们的计划和行动。如果不幸地攻击一个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而这个长官由多人组成,他们可能会在国家最危急的时刻阻碍或挫败政府最重要的措施。更糟糕的是,他们可能会将社会分裂成最激烈、最不可调和的派别,分别拥护组成行政长官的不同个人。
人们常常反对某件事,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参与计划,或者是因为它可能是由他们不喜欢的人计划的。但如果他们被咨询过,并且碰巧不赞成,那么在他们看来,反对就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自爱义务。他们似乎认为自己有义务,并出于个人绝对正确的所有动机,来挫败与他们的意见相悖的决议的成功。心地正直、仁慈的人有很多机会带着恐惧注意到,这种倾向有时会发展到多么绝望的程度,以及社会的重要利益是如何经常被那些有足够的信誉使他们的激情和反复无常对人类产生影响的个人的虚荣心、自负和固执所牺牲的。也许现在摆在公众面前的问题,其后果可能会令人悲哀地证明这种卑鄙的弱点,或者说是人类性格中可憎的恶习的影响。
根据自由政府的原则,在立法机构的形成过程中,必须容忍来自上述来源的不便;但将它们引入行政部门的宪法中是没必要的,因此也是不明智的。这也是它们可能造成最大危害的地方。在立法机构中,迅速做出决定往往弊大于利。政府这一部门意见分歧和党派争吵,虽然有时会阻碍有益的计划,但也常常促进审慎和周密思考,并有助于制止多数派中的过激行为。一旦做出决议,反对意见就必须停止。该决议就是法律,对其进行抵抗将受到惩罚。但是,没有任何有利的因素可以减轻或弥补行政部门内部不和的弊端。在这里,它们是纯粹而无杂质的。它们没有停止发挥作用的点。从第一步到最后结论,它们都会阻碍和削弱与之相关的计划或措施的执行。它们不断地抵消了行政部门组成中最必要的要素,即活力和效率,而且没有任何抵消的益处。在战争的指挥中,行政部门的活力是国家安全的保障,而其多元化将导致一切后果。
必须承认,这些观察主要适用于假设的第一种情况,即地位和权力平等的多位行政长官的方案,其拥护者不太可能形成一个庞大的派别;但它们也适用于该项目,尽管影响程度不如前者,但仍具有相当的份量,该项目是关于一个委员会,其同意在宪法上被认为对表面上的行政部门的运作是必要的。该委员会中一个狡猾的阴谋集团将能够扰乱和削弱整个行政体系。如果没有这样的阴谋集团,仅仅是观点和意见的不同就足以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带有习惯性的软弱和拖延的精神。
但反对行政部门多元化最严重的一个反对意见,它与后一种计划一样反对第一种计划,那就是它倾向于掩盖错误并破坏责任制。
责任有两种:谴责和惩罚。第一种是两者中更重要的一种,尤其是在选举职位中。在公共信任中的人,其行为更有可能使其不再值得信任,而不是使其应受法律惩罚。但是,行政部门的增多增加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发现错误的难度。在相互指责中,往往无法确定有害措施或一系列有害措施的责任或惩罚究竟应该落在谁的头上。它被如此巧妙地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并以如此似是而非的表象出现,以至于公众舆论对真正的幕后黑手感到困惑。导致任何国家失误或不幸的因素有时是如此复杂,以至于当有多位参与者可能拥有不同程度和类型的代理权时,尽管我们总体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存在管理不善,但我们可能无法断定所造成的损害究竟应该归咎于谁。
“我被我的顾问否决了。顾问们意见分歧,无法就此事达成更好的决议。”这些以及类似的借口总是唾手可得,无论真假。谁会费心或招致非议,对交易的幕后动机进行严格审查呢?如果发现有公民热心到足以承担这项前途未卜的任务,如果碰巧相关各方之间存在勾结,那么有多么容易将情况掩盖得模棱两可,以至于无法确定任何一方的具体行为?
在这个州的州长与一个委员会(即任命官员)相结合的唯一实例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现在正在考虑的观点中的弊端。对重要职位的丑闻任命已经发生。的确,有些案件是如此臭名昭著,以至于所有各方都同意其不当之处。当进行调查时,州长将责任归咎于委员会成员,而委员会成员则将其归咎于州长的提名;而民众则完全不知道是谁的影响力将他们的利益委托给了如此不合格、如此明显不合适的人手中。出于对个人的体谅,我避免详细说明。
从这些考虑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行政部门的多元化倾向于剥夺人民在行使任何委托权力方面所能拥有的两大保障:第一,公众舆论的约束力,其效力因有害措施的谴责在多人之间分散以及无法确定谴责应该落在谁的头上而减弱;第二,轻松、清晰地发现他们信任的人的不当行为的机会,以便将其免职或在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实际惩罚。
在英国,国王是永久的行政长官;为了维护公共和平,人们普遍认为他对自己的行政管理不负责任,其人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在那个王国里,没有什么比将一个宪法委员会附加到国王身上更明智的了,这个委员会可以对国家负责他们提供的建议。如果没有这个,行政部门将没有任何责任,这是一个自由政府中不可接受的想法。但即使在那里,国王也不受其顾问决议的约束,尽管他们对其提供的建议负责。他在行使职权时对其自己的行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遵守或不遵守给他人的建议。
但在共和国中,每位行政长官都应该对其在任期间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英国宪法中主张设立顾问的理由不仅不再适用,而且反而反对设立顾问。在大不列颠的君主制中,它为被禁止的首席行政长官的责任提供了替代品,在某种程度上充当其良好行为的对国家正义的抵押。在美国共和国中,它将破坏或大大削弱首席行政长官本身的既定和必要的责任。
行政部门顾问的想法,在各州宪法中得到了普遍采用,源于那种共和党式的猜疑,它认为权力掌握在多人手中比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更安全。如果承认该格言适用于这种情况,我将争辩说,这方面的好处将无法抵消相反方面众多缺点。但我认为这条规则根本不适用于行政权力。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一位著名作家(著名的朱尼厄斯认为他“深刻、稳健、有才智”)的观点,即“当行政权力是一个整体时,更容易加以限制”;“人民的猜疑和警惕应该有一个单一的焦点,这要安全得多;总之,行政权力的任何倍增都弊大于利,而不是有利于自由。”
稍微思考一下,我们就会明白,在行政部门倍增中寻求的安全类型是无法实现的。人数必须多到使联合变得困难,否则它们将是危险的来源而不是安全的来源。几个人的联合信誉和影响力对自由的威胁,要大于他们各自单独的信誉和影响力。因此,当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时,他们很容易在共同的事业中结合他们的利益和观点,通过一个狡猾的领导者,它变得更容易被滥用,而且在被滥用时比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更危险;那个人,仅仅因为他独自一人,就会受到更密切的监视和更快速的怀疑,并且他无法像与其他人联合时那样聚集如此大量的势力。罗马的执政官,其名称表示其人数,在其篡权方面比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更令人恐惧。没有人会考虑提议一个比那个机构人数多得多的行政部门;6到12人被建议作为委员会的人数。这些数字的极端值不足以轻松组合;而美国将比任何一个人的野心更害怕来自这种组合的威胁。对一个本身对其所做所为负责的行政长官的顾问,通常只不过是其良好意图的阻碍,常常是其恶行的工具和同谋,而且几乎总是其错误的掩盖。
我不想详细讨论费用的问题;尽管很明显,如果议会人数众多,足以达到设立该机构的主要目的,那么成员的薪酬(他们必须离开家乡,居住在政府所在地)将在公共支出目录中占据一席之地,这笔支出对于一个效用存疑的目标来说过于沉重。我仅补充一点,在宪法出现之前,我很少遇到来自任何州的聪明人,他们不承认,根据经验,**本州行政部门的统一**是我们宪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普布利乌斯。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关于行政部门权力和限制的十一篇论文系列中的第四篇。
本文探讨了多元行政的问题。汉密尔顿认为,由多位总统组成的多元行政“容易掩盖错误,并破坏责任”,并指出一位总统更适合以快速有效的方式充分发挥其权力的潜能,而不会陷入与其他拥有相同权力的行政人员之间无休止的争吵和争议。他还警告说,当与多位领导人打交道时,“总是存在意见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