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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少年:美国自由宪章/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第8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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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是 联邦党人文集 的子页面,包含联邦党人文集第81-85号的文本。有关联邦党人文集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主题主页。本页的信息来自 美国国会图书馆网站.

联邦党人文集: 81 82 83 84 85

本页中的联邦党人文集是

# 标题 作者
81 司法部门的继续以及司法权的分配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82 司法部门的继续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83 与陪审团审判相关的司法部门的继续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84 对宪法的某些一般性和杂项反对意见的审议和答复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85 结束语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联邦党人文集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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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81号的标题是"司法部门的继续以及司法权的分配"。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现在让我们回到司法权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划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根据宪法公约的计划)“应由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指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

应该有一个最高和最终司法权的法院,这是一个不太可能受到争议的命题。其原因已经在别处给出,而且非常明显,无需重复。似乎唯一提出的问题是,它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还是立法机构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观察到与我们已经在几个其他案例中提到的矛盾相似的矛盾。那些以权力不当混杂为由反对参议院担任弹劾法庭的人,至少在暗示上,支持将所有案件的最终裁决权赋予立法机构的全部或部分。

这个指控所依据的论据,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暗示,是:“拟议中的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它将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将拥有高于立法机构的权力。根据宪法精神解释法律的权力将使该法院能够将法律塑造成它认为合适的任何形式;尤其是因为它的决定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立法机构的审查或更正。这既前所未有,又很危险。在英国,最高司法权归属于上议院,它是立法机构的一部分;英国政府的这一部分在各州宪法中得到了普遍仿效。大不列颠议会和各州的立法机关可以随时通过法律纠正各自法院的错误判决。但是,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的错误和僭越行为将是无法控制和无法弥补的。”仔细检查一下,就会发现这完全是基于对错误事实的错误推理。

首先,正在考虑的计划中没有一句话直接授权国家法院根据宪法精神来解释法律,或者在这方面赋予它们比任何州法院所能要求的更大的自由。但是,我承认宪法应该是解释法律的标准,而且在有明显抵触的地方,法律应该让位于宪法。但这一学说并非源于公约计划的任何特殊情况,而是源于有限宪法的普遍理论;而且,只要它属实,它同样适用于大多数,如果不是所有州政府的话。因此,出于这个原因,对联邦司法机构没有任何反对意见,而这些反对意见不会针对地方司法机构,也不会用来谴责任何试图限制立法自由裁量的宪法。

但也许反对意见的力量可能被认为在于最高法院的具体组织;在于它是由一个独立的治安官组成,而不是像大不列颠政府和州政府那样是立法机构的一个分支。为了坚持这一点,反对意见的作者必须放弃他们努力将与权力部门分离的著名格言联系起来的含义。然而,我们将根据这些文件中对该格言的解释,同意他们,即它没有被违反,因为将最终裁决权赋予立法机构的一部分。但尽管这不是对那条优秀规则的绝对违反,但它却非常接近,仅仅出于这个原因,它就比公约所采用的方式更不可取。从一个即使在通过糟糕法律方面也发挥了部分作用的机构那里,我们很少会期望它在应用中能够使法律缓和和适度。使法律变得糟糕的精神,也会在解释法律时过于倾向于起作用;更不可能的是,那些以立法者身份侵犯了宪法的人,会愿意以法官身份修复这一缺失。这还不是全部。所有建议司法部门任期为良好行为的理由,都反对将最后司法权赋予由任期有限的人组成的机构。将案件的初审判决提交给永久任命的法官,而在最后一审中提交给临时和可变的机构,这本身就是荒谬的。将经过长期和艰苦学习获得的法律知识而被选中的人员的判决,置于那些因缺乏同样优势而必然缺乏这种知识的人的审查和控制之下,这更是荒谬。立法机构的成员很少会从适合担任法官职位的人选的角度来选择,因此,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有充分理由担心因信息不足而带来的所有恶劣后果,同样,由于这种机构自然倾向于派系分歧,我们有同样充分理由担心派系的有毒气息可能会毒害正义的源泉。不断地在对立的两边列阵的习惯,很容易压制法律和公正的声音。

这些考虑告诉我们,赞扬那些将最终司法权不交给立法机构的一部分,而是交给独立的治安官机构的州的智慧。与那些将公约的计划在这方面描述为新颖和前所未有的人的假设相反,这仅仅是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宪法的翻版;对这些模式的偏好值得高度赞扬。

其次,大不列颠议会或各州的立法机关无法纠正各自法院的错误判决,这与未来美利坚合众国立法机关所能做到的没有区别。英国宪法或州宪法的理论,都没有授权通过立法行为来复审司法判决。拟议中的宪法中也没有任何东西,比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更能禁止这样做。在英国宪法中,以及在州宪法中,事情本身的不妥当,在法律和理性的普遍原则中是唯一的障碍。立法机构在不越权的情况下,不能推翻已经做出的一项特定案件的裁决;尽管它可以为未来的案件制定一项新的规则。这就是原则,它以所有后果,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和程度,适用于正在考虑中的国家政府,也适用于州政府。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无法指出最小的差异。

最后,人们普遍认为司法权侵犯立法权的危险是虚幻的,这种说法已经被反复提及。立法意愿的具体曲解和违反可能偶尔发生,但它们绝不可能广泛到构成不便,或者在任何显著程度上影响政治体系的秩序。这可以从司法权的普遍性质、它所涉及的目标、它行使的方式、它的相对薄弱以及它完全无力以武力支持其僭越行为中确定地推断出来。而考虑到立法机构的一部分拥有弹劾权,另一部分则拥有决定弹劾的权力,这种重要的宪法制衡会让立法机构对司法部门成员产生制约,这一考虑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推断。这本身就是一种完整的保障。法官们绝不可能通过一系列蓄意侵犯立法权的行为,冒险激怒拥有立法权的机构的联合怒火,而该机构拥有通过将法官们降级来惩罚其傲慢的权力。虽然这应该消除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任何担忧,但也同时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论据,证明让参议院成为审理弹劾案的法院是合理的。

现在,我已经审查并(我相信)消除了对最高法院独立组织的反对意见,我将继续考虑设立下级法院的正当性,以及这些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

设立下级法院的权力显然是为了避免在每一起联邦管辖案件中都诉诸最高法院的必要性。其目的是使国家政府能够在美利坚合众国每个州或地区设立或授权一个有能力决定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管辖事项的法庭。

但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能通过州法院来实现同样的目的?这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回答。即使承认这些法院的适宜性和能力在最大限度上都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仅仅是为了赋予国家立法机构将根据国家宪法产生的案件的管辖权委托给这些法院,那么上述权力的实质仍然可以被视为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将裁决这些案件的权力授予各州现有的法院,也许与以同样的权力设立新的法院一样,都是“设立法庭”。但是,难道不应该针对州法院做出更直接、更明确的规定吗?在我看来,反对这种规定的理由是充分的:即使最善于辨别的人也无法预见到,地方精神的盛行在多大程度上会使地方法庭不适合行使国家案件的管辖权;而每个人都可以发现,像某些州法院一样的法庭将不适宜成为联邦司法权的渠道。州法官,他们任期由高兴或每年任命,将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无法让人相信他们会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法律。如果必须将根据这些法律产生的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委托给他们,那么相应地也必须尽可能地扩大上诉渠道。上诉的难易程度应该与对下级法庭的信任或不信任程度成正比。并且,我对上诉管辖权在宪法草案中所扩展到的各个类别案件中的合理性深信不疑,我认为,任何在实践中使上诉不受限制的举措,都是公共和私人不便的根源。

我不确定,是否会发现将美利坚合众国划分为四个、五个或六个地区,并在每个地区设立一个联邦法院,而不是在每个州设立一个联邦法院,是极其必要和有用的。这些法院的法官,在州法官的协助下,可以在各自地区的各个部分巡回审判案件。通过他们,可以轻松快捷地执行司法,上诉也可以安全地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在我看来,这个计划目前是所有计划中最合适的,为了实现它,必须使设立下级法院的权力在《宪法草案》中所体现的全部范围内存在。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使一个坦诚的人相信,缺乏这种权力将是该计划的一个重大缺陷。现在让我们来考察一下司法权如何在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分配。最高法院只拥有“在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以及州为一方的案件”中的初审管辖权。所有级别的公使都是其主权的直接代表。所有涉及他们的问题都与公共和平直接相关,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和平以及出于对他们所代表的主权的尊重,将这些问题首先提交给国家最高司法机构既是明智的,也是合适的。尽管领事严格来说没有外交身份,但由于他们是其所属国家的公共代理人,因此上述观察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他们。在州可能成为一方的案件中,将其转交给下级法庭将有损于其尊严。尽管这可能偏离了本文的直接主题,但我将借此机会提及一个基于非常错误的理由引起了某些人恐慌的假设。有人建议,将一个州的公共证券分配给另一个州的公民,将使他们能够在联邦法院起诉该州以索取这些证券的金额;以下考虑因素证明这种建议毫无根据。

主权的本质是不受个人起诉,除非得到其同意。这是人类的普遍认识和普遍做法;这种豁免,作为主权的属性之一,目前由联盟中每个州的政府享有。因此,除非在宪法草案中放弃了这种豁免权,否则它将保留在各州,而所提到的危险将仅仅是虚构的。在考虑征税条款时,已经讨论了产生国家主权让渡的必要条件,这里无需重复。回顾在那里确立的原则,我们将认识到,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装,州政府通过采用该计划,将被剥夺以自己的方式偿还债务的权利,不受任何约束,只受诚信义务的约束。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合同只对主权的良心具有约束力,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授权对州提起诉讼以追偿其债务有什么用?如何执行判决?显然,这不可能做到,除非对违约州发动战争;而仅仅通过暗示,并且为了破坏州政府的既有权利,将这种会导致这种后果的权力归于联邦法院,将是完全武断和不合理的。

让我们继续我们的观察。我们已经看到,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将局限于两类案件,而且这些案件很少发生。在所有其他联邦管辖的案件中,初审管辖权将属于下级法庭;而最高法院将只拥有上诉管辖权,“但有国会规定的例外和规定”。

就法律问题而言,这种上诉管辖权的合理性几乎没有受到质疑;但针对它在事实问题上的适用,人们的抗议声却很大。这个州的一些心怀好意的人,从我们法院使用的语言和形式中获得他们的观念,被诱导认为,这暗示着废除了陪审团审判,有利于在我们海事、遗嘱认证和衡平法院盛行的普通法审判模式。术语“上诉”被赋予了一个技术意义,在我们法律用语中,它通常用于指代普通法程序中的上诉。但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在任何新英格兰地区都不会赋予它同样的含义。在那里,从一个陪审团上诉到另一个陪审团,无论是在语言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熟悉的,而且甚至是一件常规的事,直到一方获得两次判决。因此,在“新英格兰”,“上诉”这个词的意义与“纽约”不同,这表明从任何特定州的法律体系得出的技术解释是不恰当的。这个词,从抽象意义上说,仅仅意味着一个法庭审查另一个法庭程序的权力,无论是关于法律、事实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这样做的方式可能取决于古老的习俗或立法规定(在一个新政府中,它必须取决于后者),并且可以有或没有陪审团的帮助,具体取决于认为可取的方式。因此,如果根据《宪法草案》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对陪审团已经认定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那么可以对它进行适当的规定,以便通过第二个陪审团进行审查,无论是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还是直接从最高法院发出传票。

但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将允许对陪审团已经认定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为什么不能说,当从下级法院向州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后者对事实和法律都有管辖权呢?诚然,它不能对事实进行新的调查,但它会根据记录上的事实进行审理,并宣布由此产生的法律。这就是对事实和法律的管辖权;甚至不可能将两者分开。虽然本州的普通法法院通过陪审团确定有争议的事实,但它们无疑对事实和法律都有管辖权;因此,当诉讼中双方对事实达成一致时,它们不需要诉诸陪审团,而是直接进行判决。因此,我根据这个理由认为,“关于法律和事实的上诉管辖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最高法院要重新审查下级法院陪审团确定的事实。

关于这一具体条款,以下一系列想法可能已经影响了该公约。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人们可能会争辩说)将扩展到以不同方式可决定的案件,有些案件是在普通法程序中进行的,而另一些案件则是在民法程序中进行的。在前者中,一般而言,最高法院只负责法律的修正;在后者中,对事实的重新审查符合惯例,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奖金案件)可能是维护公共和平所必需的。因此,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以最广泛的意义将上诉管辖权扩展到事实问题。仅仅对最初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进行明确的例外是不行的,因为在某些州的法院中,所有案件都是以这种方式审理的;这种例外将阻止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无论在适当的情况下还是在不适当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所有不便,最安全的做法是普遍声明,最高法院应拥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上诉管辖权,并且这种管辖权应服从国家立法机构可能规定的例外和规定。这将使政府能够以最适合实现公共司法和安全目的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

无论如何,这种对事物的看法毫无疑问地表明,这种条款的运作,对陪审团审判的所谓废除,是错误的,是不真实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立法机构当然拥有充分的权力,规定在对最高法院的上诉中,如果事实已在原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理过,则不得重新审查这些事实。这当然是一个授权的例外;但是,如果出于前面提到的原因,人们认为这太广泛了,那么可以将其限定为仅适用于以这种审判方式在普通法中可决定的案件。

迄今为止对司法部门权力所作的观察总结如下:司法部门的权力已被谨慎地限制在明显适合国家司法管辖的案件;在分配这种权力时,最高法院保留了很少一部分原审管辖权,而其余的则交给了下级法庭;最高法院将拥有所有提交给它们的案件的法律和事实上的上诉管辖权,并且受任何认为明智的例外和规定的约束;这种上诉管辖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废除陪审团审判;国家委员会的普通谨慎和诚信将确保我们从建立拟议的司法机构中获得可靠的利益,而不会让我们暴露于从该来源预测到的任何不便之中。

PUBLIUS.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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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联邦党人文集阐述了司法权力的分配方式。它讨论了人们对司法积极主义不可逆转影响的潜在恐惧,也是六篇关于政府司法部门权力和局限性的文章系列中的第四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 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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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 82 号的标题是 "司法部门继续"。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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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纽约州人民

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无论其工作多么谨慎或明智,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错综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建立一个基于完全或部分合并多个独立主权实体的宪法时尤其容易出现。只有时间才能使这样一个复杂的体系成熟和完善,才能明确所有部分的含义,才能将它们协调一致地整合为一个和谐的整体。

因此,关于公约提出的计划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司法部门。其中主要的问题是州法院在受联邦管辖的案件方面的地位。这是独有的,还是这些法院拥有并行管辖权?如果是后者,它们将与国家法庭处于什么关系?这些是在有识之士口中出现的问题,并且确实值得关注。

先前论文中确立的原则告诉我们,各州将保留所有未明确委托给联邦政府的先前权力;这种独有的委托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存在:当明确授予联盟独有权力时;或者,当授予联盟特定权力时,禁止各州行使类似权力;或者,当授予联盟某项权力时,各州行使类似权力将完全不相容。虽然这些原则可能不适用于司法部门,其适用程度与立法权力相同,但我倾向于认为,就前者而言,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在这种印象下,我将把它作为一个规则,即州法院将保留其现有的管辖权,除非出现被以列举的方式剥夺的迹象。

拟议宪法中唯一似乎将联邦管辖案件限制在联邦法院的条款,包含在以下段落中:"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力应授予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颁布设立的低级法院。" 这可以被解释为意味着,联盟的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应单独拥有决定其权力所及的案件的权力;或者仅仅表示,国家司法机构的组织应由一个最高法院组成,以及国会认为适当任命的若干下级法院;或者换句话说,美利坚合众国应通过一个最高法院和一个由其设立的若干下级法院来行使其被赋予的司法权力。前者排除了,后者承认了州法庭的并行管辖权;由于前者将等同于通过暗示而剥夺州权力,因此后者在我看来是最自然、最合理的解释。

但这种并行管辖权的原则仅明确适用于州法院先前拥有管辖权的案件类型。在可能由将要建立的宪法产生并特定于该宪法的案件方面,这一点并不十分明显;因为不承认州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几乎不能被认为是剥夺了先前存在的权力。因此,我的意思不是说,美利坚合众国在对受其管辖范围内的目标进行立法时,不能仅仅将对特定法规所产生的案件的裁决权委托给联邦法院,如果这种措施被认为是明智的;但我认为,州法院将不会被剥夺其原始管辖权的任何部分,除了可能与上诉有关的部分;我甚至认为,在国家立法机构的未来行为未明确排除的任何情况下,它们将自然地对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案件进行审理。我从司法权力的性质和体系的总体精神中推断出这一点。每个政府的司法权力都超越其自身的本地或市政法律,并在民事案件中掌握其管辖范围内当事人之间所有诉讼的主题,尽管争议的原因与地球上最偏远地方的法律有关。日本,不亚于纽约,可能为我们的法院提供法律讨论的对象。当除此之外,我们还考虑到州政府和国家政府,正如它们实际上一样,是血缘关系密切的体系,并且是同一个整体的一部分,那么推断似乎是结论性的,即州法院将对所有根据联盟法律产生的案件拥有并行管辖权,除非明确禁止。

这里出现另一个问题:在这些并行管辖权的实例中,国家法院和州法院之间将存在何种关系?我回答说,从后者到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的上诉当然存在。宪法在直接条款中规定,最高法院对联邦管辖权所有列举的案件(最高法院不应具有原审管辖权)具有上诉管辖权,没有任何词语来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下级联邦法院。上诉的对象,而不是上诉来源的法庭,是唯一考虑的。从这种情况下,以及从事理上看,它应该被解释为扩展到州法庭。要么必须如此,要么本地法院必须被排除在国家事务的并行管辖权之外,否则联盟的司法权力可能任凭每个原告或起诉人高兴而逃避。这两种后果都不应该在没有明显必要的情况下出现;后者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因为它将挫败拟议政府最重要的和公开宣布的目标,并且会严重阻碍其措施。我也没有看到这种假设的任何依据。正如前面提到的,国家体系和州体系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后者的法院将自然地成为执行联盟法律的天然助手,并且从它们那里进行的上诉将自然地指向那个注定要统一和协调国家正义原则和国家裁决规则的法庭。公约计划的明显目标是,出于重大的公共原因,所有指定类别的案件都应在联盟法院获得其最初或最终裁决。因此,将给予最高法院上诉管辖权的一般表述限制在从下级联邦法院进行的上诉,而不是将其扩展到州法院,将是缩小这些术语的范围,颠覆其意图,违背所有合理的解释规则。

但是,是否可以从州法院上诉到下级联邦司法机构呢?这是另一个已经提出的问题,比前一个更难。以下考虑因素支持肯定的答案。首先,宪法草案授权国民立法机构“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庭”。其次,它宣称“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应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授权设立的下级法院”;然后它继续列举这些司法权应涵盖的案件。之后,它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划分为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但没有定义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为它们描述的唯一轮廓是它们将“低于最高法院”,并且它们不会超过联邦司法机构的指定范围。它们的权力是初审权还是上诉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都没有说明。所有这些似乎都留给了立法机构的酌情决定权。如果是这样的话,我目前没有看到从州法院上诉到下级国家法庭的障碍;而且可以想象,这样做有很多好处。它将减少增加联邦法院的动机,并允许进行旨在缩减最高法院上诉管辖权的安排。然后可以将州法庭留作对联邦案件的更完整负责,并且大多数认为适当的案件的上诉,可以从州法院上诉到联邦的地区法院,而不是上诉到最高法院。

PUBLIUS.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反复强调,州和联邦司法机构必须共同努力才能使司法部门正常运作,重点是,赋予最高法院的一些权力不应授予州司法机构。它也是讨论政府司法部门权力和限制的六篇论文系列中的第五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 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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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 83 号的标题是“关于陪审团审判的司法部门继续讨论”。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对宪法草案的反对意见,在该州获得了最大的成功,也许在其他几个州也是如此,是关于缺乏对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的宪法规定的意见。这种反对意见通常以一种不诚实的形式提出,已经反复提及和揭露,但仍继续出现在所有反对该计划的对话和著作中。宪法仅仅对民事案件保持沉默,就被认为是废除了陪审团审判,而它提供的宣泄则巧妙地旨在让人相信这种假定的废除是完全而普遍的,不仅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甚至还适用于刑事案件。然而,就后者进行辩论,就如同试图严肃地证明物质的存在,或证明那些自身内部证据可以令人信服的命题一样徒劳无益。这些命题用适当的语言表达出来就能传达其含义。

关于民事案件,几乎过于轻蔑而无法驳斥的诡辩被用来支持这样的猜测:一件没有规定的事物就完全被废除了。每个有眼力的人都会立即注意到沉默和废除之间的巨大差异。但是,由于这种谬论的发明者试图通过他们歪曲了其真实含义的某些法律解释格言来支持它,因此探索他们所采取的立场可能并非完全没有用处。

他们所依赖的格言具有以下性质:“具体事项的说明就是对一般事项的排除”;或者,“对一件事的表达就是对另一件事的排除”。因此,他们说,由于宪法在刑事案件中确立了陪审团审判,而对民事案件保持沉默,因此这种沉默意味着对陪审团审判在后者方面的隐含禁止。

法律解释规则是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采用的常识规则。因此,正确应用它们的真正检验是它们是否符合其来源。既然如此,让我问一下,假设一项规定要求立法机构将刑事案件的审判委托给陪审团,是否与剥夺其在其他案件中授权或允许这种审判方式的权利相一致?是否自然地假设,一项命令做一件事就是禁止做另一件事,而之前有权力做这件事,而且与命令做的事并不冲突?如果这样的假设不自然且不合理,那么断言在某些案件中强制陪审团审判就是在其他案件中禁止陪审团审判,就不合理了。

设立法院的权力就是规定审判方式的权力;因此,如果宪法没有说明陪审团的事项,立法机构就可以自由地采用这种制度或将其搁置一旁。在刑事案件方面,这种自由裁量权被明确要求在所有此类案件中进行陪审团审判所缩减;但它当然在民事案件方面被保留,因为在这一点上完全保持沉默。具体说明在特定方式审判所有刑事案件的义务,确实排除了在民事案件中采用相同方式的义务或必要性,但并未缩减立法机构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行使这种方式的权力。因此,声称国家立法机构将无法完全自由地将所有联邦管辖范围内的民事案件提交陪审团决定,这种说法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从这些观察结果中得出以下结论:陪审团在民事案件中的审判不会被废除;而那些人在当前情况下引用的格言所试图使用的用途违反了理性常识,因此不可取。即使这些格言具有与那些在当前情况下使用它们的人的想法相一致的精确技术意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它们仍然不适用于政府宪法。对于这样一个主题,除了任何技术规则外,其条款的自然和明显的含义是解释的真正标准。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所依赖的格言无法承受它们的使用方式,让我们努力确定它们的正确使用和真正含义。这可以通过例子来最好地实现。宪法草案宣称,国会的权力,或者换句话说,国民立法机构的权力,将延伸到某些列举的案件。这种对具体事项的说明显然排除了对一般立法权的任何主张,因为在打算赋予一般权力的情况下,对特殊权力的肯定授予将是荒谬的,也是无用的。

同样,宪法规定,联邦司法机构的司法权包括某些具体列举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表达标志着联邦法院管辖权无法扩展到的精确界限,因为它们管辖的对象被列举,如果它不排除任何更广泛权力的想法,那么这种列举将是无效的。

这些例子足以阐明已经提到的格言,并指定应该使用它们的方式。但为了避免对这个问题有任何误解,我将添加一个案例,以证明这些格言的正确使用以及对它们滥用。

假设根据该州的法律,已婚妇女无法转让她的财产,而立法机构认为这是一种弊端,应该颁布一项法令,允许她通过在治安官面前签署的契约处置她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这种具体说明将相当于排除任何其他转让方式,因为妇女以前没有转让其财产的权力,所以这种具体说明决定了她为此目的可以利用的特定方式。但是,让我们进一步假设,在同一法令的后续部分,应该声明,任何妇女不经其三位最近亲属的同意,其同意应通过在其契约上签字表示,不得处置任何价值确定的财产;你能从这项规定中推断出,已婚妇女不能获得其亲属对处置价值较低财产的契约的同意吗?这个论点太过荒谬,不值得反驳,然而,这正是那些声称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被废除的人必须确立的论点,因为陪审团审判在刑事案件中被明确规定。

从这些观察中,必须毫无疑问地承认,陪审团审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提议的宪法废除,而且同样真实的是,在个人之间可能引起大多数人民关注的争议中,这种制度将仍然保持与州宪法中相同的状况,并且在任何程度上都不会因采用正在考虑的计划而改变或受到影响。这一断言的基础是,国家司法机构不会对此类争议有任何管辖权,因此它们将像以前一样,仅由州法院确定,并按照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除涉及不同州的授予的权利要求以外的所有土地诉讼,以及同州公民之间所有其他争议,除非它们取决于州立法机关违反联盟条款的行为,否则将完全属于州法庭的管辖范围。除此之外,海事诉讼和几乎所有属于衡平法管辖范围的诉讼,都在我们自己的政府下,无需陪审团介入即可裁决,因此可以从整体推断出,这种制度在我们目前存在的方式下,不可能受到提议的政府制度变革的重大影响。

宪法公约计划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即使他们在其他任何方面都不一致,至少在他们对陪审团审判的重视程度上是一致的;或者,如果他们之间有任何分歧,那就是:前者将其视为自由的宝贵保障;后者将其描述为自由政府的真正基石。就我个人而言,我对该制度运行的观察越多,我发现有更多理由对其高度重视;并且考察它在代表制共和国中应受到何种程度的重视,或它作为防御世袭君主压迫的武器,比作为对人民政府中民选官员暴政的屏障,拥有多少价值,这将是完全多余的。这种讨论会比有益更有趣,因为所有人都对该制度的效用以及它对自由的友好态度感到满意。但我必须承认,我不能轻易地看出自由的存在与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看来,任意弹劾、任意起诉假冒罪行的方法以及基于任意定罪的任意惩罚,一直都是司法暴政的主要工具;而所有这些都与刑事诉讼有关。因此,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在人身保护令的帮助下,似乎仅与这个问题有关。而宪法公约的计划以最充分的方式对这两者都做出了规定。

有人指出,陪审团审判是对税收权的压迫性行使的保障。这一说法值得探讨。

显而易见的是,它对立法机关在征税的金额、征税的对象或征税的分配规则方面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如果它有任何影响,那一定是针对征税方式以及受托执行税收法律官员的行为。

至于我们州根据我们自己的宪法执行的征税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陪审团审判是不用于征税的。税收通常通过更为简便的扣押和出售程序征收,就像租金案件一样。并且大家都承认,这是税收法律有效性的关键。通过法律诉讼来追回对个人征收的税款,既不符合公众的需要,也不利于公民的方便。这往往会导致成本累积,比要征收的税款的原数额更繁重。

至于税收官员的行为,有利于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条款将提供所针对的安全保障。对公众权力有意的滥用,以压迫臣民,以及各种形式的公职人员勒索,都是对政府的犯罪,犯下这些罪行的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被起诉和惩罚。

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优越性似乎取决于与维护自由无关的因素。支持它的最有力论据是,它是防止腐败的保障。由于总是比临时召集的陪审团更容易和有更多机会与常设的司法机构串通,因此有理由推测腐败的影响更容易渗透到前者而不是后者。然而,其他因素削弱了这种考虑的力量。负责召集普通陪审团的警长以及负责提名特别陪审团的法庭书记员本身就是常设官员,并且他们以个人身份行事,可以被认为更容易受到腐败的影响,而不是法官,他们是集体机构。不难看出,这些官员有可能挑选出能够达到当事方目的的陪审员,就像腐败的法庭一样。其次,可以公平地认为,从公众中随机挑选一些陪审员比获得政府因其正直和良好品格而选出的人更容易。但是,即使扣除所有这些因素,陪审团审判仍然是对腐败的宝贵制衡。它极大地增加了成功的机会。目前的情况是,必须腐败法庭和陪审团;因为当陪审团明显错误时,法庭通常会判决重审,而仅仅对陪审团进行贿赂在大多数情况下毫无用处,除非法庭也能被收买。所以这里有双重保障;并且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这种复杂的运作有助于维护这两个机构的纯洁。通过增加成功的障碍,它阻碍了试图腐蚀任一方正直的行为。法官可能必须克服的诱惑肯定要少得多,而陪审团的合作是必要的,而不是他们自己独家决定所有案件。

因此,尽管我对陪审团审判在民事案件中对自由的必要性表示怀疑,但我承认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在适当的监管下,是解决财产问题的极好方法;并且仅凭这一点,如果有可能确定应该将其包含在内的范围,那么它就应该获得宪法的支持。但是,在所有情况下,这都很困难;没有被狂热蒙蔽的人必须认识到,在一个联邦政府中,它是由思想和制度在相关问题上存在重大差异的社会组成的,这种困难一定不会减少。就我个人而言,我每次对该主题进行新的思考,就越发确信,那些阻碍我们获得权威信息,阻止将有关该方面的条款纳入宪法公约计划的真实障碍。

各州陪审团审判范围的巨大差异,一般人并不了解;而鉴于此差异必然会对我们针对此点所指出的遗漏所作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解释。在本州,我们的司法机构与英国的司法机构最为相似。我们设有普通法法院、遗嘱认证法院(在某些方面类似于英国的宗教法庭)、海事法院和衡平法院。只有在普通法法院,才采用陪审团审判,而且还有一些例外。在所有其他法院,都由一名法官主持,一般根据教会法或民法的程序进行,不借助陪审团。在新泽西州,设有与我们类似的衡平法院,但没有海事法院或遗嘱认证法院,至少没有像我们那样设立。在该州,普通法法院负责处理那些在我们这里由海事法院和遗嘱认证法院决定的案件,因此,新泽西州的陪审团审判比纽约州更为广泛。在宾夕法尼亚州,情况可能更甚,因为该州没有衡平法院,其普通法法院拥有衡平法管辖权。该州设有海事法院,但没有遗嘱认证法院,至少没有按照我们的模式设立。特拉华州在这些方面模仿了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更接近纽约州,弗吉尼亚州也是如此,只是后者设有多个衡平法院法官。北卡罗来纳州与宾夕法尼亚州最为相似;南卡罗来纳州与弗吉尼亚州最为相似。不过,我相信,在一些设有独立海事法院的州,其法院审理的案件可能由陪审团进行审判。佐治亚州只有普通法法院,当然,可以对一个陪审团的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到另一个陪审团,称为特别陪审团,并且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任命方式。在康涅狄格州,他们没有独立的衡平法院或海事法院,他们的遗嘱认证法院也没有管辖案件的权力。他们的普通法法院拥有海事法管辖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衡平法管辖权。在重要案件中,他们的州议会是唯一的衡平法院。因此,在实践中,康涅狄格州的陪审团审判比目前提到的任何其他州都要广泛。我相信,在这一点上,罗德岛州与康涅狄格州的情况非常相似。马萨诸塞州和新罕布什尔州在法律、衡平法和海事法管辖权的混合方面处于类似的境地。在这四个东部州,陪审团审判不仅比其他州建立在更广泛的基础上,而且还具有其他州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他们可以从一个陪审团上诉到另一个陪审团,直到一方出现三个陪审团中有两个做出裁决为止。

从这个简要概述可以看出,在各个州,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制度的修改和范围存在着重大差异;从这个事实可以得出以下显而易见的结论:第一,制宪会议无法制定出符合所有州情况的普遍规则;第二,从任何一个州的制度中汲取标准,所冒的风险可能不比完全不作规定,并将此事留给立法机构进行规制,所冒的风险更大,至少相差无几。

人们提出的补充遗漏部分的提案,反而突出了问题的难度,而不是消除了难度。宾夕法尼亚州的少数派建议用以下措辞来表达这一目的:“陪审团审判应与以往一样”,我认为这是毫无意义和无效的。合众国,在其联合或集体身份上,是宪法中所有一般性规定的适用对象。现在很明显,虽然陪审团审判,在各种限制下,在每个州都存在,但在合众国,作为整体,目前尚不存在陪审团审判,因为现行联邦政府没有司法权,因此,不存在任何适当的先例或先前制度可以作为“以往”一词的参照对象。因此,该措辞将缺乏明确的意义,并且由于其不确定性而无法生效。

一方面,该条款的形式无法满足提案人的意图,另一方面,如果我正确理解了该意图,那么该条款本身也是不可取的。我认为,该意图是,如果联邦法院所在的州在州法院类似案件中采用陪审团审判,那么联邦法院的案件应该由陪审团审判;也就是说,海事案件应该在康涅狄格州由陪审团审判,在纽约州由法官审判。在同一案件中,在同一政府下,采用如此不同的审判方法,其变化无常的运作方式本身就足以使任何有条理的判断对此产生反感。是否应由陪审团审判案件,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庭和当事人的偶然位置。

但在我看来,这不是最大的反对意见。我深信,在许多案件中,陪审团审判是不合适的。我认为在涉及公共和平与外国国家关系的案件中尤其如此,即在大多数情况下,问题完全取决于国际法。这类案件,除其他外,包括所有捕获案件。陪审团不可能被认为有能力进行需要深入了解国际法和惯例的调查;有时,他们会受到某些印象的影响,这些印象使他们无法充分重视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而这些考虑应该指导他们的调查。当然,始终存在着他们的裁决可能侵犯其他国家权利,从而导致报复和战争的风险。虽然陪审团的职责是确定事实问题,但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后果与事实交织在一起,使得分离变得不可行。

在与捕获案件相关的评论中,提请注意各国之间各种条约中认为确定捕获案件的方式值得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根据这些条约,这些案件在英国最终由国王本人在枢密院审理,在那里,事实和法律都将重新审查。这本身就证明了在宪法中加入一项基本条款,使州级制度成为全国政府在所考虑条款中的标准,以及在宪法中加入任何其正当性尚不确定的条款的危险,是不明智的。

我同样坚信,将衡平法管辖权与普通法管辖权分离会带来极大的好处,而属于前者的案件不适宜提交给陪审团。衡平法院的主要用途是在特殊情况下提供救济,这些情况是普通规则的例外。将这类案件的管辖权与普通管辖权合并,将有可能动摇一般规则,并使每个案件都面临特殊决定;而将两者分开则具有相反的效果,即使一方成为另一方的哨兵,并将双方都保持在合适的范围内。除此之外,构成衡平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在许多情况下都非常微妙和复杂,与陪审团审判的本质不相容。这些案件往往需要长时间、认真和批判性的调查,这对那些被迫离开工作岗位,并在允许返回工作岗位之前做出裁决的人来说是不切实际的。这种审判方式的简便性和迅速性要求将要决定的问题缩减为一个明确而简单的要点;而衡平法院常见的诉讼通常包括一系列细微而独立的事项。

诚然,将衡平法管辖权与普通法管辖权分离是英国法体系所特有的:该体系是几个州所遵循的模式。但同样真实的是,在将两者合并的每种情况下,陪审团审判都是未知的。而分离对于保持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原始纯洁性至关重要。衡平法院的性质允许其管辖权扩展到法律事务;但我们有理由怀疑,试图将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扩展到衡平法事务,不仅不会产生我们州所建立的衡平法院可以带来的好处,而且还会逐渐改变普通法法院的性质,并通过引入过于复杂的法律问题,破坏陪审团审判,因为这种审判方式不适合决定这些问题。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反对在国家司法机构的建立过程中将所有州的制度合并,这可能是宾夕法尼亚州少数派试图做的事情。现在让我们来考察一下,马萨诸塞州的提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弥补这种假设的缺陷。

它的提议形式如下:“在不同州公民之间进行的民事诉讼中,凡是在普通法诉讼中产生的所有事实问题,如果当事人或其中一方请求,都可以由陪审团审判。”

这充其量只是一个局限于一种诉讼类型的提议;因此,可以公平地推断,马萨诸塞州制宪会议要么认为这是联邦案件中唯一适合陪审团审判的类别;要么,如果他们希望制定更广泛的条款,但发现无法设计出能够真正达到目的的条款。如果是前者,那么在如此有限的目标方面遗漏规定,绝不能被视为系统中重大的缺陷。如果是后者,那么这进一步证明了此事极其困难。

但这还不是全部: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前面关于联邦各州现存法院及其行使的不同权力所做的观察,我们就会发现,用来描述那些有权享受陪审团审判的案件类型的措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模糊和不确定。在本州,普通法诉讼与衡平法管辖权诉讼之间的界限是根据英国在这方面遵循的规则确定的。在其他许多州,界限并不那么精确。在其中一些州,每一起案件都将在普通法法院审理,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每一项诉讼都是一项普通法诉讼,如果当事人或其中一方选择,就可以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因此,如果接受了这一提议,将导致与我之前提到的宾夕法尼亚州少数派提出的规制所产生的结果相同的混乱和不规范。在一个州,如果当事人或其中一方请求,案件将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但在另一个州,与前者完全相同的案件,必须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裁决,因为州级司法机构在普通法管辖权方面有所不同。

因此,很明显,马萨诸塞州关于这个问题的提议,在各州就普通法和衡平法管辖范围的界限达成一致的统一方案之前,不能作为一项普遍的规定来实施。设计这样的方案本身就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思考来成熟。要提出任何能被联盟所有州接受的或能完全符合各州制度的普遍规定,将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不能参照本州宪法,将我们承认的好的宪法作为美国标准?我回答说,其他州不太可能像我们自己那样对我们的制度持相同的观点。很自然地可以假设,他们迄今为止更喜欢自己的制度,并且每个州都会为优先权而奋斗。如果大会曾想过以一个州作为整个国家的榜样,可以推测,由于每个代表团都偏爱自己的政府,在那个机构中通过该方案将变得很困难;而且,哪个州将被用作榜样尚不确定。已经表明,其中许多州是不合适的。我留给人们去推测,在各种情况下,纽约或其他哪个州更有可能被选中。但是,假设在大会上可以进行明智的选择,那么其他州仍然会对一个州制度的偏袒产生很大的嫉妒和厌恶。该计划的反对者将获得一个很好的借口,用来激起反对该计划的一系列地方偏见,这些偏见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危及该计划的最终建立。

为了避免对陪审团审判应涵盖的案件进行定义的尴尬,一些充满热情的人有时会建议,可以插入一项条款,规定在所有案件中都建立陪审团审判。我相信,在联盟的任何成员中都找不到这样的先例;而在讨论宾夕法尼亚州少数派提议时提出的考虑因素,必须让每一个理智的人相信,在所有案件中建立陪审团审判,将是该计划中不可饶恕的错误。

简而言之,越是被考虑,制定一项既不表达太少以至于无法达到目的,也不表达太多以至于不可取的条款的任务,就越显得艰巨;或者,该条款可能会为引入一个坚定的国家政府这一伟大而重要的目标,打开其他反对的来源。

另一方面,我无法说服自己,这些观察结果在讨论过程中对该主题的不同视角,将极大地消除那些在该问题上持有恐惧情绪的人的疑虑。这些观点已经表明,自由的安全主要取决于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而大会的计划已经以最充分的方式对此进行了规定;即使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中,以及那些与广大社会有利益关系的案件中,这种审判方式将以其在各州宪法中确立的完整形式保留下来,不受大会计划的影响;该计划并没有在任何情况下废除这种审判方式;而且,在为美国宪法制定任何关于此问题的精确和适当的条款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如果不是不可克服的困难。

对这个问题最了解的人,对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宪法性确立最不焦虑,并且最乐于承认,社会事务不断发生的变化,可能会使在现在采用这种审判方式的许多案件中,确定财产问题的不同方式变得更可取。就我而言,我承认自己确信,即使在本州,也可以有利地将其扩展到目前不适用的某些案件,并且可以同样有利地将其缩短为其他案件。所有理智的人都会承认,它不应该在所有案件中适用。在美国以及英国,缩小其古代范围的创新例子,足以证明其以前的范围已被发现不方便,并且让人们认为,未来的经验可能会发现其他例外情况的合理性和实用性。我怀疑,在事物的本质上,不可能确定该制度应停止运作的良好点,而这对我是离开这个问题让立法机构自行决定的一个有力论据。

现在,英国的情况已经清楚地被理解,康涅狄格州的情况也是如此;然而,可以肯定地说,自从革命以来,在本州对陪审团审判的侵犯,尽管受到我们宪法肯定条款的规定,比同期发生在康涅狄格州或英国的侵犯更为普遍。可以补充说,这些侵犯通常起源于那些试图说服人民他们是人民自由最热情的捍卫者的人,但他们很少让宪法上的障碍阻止他们在他们喜欢的道路上前进。事实是,政府的总体精神是唯一能够真正依赖以产生持久影响的东西。具体条款,虽然并非完全没有用,但它们的效力远不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大;对于那些具有健全判断力的人来说,缺乏这些条款绝不会对任何体现良好政府主要特征的计划构成决定性的反对意见。

断言在一个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宪法中没有自由保障,因为它没有规定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这听起来确实很刺耳,也很奇怪;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康涅狄格州,一直被认为是联盟中最受欢迎的州,却没有任何关于陪审团审判的宪法性规定。

PUBLIUS.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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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讨论政府司法部门权力和局限性的六篇论文系列中的最后一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 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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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 84 号题为“对宪法的某些一般性和杂项反对意见的考虑和答复”。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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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纽约州人民

在对宪法的上述回顾过程中,我已经注意到并试图回答针对宪法的多数反对意见。然而,仍然有一些反对意见,要么没有自然地归属于任何特定类别,要么在适当的位置被遗忘。这些现在将被讨论;但由于主题已经变得很长,为了简洁起见,我将在单篇论文中包含我对这些杂项问题的全部观察意见。

剩下的反对意见中最重要的是,大会的计划没有包含权利法案。除了对此给出的其他答复外,在不同的场合,人们已经注意到,一些州的宪法也处于类似的困境。我补充说,纽约就是其中之一。然而,本州反对新制度的人,他们自称无限地崇拜本州宪法,却成为了权利法案最狂热的拥护者。为了证明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热情,他们声称了两点:一是,虽然纽约宪法没有在开头附上权利法案,但它在正文中包含了有利于特定权利和特权的各种条款,这些条款在实质上等同于权利法案;二是,宪法在充分程度上采用了英国的普通法和成文法,通过这些法律,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许多其他权利也得到了同样程度的保障。

我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大会提出的宪法与本州的宪法一样,也包含了许多这样的规定。

除了与政府结构相关的条款外,我们还发现以下内容:第一条第三款第七条“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和取消担任美利坚合众国任何荣誉、信任或盈利职务的资格;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承担和接受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同一条款第九款第二条“人身保护令的权利不得中止,除非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需要中止。” 第三条“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法或追溯法律。” 第七条“美利坚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称号;任何担任其盈利或信任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接受任何来自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礼物、报酬、职务或任何类型的称号。”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除弹劾案外,所有罪行的审判均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应在犯罪发生地进行;但如果犯罪未发生在任何州,则审判应在国会依法指定的场所进行。” 同一条款第三条“叛国罪仅指对美利坚合众国的战争,或加入其敌人一方,为其提供援助和安慰。任何人不得被判犯叛国罪,除非有两名证人证明同一公开行为,或在公开法庭上认罪。” 同一条款第三条“国会拥有宣判叛国罪刑罚的权力;但叛国罪的宣判不得导致血统腐败或没收财产,除非是在被宣判者本人有生之年。” 这些条款的重要性可能与州宪法中的任何条款相媲美。建立人身保护令,禁止追溯法律和贵族称号(我们的宪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可能是对自由和共和制度的更大保障,超过我们宪法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制造罪行,或者换句话说,对人们进行惩罚,惩罚他们所做的事情在他们做的时候并不违反任何法律,以及任意监禁的做法,在各个时代都是暴政最喜欢的和最可怕的手段。一位明智的法学家关于后者的论述值得引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他说道,“或者通过暴力没收他的财产,没有指控或审判,将是如此公然和臭名昭著的专制行为,它一定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对暴政的警觉;但是,通过秘密地将他送往监狱,在那里他的苦难不为人知或被人遗忘,来囚禁一个人,这种做法是更不公开、更不引人注目,因此也是更危险的专制政府的工具。” 作为对这种致命弊端的补救措施,他在对人身保护令法案的大力称赞中无处不体现出他的强调,他称人身保护令法案为“英国宪法的护身符” 。

无需多言来说明禁止贵族称号的重要性。这确实可以被称为共和政府的基石;因为只要它们被排除在外,政府就不可能存在成为人民政府以外的政府的严重危险。

对于第二个,即宪法假定的普通法和州法的建立,我回答说,它们明确规定“受立法机构不时针对同一事项做出的修改和规定的约束”。因此,它们随时可能被普通的立法权力废除,因此没有宪法上的认可。宣告的唯一作用是承认古代法律,并消除革命可能造成的疑虑。因此,这不能被视为权利宣言的一部分,根据我们的宪法,权利宣言必须旨在限制政府本身的权力。

人们多次正确地指出,权利法案起源于国王与其臣民之间的协议,是削减特权以支持权利的协议,是未向君主让渡的权利的保留。大宪章就是这样,由贵族们手持宝剑从约翰国王手中获得。后来继承的君主们对该宪章的确认也是这样。查理一世在其统治初期同意权利请愿书也是这样。1688年,贵族和平民向奥兰治王子提交的权利宣言也是如此,后来它被改写成一项议会法案,称为权利法案。因此,很明显,根据它们最初的含义,它们不适用于声称建立在人民权力之上并由人民的直接代表和仆人执行的宪法。在这里,严格地说,人民没有放弃任何东西;并且由于他们保留了一切,他们不需要特别的保留。“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保障我们自己和后代的自由福祉,制定并建立本宪法,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 这里比我们几个州的权利法案中占主导地位的那些格言更能体现人民的权利,而这些格言在伦理学论文中听起来比在政府宪法中听起来好得多。

但是,详细列出特定权利显然远不如适用于像正在考虑中的这种宪法,该宪法仅仅旨在规范国家的总体政治利益,而是适用于规范所有个人和私人事务的宪法。因此,如果人们针对公约计划提出的关于这一点的大声抗议是有道理的,那么对于这个州的宪法,任何谴责的言辞都不会过分。但事实是,它们都包含了与它们的宗旨相关的合理期望的一切。

我还要说,权利法案,按照人们所主张的意义和范围,不仅在拟议的宪法中是多余的,而且甚至会很危险。它们将包含对未授予的权力的各种例外;并且,正因为如此,它们将为要求更多未授予的权力提供一个似是而非的借口。为什么说不能做那些没有权力做的事情?例如,为什么说要禁止新闻自由,而没有赋予任何权力来实施限制?我不会争论说这样的规定会授予监管权力;但很明显,它会为那些想要篡夺权力的人提供一个看似合理的借口来要求这种权力。他们可能会以看似合理的理由争辩说,宪法不应该被指责为规定了对没有赋予的权力的滥用,并且禁止限制新闻自由的规定清楚地暗示了,赋予国家政府以制定关于新闻自由的适当规定的权力。这可以作为对那些出于对权利法案的不明智热情而沉迷于构造性权力理论的众多借口的样本。

关于新闻自由,我已经说过了很多,我忍不住要补充一两点:首先,我注意到,在这个州的宪法中没有关于它的任何字眼;其次,我认为,无论在任何其他州的宪法中说了什么,它都毫无意义。宣告“新闻自由将得到不可侵犯的保护”有什么意义?新闻自由是什么?谁能给出任何不会留下最大限度规避空间的定义?我认为这是不可行的;由此我推断,它的安全,无论任何宪法中插入了多么漂亮的宣言,都必须完全依赖于公众舆论,以及人民和政府的普遍精神。到最后,正如在另一个场合所暗示的那样,我们必须在这里寻求所有权利的唯一坚实基础。

要结束这个问题,只剩下最后一种观点。事实是,尽管我们听到了所有的慷慨激昂的言论,但宪法本身,在任何理性的意义上,以及为了所有有用的目的,都是权利法案。英国的几项权利法案构成了它的宪法,反之,每个州的宪法都是它的权利法案。如果获得通过,拟议的宪法将成为联邦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目标之一是宣布和具体说明公民在政府结构和管理方面的政治权利吗?公约计划以最充分和最精确的方式做到了这一点;它包含了各种保障公共安全的预防措施,这些措施在任何州宪法中都找不到。权利法案的另一个目标是定义与个人和私人事务相关的某些豁免权和程序吗?我们已经看到,公约计划在各种情况下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因此,考虑到权利法案的实质意义,声称它不存在于公约的著作中是荒谬的。人们可能会说它没有走得足够远,尽管很难证明这一点;但毫无道理地声称它不存在。它当然必须无关紧要,在宣布公民权利的顺序方面采用了什么方式,如果它们存在于建立政府的任何文书的任何部分。因此,很明显,关于这个问题说的很多话仅仅是基于文字和名义上的区别,与事物的实质完全无关。

另一个经常被提出的反对意见,由于反复出现,可以推断是被重视的,其本质如下:“将如此大的权力授予国家政府是不合适的,因为该政府的所在地必然会远离许多州,以至于选民无法充分了解代表机构的行为。”如果这个论点能证明任何事情,它证明了根本不应该有任何中央政府。因为,大家似乎都同意,应该赋予联邦的权力,不能安全地委托给不受任何必要控制的机构。但是,有令人满意的理由表明,这个反对意见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大多数与距离相关的论点中,都存在着明显的想象错觉。蒙哥马利县人民是如何通过什么信息来源来判断其在州议会中的代表的行为呢?他们不可能从个人观察中获益。这仅限于当地居民。因此,他们必须依靠他们信任的聪明人的信息;而这些人又是如何获得信息的?很明显,他们是从公共措施的形势、公共印刷品、与他们的代表的通信以及与居住在他们议事地点的其他人之间的通信中获得信息的。这不仅适用于蒙哥马利县,也适用于任何距离政府所在地相当远的县。

同样明显的是,人民在了解他们对中央政府代表的行为方面,会拥有相同的资讯来源,而距离可能造成的快速沟通障碍,会被州政府的警惕性所抵消。每个州的行政和立法机构将成为国家行政部门所有部门所雇用人员的哨兵;由于他们有权采用和执行一个有规律且有效的情报系统,他们永远不会不知道那些在国家议会中代表他们选民的人的行为,并且可以轻松地将相同的知识传达给人民。他们会乐于通知民众任何可能损害其利益的事情,即使只是出于权力竞争的缘故。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得出结论,人民通过这种渠道,将比现在通过任何方式更了解他们的国家代表的行为,就像他们现在了解他们的州代表的行为一样。

还应该记住,居住在政府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区的公民,在影响总体自由和繁荣的所有问题上,与那些居住在遥远地区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利益,并且他们将在必要时随时发出警报,并指出任何有害计划中的行动者。公共报纸将成为传递情报给联盟最偏远居民的快速信使。

在针对提议的宪法提出的许多奇怪反对意见中,最非凡也是最没有根据的意见,源于缺乏关于欠美国债务的某些规定。这被认为是对这些债务的默许放弃,以及为了掩盖公共违约者而进行的恶意策划。报纸充斥着关于此事的煽动性言论;然而,没有什么比这个暗示完全没有根据、是极度无知或极度不诚实的产物更清楚的了。除了我在其他地方对该主题发表的评论外,我只想指出,正如它是常识的明确指示,它也是政治法律的既定原则,即“**州在改变其民事政府形式时,既不会失去任何权利,也不会免除任何义务**”。目前我记得的最后一个有分量的反对意见,是关于费用的问题。即使提议的政府的采用确实会导致相当大的费用增加,这也是一个不应该对该计划产生任何影响的反对意见。

绝大多数美国公民有理由相信,联盟是他们政治幸福的基础。现在,除了少数例外,所有党派的有识之士都同意,联盟在现有制度下无法维持,也无法在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维持;必须向国家元首授予新的和更广泛的权力,而这些权力需要联邦政府的不同组织结构,因为单一机构是不安全的,无法保管如此广泛的权力。在承认这一切的同时,必须放弃费用问题;因为,从任何安全角度来看,不可能缩减该制度所要建立的基础。立法机构的两个分支机构最初仅由 65 人组成,这与现有联邦政府下的国会可以组成的数量相同。没错,这个数字是要增加的;但这是为了与国家人口和资源的增长保持同步。很明显,即使在一开始,人数更少也是不安全的,而在人口更发达的阶段,维持现有的人数将无法充分代表人民。

那么,可怕的费用增加从何而来呢?一个指出的来源是新政府下职位的增加。让我们稍微调查一下。

很明显,现行政府下的行政部门的主要部门与新政府下需要的部门相同。现在有战争部长、外交部长、内政部长、由三个人组成的财政委员会、国库长、助理、书记员等。这些官员在任何制度下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新的制度下与旧的制度下一样足够。至于驻外大使和其他公使和代理人,提议的宪法不会造成任何其他差异,只会使他们在驻地更受尊敬,他们的服务更有用。至于在征收税款中被雇用的人员,毫无疑问,这些人将构成联邦官员数量的相当大的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会导致公共费用的增加。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只不过是州官员与国家官员的互换。例如,在征收所有关税时,被雇用的人员完全属于后者。各州将不再需要为此目的雇用任何人员。由州政府或美国任命的海关官员的费用有什么区别?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后者的数量或薪水会高于前者。

那么,我们在哪里寻找那些将使账目膨胀到我们所呈现的巨大规模的额外费用项目呢?我想到的最主要项目是支付美国法官的费用。我没有加上总统,因为现在有一个国会主席,他的费用可能不会与美国总统的费用相差甚远,如果有什么区别的话。法官的费用显然是一项额外费用,但具体到什么程度,将取决于有关此事的具体计划。但在任何合理的计划中,这都不会达到对国家造成重大影响的数额。

现在让我们看看什么可以抵消建立提议的政府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首先出现的是,现在让国会全年开会的很多业务,将由总统处理。甚至外国谈判的管理,自然也会根据与参议院商定的总体原则,并服从其最终同意,落到他的肩上。由此可见,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会议时间将足够一年中的部分时间;我们可以假设众议院约占四分之一,而参议院约占三分之一,甚至可能占一半。条约和任命等额外事务可能会使参议院获得这项额外工作。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推断,在众议院的人数大大超过目前的数字之前,从现行国会持续开会与未来国会临时开会之间的差异,将会节省相当多的开支。

但在经济观点上,还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迄今为止,美国的商业活动不仅占据着国会,还占据着各州议会。国会提出要求,各州议会则必须提供保障。因此,各州议会的会议时间远远超过了执行州内事务所需的时间。他们经常将一半以上的时间用于与美国有关的事务。现在,各州议会成员总计两千多人,他们在新体制下所做的工作,最初将由 65 人完成,并且将来很可能不会超过这个数字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根据拟议的政府,国会将自行处理美国所有事务,无需州议会干预。从那时起,州议会只需关注其州的具体事务,其会议时间将远远少于以往。州议会会议时间上的这种差异将是净收益,并且将成为一项节省,可以视为采用新体制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开支的等价物。

从这些观察结果可以看出,建立拟议宪法所产生的额外开支来源比人们想象的要少得多;这些开支被相当大的节省项目抵消;虽然尚不清楚哪一边的砝码更重,但可以肯定的是,一个开支更少的政府将无法满足联邦的需要。

PUBLIUS.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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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联邦党人文集以提出“权利法案”并非拟议中的《美国宪法》必要组成部分这一观点而闻名。最初的宪法并未具体列举或保护人民的权利。据称,当时许多美国人反对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他们担心,如果制定了这样一个法案,它可能会被后来解释为人民唯一享有的权利清单。

联邦党人文集第 8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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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 85 篇标题为“结束语”。这份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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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纽约州人民

根据我在第一篇文章中宣布的关于这些文章主题的正式划分,似乎还剩下两点需要讨论:“拟议政府与你们自己州宪法的类比”和“其通过将为共和政体、自由和财产提供的额外保障”。但这些主题在工作过程中已被充分预料和详尽阐述,以至于现在几乎不可能做任何事情,除了以更详细的形式重复以前所说的话,而问题的进展和已经花费的时间都让人无法忍受。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计划与组织本州政府的法令之间的相似之处,不仅在许多假定的缺陷方面,而且在前者的真正优点方面也同样适用。在假定的缺陷中,包括行政部门的可连任、缺乏议事会、省略正式的权利法案、省略有关新闻自由的条款。这些以及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几个问题,同样适用于本州现行宪法以及为联邦提出的宪法;一个自称是他们所居住政府的忠实崇拜者的人,却对后者的缺陷大加指责,而对前者的缺陷却毫无异议,这种人对一致性的要求一定很低。事实上,对于我们中间一些热衷于反对公约计划的人来说,他们自称是现行政府的忠实崇拜者,但他们却对该计划发起了猛烈的攻击,理由是我们的宪法在这些问题上也同样或甚至更加脆弱,这只能证明他们虚伪和做作。

从通过正在审议的计划中获得的共和政府、自由和财产的额外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联盟的维护将对地方派别和暴乱施加限制,并对单个州内有权势的个人施加限制,这些个人可能从领导人和宠臣那里获得足够的声望和影响力,成为人民的暴君;减少外国阴谋的机会,而联盟的解体将招致并促进外国阴谋;防止广泛的军事建设,这种军事建设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于各州在分离状态下的战争;明确保证每个州的共和政体;绝对全面地禁止贵族头衔;防止各州政府重复那些破坏财产和信用的做法,这些做法在所有公民阶层之间种下了相互猜忌的种子,并导致了几乎普遍的道德堕落。

因此,同胞们,我完成了自己赋予的任务;我取得了多大的成功,取决于你们的行为。至少我相信你们会承认,我在关于自己努力精神的保证方面没有失败。我纯粹是向你们的判断力讲话,并刻意避免了那些容易使所有党派的政治争论者蒙羞的尖酸刻薄的言辞,而这些言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反对宪法的人的言行所激起的。对那些支持该计划的人提出的关于阴谋反对人民自由的指控,其中包含着一些过于放纵和恶意的东西,不免会激起每个在心中感觉到对这种诽谤的驳斥的人的愤怒。那些关于富人、出身名门望族和有权势的人的持久变化,足以激起所有明智之士的厌恶。而为了隐瞒真相而通过各种方式实施的无端隐瞒和歪曲,其性质足以引起所有诚实之人的谴责。这些情况可能偶尔使我表达出我本意不欲表达的激烈言辞,这是不无可能的;我经常感受到理智和克制之间的斗争,如果前者在某些情况下占了上风,那么我必须辩解说,这种情况并不经常发生,而且程度也不严重。

现在,让我们停下来问问自己,在这些文章中,拟议的宪法是否已从对它的诽谤中得到令人满意的辩护;它是否已证明值得公众赞赏,并且对公共安全和繁荣至关重要。每个人都必须根据自己良知和理解对这些问题进行自我解答,并根据自己判断的真实而冷静的指示行事。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免除的责任。这是社会纽带的所有义务要求他,甚至迫使他真诚而诚实地履行的责任。任何偏袒的动机、任何特殊的利益、任何意见上的骄傲、任何暂时的激情或偏见,都不能为他本人、为他的国家或为他的后代辩解,因为他所扮演的角色的选择不当。让每个人都警惕不要顽固地坚持党派;让他思考一下,他将要决定的目标不是社区的特殊利益,而是国家的生存;让他记住,美国大多数人已经对他要赞成或反对的计划表示认可。

我不会掩饰,我对推荐拟议制度供你们采纳的论点充满信心,我无法察觉到反对它的论点的任何真正力量。我相信,它是我们目前的政治状况、习惯和观点所能容许的最好的制度,并且优于革命以来出现的任何制度。

该计划的支持者承认该计划并非完美无缺,这给了它的敌人不少胜利。“为什么,”他们说,“我们应该采用一个不完美的东西?为什么不在它不可撤销地建立之前对其进行修改,使其完美无缺?”这听起来可能很有道理,但它仅仅是似是而非的。首先,我指出,这些让步的程度被大大夸大了。他们被描述为承认该计划存在根本缺陷,如果不进行重大修改,社区的权利和利益就不能安全地委托给它。据我所知,那些做出让步的人的意思,这是对他们意思的彻底扭曲。找不到任何支持该措施的人会宣称,该制度虽然可能并非在每个方面都完美,但总体而言,它是一个好制度;它是当前国家观点和环境所允许的最佳制度;它为任何理性的民族所期望的所有类型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首先,我认为,如果我们继续维持目前这种不确定的国家状况,并让联邦陷入一连串实验的危险之中,去追求一个虚无缥缈的完美方案,这将是极度不智的。我从未期望不完美的人类能够创造出完美的作品。所有集体机构的决策结果,必然是其组成个人理性与智慧以及错误和偏见的混合产物。旨在将十三个独立的州以友谊和联盟的纽带捆绑在一起的契约,必然是同样多样的利益和意愿的折衷方案。怎么可能从这样的材料中产生完美呢?

最近出版于本城的优秀小册子中给出的论点,无可辩驳地表明,在任何程度上都无法召集新的会议,其环境能够像最近的会议一样有利于取得圆满的结果,当时该会议召开、讨论并得出了结论。我不会重复那里使用的论点,因为我认为这部作品本身已经广泛传播。它绝对值得所有爱国之士阅读。然而,在修订案问题上,还有一个角度值得考虑,并且还没有公开展示。在结束之前,我无法不对这个角度进行一番考察。

在我看来,可以绝对证明,对宪法进行事后修订比事先修订要容易得多。一旦对现行计划进行修改,它便成为一个新计划,用于采纳,并且必须由每个州重新做出决定。因此,要使其在整个联邦中完全建立,就需要得到十三个州的同意。相反,如果所提出的宪法一旦以现有形式得到所有州的批准,那么任何时候都可以由九个州对宪法进行修改。因此,在事后修订和最初采用整个体系之间,成功的可能性之比是十三比九。

这并非全部。任何美国的宪法必然包含大量细节,其中十三个独立的州将在其利益或对利益的理解方面得到协调。当然,我们可以预期,在任何负责最初制定宪法的人群中,在不同的点上会有非常不同的部分组合。在某一个问题上构成多数的人,在第二个问题上可能会变成少数,而在第三个问题上,一个与两者都不相同的人群可能会构成多数。因此,必须以一种能够满足所有契约缔结方的需求的方式,塑造和安排构成整体的每一个细节。因此,在获得对最终法案的集体同意方面,会产生大量的困难和偶然因素。这种成倍增长的程度显然与细节的数量和缔约方的数量成比例。

但是,每一个对宪法的修订,一旦确立,将是一个单一的命题,并且可以单独提出。这样就没有必要在任何其他方面进行管理或妥协,既没有让步也没有索取。所需数量的意愿将立即使事情得到决定性的解决。因此,只要九个,或者更确切地说十个州,团结起来希望进行一项特定的修订,这项修订就必然会实现。因此,在实现修订的容易程度与最初建立一个完整的宪法的容易程度之间,没有任何可比性。

反对事后修订的可能性,有人认为,被委派管理国家政府的人员,总是会不愿意放弃他们曾经拥有的任何权力。就我个人而言,我完全相信,任何经过深思熟虑后被认为有用的修订,都将适用于政府的组织,而不是其权力的主体。仅此一项,我认为上述观点没有分量。我还认为,它在另一个方面也没有分量。以任何方式治理十三个州的固有难度,不考虑公众精神和正直的寻常程度,在我看来,将不断迫使国家统治者以适应其选民的合理期望的精神来行动。但还有一个进一步的考虑因素,它证明了上述观点毫无疑问地是毫无价值的。那就是,只要九个州达成一致,国家统治者在修订案问题上将没有选择权。根据该计划的第五条,国会将“应三分之二州的立法机构(目前为九个州)的申请,召集一个会议来提出修订案,这些修订案在得到四分之三州的立法机构或四分之三州的会议批准后,将具有与宪法条款相同的效力”。这篇文章的措辞是强制性的。国会“必须召集会议”。在这方面,没有留给国会任何自由裁量权。因此,关于不愿改变的所有雄辩之词都消失在空气中。尽管人们认为,在可能影响地方利益的修订案上,很难团结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机构,但在仅与人民的总体自由或安全相关的点上,也不必担心出现这种团结的困难。我们可以放心地依靠各州立法机构建立屏障,抵制国家权力的侵犯。

如果上述论证是谬论,那么我肯定是被它欺骗了,因为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罕见的例子,它可以将政治真理付诸数学证明。那些与我持相同观点的人,无论他们对修订案多么热心,都必须同意,事先采纳宪法是通往他们目标的最直接途径。

在宪法建立之前就试图进行修订的热心,在任何一个愿意承认以下一位既严谨又富于创造力的作家的论点真实性的人心中都应该减弱:“平衡一个大型国家或社会,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国,都要依靠一般法律,这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即使是最全面的人类天才,也不可能仅仅凭理性思考来实现它。许多人的判断必须团结起来完成这项工作;经验必须指导他们的劳动;时间必须使它趋于完美,而对不便的感受必须纠正他们在最初的尝试和实验中不可避免地犯下的错误。”这些明智的反思对所有真诚热爱联邦的人来说是一个适度的教训,应该使他们警惕,不要为了他们不太可能获得的东西,而冒险走向无政府状态、内战、各州之间永远的疏远,以及也许是胜利的煽动者带来的军事独裁。这可能是我缺乏政治上的坚强,但我承认,与那些声称我们目前状况持续时间更长带来的危险是虚构的人相比,我无法保持同样的镇定。在我看来,一个没有国家政府的国家是一个可怕的景象。在深刻的和平时期,由全体人民自愿同意建立宪法,这是一个奇迹,我正怀着忐忑的心情期待着它的完成。我认为,在如此艰巨的事业中,我们现在已经掌握了十三个州中的七个州,在走过了相当一部分路程之后,又重新开始这段旅程,这是不符合任何谨慎原则的。我越发害怕新的尝试的后果,因为我知道,在这一州和其他的州,有强大的个人反对任何形式的普遍的国家政府。

PUBLIUS.

分析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为支持批准宪法而撰写的一系列文章的结论。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