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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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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 (台湾) 法律
第111条

于 2003-07-09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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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1]
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著作权是在本法于 1992 年 6 月 10 日修正案实施日期之前根据本法第 10 条或第 11 条的规定取得的。
2. 著作权是在 1998 年 1 月 21 日著作权法生效之前根据本法第 11 条或第 12 条的规定取得的。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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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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