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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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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二十四条

2003年7月9日公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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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作者享有公开播送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在该表演被复制或公开播送后对该表演的进一步公开播送。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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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