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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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1]
- 在以广播、摄影、电影、报纸或其他方式报道时事时,报道过程中出现的作品可以在报道所需范围内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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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2]
- 在以广播、摄影、电影、报纸或其他方式报道时事时,报道过程中出现的作品可以在报道所需范围内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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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3]
- 在以广播、摄影、电影、报纸、网络或其他方式报道时事时,报道过程中出现的作品可以在报道所需范围内被利用。
2003年增加了网络。
- ↑ 源自 2003 年文本。
- ↑ 未改变自 1992 年文本,源自 2003 年文本。
- ↑ "Copyright Act".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法务部 (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