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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5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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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56-1条

2003-07-09颁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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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条[1]
为了增强接收效果,根据法令安装的社区天线可以同时转播根据法令设立的无线电视台播出的作品;此类广播的形式和内容不得更改。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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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