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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5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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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56条

于2003年7月9日新通过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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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条[1]
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进行传播。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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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与法规数据库. 法务部 (台湾). 2003-07-09. 检索于 2016-11-23.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