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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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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六十一条

1992-06-10 公布完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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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1]
已在报纸或杂志上发表的关于当前政治、经济或社会事件的评论,可以由其他报纸或杂志转载,或由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公开播放;但有明确表明禁止转载或公开播放者除外。

1998-01-21 公布完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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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2]
已在报纸或杂志上发表的关于当前政治、经济或社会事件的评论,可以由其他报纸或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放;但有明确表明禁止转载或公开播放者除外。

2003-07-09 公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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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3]
已在报纸、杂志或网络上发表的关于当前政治、经济或社会事件的评论,可以由其他报纸或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放,或在网络上公开传播;但有明确表明禁止转载、公开播放或公开传播者除外。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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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 2003 年被添加。

  1. 源自 2003 年文本。
  2. 源自 2003 年文本。
  3.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 (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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