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
外观
←第六十条 |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三条→ |
维基文库 有与之相关的原文 |
- 第六十一条[1]
- 已在报纸或杂志上发表的关于当前政治、经济或社会事件的评论,可以由其他报纸或杂志转载,或由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公开播放;但有明确表明禁止转载或公开播放者除外。
维基文库 有与之相关的原文 |
- 第六十一条[2]
- 已在报纸或杂志上发表的关于当前政治、经济或社会事件的评论,可以由其他报纸或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放;但有明确表明禁止转载或公开播放者除外。
维基文库 有与之相关的原文 |
- 第六十一条[3]
- 已在报纸、杂志或网络上发表的关于当前政治、经济或社会事件的评论,可以由其他报纸或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放,或在网络上公开传播;但有明确表明禁止转载、公开播放或公开传播者除外。
网络在 2003 年被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