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规/著作权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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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1]
- 根据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翻译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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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2]
- 根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二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翻译该作品。
- 根据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改编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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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3]
- 根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二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翻译该作品。
- 根据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改编该作品。
- 根据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发行该作品。
- ↑ 取自 2003 年文本。
- ↑ 取自 2003 年文本。
- ↑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