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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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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65条

1992-06-10 公布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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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1]
在判断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第44条至第63条的规定时,应综合考虑一切情况,特别是以下事实应作为判断的标准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性教育目的。
2. 作品的性质。
3. 使用部分的多少和重要性与作品整体的关系。
4. 使用对作品现行市场价值和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1998-01-21 公布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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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2]
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作品经济权利的侵犯
在判断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第44条至第63条的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条件时,应综合考虑一切情况,特别是以下事实应作为判断的标准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性教育目的。
2. 作品的性质。
3. 使用部分的多少和重要性与作品整体的关系。
4. 使用对作品现行市场价值和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2003-07-09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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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3]
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作品经济权利的侵犯。
在判断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第44条至第63条的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条件时,应综合考虑一切情况,特别是以下事实应作为判断的依据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性教育目的。
2. 作品的性质。
3. 使用部分的多少和重要性与作品整体的关系。
4. 使用对作品现行市场价值和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著作权人组织与使用方组织就作品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的,可作为前款判断的参考。
在达成前款协议过程中,可向负责著作权事项的专业机构咨询。

2014-01-22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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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4]
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作品经济权利的侵犯。
在判断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第44条至第63条规定的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条件时,应综合考虑一切情况,特别是以下事实应作为判断的依据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性教育目的。
2. 作品的性质。
3. 使用部分的多少和重要性与作品整体的关系。
4. 使用对作品现行市场价值和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著作权人组织与使用方组织就作品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的,可作为前款判断的参考。
在达成前款协议过程中,可向负责著作权事项的专业机构咨询。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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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源自 2003 年文本。
  2. 源自 2003 年文本。
  3.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4. "著作权法:第 65 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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