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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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1]
- 已公開銷售的音樂作品的錄音已發行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作品錄製及製作其他音響著作公開銷售者,得向主管著作權事務之機關申請強制授權,並繳納補償金後,得利用該音樂作品錄製及製作其他音響著作。
- 前項音樂作品強制授權之辦法、利用補償金計算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