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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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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七十一條

2001-11-12 颁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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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1]
著作权事务主管机关应于发现依第六十九條规定取得强制许可之申请,有虚伪情事时,废止该强制许可之核准。
著作权事务主管机关应于发现依第六十九條规定取得强制许可之著作,未依照主管机关核准方式利用时,废止该强制许可之核准。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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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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