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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七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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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七条之一

2003-07-09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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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之一[1]
表演者对现有作品或民间作品的表演,应受独立作品的保护。
表演的保护不影响现有作品的著作权。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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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法务部 (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