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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 80-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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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 80-1 条

于 2003 年 7 月 9 日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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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1 条[1]
著作权人制作的电子权利管理信息不得被移除或更改;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作品的合法利用过程中,由于当时的科技限制,移除或更改作品的电子权利管理信息是不可避免的。
2.为了转换录音或传输系统,移除或更改是技术上必要的。
明知作品的电子权利管理信息被非法移除或更改,不得散布或以散布为目的进口或持有该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不得公开播放、公开表演或公开传播[该作品]。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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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和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