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 80-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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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0-2 条[1]
- 著作权人用来禁止或限制他人访问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未经法律授权,不得解除、破坏或以其他方式绕过。
- 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制造、进口、提供公众使用或提供公众服务任何用于解除、破坏或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装置、组件、技术或信息。
- 前两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 1. 保护国家安全。
- 2.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所为。
- 3. 档案机构、教育机构或公共图书馆为了评估是否获取信息而为。
- 4. 保护未成年人。
- 5. 保护个人数据。
- 6. 进行计算机或网络安全测试。
- 7. 进行加密研究。
- 8. 进行反向工程。
- 9. 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主管机关应当对前款各款内容进行规定并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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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0-2 条[2]
- 著作权人用来禁止或限制他人访问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未经法律授权,不得解除、破坏或以其他方式绕过。
- 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制造、进口、提供公众使用或提供公众服务任何用于解除、破坏或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装置、组件、技术或信息。
- 前两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 1. 保护国家安全。
- 2.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所为。
- 3. 档案机构、教育机构或公共图书馆为了评估是否获取信息而为。
- 4. 保护未成年人。
- 5. 保护个人数据。
- 6. 进行计算机或网络安全测试。
- 7. 进行加密研究。
- 8. 进行反向工程。
- 9. 依照第 44 条至第 63 条和第 65 条的规定利用他人作品。
- 10. 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主管机关应当对前款各款内容进行规定并定期审查。
2014 年在第 8 款之后插入了新的第 9 款。
- ↑ 源自 2014 年文本。
- ↑ "Copyright Act: Article 80-2".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