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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 80-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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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 (台湾) 法律
第 80-1 条

2004-09-01 新颁布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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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2 条[1]
著作权人用来禁止或限制他人访问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未经法律授权,不得解除、破坏或以其他方式绕过。
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制造、进口、提供公众使用或提供公众服务任何用于解除、破坏或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装置、组件、技术或信息。
前两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保护国家安全。
2.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所为。
3. 档案机构、教育机构或公共图书馆为了评估是否获取信息而为。
4. 保护未成年人。
5. 保护个人数据。
6. 进行计算机或网络安全测试。
7. 进行加密研究。
8. 进行反向工程。
9. 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主管机关应当对前款各款内容进行规定并定期审查。

2014-01-22 新颁布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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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2 条[2]
著作权人用来禁止或限制他人访问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未经法律授权,不得解除、破坏或以其他方式绕过。
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制造、进口、提供公众使用或提供公众服务任何用于解除、破坏或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装置、组件、技术或信息。
前两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保护国家安全。
2.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所为。
3. 档案机构、教育机构或公共图书馆为了评估是否获取信息而为。
4. 保护未成年人。
5. 保护个人数据。
6. 进行计算机或网络安全测试。
7. 进行加密研究。
8. 进行反向工程。
9. 依照第 44 条至第 63 条和第 65 条的规定利用他人作品。
10. 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主管机关应当对前款各款内容进行规定并定期审查。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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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在第 8 款之后插入了新的第 9 款。

  1. 源自 2014 年文本。
  2. "Copyright Act: Article 80-2".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3.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