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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8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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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82-4条

于 2003 年 7 月 9 日最新通过并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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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4条[1]
如果在民事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后存在任何使该协议无效或撤销的理由,各方当事人可以向原确认法院提起诉讼以使该调解协议无效或撤销。
前款所指诉讼,应由当事人自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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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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