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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 8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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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 87 条

2003-07-09 公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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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条[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均属侵害著作权或版權
1.(已删除)
2.散布已知侵害版權之物品,或公开展示或持有此类物品以意图散布。
3.进口未经经济权利人或版權人授权复制的任何副本。
4.进口作品的原作或任何副本,未经经济权利人授权。
5.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已知侵犯此类计算机程序经济权利的计算机程序副本。
6.以所有权转让或租赁以外的任何方式,散布已知侵犯经济权利的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类物品以意图散布。

2004-09-01 公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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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条[2]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均属侵害著作权或版權
1.以侵害作者声誉的方式利用作品。
2.散布已知侵害版權之物品,或公开展示或持有此类物品以意图散布。
3.进口未经经济权利人或版權人授权复制的任何副本。
4.进口作品的原作或任何副本,未经经济权利人授权。
5.为了商业目的使用侵犯此类计算机程序经济权利的计算机程序副本。
6.以所有权转让或租赁以外的任何方式,散布已知侵犯经济权利的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类物品以意图散布。

2007-07-11 公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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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条[3]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均属侵害著作权或版權
1.以侵害作者声誉的方式利用作品。
2.散布已知侵害版權之物品,或公开展示或持有此类物品以意图散布。
3.进口未经经济权利人或版權人授权复制的任何副本。
4.进口作品的原作或任何副本,未经经济权利人授权。
5.为了商业目的使用侵犯此类计算机程序经济权利的计算机程序副本。
6.以所有权转让或租赁以外的任何方式,散布已知侵犯经济权利的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类物品以意图散布。
7.为了向公众提供可用于公开传播或复制作品的计算机程序或其他技术,以意图允许公众通过互联网公开传播或复制他人的作品而侵犯经济权利,未经经济权利人同意或授权,并从中获利。
根据上述第 7 款,当个人采取的广告或其他积极措施煽动、招揽、诱导或说服公众使用该个人提供的计算机程序或其他技术来侵犯他人的经济权利时,应认定该个人具有“意图”。

2014-01-22 公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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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条[4]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均属侵害著作权或版權
1.以侵害作者声誉的方式利用作品。
2.散布已知侵害版權之物品,或公开展示或持有此类物品以意图散布。
3.进口未经经济权利人或版權人授权复制的任何副本。
4.进口未经经济权利人授权在国外合法复制的作品的原作或任何副本。
5.为了商业目的使用侵犯此类计算机程序经济权利的计算机程序副本。
6.以所有权转让或租赁以外的任何方式,散布已知侵犯经济权利的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类物品以意图散布。
7.为了向公众提供可用于公开传播或复制作品的计算机程序或其他技术,以意图允许公众通过互联网公开传播或复制他人的作品而侵犯经济权利,未经经济权利人同意或授权,并从中获利。
根据上述第 7 款,当个人采取的广告或其他积极措施煽动、招揽、诱导或说服公众使用该个人提供的计算机程序或其他技术来侵犯他人的经济权利时,应认定该个人具有“意图”。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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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2. 源自 2007 年文本。
  3. 源自 2014 年文本。
  4. "著作权法:第 87 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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