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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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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二十一條

于2007-12-26 公布完整修正案,于2008-08-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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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1]
移民署應於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出境
1. 應司法機關之請求,禁止其出境。
2. 應稅務機關之請求,禁止其出境。
移民署應於外國人因其他案件依法偵查中,經有關機關請求禁止其出境時,即應禁止其出境。
移民署應將禁止出境之理由,以書面通知該外國人。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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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署 (台湾). 2015-04-30. Retrieved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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