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十七条

来自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科书
入出国及移民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三十七条

2015年2月4日颁布修订,自2015年2月5日起生效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三十七条[1]
移民署得请求有关部门或机构协助调查未登记永久居留的国民或涉及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事项的外国人,以及前条第一项所列事项的外国人,有关部门或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请求。
未登记永久居留的国民或外国人服刑完毕或因故释放时,监狱、教养院、戒治所、感化教育机构或少年辅育院应通知移民署。

维基教科书注释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入出国及移民法". 移民署 (台湾). 2015-04-30. Retrieved 2017-01-08.
华夏公益教科书